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药审中心近2年技术答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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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第一次关于CTD问题答疑

药审中心第一次关于CTD问题答疑
通常低于鉴定限度的杂质无需提供结构确证研究资料,如为基因毒性杂质或潜在基因毒 性杂质需明确结构。如果起始原料中的杂质未带入终产品中,不影响终产品的质量,一般不 需要对杂质进行结构确证。中间体杂质如果对终产品质量无影响,一般也不需要确证其结构。 十、 如果我们设 计的合成 工艺所得到 产品的晶型 为制剂所需 要的,而且 生产工艺 能够稳定 地得到该晶型(通过验证确认);那么该产品的其他晶 型是否都要研究,或只需列举其他晶 型的指标方法及性 质? 回答:
无论注册分类、申报阶段如何,申请人如选用 CTD 格式,则应该按照 CTD 格式要求整 理并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 四、申报资料所附 图谱是集中放在一起,还是按各部分 分别附? 回答:
建议图谱分别附在各部分资料后面,以方便审阅。 五、CTD 格式资料是否需要分为公开和保密部分? 回答:
CTD 是一种格式文件,用于指导申报资料的撰写和提交。目前申报资料仅供监管机构使 用,不区分公开和保密部分。对于公开和保密部分的区分和管理将由另外的管理制度例如原 辅料备案制度(DMF)界定。 六、CTD 格式资料须提交电子版,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也需提交?
是的,目前仅药学部分研究资料可按照 CTD 格式撰写提交,其余部分包括《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综述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仍按照原格式撰写提 交。
CTD 格式药学部分相当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药学研究资料的 7-15 号 资料。采用 CTD 格式申报,药学部分资料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 年 9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按 CTD 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10]387 号)附件要求撰写,不需要单独撰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 7 号资 料,但需要注意按要求提交“CTD 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化学药物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化学药物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一)1、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如申请人对该标准进行了完善,并获得注册标准,请问上市后其它部门(如药检所不知道该注册标准),如何执行?答: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进行提高完善;上市后,其它部门(如药检所)可以根据品种的文号,查询该品种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还是注册标准,如执行注册标准,药检部门可通过一定方式得到该质量标准。

当然企业也可主动告知相关部门该品种的执行标准情况。

2、药品生产中使用了较多的二类溶剂,经对大生产的数批产品证明,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已检不出,是否在申报生产的质量标准中保留对这些有机溶剂残留的检查?答:在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二类溶剂,经过对大生产的数批产品证明,如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已检不出,在申报生产时,质量标准可不保留这些有机溶剂残留的检查,但应提供较为充分的数据积累的结果。

3、有关物质检查时,辅料在HPLC图谱中有峰,按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品法计算约为0.1%,有关物质的限度为1.0%,若用辅料空白进行扣除时,是扣辅料峰保留时间相同的峰?还是扣除空白辅料峰的面积?答:应该扣除空白辅料峰的面积。

此种方法适用性较差,最好进一步完善方法,避免辅料的干扰。

4、对于国外尚处于I期临床阶段的新药,其质量标准往往只对含量进行规定,而对有关物质等其它项目均无规定。

(1)对这类情况下的新药,在我国申请I期和临床试验的批准,CDE如何评价其质量标准?(2)只有一批样品是否可以?答:国外尚处于I期临床阶段的新药,其质量标准并不只对含量进行规定,对有关物质则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

国内对这类新药的质量标准,在批准I期和临床试验的时候,在保证质量可控、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有些问题是可以在临床期间完善的,但对于与安全性相关的指标(有关物质、有机残留、杂质检查等),在批准临床前必需做到安全、可控。

只进行含量研究是不可行的。

鉴于与国外研究相比,目前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在进行质量研究时,应至少采用三批样品进行研究。

XXX药品注册检验相关答疑

XXX药品注册检验相关答疑

XXX药品注册检验相关答疑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样和送检,以避免送样超时限。

如果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检,应当及时向药审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药审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调整。

但是,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检且未提出申请,药审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对上市许可申请造成影响。

三、其他问题1.前置注册检验是否适用于医疗器械?前置注册检验仅适用于药品的首次上市许可申请,不适用于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前置注册检验是否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前置注册检验仅适用于药品的首次上市许可申请,不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注册申请,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3.前置注册检验和一致性评价有什么区别?前置注册检验是指在药品申请上市许可之前,由申请人提出的对药品质量标准的检验和验证。

