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重申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工商广字[2006]22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
(三)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专供”、“特供”能否因法律而禁止
“专供”、“特供”能否因法律而禁止作者:朱素英王桂波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24期社会上日益增多的“特供”、“专供”广告,不仅混淆公众视听,而且扰乱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于10月14日发出通知: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与产品包装上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 ××特供”等类似内容,均属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了广告,按照《广告法》第39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被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非专供国家机关却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的,将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但从记者的调查走访中发现,一直到现在那些标有“专供”、“特供”的产品仍然存在……“专供”、“特供”并未因禁令而消失据央视《新闻1+1》报道,某款命名为政界特供酒的产品,还划分出了省军酒、县团酒、地师酒三种类型。
强调产品用户的档次、收入等因素本是企业自由,这种以与权力结合为卖点的做法确很有中国特色。
“专供××白酒”、“钓鱼台监制红酒”…… 这样的产品到底有多少?记者走访部分商场、超市及专卖店,一款53度茅台白酒,售价938元。
在其外包装一侧,赫然印着“专供××××”字样。
营业员说,这款酒其实和售价698元的茅台酒差不多,只是包装上多了“专供”的字样。
记者注意到打着“专供”或类似旗号的酒类产品还有不少。
在宣武区一家大型超市,一款五粮液白酒售价698元,其包装上赫然标注着“人民大会堂国宴酒”的醒目字样。
而另一家白酒包装上的“国宴特供”标识也特别显眼。
一款张裕解百纳干红包装上印着“钓鱼台”,下面还有一行小字“中国钓鱼台国宾馆监制”,这款红酒售价218元。
一款名为“莫干山十年陈酿黄酒”的产品,包装上写着“人民大会堂首届政府官员、企业家论坛宴会专用酒”。
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行为应被禁止
以国家觚关名义做广告响行 为应德禁止 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从2 0 年开展 03 试 点 至 今 已有 五 年 , 目前 仍 处 于 前 期 发 展 阶 段 。 存 在的 问题主要有农 民的参保意识不到位 ,以大 病为主 的医疗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报销 比例及封 顶线较低 ,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等 。 建 议 :加 强宣 传 , 增 强 农 民 “ 参合 ” 意 识 , 有步骤地将 “ 大病统 筹”模式过渡 到 “ 大小病统 筹兼顾 ”。健全组织机 构 ,提 高政 府工作人员的 素质和办事效率 。加 强农村医疗机 构 “ 、硬 ” 软 件建设 。 ( 工 党 四川 省 委会 吕琳 ) 农 加强跨国界河流污染监控雒力建设 现状 :我 国跨境流域众 多,跨境 生态安全 问 题 复 杂 , 尤 其 是 西 南 边 境 ,跨 境 流 域 分布 广 泛 。 该 区 域 属 热 带 和 亚 热 带 气 候 , 雨量 充 沛 ,水 资源 丰 富 , 由此 带 来 的跨 国 界 河流 污 染 问 题 危 及 到 我 国边 境 水 产 畜 牧 安全 和 人 民群 众 的 生 产 安 定 和 生 活质量 ,也将 影响到我国与相邻 国的经贸交流与 友好合作关系 。 建议 :加强我 国跨 国界河流污染监控 能力 。 在跨 国界河流流经我 国的主要县市设立 国家环境 监测 网络 自动工作站 。着 力解 决 已有 的监测 网络 工作站 的设备更新 改造 问题 。 由中央协 调,授权 跨 国界河流所流经省级政府 组织建立两 国环境污 染通报制度 。 ( 工党广西区委会 彭钊 )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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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状 :近 日,一 些 报 纸 、 网站 上 纷 纷 登 出类 似 蒙 牛 0 P 奶 的广 告 : “ 生 部 、 国家 质 检 总 M牛 卫 局 等 国家 六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认 定 饮 用 特 仑 苏 0 P M 牛 奶 无 健 康 危 害 ! 。 蒙 牛 以 国 家 机 关 名 义 做 广 ” 告 ,声 言饮 用 特 仑 苏 0 P 奶 无 健 康 危 害 , 明 显 M 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6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67号)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对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这种违法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
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二、立即对本辖区内违法使用党和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要强化日常监管,对电视、报纸、广播、期刊等大众媒介加强监测,对印刷品广告发布量较大的企业、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
三、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组织对企业营销人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以案说法,增强针对性,提高企业遵守广告法律的自觉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有关企业,检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1987.0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1992.3.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5号 1993.02.0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1998.8.1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5号1999.2.2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2001.8.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工商明电〔2002〕第23号2002.8.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2003.2.1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99.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1999.5.2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号 2002.1.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03.13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05.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06.1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28号1993.10.29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1994.07.2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88号 1997.03.26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1997.06.24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1997.07.1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07.2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1998.12.0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1998.12.17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1999.0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24号2000.09.0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2000.12.24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2001.04.28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2001.05.28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2001.08.2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2001.10.1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75号2002.04.03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2004.09.29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2004.12.