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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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一、《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广告的发布、传播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广告法》对广告植入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1. 广告植入的申明规定《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应当明确标明为广告,不得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

对于影视剧中的植入广告来说,这就要求制片方在影视作品中对植入的广告内容进行标示,以示明确。

同时还要求植入广告不能误导观众,必须真实、合法。

2. 未经认可不得进行广告植入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般利用商品或者服务的外包装、包装、说明书、标识、商标、装潢、展示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活动中在广告中植入广告不得欺骗消费者。

这就要求广告植入需要经过相关的认可,未经认可的广告植入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在进行影视剧植入式广告时,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 植入式广告的申报和审批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禁止违规植入广告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视剧、电影中进行广告植入时,事先应当依法向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申报,并经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和擅自变更的广告植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2. 植入式广告的限制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植入广告,不得在作品中画面中植入广告,不得改变或者删减植入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及植入广告,并不得使植入广告与内容片断融为一体。

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植入式广告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三、其他相关规定除了《广告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其他与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例如《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对植入广告中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质量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影视剧制片是一个独特而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制片过程中需要应对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影视剧制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版权问题在影视剧制片过程中,版权问题是最为关键的法律风险之一。

制片公司需要确保所使用的剧本、音乐、艺术品等素材的版权合法并获得相应的授权。

否则,一旦触犯版权法律,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解决方案:1. 与创作者签署明确的版权合同,确保制片公司在创作过程中获得了合法的版权使用权限。

2. 与音乐、艺术品版权公司进行合作,并签署明确的授权协议,确保使用的音乐和艺术品符合法律要求。

3. 在制片过程中,建立专门的版权审查团队,进行剧本和素材的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二、肖像权问题在影视剧中使用人物的名字、肖像等个人形象,涉及到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未经许可便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如名誉权纠纷等。

解决方案:1. 在剧本编写过程中,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情节,需事先征得相关人士的书面同意。

2. 与演员、模特等签署明确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在影视剧制片开始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使用他人肖像的合法性,并获得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拍摄地点使用权问题影视剧制片往往需要借用特定地点的使用权,如公共场所、私人建筑等。

未经允许拍摄或未获得合法的使用权可能导致侵权纠纷。

解决方案:1. 在拍摄前,与所需使用的场地主人签署明确的租借协议,并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2. 队伍中配备专门的场地协调员,与场地主人协商并取得必要的使用许可。

3. 针对一些特殊地点,如古迹、国家公园等,需提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四、合同纠纷问题在影视剧制片中,合同签署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包括待遇问题、剧本修改、片酬支付等。

这些纠纷可能导致项目停工、财务损失等问题。

解决方案:1. 在与合作伙伴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尽量避免合同漏洞。

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影视剧植入式广告是指在影视剧内容中以故事情节、人物互动等方式进行产品或品牌的暗示和展示,以达到营销和宣传的目的。

植入式广告是一种创新的广告形式,可以有效地提升产品或品牌的曝光度和认知度。

由于其融入影视剧内容之中,因此也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定1.《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电影、体育赛事和其他公共娱乐活动中,不得以虚构事实、虚构情景、虚构环境、虚构人物、虚构声音等方式植入广告。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应当符合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利用虚构的手法进行植入。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节目中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农药、兽药等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植入式广告如果涉及医疗、药品等领域,还需遵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为了宣传其商品或者服务,以批发价格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得植入广告。

”这一规定明确了植入广告的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二、监管机构我国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植入式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植入式广告的管理细则,包括审查、备案等程序。

三、植入式广告的合规要求1.真实性、合法性植入式广告应当符合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利用虚构的手法进行植入。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涉嫌虚假宣传。

2.谨慎性植入式广告应当谨慎制作,避免对影视剧内容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破坏。

广告内容应当融入影视剧情节之中,不得突兀和刻意。

3.甄别能力观众应当能够清晰地分辨出广告内容与影视剧内容,不得混淆或混杂在一起。

广告内容应当注明“广告”字样,以示区分。

4.经营者合规5.医疗、药品广告合规植入式广告如果涉及医疗、药品等领域,还需遵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影视行业中,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知识产权问题首先,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是由导演、编剧和演员等众多的艺术家们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较为复杂。

对于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归属应当属于创作者。

但是,由于该行业的投资和资金需求较大,有时著作权的归属并不清晰,例如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可能会对该作品的版权进行了买卖,导致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受尊重。

