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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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 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无从体现和落实,因而行 政法津关系也难以成立。从本质而言,可以作为行 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一般认 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 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 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 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 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汉语_行政法_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

汉语_行政法_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

评 论 文章编号:1001-2397(2010)01-0186-08收稿日期:2009-11-19作者简介:孙兵(1974-),男,四川巴中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孙 兵(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我国行政法的起源给予关注,但对汉语“行政法”一词的由来及其语义的演变却鲜有考研。

据考察,汉语“行政法”一词,于1889年首次出现在梁启超编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

其后,广泛出现在译著、著作、论文、大学讲义、法令汇编以及文官招录考试科目之中,到20世纪20-30年代,已成为政治法律学说中的基础性概念,其语义也由一个单纯的外来词演变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本土化术语。

关键词:汉语“行政法”、由来、语义之演变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 I :10.3969/j .issn .1001-2397.2010.01.18 有学者认为:“研究法学,必要探究各法律术语的含义、用法、起源以及其演变等,因为这些法律术语流变的背后,反映了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

”[1]笔者认同这种看法,据此认为,对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进行考察,不仅可以重现我国行政法学初创的原貌,而且通过语词的溯源,还有助于厘清我国当代行政法学孕育之迹。

一、汉语“行政法”语词之由来的现有探讨 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二十世纪19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但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确信一点,即中国古代是没有“行政法”一词的。

无论是在古籍中,还是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中,都没有发现“行政法”一词的踪迹。

关于“行政法”语词的由来,以胡建淼1996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为代表的多部教材都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法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引进的”①,但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进行具体考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三编 国家赔偿编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十二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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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

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

”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

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

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

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使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得以具体化,从而成为宪法的延续和补充.而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虽有关于行政组织与行政作用的规定,但均是由历代君主或官吏处理行政事务和惯例汇集而成,以达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为根本大法之延长,更非出于民意机关之手,以达民主与法治的目的。

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规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当价值且亦有限制官吏专横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即非为实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故与近代行政法貌似神离。

将二者混为一谈,确有牵强附会之嫌。

也许有人会提出近代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而近代英国却有行政法,从而推论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也应视为行政法。

固然,近代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乃不争之事实,但近代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它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为普遏的公民权所取代,至高无上的王权为权力的分立所代之。

在这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这种尊严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孙之上,更表现在“政府守法”原则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免遭侵害。

而将“政府守法”的宪法原则变为实施细则的便是行政法了。

因此,没有行政法,宪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则以及各种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宪法,行政法也就无从产生。

由此足见,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门法可比拟。

如西方国家封建社会里尽管不曾有过宪法,却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但却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

同样古代中国也不曾有过宪法,且从来就不是一个宪政国家,它采用的是集权方式,实行的是专制统治,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和表现,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来自人民的确认,因而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实施宪法关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国并无独立的行政部门,也没有纯摔的行政活动,国家职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层层官府都得绝对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不存在权力的分立,更谈不上权力的制约。

历代所定的典章制度不过是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控制的工具,内容仅限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颇有些近似今天的“组织法”之类的法规,并不具有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性质。

且由于国家职能混杂在一起,表现在法律形式上亦是诸法合休,所定的典章制度并非纯粹是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其中亦包含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以权力分立为前提,以行政独立于立法和司法,并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接受必要的司法监督为条件的,而非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

可见,国家管理虽与国家同时产生,但国家职能的分工才是行政法产生的条件.古代中国由于不存在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外的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存在与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分立的行政活动,因而也就不存在调整因这种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了.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如果认为行政法的产生必须以三权分立为前提,那么,不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就无法解释了①。

”诚然,社会主义国家鉴于三权分立本身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过程方面存在的缺陷,不搞权力分立,而实行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不搞权力的分工。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包揽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又采取职权分设,职权分工的形式,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权的分工来实现人民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基本行使立法权,各级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在三权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法定权。

这种不平行的分权关系不仅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相互独立和相互抗衡不同,而且还有利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和互相监督。

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权力的分工,而有权力的分工,就必然要有关于各个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该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而且还存在着以根本大法作为基础,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最后,古代中国缺乏孕育行政法的母体—民主和法治,而这一点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行政法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母体里才能得以孕育产生,而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专制政治及文化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不可能存有丝毫的民主和法治.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一个建立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基础上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这种经济结构必然将人与土地紧紧相维系,从而形成以家族为基石的宗法家族社会。

这种分散经营而又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有紧密的社会联系。

而根据社会经济越分散,所要求的政体结构越集中的原理,其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

这一集权国家将“家”和“国”统一起来,皇帝被视为全国的“家长”,于是“家”便成为全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而个人则隶属于家庭等级系列中的一员,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切行为都定格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框架之中。

在这里,个人的价值受到极大的淇视,沉重的义务枷锁钳制着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习惯于等级差别,服膺权威、崇尚权力、重视集体而无视个人,事事以道德为饭依的文化观念。

同时,为了巩固以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为基础的集权政体,历代统治者都重农轻商,极力抵制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经济意味着交换关系和平等价值的侵蚀,它将破坏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宗法家族社会和瓦解以小农生产为主体的自然坛齐,而宗法家族社会和自然经济的解体势必动摇集权专制的政体.可见,正是自然经济的闭锁,宗法家长制的世袭,君主专制统治的禁锢,义务本位观念的熏陶彻底窒息了民主和法抬的生存机制.而没有民主和法治,则不可能有共和制及共和制政体的分权制,限任制和选举制,更不可能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因此古代中国没有行政法。

二、旧中国行政法的变异1840年鸦片战争的洋枪洋炮轰开了千年闭关锁国的封建王朝,中国才开始迈进近代的门坎,走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道路。

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由于其先夭的不足,远非封建官、商、地主、高利贷者四位一体的对手。

尽管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中华民国,但不久便沦为北洋军阀的统治.北伐之后,国民党重新登上政治舞台,然政权又落入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手中。

在国民党统治期间,虽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口的宪政思想颁布了宪政文件,实行五权制(即国家权力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分别行使),同时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令,并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

由于旧中国乃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地主官僚经济仍十分强大,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在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取向。

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的集权统治,虽打着资产阶级民主的旗号,炮制宪法,实质是在维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限制和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搞人治和专制.行政法院仅有一个设在中央,只有二十多人,一年只办儿十件案子,且基本上都是“原告之诉驳回”,根本谈不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三、新中国行政法的缓慢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虽不曾有过西方国家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转变,却经历了另一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因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尚不足,便仿效前苏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颁布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却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行政活动尚缺乏法律控制。

然而,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法律受到了轻视,法治被否定,政策代替了法律,并在随后的“文革”时期愈演愈烈,乃至登峰造极,民主和法治渗遭践踏和抛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已“无法无天”,又何从谈得上行政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视。

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成为行政法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

新宪法重新确认和发展了作为行政法制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职权的划分与制约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

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适应新的形势和情况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纷纷建立,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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