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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海、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金海、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金海、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4【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8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苇华敏洁李杨【审理法官】韦苇华敏洁李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金海;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当事人】华金海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华金海【当事人-公司】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步云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谢静林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步云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谢静林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步云谢静林【代理律所】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金海【被告】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雷勃公司2015年版员工手册已向员工进行公示并征询意见,制定程序合法,且已经华金海签收,可以作为处理本案劳动纠纷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雷勃公司2015年版员工手册已向员工进行公示并征询意见,制定程序合法,且已经华金海签收,可以作为处理本案劳动纠纷的依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2020年4月10日,雷勃公司已经对华金海进行中型VDI浸漆工艺JIB培训,但华金海在2021年1月15日夜间加班中,存在未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的情形导致转子触底。

在转子触底后,华金海也未依流程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对自己的工作疏忽进行处理,而是任由事态发展,最终造成经济损失,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

关于雷勃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雷勃公司提供了修理发票,发票所载的劳务内容、设备规格型号、发生时间与会议纪要、员工过失单等载明的内容相吻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贺建新、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建新、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建新、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4【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建新;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冯全兴【当事人】贺建新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冯全兴【当事人-个人】贺建新冯全兴【当事人-公司】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晓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锋【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贺建新【被告】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冯全兴【本院观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根据贺建新的举证,经新德公司、冯全兴质证,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为30250元、交通费500元,并无不当。

贺建新上诉认为上述三项费用认定错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贺建新在5米高处工作属高处作业,但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对受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贺建新30%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

张发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发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发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发明【当事人】张发明【当事人-个人】张发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发明【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本案中,张发明诉请管理公司将收到的维修资金缴纳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张发明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

张发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4:09:2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用途为商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本案中,张发明要求管理公司、新世界公司将维修资金缴纳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维修资金专有账户,该诉讼请求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张发明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张发明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张发明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发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根据原审法院要求补正了起诉书,提供了相关依据。

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雨权;丁士友【当事人】周雨权丁士友【当事人-个人】周雨权丁士友【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王友林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钱凌斐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陆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王友林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钱凌斐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陆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斌王友林钱凌斐陆建【代理律所】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雨权【被告】丁士友【本院观点】丁士友提供周雨权出具的两份借条主张本案借款,并提供了从银行调取的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其中250万元借款的交付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因贴现需付贴现息等原因致使汇票持有人持有汇票近两个月也属于正常情况。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38:49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8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林,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士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斐,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雨权因与被上诉人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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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部队违法乱纪案例篇一:消防部队违法违纪案例消防部队违法违纪案例一、牛彬彬违纪案牛彬彬,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201X年12月入伍,河南兰考人,马鞍山支队战士,中士警衔,201X年6月借调省公安厅担任公务员。

201X年10月3日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合肥、南京等地吃喝玩乐,与地方女青年不正当交往,经多方查找,10月9日将其带回。

根据牛彬彬的违纪事实,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岗位。

二、王其江违纪案201X年6月至201X年6月间,安庆支队大观区大队政治教导员王其江与地方女性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201X年6月7日下午,张某丈夫余某多次到大观大队与王其江交涉,并发生纠纷,信访至支队、总队,在部队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调查情况,经总队纪委研究,报党委批准,给予王其江行政记过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高勇违法违纪案高勇,男,山西河曲人,1983年7月出生,201X年12月应征入伍服役于解放军66157部队,后调入消防部队,为山西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士兵,中共党员,上士警衔。

201X年3月,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未报经部消防局批准,擅自将其调入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201X年3月,又通过山西省公安厅借调到公安部装财局开车。

201X年4月11日凌晨1时,高勇驾驶部装财局公务车行至北京市崇文区祈年大街时,路遇一步行年轻女子,高先后两次询问该女是否搭车,待该女上车后,遂将其强奸。

北京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4月22日下午将高勇抓获。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四、储胜华违纪案储胜华,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岳西人,1992年9月入伍,1995年12月入党,1996年7月从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毕业后分配至安庆市消防支队工作,案发前任安庆支队水上消防科科长,技术10级工程师,武警专业技术少校警衔。