一致性评价是指在药品上市后,对已经上市的药品进行质量一致性的检验和评价。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和目的不同。

前置注册检验是为了支持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而一致性评价是为了保证已上市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为了做好药品注册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检验的准备。

对于优先审评品种,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应做好随时接受药品注册检验的准备工作。

其次,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前置注册检验。

最后,如果申请人未按时限要求送样,应书面说明原因,检验机构会正常受理,但会将送样超时情况反馈药审中心。

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申请所需检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所需样品检验不属于注册检验范畴,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其次,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后,药审中心评估认为需要检验的,提出检验要求,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样品出具检验报告。

干货分享:实施新版GMP技术性问题答疑(六)

干货分享:实施新版GMP技术性问题答疑(六)

⼲货分享:实施新版GMP技术性问题答疑(六)本⽂转载⾃GMP之家,内容仅供参考。

药品部分(六)131. ⽆菌分装(头孢类)的原料通过B级区采取何种灭菌消毒⽅式?⽤擦拭臭氧消毒是否可以?(FL1)答:GMP并没有规定采⽤何种⽅法,⽬前主要是采⽤擦拭法。

臭氧法消毒时间⽐较长,且影响因素较多,并不理想。

国外采⽤汽化过氧化氢是⼀种发展趋势。

不管采⽤什么⽅法,都应通过适当的验证,证明经处理后的表⾯,达到了⽆菌药品⽣产可接受的限度。

132. ⽆菌分装(头孢类)的原料在折分投料后不为整桶投料(如5kg/桶原料按⼯艺处⽅折分后应投料8.56kg)剩余原料退库还是在下发批⽣产指令时按整桶原料投料进⾏分装?(FL1)答:按批的定义去处理,原则是被分装应是同⼀批的“⽆菌原料药”;不应将不同批的原料药,在同⼀批分装中合并成分装的⼀个批号。

133. 过滤系统终端过滤芯的完整性测试试验⼀定需要在线监测吗?⽽压缩空⽓系统、制氮系统的滤芯如何测试和清洁?(FL1)答:GMP并没对此规定,有条件时建议在线监测,但这不是强制要求。

与液体除菌过滤器不同,压缩空⽓系统、制氮系统除菌过滤器的滤芯可按供货商提供的⽅法进⾏测试,定期检查;其前道的其它⽤处的过滤器,均应按⼯艺要求及供货商要求处理。

详见美国注射剂协会技术报告No 40.134. 空⽓净化系统的加湿蒸汽必须使⽤纯蒸汽吗?经清洗灭菌后的胶塞⽤⽆菌袋进⾏转运,其⽆菌袋如何证明其⽆菌性?(FL1)答:为防⽌⼯业蒸汽中胺、肼、醛类对产品的不利影响,国外通常采⽤纯蒸汽加湿。

如能证明⼯业蒸汽对产品⽆不良影响,也可使⽤⼯业蒸汽。

胶塞如⽤呼吸袋密封后灭菌,其灭菌过程需验证,呼吸袋和胶塞是⼀起灭菌的。

⾄于转移过程是否可能出现污染,取决于操作⽅式,⽓流⽅向等因素。

WHO 6.5中提到:如果被灭菌品不是装在密封容器中,则应使⽤合适的材料将其适当包扎,所⽤材料及包扎⽅式应有利于去除空⽓和蒸汽穿透并能防⽌灭菌后被污染…,也可使⽤特别设计的,既可进蒸汽,⼜可排除空⽓的可湿热灭菌不锈钢容器。

中药新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中药新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中药新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依据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分为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包括新药证书)。

从申请临床到获准上市,大约经历10年之久,且申请生产的成功率较低,目前存在问题较多。

从药学审评看,主要存在合规性和技术性2个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变更,如: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与批准的工艺有较大改变。

技术性问题主要有申报资料不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如:不提供生产工艺验证资料、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及现场检查用生产工艺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技术要求等。

该文对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建议,提醒申请人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风险,提高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标签:中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问题及建议依据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下称“注册法规”),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分为申请临床试验(下称“申请临床”)和申请生产(包括新药证书,下同)2个阶段,即实施“两报两批”制度。

一个产品从申请临床、获准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大约经历10年之久,且在临床试验阶段的失败率较高,能够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的品种较少。