另外,随着影视作品的数字化,版权的保护也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在互联网上存在着众多盗版网站,这些网站未经授权就发布了许多影视作品,给创作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需要加强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加强肖像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力度。

二、合同问题其次,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例如,在拍摄期间,演员和制片方之间的合同问题会影响制作过程和作品内容。

此外,拍摄地点、用品等各个方面也需要有合同来保障权益。

在合同签署前,要尽可能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此外,合同中也需要出现一些规定,例如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等等。

三、诽谤问题另外,随着社交媒体等平台的发展,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了更多的侵害。

在影视行业中,演员和制片方的名誉和形象往往是该行业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对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打击力度。

在进行搜集证据等方面也需要更加谨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制片方、演员和媒体等各个方面,也需要加强对于名誉和隐私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其他问题除此之外,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例如拍摄场地的租赁、文化差异的问题等,这些问题虽然平时不是很突出,但是在拍摄过程中也会给制片方和演员等造成一定的经济和生产上的困难。

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

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

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范本一: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1.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概述1.1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分类1.2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制定程序1.3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遵守的重要性2. 影视剧制作法律法规汇编2.1 影视剧制作管理条例2.2 影视剧拍摄许可证办理规定2.3 影视剧制片合同条例2.4 影视剧发行管理条例3. 影视热播剧播放法律法规汇编3.1 影视热播剧播放管理规定3.2 影视热播剧内容审查办法3.3 影视热播剧播放许可证发放规定3.4 影视热播剧版权保护法规4. 影视广告法律法规汇编4.1 影视广告发布管理条例4.2 影视广告审查规定4.3 影视广告发布许可证规定4.4 影视广告价格监督法规5. 音乐版权法律法规汇编5.1 音乐作品著作权法规5.2 音乐制作合同规定5.3 音乐版权使用许可证办理规定5.4 音乐版权侵权纠纷解决办法6. 影视演员合同法律法规汇编6.1 影视演员合同管理规定6.2 影视演员演出合同规定6.3 影视演员工资支付办法6.4 影视演员权益保护法规7. 影视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汇编7.1 影视公司设立管理规定7.2 影视公司经营合同法规7.3 影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法规7.4 影视公司并购重组法规8. 影视发行法律法规汇编8.1 影视发行管理规定8.2 影视发行许可证申请规定8.3 影视发行合同法规8.4 影视发行版权保护法规附件:附件一:影视剧制片合同范本附件二:影视热播剧播放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三: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附件四:影视演员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影视剧:指通过影像技术手段将故事情节或内容以戏剧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

2. 影视剧制作:指从剧本、演员选角、拍摄制作、后期剪辑等方面进行的影视剧的制作工作。

3. 影视播放许可证:指用于证明影视剧可以在特定媒体平台上公开播放的许可证书。

4. 影视广告:指在影视作品中插播的以推广商品、服务或品牌为目的的广告形式。

影视作品的法律知识点

影视作品的法律知识点

影视作品的法律知识点影视作品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娱乐方式之一,我们每天都能在电影院、电视上看到各种各样的电影和电视剧。

然而,对于这些影视作品,大家了解多少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呢?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与影视作品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首先,我们来谈谈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等。

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创作该作品的导演、编剧、演员等创作者或他们所在的单位。

未经版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传播、展示等方式使用影视作品。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电影的时候不能私自拍摄、传播的原因。

除了版权问题,对于影视作品中的商标使用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对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重要的区分作用。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商标时,必须事先获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商标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

因此,在影视作品中使用商标时,必须注意与商标所有人协商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中的肖像权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

肖像权是指对于个人的肖像,个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

在影视作品中,如果需要使用某个人的肖像,必须事先征得该人的同意。

即使是公众人物,也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征得同意。

例如,在纪录片中展示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也需要征得其同意。

违反肖像权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侵权行为。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的拍摄地点也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拍摄地点属于社会公共场所,因此在拍摄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在某些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地点,拍摄需要遵守更加严格的规定,并且必须得到相应权威机构的批准。

未经许可的拍摄行为可能涉及对场地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最后,我想谈谈一部影视作品上映后的宣传和发行。

影视作品上映后,宣传和发行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在影视作品的宣传海报、预告片等中,不得含有虚假广告、侮辱他人等违法行为。

任选课影视中的法律

任选课影视中的法律

《影像中的法律》课程简介
学时:32
一、课程目标与任务
电影是表现生活的一种方式,能否通过影视来学习法律?或者说,影视是否能够成为学习法律的素材?答案是肯定的。