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海水产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2号2005.06.0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6〕166号2006.09.04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2000.6.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空调器以内外机分别报关进口以整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156号 2004.9.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61号2005.4.30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2001.7.2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301号2001.10.15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3〕2号 2003.2.1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3〕89号2003.7.9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2006.1.9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2006.4.25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54号2007.11.19六、广告监督管理部分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1993.6.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1994.5.2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1994.12.2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1995.3.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 1996.5.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1996.7.1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83号1997.3.2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1997.12.3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47号1998.3.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1998.9.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05号1998.9.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1998.11.4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61号1998.11.19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1999.6.3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1999.8.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2000.9.2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2001.1.1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2001.4.1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第11号 2001.4.17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2001.11.17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318号1991.9.18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76号1991.3.14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1号1991.5.2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2号1991.5.2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3号1991.5.2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4号1991.5.2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常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5号1991.5.2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6号1991.5.2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2号1991.7.1685.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3号1991.7.1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工商标字〔1996〕112号1996.4.24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7〕45号1997.2.17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279号1997.11.19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2号1999.2.1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37号1999.12.3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0〕55号2000.3.17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2000〕122号2000.10.2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62号2002.3.2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233号2002.9.19八、综合部分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1992.5.3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人字〔1992〕第249号 1992.7.27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5号 1997.1.15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1998.7.1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1999.11.24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1999.12.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人字〔2003〕第29号2003.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时性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广字[99]0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时性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时性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字[99]第018号1999年6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关于咨询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活动,如果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主办单位无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体育比赛等活动不涉及广告经营活动的,无须办理广告经营许可手续。