即使申请生产的品种,不批准率也较高,审评发补率高达100%。

可见申请生产品种存在的问题较多。

所以中药新药的研究周期长、风险大、成功率低,且是涉及多个学科专业的综合技术,稍有疏忽,就会前功尽弃。

随着医学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认知的提高,研究工作需要不断完善。

同时,由于注册法规的不断修订,给新药研究也带来巨大的政策风险。

所以,新药研究的各个环节都应在符合法规的框架下,围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稳定”的原则进行。

但近年来审评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不但影响注册效率,甚至导致注册失败。

本文对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希望引起关注,从而规避风险,提高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近1年的答疑汇总

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近1年的答疑汇总

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近1年的答疑汇总1.药品注册申请人问:我们已收到国家局药审中心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但是在核查中心网站“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 中并未找到该核查任务,无法进行核查品种信息填报,请问是什么原因?核查中心答:核查中心在接到药审中心启动并转交的核查任务后,需先对相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

如发生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不同步、核查资料存在问题等情况,核查中心需进一步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即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中为申请人开通填报、查询等功能。

2.药品注册申请人问:药审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与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是一样的吗?核查中心答:药审中心基于审评情况认为需要启动现场核查任务后,会向药品注册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主要目的是告知注册申请人其申报的药品注册申请已将启动核查任务;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是核查中心在执行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任务前,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性文件,主要目的是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时间、相关要求等。

“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所展示的通知为核查中心注册现场核查通知。

3.药品注册申请人问:为什么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公告的药品注册申请核查任务,信息填报有的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电子申请表》、而有的却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核查中心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规定,核查中心调整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任务的信息填报要求。

2020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品种,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电子申请表》;2020年7月1日之后受理的品种,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

系统会根据受理时间,自动提供相应的表格,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即可。

4.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以后要收费吗?需要U盾之类的吗?正式启用后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以后会取消吗?答:我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平台是服务注册申请人,相互间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工作平台,使用不收费,今后也不考虑收费。

药审中心发布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药审中心发布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药审中心发布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1.改剂型品种必须得体现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吗?临床优势应体现在哪些方面?根据化药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改剂型品种属于改良型新药,与原剂型相比必须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主要体现在比原剂型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优势。

2.临床试验样品、对照品的制备、选择与检验有什么要求?临床试验样品应按照GCP中对试验药物管理相关条款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第36条规定执行。

3.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4.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已获得临床批件,已完成工艺改进等研究工作,现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才能开展?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且临床试验批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6.待审评品种属于应进行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的,但“申请人之窗”未标记需临床试验核查,也未纳入总局公告,该如何处理?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7.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8.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的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省局注册处或总局受理中心)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部门。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随着临床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药用原辅料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关系到药品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施了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制度,下面是针对该制度的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一、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是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简称“三同评审”,即评审药品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料、药品包材和药品的外包装是否相同、相似或替代。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药品在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批次中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料、药品包材和药品的外包装应当相同、相似或可替代。

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方面,它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防止不法企业借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三、哪些企业需要进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在我国,所有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都需要进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

四、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流程有哪些?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常规流程如下:(1)企业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申请。

(2)评审受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理申请。

(3)评审专家组评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

(4)评审意见反馈:行政部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企业,并通知其进行整改。

(5)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的企业将公布在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以供公众查询。

五、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申请表格必须填写清楚,真实有效。

(2)企业申请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将被拒绝受理。

(3)在评审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响应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整改意见。

(4)企业应当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制度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落实该制度要求,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药理毒理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药理毒理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药理毒理部分中药研究与技术评价药理毒理问题(一)1、增加适应症,不改变给药途径、服用时间及服用剂量,原药物疗程是3个月,只做3个月的长毒试验,现在新增适应症也是3个月疗程,是否要补充长毒试验?答:如果新增加适应症的临床实际用药疗程与原来适应症相同,仅就长毒试验而言,原来适应症的疗程可以做为参考,不必补充长毒试验。

2、治疗脂肪肝,药效试验选择何种阳性药?答:药效试验选择何种阳性药,依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而定。

原则上,应该选择药理作用机制相一致的、已经上市的药品。

3、一个治疗胆囊疾病的药物,现增加治疗其他适应症,药品名称是否要改变?答:增加适应症不须改变药品名称。

4、透皮贴剂长期毒性试验的动物如何选择?怎样处理好药物透皮吸收与动物长毛问题?侧重考察哪些指标?答:皮肤给药应选择与人类皮肤吸收特性相近的动物,同时要考虑动物的生理特性及要满足拟进行试验的要求。

