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喜控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2
省广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洪源、康宇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45号之二公司15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10年6月3日召开了第十七次会议。
该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45号之二公司1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0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45号之二公司1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七喜控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6
股票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公告编号:2010-1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9日发出通知,并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9:30分在公司科学城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九人,实际到会七人。
董事关玉贤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廖健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姜永宏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陈朝晖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董事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
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0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上。
二、关于《独立董事姜永宏先生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推选张方方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姜永宏先生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推选张方方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姜永宏先生任期已满,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并审核通过的提案:同意姜永宏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推选张方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给予独立董事每月3000元人民币(含税)的独立董事津贴。
此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东北制药: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2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10-06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21日上午10:30时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震先生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七人、代表股份172,625,9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与会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议案一: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三:关于补选曹知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四:关于补选才玲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五:关于补选李松涛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贝因美: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1-07-0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二〇一一年六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贵司已于2011年6月1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上午09:30在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举行。
科华生物: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8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编号:2011-017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时起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钦江路99号上海海悦酒店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伟国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2人,共持有代表公司74,924,92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2%。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4.《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5.《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6.《公司章程修正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8.《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新股和投资理财的议案》。
七喜控股:关于内部控制自查与整改计划
股票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公告编号:2011-34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自查与整改计划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交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对照深交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自查:实际每半年报告一次。
整改计划: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每季度报告一次。
整改责任人:陈文聪2、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自查:实际每半年检查、报告一次。
整改计划: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每季度检查、报告一次。
整改责任人:陈文聪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自查:实际每半年审计一次。
整改计划: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每季度审计一次。
整改责任人:陈文聪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是否保存有会议纪要。
自查:实际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没有保存会议纪要。
整改计划: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按规定保存会议纪要。
整改责任人:陈朝晖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自查:实际每半年报告一次。
整改计划: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每季度报告一次。
整改责任人:陈朝晖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是否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自查:实际每半年报告一次。
七喜控股:2009年证券投资专项说明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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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制订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证券投资的内部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账户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并严格执行。为防范风险,公 司投资二级市场以绩优蓝筹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估值合理、未来有良好 成长性的股票,不投资行业周期性明显的股票。不得买卖 ST 股票、高市盈率等 风险较高的股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股票买卖情 况、新股申购情况、盈亏情况、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核,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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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主要用于申购新股及二级市场短期证券投资。 2009 年公司全年已出售的证券投资收益为 3,755,616.17 元,尚未出售的证券 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为 2,549,805.82 元。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情况
序号 证券品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股票
000826 合加资源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授权委托书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授权委托书尊敬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诚邀贵公司派代表参加我们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年度股东大会将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XX时XX分在公司总部XXX会议室召开。
请贵公司股东准时参加。
二、会议议程1. 主席宣布会议开幕2.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并进行相关决策3. 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独立意见4. 听取并审议股东提出的议案5. 选举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职位6. 确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目标7. 授权公司代表签署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8. 其他三、参会代表及投票权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每股拥有一票投票权。
请贵公司派代表参加,代表须携带公司合法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并做好注册手续。
四、授权委托书特委托贵公司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我们公司的投票权,并在会议上就各项议案提出意见并投票表决。
五、日程安排1. XX:XX - XX:XX 注册报到,领取会议资料2. XX:XX - XX:XX 会议开幕,主席致辞3. XX:XX - XX:XX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提出的报告4. XX:XX - XX:XX 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独立意见5. XX:XX - XX:XX 审议并决定各项议案6. XX:XX - XX:XX 选举董事、监事及其他职位7. XX:XX - XX:XX 确定经营计划及目标8. XX:XX - XX:XX 授权公司代表签署相关文件9. XX:XX 会议闭幕请贵公司提前办理好参会代表的授权委托手续,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委托书寄至我司或发送至我司指定的邮件地址。
特此通知,请贵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积极参与会议并履行投票义务。
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期待与贵公司共同见证并参与年度股东大会。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李进良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本人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08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将2008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股东大会汇报如下: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一)董事会会议1、2008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2、本人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股东大会本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08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08年内,本人也未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一)2008年3月11日,本人就公司与北京赛文新景科贸有限公司、广州嘉璐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2008年度购销合同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审阅过相关资料后,本人认为上述三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提升公司业绩是有利的,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皇氏乳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皇氏乳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42号致: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高乐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67号致: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高乐股份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高乐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乐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名,持有高乐股份110,000,000股,均为截止至2011年5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高乐股份股东。
高乐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高乐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毅昌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国才、黄永新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根据《规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10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会议主要事项。
公司2010年8月27日同时公告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的独立意见》、《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在2010年8月27日公告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分别披露了候选董事、监事的个人详细信息。
万 家 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4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国鼎律见字第12号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万家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家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会议召开前15天即于2010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公司于2010 年12 月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0 年12月23日下午2: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工业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2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22 日下午3:00 至2010 年12 月23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珠江啤酒: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0
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吴志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 号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3. 公司于 2011年3月 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4.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太极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站: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1)第033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8日在北京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北京会议中心9号楼第五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台基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3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地址: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邮政编码:350001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86-591-87530756 电子信箱:fjjl@ 网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闽君顾字第003-002号致: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引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0460227)和林啸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310177517)参加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农 产 品: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1、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公司发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发出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5、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6、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7、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依据《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2010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召集的。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亚太药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5-10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七喜控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9
Z&T LAW FIRM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授权之证券及产权界定业务从业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Partners 合伙律师21/F,Yuehai BuildingWang Yahe 王亚和Tang Jianfeng 唐健锋No.472 Huanshi Road EastZhang Xiaoping 张晓平He Lixin 何力新Guangzhou,PRC 510075Zhang Zhenya 章震亚Michael X.Woo 吴昕中国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Kong Chao 孔超Deng Wenjian 邓文剑粤海大厦21楼邮编:510075Lv Hui 吕晖Liu Huai Yu 刘怀玉Tel(电话)86-20-87302008(10 lines)Fax(传真)86-20-87306208(G3)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正律法字第201011052号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10年10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2010年10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网资讯(网址为)上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及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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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Hui 吕晖Liu Huai Yu 刘怀玉Tel(电话)86-20-87302008(10 lines)
Fax(传真)86-20-87306208(G3)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11)粤正律法字第201105015号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11年4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11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网资讯(网址为)上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及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1年4月14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网资讯(网址为)上刊登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1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业大厦B3区301单位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颜新元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59,132,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
(4) 续聘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5) 公司与广州嘉璐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
(6) 公司与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
(7) 公司与北京赛文新景科贸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
(8) 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
(9) 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
(10)2010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1)与七喜资讯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12)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3)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4)向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5)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6)关于2011年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17)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8)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
(19)增补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20)修订《公司章程》。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的议案均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特别决议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在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相关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怀玉
律师:吴春爽
郑怡玲
20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