经国务院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地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其他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结束——。
工商广字(2011)182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 201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9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
重点是:(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内容(一)出现“专(特)供x××(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x×x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7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
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75号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许多商品、服务广告突出宣传所获得的各种名目的“国际金奖”、“大奖”。
其中,有大量奖项是用钱买来的,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关系。
这类广告,对消费者产生了很大的误导作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紧急通知如下:
我局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对广告涉及评优、推荐、获奖等内容加强管理的办法。
在有关办法出台之前,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企业和产品获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组织、展览(销)会等授予、颁发的各种名目的奖项。
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通知各广告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09•【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施行日期】199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2>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一些经销“505”神功元气袋产品的企业非法将李鹏总理接见该产品发明人的照片用于销售广告中,有的甚至还将李鹏总理接见发明人照片中的发明人姓名和接见时间加以篡改;一些广告经营单位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违法发布上述广告。
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文件的规定。
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为了坚决制止这种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本人或其所在机关批准。
否则,不得发布。
二、在经济广告中,不得借用党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产品使用效果方面的宣传。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地区有无非法将李鹏总理照片用于“505”神功元气袋广告及类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检查处理情况,请于今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报我局。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
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结束——。
2023年广告法题库
判断题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对)2、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对)3、广告不得具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4、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对)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6、广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1 年。
(对)7、严禁运用广播、电影、电视、期刊、报纸发布烟草广告。
严禁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合设立烟草广告。
(对)8、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对)9、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对)1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有效期为2 年。
(对)1、凡在药品广告中出现“治愈有效率达成**%字样,均可鉴定为违法广告。
(√)2、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公司成立应在 2 年以上。
(X)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X)4、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 年,到期作废。
(X)5、户外广告应进行登记。
(√)6、“特级”、“极品”、“第一品牌”能作为广告语。
(X)7、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别人名义、形象应当事先取得别人的书面批准。
(√)8、《广告法》对涉及专利广告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和专利种类。
(√)9、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吸烟形象。
(√)10、房地产广告中可以用所需时间表达距离。
(X)11、我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涉及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12、我国《广告法》是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13、我国《广告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审查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部分⼴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根据《⼯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商办字〔2016〕98号),部分⼴告⼯作规范性⽂件被废⽌,为规范相关⼴告发布,特作出如下⼴告审查提⽰:⼀、关于⼴告中“顶级”、“极品”、“第⼀品牌”等⽤语审查要求(⼀)《⼴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告内容中禁⽌使⽤ “国家级”、“最⾼级”、“最佳”等⽤语。
根据国家⼯商总局⼴告司《⼴告法释义》的解释,提出“要注意依据⼴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使⽤的绝对化⽤语”。
针对具体⼴告内容的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具有词义的相同性。
该条款禁⽌的绝对化⽤语不仅限于法律中列举的“最⾼级”、“最佳”的⽤语,还包括与其具有相同词义的⽤语,即表⽰程度的最⾼级形容词。
《⼴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含的“国家级”⽤语,不视作绝对化⽤语,⽽作为禁⽌在⼴告中使⽤的⼴告⽤语。
如果“国家级”称号系通过法律或⾏政法规授权获得的,应当允许使⽤。
⼴告中引⽤该商品或服务获得的评奖内容,视作⼴告内容的组成部分;⼴告中以“最……之⼀”的形式表述的,视作为表⽰程度的最⾼级形容词。
2.具有语义的关联性。
符合上述条件的形容词,形容标的应当是⼴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
此处的关联性不仅指商品或服务本⾝,还应包括与⼴告商品或服务相关,对购买⾏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信息。
3.具有语境的排他性。
