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法律援助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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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鲁司[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司〔2011〕5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保障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是省厅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而批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条法律援助受理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社会信誉度高,热心公益事业,专业力量充足;(二)能够确定人员负责受理点的日常工作;(三)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四)能够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寻求法律服务的公民,在咨询接待中如果认为其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讲明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的区别。

(二)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代为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当事人将所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完毕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24小时内安排本所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3日内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威司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仲裁,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南海新区政法信访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商事纠纷化解诉调对接、诉裁对接、裁调对接,促进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就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仲裁市场化调解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院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广泛联系动员社会专业纠纷解决力量的人才和机制优势,推进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诉讼等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多元满足商事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促进商事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二、工作机制(一)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搭建对接平台。

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根据商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商事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可以承担商事纠纷的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工作。

特邀调解组织可以入驻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法院可通过调解平台将商事纠纷案件委派或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威政发[2010]1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威政发[2010]1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威政发〔2010〕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法律事务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保持日常联络和工作衔接。

法律事务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政府委托,草拟、审核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专家会审,为有关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纠纷;参加拟以市政府名义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法律文书。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威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威政发[2006]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威海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威海市依法行政第三个五年规划(2001-2005)》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制度建设日趋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切实做好2006-2010年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为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主要目标。

科学民主、权责明确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逐步理顺;政府的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得到及时反映;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效能不断改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威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威政发[200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威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的各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一二三四五六”和市委“一一六一”目标思路,按照“五个三”的工作要求,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地级威海市成立二十周年。

市十四届五次人代会批准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3%,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水耗分别降低4.5%和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7.5%和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外贸出口总值增长1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8%,实际利用内资增长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

为完成上述目标,要突出把握好以下12个方面、99项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抓好三角集团轮胎翻新、大业金矿尾矿开发等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培育10个循环经济、1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2011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2011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2011年XXX法律援助工作总结2011年,XXX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三个更加注重、三个务必抓好”的总体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改善民生〃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活动,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确保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2011年,全市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95件,受援人1542人,挽回经济损失1580多万元,接待来访来电咨询7850人次,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突出抓好“改善民生〃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

“改善民生〃法律援助在行动”是一项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活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困难群众,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市司法局于3月上旬组织召开了三大行动动员大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三大活动方案。

同时,市司法局积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联系,争取支持,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改善民生〃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方案》,并在市委党校举办了一起全市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法律援助培训班,各县(区、管理区)司法局和当地组织部也先后联合举办了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法律援助培训班,全市共培训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1310人次,积极延伸便民法律援助服务面,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困难群众服务。

二、正式开通运行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均安排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专职人员值班,为来电群众解答各种法律疑难问题,全年全市通过“12348”专线解答咨询或听取语音服务达3104人次。

三、深入推进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

启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以来,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化管理系统工作,在硬件方面争取办公设施达到信息化办公的要求,人员配备方面尽量实行固定,及时地对援助案件和咨询事项进行整理录入,运行率达到100%。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已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为促进全省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山东省律师业发展现状(一)山东省律师业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1、律师机构数量持续增长,运行机制逐步规范。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律师机构1105家,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合伙所843家、国资所43家、个人所219家、公职律师办公室8家,公司事务部9家。

有12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通过实施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品牌化战略,律师机构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形式多样、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律师机构框架体系。

2、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律师12599人,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专职律师11608人、兼职律师483人、法律援助律师386人、公职律师67人、公司律师55人。

律师辅助人员4752人,其中实习律师2766人,其它辅助人员1986人。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08]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08]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08〕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充分保障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不得因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制订规范,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和标准,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胁迫、诈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威司发〔2020〕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调解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国家级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全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2020年4月30日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法治威海、平安威海建设要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试点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医患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医患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医患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威中法〔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调解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医患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各区市法院、司法局,开发区法院、司法局,南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中专业优势,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医患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就全市范围内建立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工作联络机制为方便诉调对接工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威海市司法局确定工作联络机构和联络人,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和沟通协调工作。