本课程通过影视研究法律与社会,力求通过感性与理性、法律与影像的有机结合,在影像的流动中展示法律和司法的“实践”,使学生轻松掌握法律知识。

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体,分组或独立完成四个教学任务。

课程目标:揭开电影面纱一角,深入窥探法律容颜。

二、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任务一:看电影,学法律(8学时)
内容:观看老师推荐的中外电影节选,寻找法律问题对应的法律条文。

要求:独自完成。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系统了解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法、婚姻继承法等法律的基本内容。

任务二:一起看,一起评(8学时)
内容:看老师推荐的中外电影节选,共同分析评价里面的法律问题。

要求:独立完成
培养目标:了解我国部门法分类,了解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概念,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了解中外法的不同,使学生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

任务三:看影片,写影评(8学时)
内容:看老师指定的影片,从法律的角度写出影评,在课堂上交流影评并讨论。

要求:独立完成。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一定的法律分析能力、语言交流沟通能力、写作能力。

任务四:我分析,我推荐(8学时)
内容:向同学推荐一部自己喜欢的法律影片并分析里面的法律问题。

要求:独立完成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资料搜集能力、找出法律问题、检索法律文件、分析法律问题、语言表达等能力。

授课教师及简历:黄玉芬,讲师,法学硕士,社会科学系教学副主任,十三年法学教学经验。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辩析(3篇)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辩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广播影视事业的蓬勃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广播影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辩析,以期为广大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电视台因播放一档综艺节目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该节目抄袭了其制作的同名节目,侵犯了其著作权。

被告则辩称,该节目系原创,且已进行了必要的版权登记,不存在侵权行为。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案中,原告制作的同名节目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被告的节目涉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原创性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被告辩称其节目为原创,但需证明其节目在思想、表达等方面与原告节目存在显著差异。

否则,被告节目可能构成抄袭。

3. 版权登记与侵权关系被告在节目中注明了版权登记信息,但这并不能证明其节目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因此,即使被告进行了版权登记,仍需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作品。

四、案例辩析1. 被告节目涉嫌抄袭通过对比原告和被告的节目,可以发现被告节目在内容、结构、表达等方面与原告节目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节目具有独创性,故法院可能认定被告节目构成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版权登记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尽管被告在节目中注明了版权登记信息,但这并不能证明其节目不构成侵权。

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作品,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原告胜诉可能性较大基于以上分析,原告在此次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可能会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结论本案涉及广播影视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广大从业者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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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影视传媒的兴起,电影的创作主题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也得到影视界广泛关注。

对有关影视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和评论很多,但大多侧重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在规范和操作层面上的探讨,是具体而微的,主要的功能侧重于普法性。

真正借助影视传播这个媒介,对法律文化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围绕法律与影视文学的结合展开。

法律通常是教条刻板以及理性思维的象征,影视文学则是多姿多彩、浪漫感性的代表。

笔者首先进行建立法律与影视文学沟通可行性的探讨,随后对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进而提出本文的立论观点。

第二章本文有针对性地选取在中美电影界比较有影响力、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影片,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主要围绕“个体与群体”、“权力与权利”、“感性与理性”三个方面,以中西比较的视角阐释影片是如何通过一些和法律相关的影像情节,将法律理念、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评价取向融入影视创作中的,从而探究法律与其各自文化传统之间的内在联系,追问法律背后的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等文化上的“根.2、关于价值的断想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切经济、政治、文化、习惯、心理和客观存在的稀缺程度之关系的总和。

世上发生任何事件,最终都会反映到价值上来。

价值,也是主观和客观关系的总和。

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决定价值量。

价值只能在各因素(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作用的体系中由均衡决定。

3、中西文化的盲点:结构理性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结构比重的问题。

一切对单一和纯粹的追求都是偏见。

人们常常在面对选择时进退维谷,这正是缺乏结构理性的表现。

有三种理性存在: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和结构理性。

在中西文化中,只有前两种理性,缺乏第三种理性。

价值理性是人们用来判断是非好坏,应该或不应该的一套价值体系。

工具理性是为实现价值目标的手段体系,如策略、政策、程序、组织、制度、科技手段等。

结构理性是人们在不同情况下构造价值结构的理性。

例如,义的价值和利的价值都不能单一地适用任何情况。

人有时自利,有时利人,两种价值同时存在于一身,那么在何时何地对待何人讲利或讲义,这就必须用结构理性判断。

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持同一价值观。

这就是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矛盾和价值观应该在结构理性的支配下统一起来,这就使结构理性的含义。

