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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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
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
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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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
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
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八条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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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程序,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增强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组建、报批、备案省内高、中级评委会;制定省内各专业评审标准和条件;统筹安排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审核指导下发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受理通知;指导各协办单位召开年度评委会,对各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驻会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根据政府职改部门的委托,相关协办单位承担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各协办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职改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省、市政府职改部门可组建特殊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特殊评审。
二、规范评委会的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评委会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专业组建,由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分别负责评审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全省各级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全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
全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统一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人社部备案;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由省职改办批准组建;市州中级评委会由市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
鄂中小学教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摘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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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中小学教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摘要201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职改办[2013]122号(摘要)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一、申报基本条件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2、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3、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2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一级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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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作者:————————————————————————————————日期:2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鄂职改办〔2000〕19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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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8月11日,省职改领导小组在汉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省职改领导小组组长、省人社厅厅长陈安丽、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余学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省人社厅副厅长易望汉主持。
陈安丽指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公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次改革建立了统一的制度体系,完善了评价的标准条件,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建立了更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其中,在原有职务系列基础上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陈安丽强调,要组织好正高级教师评审,注重向基层倾斜,从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高度出发,为所在地区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
要创新评价机制,把好推荐关、审核关、公示关和评审关,强化痕迹管理,落实问责机制,突出对教师德育的考核,结果要经得起社会质疑。
陈安丽要求,各地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安排,认真吃透文件精神,加强沟通合作,稳慎实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余学敏强调,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与人社部门一起做好人员过渡、标准修订、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着力推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会议明确我省改革时间表,今年底,完成全省首批中小学正高评审,明年6月30日前完成人员过渡,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黄石、襄阳两市介绍了试点经验做法。
教师系列职称评分细则
![教师系列职称评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201932ca45177232f60a275.png)
X X X X X X X X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分办法根据《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核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科学准确地评价教师职业素养和工作业绩。
二、评分办法采取部门鉴定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人员需提供客观真实的原始支撑材料,由职能部门和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提出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鉴定意见,逐项逐条对应赋分标准,严格准确量化评审。
三、评分指标体系及赋分标准(一)资格条件(18分)1、学历(满分4分)博士研究生计4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3分,第一学历为本科的计2分,最高学历为本科计1分。
2、专业工作资历(满分6分)已聘职务任职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计3分,已聘职务超过规定年限的按分/年加分,本人申请离岗(停薪留职、创收等)从事其他工作者不计分。
总分最高不超过6分。
3、职业道德(满分8分)在任现职期间获得与本职工作业务有关的综合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等),国家级计8分;省部级计6分;州(厅)级计4分;州直部门计2分;院级计1分,每年计一次最高级别奖励分;近五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每年计1分;累计不超过8分。
(二)能力业绩(42分)1、授课门数(满分4分)(1)授课三门以上,其中一门为实践教学课(公共基础课按不同层次计算),独立完成教学任务计4分;(2)授课两门,其中一门为实践课(公共基础课同上),能独立完成教学工作计3分;(3)能独立承担一门课教学任务计2分;2、企业实践锻炼及社会调查(满分6分)申报职称前近五年教师企业实践锻炼和技术服务、协助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累计达到5个月以上,思政课及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社会调查3个月以上,参与专业建设(建设方案里面有署名)、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团委认定上报)3个学期以上,综合考核合格的计3分。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9d100f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50.png)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证书的印制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职(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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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
加分标准: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加分。
二、科研成果
加分标准: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经费和成果,进行相应的加分。
三、论文发表
加分标准:根据论文发表的期刊、影响因子和引用次数进行相应的加分。
四、学术荣誉
加分标准:根据获得的学术荣誉级别进行相应的加分。
五、指导学生获奖
加分标准:根据指导学生获奖的级别和人数进行相应的加分。
六、社会服务与贡献
加分标准:根据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和贡献进行相应的加分。
七、继续教育与培训
加分标准:根据参与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和成绩进行相应的加分。
八、学校评价与社会声誉
加分标准:根据学校评价和社会声誉进行相应的加分。
鄂职改办2013(12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13(12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df7bd860e2bd960590c677e0.png)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c4cdd113b3567ec102d8a56.png)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方案范文5篇
![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方案范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497b37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4.png)
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方案范文5篇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方案范文5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方案范文篇1一、评审依据:紧紧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对人才工作的要求,以优化教师队伍岗位结构、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坚持“师德为先导、实绩为主导、教研为向导”的原则,依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审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__成员:__等(二)评审小组:组长:__成员:__等(三)材料验核评分小组:组长:__成员:__等材料员:__三、推荐程序及时序进度安排:1、9月5日:召开今年符合申报中、高级职称条件的全体老师会议。
学习文件,公布指标,了解材料评分细则。
2、9月6日--9日:申报人员上交实绩展示材料,材料验核评分小组对照评分细则打分。
3、9月12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申报人员公开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9月13日:召开全体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先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评审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领导小组对投票结果再次评议,确定今年正式申报人员名单;校内公示;申报人员准备具体材料。
5、9月19日:公示期满,学校正式上报申报人员名单。
6、9月22日:申报材料上报教育局人事科。
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方案范文篇2一、评审小组1.领导小组成员为:__职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_。
评定小组成员为:__二、评审程序公开述职、材料打分、公开展示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民主测评、择优推荐、公示等程序三、评分细则(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工作方面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 (15分) 其他工作 (10分)年度考核 (10分) 综合表彰(任现职以来) (5分) 教龄进档学历农村任教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6分。
湖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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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2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二)副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2fc2e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f.png)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
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激发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力,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把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于2016年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余彪、江剑,电话:027—87328142。
附件: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2016年9月23日。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4d776f58bd63186bcebbc46.png)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关于开展2013年度湖北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湖北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fada1e4431b90d6c85c7f5.png)
关于开展2013年度湖北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3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3年职称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围绕“规范管理,推进改革,加强监督,改进服务”的要求,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努力提高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下列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一)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3年度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测试工作(一)今年全省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
各地、各省属单位申报职数按照《关于上报2013年度我省事业单位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控制数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6号)执行。
对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可允许申报。
申报中级职称的职数控制,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此原则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执行。
各专业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水平测试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按照《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24号)规定,从2013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含省直,不含武汉市)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测试工作在省职改办领导下,由省人事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对高校教师、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
近两学年中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不得申报评审。
各高校、中专学校可根据此原则制定本校具体推荐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109960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d.png)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经研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进一步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职高专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正副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具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撤销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组织和评审办法(一)组建评委会。
有关高校自行组建相应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备案。
(二)制定评审办法。
各评委会要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数使用、评委抽选、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制、问责办法等。
(三)制定评价标准。
申报评审标准按照现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执行(正高级实验师待省级标准出台后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18b7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c4.png)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鄂职改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7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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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9-16 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鄂职改办[2013]11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种类型。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一)教授1、教学为主型(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任现职近5年来,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②条,并同时具备③至⑥条之一:①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外语、音乐、美术专业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1项(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研项目1项。
③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3名)。
④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⑤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⑥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2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①至⑤条,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⑥条: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五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⑤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⑥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和第②条中的一条:①项目、奖励条件:a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b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优秀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冠军队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在国家级赛事担任过主裁判。
e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②论文、论著条件a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b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5篇以上。
c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d艺术类教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以上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或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以上。
e体育类教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奥科会、亚科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及以上文章2篇(限第一作者)。
f专职学生辅导员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出版著作1部,且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3、科研为主型(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的一条以及③至⑤中的一条:①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奖。
③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④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4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⑤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