二、建立诉调衔接机制(一)诉前调解衔接1 .对于未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简称医调委)调解的一二审医患纠纷,法院通过诉前辅导,在立案登记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出具委派调解函,委派到医疗纠纷所在地医调委进行调解。

2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派调解的,应当在《诉前委派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

法院应当及时将《诉前委派调解函》和有关调解材料移交医调委。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医调委负责人审核后延长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0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直接转入登记立案程序。

3 .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基层法院除因调解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情形外,应及时依法予以确认。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各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1月20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援助案件中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受援人提供免费鉴定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援助工作。

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依据本办法实施的司法鉴定援助进行业务监督。

第五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援助义务。

第六条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二)申请援助的鉴定事项属于下列类别:1.法医临床鉴定;2.法医病理鉴定;3.法医物证鉴定;4.法医毒物鉴定;5.法医精神病鉴定;6.医疗损害鉴定;7.文书鉴定;8.痕迹鉴定;9.微量鉴定;10.声像资料鉴定;11.根据需要由省司法厅确定纳入援助范围的其他司法鉴定类别。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

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未,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大幅增长,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必须进一步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工作(三)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2023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简报【3篇】

2023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简报【3篇】

2023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简报【3篇】百度百科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网络百科全书,旨在创造一个涵盖所有领域知识,服务所有互联网用户的中文知识性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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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简报【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2023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简报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10月20日下午,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携手临港区蔄山镇西道头村党支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暖心服务助秋收双联共建活动,帮助群众抢收大姜。

在田间地头,记者看到一望无际的生姜秧苗,大姜长势旺盛,叶片浓绿肥厚,茎秆粗壮挺拔,像茁壮的翠竹充满了生机。

收割现场,田间有经验的农民在一旁指导志愿者们如何拔姜、敲泥、去须根、剪禾。

志愿者们有序分工,有的弯腰从泥土里拔姜;有的拿着镰刀削姜杆;有的把姜去须根;有的在田里来回奔波堆姜;合力完成任务。

田间地头呈现出一派忙碌的景象。

黄灿灿的大姜与志愿者忙碌的身影构成了一幅农民丰收、党群情深、干群密切的和谐画卷。

志愿者王洋说:这是我第一次下田拔姜,从开始的不会、吃力,到后来的熟练、顺畅,通过实际劳动,更加明白了农民的辛苦,粮食的来之不易。

希望通过我们团队的努力,帮助村民减轻秋收重担,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这次活动真是为我们解决了大难题,现在天气越来越冷了,要是光靠我们这几个人还不知道挖到什么时候,今天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好多生姜都拔完了也去须根了,这让我们感到很暖心、很安心。

姜农周德祥说。

活动最后,志愿者们踊跃采购农户家中的大姜、苹果、萝卜、大葱等农产品,以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地帮助了村民创收增效。

蔄山镇西道头村驻村第一书记郭明利表示,本次活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将党史的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群众实效,充分整合社会各界优势资源,进一步扎实推进为民服务,用诚心、爱心和汗水搭起了一座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威财行〔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威财行〔2024〕13号各有关单位: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确保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三章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三条援助基金的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三)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市财政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援助基金的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基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援助基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30%的,市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威政办字〔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0日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政府立法工作中部门责任落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市政府规章和拟订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立法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立法需求,做好立法项目的规划论证,及时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一般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立项申请或者立项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则上不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论证立项申请,提出立法项目,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起草部门负责,下列立法项目草案或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设计,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但应事先征得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同意:(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二)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三)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四)依法可以委托起草的其他立法项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调度和协调,必要时,可提前参与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是立法项目草案起草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立法项目草案的推进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威政办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威政办字〔202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3年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2023年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威海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1.优化政府机构职能。

持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职能配置,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强化部门主体责任。

深化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镇(街道)机构设置,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赋予镇(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不断加强镇(街道)队伍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常态化开展问题核查和清理整顿,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落细。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2.深化“放管服”改革。

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保事项清单真实有效。

统一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标准,根据省级工作安排,建立覆盖市、县、镇、村四级的标准化工作体系,优化“集成办”业务流程,推出更多“一件事”场景。

持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调整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实现“应减尽减”。

推动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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