东西文化中为什么有结构理性的盲点呢?就是因为人类有偏执的共性。

一旦价值理性形成后,人们就将它固定下来,向一切情况运用。

4、结构理性不是价值观结构理性是一种方法理性,而不是一种价值理性,它当然与价值相对论和道德相对论扯不上关系。

因为结构理性是一种中立于价值判断的方法理性。

结构理性不是一种价值观,而是一种构建价值结构的方法论。

它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一个分析衡量错对好坏的内容准则,按照结构理性的方法理解真理与价值,真理和价值都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

真理和价值的意义依赖于时空和情势。

5、信仰偏执与人间悲剧由于人类在理性结构上有盲点,人类常常把信仰的追求推到了极度与偏执的程度。

这种对信仰上的偏执,使得人们可以对信仰的追求不顾一切,对信仰的偏执导致了无数的人间悲剧。

人类没有信仰不行,但信仰过度和偏执甚至更加危险。

信仰偏执可能是制造人间悲剧的最重要根源。

世界上没有哪一种信仰是绝对正确的,也不可能有哪一种信仰是绝对错误的,人们应该有结构的,有条件的,有程度的接受所有相互矛盾的信仰,形成一个比重、多少、条件不同的信仰结构:“不可不信,不可全信”。

6、上帝的公平贫穷吗?上帝让你知足。

富有吗?上帝让你贪婪。

劳作吗?上帝给你胃口,让你健康。

享受吗?上帝让你乏味,给你肥胖。

追求幸福者,上帝让你感觉命短,遭受痛苦者,上帝让你感觉寿长。

人世间有各式各样的公平,都不如上帝公平。

例如,机会均等,结果均等,起点均等,贡献均等。

然而这每一种均等,都有它不可克服的不公平的一面,并且带有一定的负面效果。

机会均等,其结果就不会均等。

买彩票,每人赢钱的机会是均等的,但结果只有少数人赢得巨款。

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机会均等的,但结果却只创造了少数富人。

结果均等就绝对公平吗?也不!结果上的均等掩盖了贡献上的不均等,收入上的均等掩盖了成本上的不均等。

7、视角转化视角看问题,不仅是了解事物的方法论,也是人类行为的道德要求。

设身处地,将心比心。

不仅以此待人,而且以此待自然、待宇宙、待一切。

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去看,会呈现不同的形象,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人与人之间,以个人的视角去观察别人,多少会带有感情的、利益的和理性的偏见。

所以我们也需要站在别人的角度看别人看自己。

设身处地地看问题常能克服人与人之间的偏见。

首先,我们要学会从别人的利益,别人的感受,别人的经验和知识的角度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而不是只从自己的利益、感受、知识、经验去看他人,看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人类要学会站在自然的角度、站在其它动物和生物的角度看世界。

如此,人类与自然、人类与其它动物和生物就会和谐得多。

然而我们人类对自然物种的分类全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判别标准的。

第三,作为一般规律,我们对事物所作的判断,所下的结论,都是从某一视角看问题所作出的,视角一改变,这些判断和结论的正确性就动摇了。

8、动机、手段与效果一个社会的模式,或各个国家的社会区别,大致就是由那个社会和国家队动机、手段、效果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标准、方式和侧重点决定的。

在动机、手段与效果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

要实现动机,就必须要有手段,有了手段的实行,就一定会带来一定的效果。

但社会必须对三者的好与坏、准许与不准许作出界定,也就是说这三者的关系必须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否则人类社会就会变成丛林世界。

当我们分析道德和法律对这三者的关系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道德可以用来约束全部三者而法律却只能用来约束手段。

因为动机无法用事实证明,而效果则有许多为人所不可控的因素。

也就是说法治是不管动机与效果如何的,只要手段合法,就不能被治罪,虽然有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正是法治的短处。

道德的约束虽没有法律约束那么硬,却比之约束范围宽广得多,道德不仅约束手段,而且约束动机与效果。

我们能找到一套标准是使三者统一起来吗?回答是不能!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不管它强调的是何种标准,总是会存在一定缺陷的。

不过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任何一方面的标准若绝对化而完全不顾及其他标准就一定是不好的。

在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的中庸之道似乎可以做得到的,所以一个社会应该是法治、德治与情治的有机结合。

