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无从体现和落实,因而行 政法津关系也难以成立。从本质而言,可以作为行 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一般认 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 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 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 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 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汉语_行政法_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
评 论 文章编号:1001-2397(2010)01-0186-08收稿日期:2009-11-19作者简介:孙兵(1974-),男,四川巴中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孙 兵(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我国行政法的起源给予关注,但对汉语“行政法”一词的由来及其语义的演变却鲜有考研。
据考察,汉语“行政法”一词,于1889年首次出现在梁启超编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
其后,广泛出现在译著、著作、论文、大学讲义、法令汇编以及文官招录考试科目之中,到20世纪20-30年代,已成为政治法律学说中的基础性概念,其语义也由一个单纯的外来词演变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本土化术语。
关键词:汉语“行政法”、由来、语义之演变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 I :10.3969/j .issn .1001-2397.2010.01.18 有学者认为:“研究法学,必要探究各法律术语的含义、用法、起源以及其演变等,因为这些法律术语流变的背后,反映了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
”[1]笔者认同这种看法,据此认为,对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进行考察,不仅可以重现我国行政法学初创的原貌,而且通过语词的溯源,还有助于厘清我国当代行政法学孕育之迹。
一、汉语“行政法”语词之由来的现有探讨 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二十世纪19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但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确信一点,即中国古代是没有“行政法”一词的。
无论是在古籍中,还是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中,都没有发现“行政法”一词的踪迹。
关于“行政法”语词的由来,以胡建淼1996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为代表的多部教材都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法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引进的”①,但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进行具体考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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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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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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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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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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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政府在 跨国事务上需要更紧密的合作, 行政法将进一步规范跨国行政合
作的方式和程序。
统一行政法
各国行政法逐渐趋同,国际组织推 动制定统一的行政法标准,以适应 全球化的发展需求。
跨国行政纠纷解决
建立跨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为跨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提供保障。
02
03
现代行政法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 能的扩大,行政权力的行 使越来越广泛,需要加强 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各国纷纷制定行政程序法, 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规 范。
现代行政法的特点
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利, 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合理性和公正性。
当代行政法的趋势
当代行政法的挑战
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行政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个人信 息保护、公共安全等。
行政法的多元化发展
为了应对新的挑战,行政法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如环境行政法、 信息行政法等。
当代行政法的特点
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03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组织法
01
02
古代行政法萌芽
在古代,行政法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 于习惯、惯例和判例中,主要用于规 范政府行为和官员行为。
君主专制下的行政法
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以人治为主,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力, 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行政法逐渐发 展,以维护君主权威和统治秩序。
近代行政法的兴起
近代行政法产生的背景
01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 合理、公正、比例原则等,不 得滥用职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时设计]内容讲授6学时,含课堂讨论1学时。
[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学目标]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
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念。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也称“公行政”);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
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后者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有显着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与刑法-1
一、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有哪些?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
为什么?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
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
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2)限制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
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
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
防止滥用权力。
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
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
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
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
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
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限制。
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
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3)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权。
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人权的保障。
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实施行政处罚。
但不是行政处罚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也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二、如何合理地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立法模式应是对社会现实反映的结果,尤其是对经济事态的感应。
具体而言,经济结构是行政法模式的形成和变迁的基因,即经济因素中的各要素。
所以,一个立法模式当它处在结构完整化、功能齐全化、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隐喻一种被否定的因素。
这一因素的逐渐发展最后作为强烈的否定力量宣告旧的立法模式解体,新的立法模式产生。
[1]时下正值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决不能在无序的法制状态下进行,也不能仅仅靠经济规律来自发调节。
市场经济引发了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社会角色的新变化,即主体的多元性、自主性,市场活动的趋利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须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行政法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泛指,通常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包含以下内容: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国家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职权及地位,对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任免,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及对行政工作效率进行提升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职能部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民政、土地、海关、教育等。
在宪法典中,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规范,这些规范既属于宪法的范畴,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民法和刑法通常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相关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确定,相较于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是对社会中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能够对各种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实施好推行。
