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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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

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

(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

(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2024/7/5
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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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STCW 马尼拉公约工作组启动,第五工作小组-体系 组,开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 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形成了 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四个质量 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上报稿。
一、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量管理规则》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建 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标 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控 制的要求。
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实施 细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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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管理层指挥和控制船员 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一个人或一组人。最高管理 者具有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 进的责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所需的组织、人力和其他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正式的文件在本机构的最高 管理层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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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则可认定为重大不符 合项。
如果制定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但质量 方针和目标不吻合或质量目标不具备可测性,则可根 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一般不符合项或建议项。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修订情况介绍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修订情况介绍

2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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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简介
一、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量管理规则》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建 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标 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控 制的要求。
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实施 细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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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是指开展各类船员培训 的培训机构和具有航海类专业的各类院校。
各类船员培训仅指主管机关规定的各类船员适 任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各类航海院校是指办有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 航海类专业,举办这些专业的学历教育,且学 生将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各类船员培训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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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 STCW马尼拉公约工作组启动,第五工作小组体系组,开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 多的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形 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四个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上报稿。
应结合组织机构图来表述质Fra Baidu bibliotek管理的组织结构 与相互关系。

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指南

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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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1目的和依据

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

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

求。

2适用范围

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

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

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

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

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

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

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

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

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

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

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

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构建

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构建

《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

期中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整、科学的体系。尤其是面对当前的国际海员劳务市场逐步东移至中国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是中国船员在竞争力方面与传统的发达的船员劳务输出国(如菲律宾、印度等)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是在岗位技能差、英语交流能力差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建立起科学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培养出优秀的国际航运人才非常有必要,也是刻不容缓。但从整体上来看,航海类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具有相当完备的规章制度,人才的培养也具有相当完善的计划(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需要从制度上和制度体系上进行全面的梳理,从而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实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和推行方式方法。

一、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的规定

随着船舶科技水平的逐渐提升,船舶配员已变得多国化,各个国家对于海洋环境与海上安全的密切关注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日益重视,使得海运业得以蓬勃发展,自1984年4月生效以来,作为IMO 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的发证、海员培训以及值班标准国际公约6(STCW78公约),这有效的提高了海员的素质,并且对保障海上人命以及其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都有很大的帮助,有效的遏制了海难事故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这样,势必要求对STCW 公约进行相应的调整。新的STCW 规则增加了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考量,要求每5年应向IMO 秘书长提交缔约国对质量体系的独立评价报告,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宣贯手册

武汉理工大学

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编印

二○一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基本质量术语 (1)

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

二、质量管理 (1)

三、质量管理体系 (1)

五、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

第二章为何要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3)

三、是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 (3)

四、是满足用人单位质量控制的需要 (3)

第三章我校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 (4)

一、基本要求 (4)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 (4)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特性 (4)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实施 (4)

五、词语定义和解释 (4)

第四章对人员的要求 (5)

一、管理层 (5)

二、文件和资料管理人员 (5)

三、所有受控的工作人员 (5)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6)

一、《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获得 (6)

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保持 (6)

第六章我校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 (6)

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 (6)

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8)

三、我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构成 (9)

学习及宣贯要求 (11)

思考题 (11)

第一章基本质量术语

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二、质量管理

(一)定义: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

发证与管理工作。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

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

政职务;

(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

上行政职务;

(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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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3: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 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收益。 原则4:过程方法
将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 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原则5:管理的系统方法
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 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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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6: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
标。 原则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 原则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组织与供方是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可增 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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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术语
10类80条
“组织”: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 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过程”: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 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产品”:过程的结果。 “顾客”: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质量手册”:规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文 件。 “文件”:信息及其承载媒体。
1、适用于各种组织的管理和运行,能满足各个行
业对标准的需求;
2、采用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强调 过程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3、强调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作用,淡化
过于具体的“操作性”要求,突出其确立组织
的宗旨和方向,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与
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173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

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员〔2012〕17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行为,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员队伍,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1日前已取得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外审员证书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相应的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普通审核员证书。

二、2012年3月1日在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中曾担任过审核组长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高级审核员证书。

两体系审核实施细则-111209

两体系审核实施细则-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确保审核活动客观、公正、规范、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以下均简称“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以下均简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目的是:

(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

(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连续、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工作质量的既定目标;

(四)促进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经主管机关

授权的审核机构组织实施。本细则对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统称为审核机构。

审核工作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和附加审核,审核过程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

第二章审核准备

第六条被审核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构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Q101表)并附送《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

船员培训质量手册

船员培训质量手册

目录

1 手册说明 (2)

1.1 相关文件 (2)

1.2 适用范围 (2)

2 定义与缩写 (3)

2.1 定义 (3)

2.2 缩写 (4)

3 质量体系要素 (4)

3.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

3.2 职责、权限与沟通 (6)

3.3 教学和培训计划 (19)

3.4 招生与学员管理 (17)

3.5 教学与管理人员 (18)