华琳妹、李华等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琳妹、李华等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琳妹、李华等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1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潘晓峰仓勇【审理法官】谢伟潘晓峰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琳妹;李华;李林;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华琳妹李华李林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华琳妹李华李林【当事人-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魏良利北京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良利北京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良利【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琳妹;李华;李林【被告】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无锡二院在诊疗行为中对李宗俊在术前未告知患者采用激光治疗存在脑部出血的手术风险及知情书书上未有手术中存在脑部出血的手术风险提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所作:“无法明确”的表述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故法院无法确定无锡二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李宗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华琳妹、李华、李林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无锡二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李宗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意外事件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无锡二院在诊疗行为中对李宗俊在术前未告知患者采用激光治疗存在脑部出血的手术风险及知情书书上未有手术中存在脑部出血的手术风险提示是否存在过错。

二、李宗俊的死亡,无锡二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徐某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5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锦媛;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徐锦媛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锦媛【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锦媛【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上诉人徐某向无锡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无锡市政府公开73号请示,提供书面材料(追认王建峰为烈士的)",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73号请示是无锡市政府关于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向省政府呈报的请示,73号请示明确载明附件为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有关资料,该请示属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畴。

且上诉人此前曾向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省政府向其公开了江苏省民政厅苏民优[2008]14号《关于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并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未向上诉人公开呈报王建峰烈士材料。

故无锡市政府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上诉人不向其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结果正确。

田成容、韩毛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成容、韩毛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成容、韩毛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景鑫张朴田孙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成容;韩毛展;无锡市中立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田成容韩毛展无锡市中立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成容韩毛展【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中立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金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祝向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金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祝向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金奎祝向【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田成容;无锡市中立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韩毛展【本院观点】田成容作为房屋中介从业者,在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就房屋的真实权属状况及负担状态告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商定涤除抵押权的方式方法,进而有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0 01:23:40田成容、韩毛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57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成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毛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蕊(系韩毛展妻子)。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中立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合苑51-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向,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田成容因与被上诉人韩毛展,原审第三人无锡市中立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洁与朱明锁、朱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洁与朱明锁、朱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洁与朱明锁、朱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5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郭继光【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郭继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洁;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当事人】沈洁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当事人-个人】沈洁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代理律师/律所】肖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激祁琦【代理律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洁【被告】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强制执行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0-2017年间,朱明锁向涂某某、李玲俐、谭某某、毛某某、徐某某、余某某、杨某1、邓某某、宜兴市才福物资有限公司、邹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借款金额在十余万元至一百五十余万元不等,通常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展期利息、逾期利息,年利率从20%至73%不等,普遍存在预扣利息情形,并以借款人房屋、车辆进行质押或抵押担保,签订借款协议、汽车质押或抵押合同等相同格式合同,且均有对应收条,间或存在新条还旧条等情形。

上述案件中,被告无故缺席的共计5件;借款以现金交付且数额大于五万元的共计4件;到庭应诉的被告大多抗辩通过中间人还款,除其中一案朱明锁认可部分还款外,朱明锁均以其与中间人之间存在往来为由予以否认。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个人】徐某黄某梅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重婚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年××月××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了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黄某控告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诉人一直对其进行威逼,自诉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虽然认罪,但并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陈某某、无锡嘉仕恒信医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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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无锡嘉仕恒信医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3【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3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潘晓峰仓勇【审理法官】谢伟潘晓峰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志远;无锡嘉仕恒信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志远无锡嘉仕恒信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志远【当事人-公司】无锡嘉仕恒信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良利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良利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良利易凤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志远;无锡嘉仕恒信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陈志远的损害后果由其自身疾病与医疗行为共同导致,原因力大小是同等;另外,根据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陈志远作出的锡卫信访【2020】69号、锡卫信访【2020】7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嘉仕医院具有开展输尿管镜钬激化碎石术的资质,但顾增华医生未经过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基地系统培训,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责令嘉仕医院取消顾增华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备案,综合以上证据,一审法院酌定嘉仕医院对陈志远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陈志远与嘉仕医院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最新-(2019)锡刑二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最新-(2019)锡刑二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2019)锡刑二终字第0093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锡刑二终字第0093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世清又名陆水清,男。