目前长毒试验多采用家兔、豚鼠、大鼠等动物进行长毒试验。

考察指标根据有关新药研究要求、具体药物的作用特点进行确定。

至于动物长毛问题,应使其不影响药物的吸收。

如何处理,需要向有经验的动物试验技术员进行咨询。

5、中药品种处方中含有细辛、千里光等药材,如果在药典规定的日服生药量内,是否可以不进行安全性试验?答:有关含马兜铃酸药材的问题,SFDA已经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建议参考执行。

6、中药注射剂仿制品种是否需要进行药理毒理试验?答:常规应进行制剂安全性试验。

是否需要进行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要结合具体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中药、天然药物研究与技术评价药理毒理问题(二)7、中药注射剂肌肉注射改为静脉注射应进行哪些药理毒理试验?答:应按照改变给药途径品种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8、如何依据药理试验依据确定临床治疗周期?答:临床治疗周期的确定与适应症有关,如感冒,疗程一般不超过1周;而某些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可能要长期甚至终生服药。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药学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药学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药学部分中药、天然药物研究与评价药学问题(一)1中药胶囊剂改滴丸、分散片,不改变提取纯化工艺可否免临床、药理毒理?答:此类问题已在注册司对此类问题的解答和中心电子刊物“药物成分不变的中药改剂型品种临床相关问题专题讨论会纪要”中已有论述。

建议根据品种具体情况考虑。

对此问题的考虑,既要考虑其是否引起所含成分的变化,也要考虑其制剂工艺的改变是否足以引起药物成分吸收的较大改变。

由于申请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对于安全性方面,可从是否含有毒剧药,是否有不良反应方面的报道等考虑。

2、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其质量标准不明确,如处方、工艺、制成总量不明确,可否仿制?答:处方、工艺、制成总量等是中药质量标准的基本内容。

而且,目前中成药的质量仅靠质量标准是难以控制产品的质量的,中成药的质量控制是通过对药材、炮制加工、制剂工艺等全过程的控制来实现的。

因此,申请者应先明确质量标准中处方、工艺、制成总量等相关内容,这样才能有技术上仿制的基础。

对技术评价者来说,也才有技术评价的依据。

3、改剂型研究中,如果原剂型标准较粗糙,并有明显不合理之处,改剂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化研究(如调整pH值等),是否认为作了“质的改变”?答:“无质的改变”的基础应建立在原工艺合理可行的基础上。

如果原剂型工艺不合理,恐怕就无从谈起“无质的改变”。

对于一些关键工艺,如pH值的调整等,很可能引起药物物质基础的改变,因此,难以界定为“无质的改变”。

4、对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稳定性研究资料能否免?如没有经过提取处理的散剂、丸剂、生药粉的胶囊。

答:稳定性研究的目的是考察药物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质量随时间变化的规律,通过系统的研究,认识和预测药品的稳定趋势。

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建立提供依据,以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临床疗效。

稳定性研究是药品的质量可控性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药品的研究与开发、注册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药审中心——仿制药相关解答范文

药审中心——仿制药相关解答范文

20120725化药共性问题解答——药学(仿制药相关解答)合成工艺:1.我们有一个化3.2类新药已拿到贵中心下发的生产现场核查通知书,但是在开展相关准备工作时,发现其中一家原料供应商已停产,无法提供原料,我公司是否可以更换另外的一家原料供应商,并将相应的研究资料以补充资料的形式提交给贵中心,待贵中心批准后再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妥当?答:对于使用已上市原料药并在药物制剂注册过程中变更原料药来源的情况,如确属原料药供应商停产等无法抗拒原因,需要在注册过程中变更制剂使用的原料药来源的,申请人一般应在申报生产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的变更前后的对比研究资料,最迟应当在药品技术审评结束前提出原料药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支持性研究资料。

变更中涉及管理方面问题应符合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某个药物,国外研究结果表明存在多晶型及晶型专利,如何对本品晶型进行相关研究。

答:对于仿制多晶型药物时,首先要保证与被仿药物的物质基础一致,晶型也应该和原研产品一致;如果该晶型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进行开发时要对多晶型进行相关的研究,明确晶型的不一致会影响药物的哪些特性(生物学还是物理学特性),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晶型。

3.有一原料药采用进口原料中间体,在国内完成最后一步的合成。

据了解,目前FDA要求合成原料药的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三步;欧盟要求至少有一步化学反应是在申报企业生产。