3.6 场地、设施和设备 (19)

3.7 教学和训练的实施 (23)

3.8 教学和训练的检查和评估 (24)

3.9 质量记录控制 (25)

3.10 纠正和预防措施 (25)

3.11 文件控制程序 (26)

3.12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6)

4 质量手册管理 (27)

5 附录 (25)

5.1 质量要素与程序文件对照表 (26)

5.2 受控部门及人员代码表 (27)

5.3 质量记录总清单 (28)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第 1 页共 40 页

1 手册说明

1.1 相关文件

本手册遵守国际和国内现行的有关海事和船员教育、培训方面的强制性法律

法规,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有: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20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

细则》(2012.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12.24修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

质量手册

文件编号:

版号:

审核人:

批准人:

生效日期:

分发号:

质量手册目录

质量手册目录 (1)

1 质量体系文件发布令 (1)

2 质量方针 (2)

3 学校概况 (3)

4 修改记录 (3)

5 总则 (3)

6 制订依据 (6)

7 定义与缩写 (7)

8 质量体系要素 (9)

9 体系文件管理 (36)

10 体系文件与“规则”质量要素对照表 (37)

1 质量体系文件发布令

校内有关单位:

大学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质量体系文件(E/1版)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文件(E/0)版同时作废。

大学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为:严谨治学,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航运人才。

实施质量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应加强质量体系文件的学习,认真理解并贯彻执行质量方针,充分理解质量体系运行的重大意义,切实执行国际海事组织STCW95公约和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各项法规、标准,弘扬“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确实保证我校航海教育和培训的质量。

任命副校长为质量体系管理者代表,赋予其本手册8.2.3所规定的责任和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其代表最高管理者周祖德校长履行质量体系的管理职责,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大学

2 质量方针

学校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方针为:

严谨治学,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航运人才。

说明:

高素质的含义主要表现在:

——思想政治素质高。爱国爱党、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良好的服从意识;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一八年九月编印

前言

我校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全过程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能够达到既定的目标。

2018年下半年,我校将迎接国家海事局的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审核。

为了让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本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

*一.**技术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

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要求的优质船员

。质量目标:

●航海类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专业理论满足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国

家船员管理法规规定的操作级要求。

●实践技能满足操作级要求。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强,环保意识、

安全意识和服从意识强。

●各类专项培训的学员,满足国家相应的发证要求和与用人单位约定

的质量要求。

*二.**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见质量手册

*三.STCW公约概况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58个缔约国,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STCW公约生效实施以来,对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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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1目的和依据

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

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

求。

2适用范围

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

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

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

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

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

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

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

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

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

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

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

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

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

体系:

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

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

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

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

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

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

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

体系文件;

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

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4.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应切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客观条件和发展需要,应具有可操作性;

4.4体系文件应能保证体系运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受

控的活动和相应的部门、人员均能在体系的控制下实

现既定的目标;

4.5应注意第二层文件与第三层文件的区别,第二层文件

重在质量活动的过程控制,第三层文件重在规范各项

工作的具体操作;

4.6质量体系的要素应至少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所规定的12个要

素。

4.7体系文件应体现质量管理的宗旨、基本原理、基本精

神和基本要求,并使用必要的质量语言;

4.8应便于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

5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5.1质量手册

5.1.1确定质量手册的编制格式和目录;

5.1.2确定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号格式;

5.1.3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5.1.4在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

的质量要素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素;

5.1.5简要描述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和对体系文件的必要说

明;

5.1.6编制必要的附表和附录。

6质量体系要素

6.1质量方针

6.1.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

标和质量承诺。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

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质量方针应被其所

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6.1.2编制说明

6.1.2.1院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并形成文

件;

6.1.2.2质量方针应与本机构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国家

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的期望和

需求。质量目标应依据质量方针而确定,以保证质量

方针能够得以有效的实施。

6.1.2.3应采取措施,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坚持贯

彻执行。

6.2职责和权限

6.2.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

构。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

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6.2.2编制说明

6.2.2.1培训机构应对所有与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部门和人

员,明确职责与权限,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部门

与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6.2.2.2对独立行使权力的以及对教育和培训质量有直接或

重大影响的各类人员,应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6.2.2.3至少下列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

·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

·招生、设备、师资、图书、文书、档案管理等人员;

·教师和实验人员;

·负责质量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6.3教学计划

6.3.1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持教学计划和

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

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

准等方面的要求。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

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相关资源,

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方针、目标得以实现。

6.3.2编制说明

6.3.2.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文件化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部门/人员职责(指派适任人员),并明确工作接口;

·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教育与培训主管部门要求;

·委托培养合同要求,船员的市场调查统计分析、对

以往课程的反馈意见、本机构能力等;

·教学计划:形成文件,标明符合性、适用性及理论

和实践课程的比例、教学时数,达到的目标等;

·教学大纲:形成文件,明确教师和学生资格要求、

设备条件、课时、前后续课程等;

·评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制定和实施前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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