结合⼴告个案的综合语境,绝对化⽤语的意思表⽰具有损害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即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绝对化表⽰贬低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
(⼆)在结合⼴告内容和综合语境的前提下,不应属于禁⽌使⽤的绝对化⽤语的情形,归纳列举(但不限于此)如下:1.表⽰时空顺序的⽤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例如“⾸款、⾸秀、⾸发、最早、独家、唯⼀”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等。
⼴告审查中应当查验⼴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标明时间和适⽤范围,通过公开数据获得的结论还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工商广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3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和惩治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主体,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是,与其他类别广告相比,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仍屡禁不止,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扰乱医药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下旬,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内容是:(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五)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七)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9月1起严禁使用极限用语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着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违禁时限用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违禁权威性词语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7、防癌;抗癌;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工商广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9.03
•【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232号
•【施行日期】1995.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3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两家报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亚太(深圳)国际学校在招聘广告中公布姬鹏飞、王光英、雷洁琼、程思远、吴阶平、卢嘉锡、钱伟长、叶至善、赵东宛等领导同志出任该校董事局名誉主席、高级顾问的名单,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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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三点连为一线 ,必能提高上稿率 。央视 《 = 】 鬟点 访谈》栏 目的 “ 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 ,
其实和 “ 三点一线采访法”是一致的。 再举两个例 子。20 0 5年正好是 山西省六年饮 水解困的总结年 ,6年时间 ,山西省有 6 3 3 万农 民 脱离水困之忧 ,标志着山西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步伐走上了一个新 的起点。集 中六年时间解决山 西 省 60万农村人 口饮水困难 问题 ,是山西省委 、 0 省政府的一项关怀民生之举 ,也是广大农 民的多年 渴盼,这一项 民生工程的实施如甘霖般遍洒三晋大
善于从 日常信息 中发掘新 闻。基层水利部门的
国 工 总 家 商 局重申 禁 家 名 布 严 以国 机关 义发 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日前发 出通知,重 申严 禁 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 告发布中出现 “ 国家机关专供 ”及类似内容 ,违反 了广告法关 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名义发布广告 的规定。 为此 ,工商总局 已通知各地 ,凡广告 中 出现
发表 在 中 国水 利 报 头 版头 条 。 三要 多 倾 听农 民朋 友
的心声 。基层水利 的服务对象大 多是农村 、农 民, 县级水利工作者是最贴近农 民的一个层面。在这方 面 ,县级水利通讯员 比各个媒体记者有着得天独厚 的优势 。农民朋友需要什 么样的水利服务 ,对水利 工作有何建议 ,直接写出来就是很鲜活的新闻。口
什么程度了?怎么干 的?与过去的做法相 比有何创 新之处?也许就是在下班路上的一句问候 ,就能成 全一篇好新 闻。二要从单位的动态信息、简报里发 掘新闻。我 的一篇获奖作品就是从一个简报里发现
的 。2 0 0 4年 ,我从 山 西 省 水 利 厅 水 保 局 送 的一 份
例子是关于晋中市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的稿子 ,也是
・
“ ××× ( 国家机关)专供” “ 、 专供 ×X X ( 国家 机关) ”内容 的,各级工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有关 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捏造事实 ,发布虚假广告或者 进行虚假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或 反不正当竞 争法 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口
老前辈梁衡总结出的采访法 ,用于行业新 闻宣传惯 用的工作经验类 报道 中非 常实用 。所 谓 “ 三点一 线” ,即采访报道的事实既应紧扣 中央政策 ,又要 紧扣群众想法 。这一提法源 自打靶 的一个术语 :三 点一线 ,眼睛从标尺缺 口里看 出去 ,缺 口对准星 , 准星对 目标 ,三点连成一线 ,这时扣动扳机 ,就能 击 中目标 。在新 闻采访写作 中如果把政策 、形势和
当好一个单 位 的宣传 员 ,首 先要做一个 有心 人。一要善于从 日常聊天时发现新闻。作为一个单 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者 ,不能关住门户 自成一体 ,而
是 要 多接 触 业 务科 室 的同 志 , 问一 问那 项 工 程 干到
地。我采写的 徜 滴甘霖蕴真f 通讯 ,先后发表 酚
于 20 0 5年 l 0月 2 3日的 山西 日报 头 版 头 条 和 20 05 年1月1 1 7日的 中国 水利 报 头 版头 条 位 置 。另 一 个
通讯员是水利新 闻采访写作 的重要力量 。有人经常
抱怨说 ,领导老是催我写点什么 ,可是我觉得我们 单位没什么突出的事迹。其实不然。引用一下苏轼 的两句诗 : “ 不识庐 山真面 目,只缘身在此 山中” 。 这种现象对于我们某一个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者是
很常见的。单位的那点事早已司空见惯 ,并不会发 现它的新奇 和突 出之处 。也许你就是新闻事件的实
践者 ,而新 闻事件却 常常从你身边溜走 ,等过 了一
阵子 ,新闻已成 旧闻。比如 ,一个 县在 1 0月份 已
经完成 了全年的饮水安全任务 ,如果及时将这一成
绩报出去 ,也许这个县就是全省率先完成全年任务 的县,但因为当初并没意识到此举 的重要性 ,等到
年终总结时 ,才体会 到一个好新闻已经漏过去了。
20 0 5年 采 写 的 。在 此 之 前 ,我 们 已对 晋 中 的 改 革
经验做了报道 ,题 目是 《 三柄利剑促改革》,发表 在 中国水利报头版倒 头条位置 。2 0 05年 ,正当全 国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奋力推进且困难重重之时 ,报 社通知我再度把晋 中的改革经验全面总结一下 。接 到任务之后 ,我走访 了平遥县惠柳婴水管处、祁县 昌源河水 管处 ,并采访 了晋 中市 水利局领 导 。最 后 ,我采写 的 《} ?融坚冰 ,活水前行》一文以整版 篇幅刊登在 20 0 5年 9月 1 3日中国水利报 四版上。 这篇文章的 “ 三点”分别是水利部的水管单位改革 意见 、基层水管单位职工摆脱 困境的心声和晋中市
成 功 的 改革 举 措 。
简报里看到柳林县 “ 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 沟”的信
息 。当时我认识到此举既符合国家所倡导的以工补
农做法 ,也符合水土保持工作中谁破坏谁治理的原 则 ,并且在作 为煤 炭大省 的我省具 有广泛推 广价
值 ,于是马上 给 吕梁市水利 局打 电话 了解详 细情
况。之后 ,我采写的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