2019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坚,男。

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蒋云南,男。

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国强,男。

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世清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陆坚、蒋云南、周国强犯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2019锡法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世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陆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蒋云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周国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陆世清贪污赃款人民币61080元、被告人陆坚贪污赃款人民币53120元、被告人蒋云南贪污赃款人民币50085元、被告人周国强贪污赃款人民币32995元,发还原单位,被告人陆世清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陆世清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世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世清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陆坚、蒋云南、周国强犯贪污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上诉人陆世清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世清撤回上诉。

张伟与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伟与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伟与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顺马云卢文兵【审理法官】彭国顺马云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伟;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雷震洲;徐聪【当事人】张伟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雷震洲徐聪【当事人-个人】张伟雷震洲徐聪【当事人-公司】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戴骏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戴骏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宗龙喜戴骏【代理律所】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伟;雷震洲;徐聪【被告】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江阴市公安局是负责本辖区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江阴市公安局是负责本辖区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公安局具有对江阴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江阴市公安局在受理该案后,经调查核实并告知张伟相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以告知笔录的方式,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明确告知张伟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张伟亦在告知笔录上签署了陈述申辩意见,江阴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惠某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某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某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5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静静潘晓峰仓勇【审理法官】王静静潘晓峰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某;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惠某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惠某【当事人-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栾晓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薛超悦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栾晓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薛超悦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栾晓丽薛超悦【代理律所】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提起重新鉴定应具有明确的前提条件:(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东南司鉴中心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其在本案中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一审采信东南司鉴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

惠某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且在二审中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处理赔偿问题的依据。

惠某认为无锡二院伪造篡改病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4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某;张某【当事人】周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周某张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2:54:37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2民终43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荣法,无锡市新吴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萍,无锡市新吴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黄朝华审判员孙皓审判员富建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华智旸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9【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周华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李锦;杨琴芝【当事人】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李锦杨琴芝【当事人-个人】李锦杨琴芝【当事人-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莫智慧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黄正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智慧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黄正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智慧黄正焱【代理律所】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李锦;杨琴芝【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医疗损害鉴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0 01:36:41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51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良,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民(受李锦、杨琴芝共同授权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无锡二院)因与被上诉人李锦、杨琴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臧某某3、臧某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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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3、臧某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19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臧昊婧;臧芙蓉;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无锡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当事人】臧昊婧臧芙蓉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无锡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当事人-个人】臧昊婧臧芙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无锡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友亮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友亮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友亮【代理律所】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臧昊婧;臧芙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无锡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游东兴、徐建刚、梁杰、张磊、郭军平、李红现因案涉纠纷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臧昊婧、臧芙蓉在本案中主张无锡干休所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游东兴、徐建刚、梁杰、张磊、郭军平、李红现因案涉纠纷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臧昊婧、臧芙蓉在本案中主张无锡干休所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臧昊婧、臧芙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6元,由臧昊婧、臧芙蓉负担。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永宽、陈家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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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袁菊花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袁菊花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袁菊花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尚成毛云彪杜伟建【审理法官】宁尚成毛云彪杜伟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袁菊花;陆庆来【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袁菊花陆庆来【当事人-个人】袁菊花陆庆来【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晨曦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晨曦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晨曦【代理律所】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被告】袁菊花;陆庆来【本院观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袁菊花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袁菊花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残疾,同时评定护理期60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护理费损失按15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

人保无锡分公司提出袁菊花伤情轻微,不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标准应当为1人护理,护理费损失标准不应超过80元/天等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保无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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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锡刑二终字第0002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锡刑二终字第0002号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维奎,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13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
守所。

辩护人边文胜,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宗顺,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柏杰,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13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超锋,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宗顺、朱柏杰、张维奎、王超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0日作出(201X)新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维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宗顺、朱柏杰预谋用白铜冒充白银来骗取他人钱财,后商定由被告人徐宗顺提供白铜镀银的假银触点,由被告人朱柏杰负责出售,所得赃款用以分赃。

后被告人朱柏杰将从事金属回收生意的被害人的联系
方式交给了被告人张维奎,被告人张维奎再以有银触点要出售为由联系被害人,并由被告人张维奎本人和被告人张维奎安排的人员出面将掺有大量白铜与少量
白银的银触点形状的混合物冒充纯银触点卖给被害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X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维奎根据被告人朱柏杰提供的被害人的
联系方式联系上了从事金属回收生意的被害人黄某某,并向黄某某出示了纯银
触点作为样品,黄某某验货后同意购买。

后被告人朱柏杰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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