我们这样做是否可行?答: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如何选择起始原料。

起始原料的选择不仅仅是根据反应步骤的长短来选择,由于起始原料的质量对原料药的制备工艺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起始原料结构较复杂,或合成路线较短时更会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起始原料引入的杂质可能会参与后续反应形成一系列副反应杂质或直接残留在终产品中,进而影响终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外购起始原料的工艺与过程控制的不完善或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起始原料的质量。

所以,对起始原料的质量进行控制是原料药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物的质量需要从源头考虑的充分体现。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物临床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物临床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中药、天然药物临床部分中药、天然药物研究与评价临床问题(一)1、关于改剂型品种免临床相关问题:答:根据法规规定,工艺无质的改变的改剂型中药品种,可减免药效毒理及临床研究。

我们考虑是否属于工艺无质的改变时,主要考虑其提取、纯化、浓缩、干燥等工艺是否引起了所含物质成分的改变,以及制剂因素是否明显影响了所含物质的吸收与利用。

由于中药的提取、纯化、浓缩、干燥等工艺影响因素较多,我们一般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对品种进行讨论后确定;对制剂因素影响其吸收与利用的处理,参照药品审评中心网站电子刊物《药物成分不变的中药改剂型品种临床相关问题专题讨论会纪要(修改稿)》中确定的原则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为工艺无质的改变的改剂型品种,并不一律均全免药效毒理和临床研究,可根据需要,减少部分药效毒理或临床研究工作,或全部免除。

2、关于改剂型品种,如果工艺有质的改变需要做临床研究,其适应症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增加适应症。

答:根据法规规定,改剂型品种其适应症原则上与原剂型一致,如果部分适应症无法用药效和临床研究加以证明者,需提供研究资料。

如果在改剂型申请中需增加适应症,需同时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中关于增加适应症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

3、关于中西复方制剂,在撰写方解时,该不该考虑西药成分?答:中西复方制剂中的中药部分需要符合中医理论,应根据中医理论对处方进行合理性论述;对加入的化学药品,应阐明加入该成分的目的和意义,并用实验结果证明,以说明其处方的合理性(包括配伍、剂量关系、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等)。

4、注射液改为滴眼液,能否免临床?答:属于改变给药途径,不能免临床。

5、关于临床基地事宜。

答:建议咨询国家局安监司。

中药、天然药物研究与评价临床问题(二)1、①请问,P值在什么范围才能在统计学上下结论?②在设计试验方案时,是否应在试验目的中明确是优效、等效或非劣性试验?答:①P值一般应0.05才能在统计学上下结论。