9、替代的困扰每个人几乎每天作出一些类似非经济的替代决策。

当你作出这些替代决策的时候,你去追溯过躲在这些决策后面曾经困扰过你的那权衡替代的尺度吗?那就是你最深层的价值观。

例如对不同对象的爱如何替代。

对生命、自由、爱之间的替代也是如此。

10、争名与逐利追名逐利皆为人类行为的根本驱动力。

天下熙熙,皆为名利而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利而往。

大致而言,人是争名夺利的动物。

所以有人把人类社会叫“名利场”。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说人逐利,与鸟无异。

“雁过留声,人过留名。

”说人争名,与雁有同。

现代经济学,是用自利与理性解释人们的行为,即认为人类是逐利的理性人,又叫经济人。

按照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说法,以私产为基础的自由市场制度安排,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解,它使得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得益。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主流经济学,却很少研究人们争名的社会效果。

人们争名也会像逐利那样有利于全社会吗?人类争名,基本上是一类相互抵消的浪费性行为。

人争名的根源是来自人的嫉妒本性。

对于整个社会利益而言,逐利优于争名,因此在经济活动中的争名之风不可长。

11、耻的标准和功用有什么样的荣耻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

东方人以好、坏为标准,西方人以对错为标准。

12、信誉无价一个人,一家公司都输不起信誉,何况一个国家?“一个鸡蛋吃不饱,一个名声讲到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从此处得,将从他处失,并且是永远损失下去。

13、信心与价值假若我们中国的自尊、自信心能增强,同样的出口商品定能换回更多的外汇。

信则有,不信则无。

这信字若指信心与自信更有哲理。

信心生产价值。

现在中国出口许多产品到国外,有些质量超过日本货,可价钱却低很多。

我想这是我们中国人过谦吃的亏。

西方人什么都是先看重自己的。

各种优惠、赔偿等,都是自己人先得,然后才考虑外人。

14、常输是游戏规则使然一个人要赢得竞争依赖于他自己可控的优势与弱点,也依赖于外在于自己不可控的因素。

更依赖于竞争的游戏规则和所用的是否符合道德要求。

首先,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增加自己的优势,减少自己的劣势。

这是他自己可控的因素。

当然可以增加赢得可能性。

然而他是否真能赢,还依赖于外在机会是否存在,是否机会均等。

如果机会足够小,威胁足够大,即使自身努力也难以成为赢家,正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其二,如果一个人在竞争中总是输而无机会赢,这决非此人不想赢或他比某人低级愚蠢,而是竞争的游戏规则于他不利。

在这种游戏规则下,他的优势不能被评价,而弱势反被评价,游戏规则有利于他的对手。

例如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价高者得,价低者出”。

有生意眼光的人总是赢家,有资本的人也总是赢家,而有些人无论怎样努力,最终还是赤贫,因为这游戏规则对他不利。

其三,一个人赢了,我们须问他是用什么手段赢的,一个人输了,必须问他是如何输得。

其四,任何一个人,总有他不可克服的约束条件。

最后,要问赢得目的是什么。

三、中西文化断想文化的杂交有两种结果,一是优势杂交;二是劣势杂交。

所以,两种文化交汇的时候,一定要有引导,以防止劣势杂交而保证交汇的文化优秀。

1、人类千年的功过人类匆匆的脚步,很快又走完了36.5万天,21世纪的脚步,已迎面踏进人类的生活。

回首千年,人类既聪明也愚蠢,既有功,更有过。

人类的聪明使科学昌明,却使环境恶化;使物质生活改善,却使精神生活空虚;制度的实验一个接一个,几乎每个制度在制造繁荣时,也制造灾难;人类追求和平,却更好战争。

人类并没有成熟,她还在人头马的阶段: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

2、治家与治国西方以治国之法治家;中国以治家之法治国,各有优劣。

中西文化大致是互补关系,是以西补中,以中补西的关系,具体可为宏观西化,微观东化。

西法治国有效,中法治家治企业有效。

即以法治与市场的方法治国,以道德秩序治理家庭、企业。

3、东西文化对比随想东西文化之所以在文化上互相攻击,争论不休,就是因为他们各自都以自己的文化价值为尺度去评判他人的文化。

东方文化的主流是儒佛道,尤其是儒家文化。

文化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可见的行为方式;一是不可见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信仰。

东西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两部分,有一些是共通的,如都认为和平和守信是好的。

(1)东西文化的第一个区别,也是最本质的区别,是责任、义务和权利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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