药品生产疑难解答800问汇总

药品生产疑难解答800问汇总
药品生产疑难解答 800 问汇总
1 化工产品如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按药典标准检验合格,但非药用级是否即可 以投生产,如果不可以,做为铺料需要办什么手续吗?如果送省所检验,是否只要 送一批,还是批批送检?另外设备、方法、产品生产工艺等不变的情况下,清洁验 证是否只需做一次就够了,还是每年都要做呢?多谢. 答:原料药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相对宽松,但制剂的原辅料已经在药典上有的品 种,必须是药用级别或有批准文号的产品,没有上药典的产品可使用食用级别,但 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其它产品按药典规定执行.任何的验证都必须做三次才有统 计学意义. 2 我公司现正准备申报膏剂车间 GMP 认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 理办法》申请与审查中(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 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 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的要求.是不是说自查内容中一定要有 “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答:对,必须有前次,包括上次认证以来所有药监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 3 我们现在需要设计喷雾剂车间,喷雾剂车间是属于非无菌制剂吗?生产环境的 洁净级别应该是 1 万?还是 10 万? 答:喷雾剂通常属于非无菌制剂,如果是外用药用药,用于非创伤皮肤使用,30 万级即可,如果是用于创伤皮肤或口腔给药,则需要十万级以上. 4 统一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不是生产范围中原写有的剂型没有通 GMP 认证, 在这次换证时生产范围中就会删除其没有通过认证的范围?(例如:原证写有大容 量,小容量,口服剂,冻干粉.而现通过 GMP 证的只有小容量和口服剂,那此次换证 时生产范围内是不是只写小容量和口服剂吗?) 答:大容量注射剂如果是旧范围,将按规定取消范围,新增范围则予保 留. 5 对于回顾性再验证有没有次数及时间的限定? 答: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要求,通常再验证规定为一年,对风险比较在的设 备,如空调系统的高效过滤通常定为半年. 6 GMP 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 100%投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 100%投 料是指:1、按照原料的主药的含量、水分、折算后,每次换算成 100%投料?即: 如果,我的原料含量为 99%的话,我投料应该是:处方量/99%吗?此种情况每次 要变具体的投料重量.2、符合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原料,都按 100%处理,都投处方 量.此种情况,每次投料量固定.请问,哪种理解应该更准确呢? 答:第一个操作比较适合生产要求,因为生产中的产品规格通常是含量规格,如 片剂,则以一片药品的主药含量为规格,用换算后的 100%理论需要原料投料,生 产出来的产品规格才符合要求.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 含量和效价、 质量和纯度.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 100%标示量或规 定量. 7 GMP 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 100%投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 100%投 料是指:1、按照原料的主药的含量、水分、折算后,每次换算成 100%投料?即: 如果,我的原料含量为 99%的话,我投料应该是:处方量/99%吗?此种情况每次 要变具体的投料重量.2、符合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原料,都按 100种理解应该更准确呢 答:第一个操作比较适合生产要求,因为生产中的产品规格通常是含量规格,如 片剂,则以一片药品的主药含量为规格,用换算后的 100%理论需要原料投料,生 产出来的产品规格才符合要求.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 含量和效价、 质量和纯度.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 100%标示量或规 定量. 8 无菌原料药用铝桶是否可以重复使用?为什么? 答:不可以重复使用.回收的产品不符合 GMP 要求,另一方面对无菌产品存在比 较大的质量管理风险. 9 除标签、说明书外如何界定按标签类管理的物料?只有品名、规格、商标而没 有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包材(如大箱、铝箔)可否不按标签类物料管理? 答:小盒也属于按标签管理的物料.大箱、无印刷的铝箔按普通物料管理即 可. 10 批生产记录是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总的批生产指令,我公司实际情况无法做到 一开始就给定一个总的批号,批包装记录时就有一个总的批包装指令.这种情况, 实际生产要如何做,是每个工序下生产指令还是象传统先给定一个批号再进行生 产,或者只要将该最终批号的相关工序记录整理一块和批包装记录装订起来成一 个批的批生产记录? 你公司的操作与 GMP 要求相左,不符合要求.没有批生产指令就不能生产,没有 生产批号不能有批指令,这样不符合规范.需要继续学习法规及培训. 11 中药厂对购回的中药材质管部自已经过鉴定后可作为标本吗?负责中药标本 鉴定的人必须具备哪些资格,我公司员工具有中药专业本科学历,但职称是工程 师,他具体中药标本鉴别的资格吗? 答: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标本,目前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经验的老药工、 中药学的工程技术人员都可认为适合. 12 境外公司(美国)在中国投资建药厂,除需要通过美国 fda 认证外,是否需要通 过我国的 GMP 认证(建成后其所生产的药品全部销往美国,不在中国销售使 用)! 答:领取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 GMP 认证, 对于以中间体出去的原料厂则由企业根据情况来决定. 13 建设厂外车间,提出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应该在申请厂房验收前,还是厂 房验收后,还是做替代料生产前申请. 答:申请验收时同时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由药监部门依法进行变更. 14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料,检验成分及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内\外包装标签没 有打产品批准文号,经查该厂确实生产了此批原料,请问此原料该怎样处 理??? 答:你厂的供应商考核标准及验货制度是怎样制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可按退 货处理. 15 有关药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确定问题,国家一直没有指导意见,企业做法多种多 样,生产日期有采用投料日期或中间日期或成品日期,批号有采用投料日期或中 间日期或成品日期或流水号.我个人意见是,因为产品有效期的确定是在产品注 册时从成品日开始计算的,而生产包装上的有效期是按生产日期推算的,所以我 认为生产日期应以出成品日计,批号应以成品日或流水号计.请指导一下! 答:批:为以限定数量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或应用单个工艺、或系列工艺制备的

药剂答疑

药剂答疑

药剂答疑1、问:药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包括哪些内容?2、问:超过“一品两规”的品种,是否要经药事会论证?形式怎样?哪些药品可以超过“一品两规”?答:需要药事委员会根据临床需求,经过评审决定。

因特殊诊疗需要可选用除注射和口服两种剂型以外的其他剂型,如某些控释片、缓释片,适用于婴幼儿的剂型、眼、鼻、耳、喉科和皮肤科等专科用药。

适用于婴幼儿、儿童,大输液的各种制剂、规格如5%、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200ml、100ml等。

3、问:“用药错误”是指药师审方发现挡住的,还是已经用在病人身上的?答:“用药错误”是指任何可以防范的可能引起或已经造成不恰当地应用药物或伤害病人的事件。

如无明确指征选药、违反禁忌症与慎用症、剂量过大或不足、疗程过长或过短、剂型不适当等。

所以上述2种情况都是,当然后者可能已经给病人造成了伤害。

4、问:院内协定处方是否属于中药制剂?答:5、问:医疗机构设有药事委员会,但人员的人数及组成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不甚符合,这种情况算不算违反?答:这种情况当然不符合规定要求。

6、问:国家中管局积极使用中药小包装,有没有品种数的要求,如备有20~30种小包装,扣不扣分?答:要求大于300个品种,以满足临床基本配方需求。

只备有20~30种小包装,当然扣分(不能得分),因为这根本不能说是在使用小包装。

7、问: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参照哪个文件?是否可以根据本院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中明确指出:各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省(区、市)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相关规定。

没有统一规定的,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

8、问:中药饮片炮制质量标准是根据《浙江省炮制规范》还是根据2010版《中国药典》?答:都可以。

9、问:中医理论考试中药房抽几人?考试范围?答:不太清楚,大概1~2人。

新版GMP实施中技术性问题答疑500题精品文档49页

新版GMP实施中技术性问题答疑500题精品文档49页

1. 除GMP中规定的定期再验证外,其余验证的再验证周期是否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如检查方法的再验证?(TZ-38)答:是的,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

延长或缩短视设备、设施的维护状况而定。

3. 冻干机未带蒸汽灭菌功能,能否增加过氧化氢发生器对接冻干机灭菌而达到新版GMP的要求?(TZ-311)答:按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凭数据说话,如能达到在线灭菌同样的要求,按规范通则311条,应是可以认可的。

5. 请问对原有设备作改造,需要做设计确认吗?只做风险分析够不够?(TZ-138)答:请注意,不要将风险分析与设计确认分离开来讨论,因为GEP(优良工程设计规范)中,风险管理是它三个关键要素的第一要素,第二要素是费用控制,第三即是项目的管理。

设计确认必须通过风险分析,应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融入现行质量体系中。

2019年3月26日,PICs分布了一个文件(PI 038-1),它就特别强调将风险管理融入现行质量体系的理念。

再说你的问题,简言之,应做设计确认,然而,是否要请外部专家,还是由企业自己来定,这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你只是用一个新型的设备,例如用一个立式的安瓿洗瓶机,来替代老式的安瓿洗瓶机,这样的确认完全可以由企业自己根据供货商提供的信息完成。

7. 清洗后容器应存放于干燥的区域,如何进行设计使存放的容器达到干燥的条件,同时便于操作?(TZ-85)答:一般情况是将容器倒置,由于房间有通风,有换气次数,能凉干即可。

国外企业有的采用干燥箱,以定时吹热风的形式干燥。

当然也可采用带干燥程序的脉动真空柜,洗好后,基本不存放了,不必再过多考虑干燥区的地点及条件。

8. 灭菌柜验证过程中,一定要求每个品种,每个规格都单独做验证吗?(TZ-138)答:估计提问的人是想问:产品灭菌工艺的验证,是否需要做每个品种,每个规格均为3批?当你对不同灭菌柜的工作原理理解后,你就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对过热水喷淋灭菌柜而言,如是玻瓶,最大及最小规格可能做三批,中间规格可能只做一批,然后作风险评估。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化药药理毒理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化药药理毒理部分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化药药理毒理部分化学药物研究与评价药理毒理问题(一)1、普通注射液改成注射用脂质体、脂肪乳等制剂时进行药理毒理研究方面的考虑?答:普通制剂改成脂质体或脂肪乳后,脂溶性或粒径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行为和组织分布的变化,进而影响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时,应考虑进行改变前后的药效学比较试验,以及药代动力学和组织分布的组织试验。

如果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行为和组织分布确实发生明显的改变,应考虑进行制剂的一般药理、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试验,必要时应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2、国外已上市制剂引用的外文文献需翻译其摘要或主要内容吗?答:需要。

3、国外已上市制剂,无法查到其长毒文献资料,但有大量的临床应用的文献,能否用临床资料代替长期毒性研究资料?答:一般情况下,在能够确定产品与国外已上市制剂在药学方面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如果临床试验资料在研究目的、病例入选标准、病例数、用药剂量、频率和周期等方面能够达到要求,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或多篇临床试验资料的汇总可以代替长期毒性试验文献。

但应注意临床应用文献和临床试验文献是有区别的,描述性和观察性的临床应用文献对于药品注册价值很有限。

4、滴眼剂的非临床研究内容中三致毒理研究是否可以免做,药代动力学研究如何开展?答:考虑到三致毒性需通过全身吸收后产生,是否可免除三致试验要结合是否存在该药三致毒性担忧和是否已有相关信息两个角度来考虑,前者是指结合本品活性成分的化学本质和给药途径的特点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提供该方面信息(如体内已有天然物质,吸收量很少),后者是指在有必要提供的前提下检索是否已有该药(活性成分)口服和/或注射系统给药的相关毒理文献信息,如果能检索到符合要求的相关文献,应该是可以免做该研究的。

当然是否可以免做仍应是一个需要结合适应症性质、用药人群等因素,以利弊权衡来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

药代动力学的开展要结合开发本滴眼剂的立题(如是否需达到缓释作用或改变局部分布)和治疗的靶部位(如眼底)等来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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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药审中心近2年技术答疑汇总1、问:药品注册审评期间,如何申请药品通用名核定?解答:对于在审的注册申请,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并以发补或发函方式通知申请人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

申请人也可致函药审中心,提出通用名核定申请。

2、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进口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解答:根据《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 年第94 号)符合以下条件、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

(一)国内已经批准注册,但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生产企业无法及时从国内市场获得的原研生物制品;(二)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批准注册但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原研生物制品。

3、问:对于单药已获批临床试验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分子实体联合用药的,应如何申报?是否可免于提交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资料?解答:考虑到上述单药均未上市,应分别按照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申报,并互相关联。

如此次申请与单药申请重复的药学资料可免于提交(但临床混合用药的情况除外)。

但联合用药药理毒理评价需结合单药研究数据进行分析。

因此,药理毒理部分资料应按要求提交。

4、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是否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解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可以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天的要求进行审评和受理,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

5、问:生物制品申报生产时,如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与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无变化,是否可免报?解答:对于非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附件3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预防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

对于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6、问:进口药品申报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解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

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7、问:审评过程中,主体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申报?解答:对于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机构名称发生的变更,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申请人主体不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公文方式向该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相应受理部门审核处理(如原省局受理的由省局报药审中心修改申请信息;如由药审中心受理的,药审中心审核后直接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

参照上述“(一)”办理。

(三)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且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等)。

应由变更后的相应主体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该补充申请受理后与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8、问:对于原研曾在国内上市且国内已有多家同品种上市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判断解答: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9、问:进口生物制品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解答: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35号,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10、问: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解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11、问: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如何申报?解答:依据《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16号,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

同时,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申报资料。

12、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解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

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13、问: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解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14、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解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

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15、问:已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件,现已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后续如何申报?解答:按补充申请方式申请后续Ⅱ、Ⅲ期临床试验。

16、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规定:“对于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批准进口”。

申请人应在什么时候提交该品种核定药品通用名的申请?解答:对属于35号令规定的过渡期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审评过程中以公文方式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将按程序转由国家药典委核定通用名。

17、问:对于FDA批准的新剂型产品(505b2途径),且橙皮书显示该产品为RLD和RS,如申请进口注册,应按5.1还是5.2类申报?解答:按照当前法规,此类情形可按5.1类进行申报。

18、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解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19、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解答: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

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20、问:创新单抗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时,如全人源抗PD-L1单抗,已上市产品均最终采用食蟹猴作为其正式长毒实验的动物种属。

可否只选择食蟹猴一个相关种属进行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解答:新单抗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动物种属选择问题,可选择相关动物种属开展临床前研究。

若仅有一种时可选择一种动物种属开展后续长期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但建议在早期剂量探索毒性试验中包括第二种动物种属的毒性研究,以确定毒性,对脱靶毒性风险评价是有意义的。

21、问: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解答: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22、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

但通常仿制企业买到参比制剂时已经过了半年多或一年,是否可以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解答:建议参照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与参比制剂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

23、问: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是否都必须进行餐前BE?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24、问:某产品有两个规格,处方等比例。

因大规格不良反应较大,FDA 允许用小规格开展BE,免大规格的BE。

如申请仿制此产品,可否小规格做BE同时免大规格的BE?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1)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2)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3)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

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25、问:对于BCS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解答:建议渗透性数据以人体数据为准,若原研说明书有相关数据,可以引用。

人体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体外渗透性数据可作为支持性数据。

26、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解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 分类。

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

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27、问: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解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28、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解答: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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