一、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位行政法与其他的部门法有所不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与宪法有最直接的关系,也被称为小宪法,能够对行政法制进行进一步地建设,对行政进行依法的全面实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家的产生奠定了行政权的产生基础,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步进入了运行的轨道,行政法也随之逐渐形成,行政法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种,对相关的行政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行政法就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作为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有着深厚的影响、重要的社会地位和现实意义,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仅次于宪法。
独立部门法:行政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通过行驶行政权对相关的行政主体客体进行调整,进而产生了一种特定、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个法律法规的总称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能够对国家相关的机关部门法进行实施,并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如保障和监督,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政策法规行以全面的实施。
行政法的内涵相较于刑法和民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行政的展开是以我国的国家公共权力为中心进行的,对社会的调整范围更加复杂和广泛。
作用双重性:除了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行政还蕴含着一些特殊的作用,其特殊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体现。
浅谈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浅谈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作者:欧东晖冯忠明来源:《商情》2011年第06期【摘要】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
历史创造了行政法原理及行政法独有的品质。
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行政法产生较晚,但发展迅速,在现代国家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产生发展一、行政法产生的基础(一)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以及法治理论。
1.在法国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了“自然权利”的主张,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认为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
这一思想在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为法律所肯定。
行政法的出现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
当然,现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权利,促进公民个体及社会的发展。
2.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理论。
该学说创始人孟德斯鸠认为一切国家都存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权力,主张将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
三权分立强调权力的制衡,这里必然引申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行政法的产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导致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却根植于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
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它孕育着行政法产生的最基本的条件,即行政相对独立,没有行政的相对独立,也就没有行政法。
二、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国大革命后确立起来的。
1789年的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重新设计了法国的政体。
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司法权。
1790年的《法院组织法》明确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分开,并排除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
1799年,法国拿破仑一世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一方面受理行政纠纷,提供解决纠纷的意见,另一方面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
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
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治的制度分析
3、行政法治在中国的推进与实现
82宪法是我国构建行政法治的根本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依法
行政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拟订
中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是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重要体现。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要》,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b. 法律保留原则的实定法依据——《行政 处罚法》第9-14条
(3)二原则约束行政处罚法制的具体表 现——处罚法定
4、行政处罚法制的缺陷及其解决之道
未规定裁决时效; 听证程序所适用的处罚种类过少; 未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给付行政的典型方式——行政 许可法制
1、《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 必要性
何为“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定法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8条。 “信赖保护”原则对构建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以及维护公民权益的意义 。
5、现有行政许可法制的缺陷
(1)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行政确认 在行政许可法制中的关系。
(2)关于许可自动延续的问题。 (3)对行政许可收费权的限制问题。
2、行政许可的功能
(1)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 (2)行政许可的功能; (3)制约行政许可功能发挥的因素。
3、“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许可法制
法律保留原则约束的实定法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
法律保留原则约定行政许可法制与约 束行政处罚法制之不同。
4、“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许可法制
行政法治的制度分析
一、行政法治的含义
1、行政与国家的变迁 守夜人式国家 行政国 法治国 行政国,是政府行政权大扩张的产物。 行政的优势与市场失灵是行政国产生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2)改革行政机构。
(3)废除科举制度。
总体看来,清末政治制度改革雷声大雨点小,
因为清王朝本无意改革,只是敷衍资产阶级和人
民强烈的改革要求。但是,至少我们也从中看到
现代行政法制的雏形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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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法制——资产阶级行 政法治的初步尝试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 翻了君主专制统治,中华民国 于次年成立并颁布了大量的行 政规范,内容涉及行政组织法 定、行政运行法制以及行政监 督等众多方面,尽管由于之后 辛亥革命果实被军阀窃取而导 致这些现代行政法律规范没有 得到切实实施,但这些尝试和 努力却对之后的中国行政法制 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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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 大成就,实现了行政机关从主要以政策办事到主 要依法办事、官民关系从“官告民”到亦可“民 告官”、行政侵权责任从“落实政策”到国家赔 偿、人事管理从实行干部制度到推行公务员制度、 政府政权的控制从只注重实体制约到同时注重程 序制约等重大转变,但依法执政的水平仍有待于 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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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系统
行政系统 司法系统
内政大臣
布莱顿警察委员会
上驳
开
诉回
除
上议院
判 定
开 支持
除 非 法
布莱顿警察长
高等法院 上驳 诉回
法院
上驳 诉回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4
问题:从案例中反映出英国行政法发展的什么特点?
1. 案例中布莱顿警长向一般法院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没有独 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里奇诉鲍德温案,可见英国的行政案件 由普通法院受理和裁判;
第二章__行政学的产生和发展
彭德尔顿法
彭德尔顿法内容主要包括:在招工制、竞争考试制
、政治中立和职位任期基础上建立一种功绩制;允 许总统扩大受文官制保护的人员比例;创立一个独 特的“开放”式的人事制度;不以政治理由解雇人 员;文官委员会负责联邦文官的统一管理等。 彭德尔顿法开始确立功绩制原则,奠定了美国公务 员制度的基础,标志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
行政法学的发展对行政学的影响
行政法学与资产阶级革命几乎同期产生,其最初的目
的,是要反对和制止封建君主对资产阶级的强权的、 粗暴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干涉和掠夺,后来则演变为 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学问。
行政法学开创了“依法行政”思想源流,建立了“法
制行政”的最初的理论规范,而这恰恰是迄今为止行 政学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
多种学科知识的形成和发展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发
展时期,对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刻影响的一些学 科,如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都在这一时期产 生并迅速发展起来。
政治学的发展对行政学产生的影响
西方近代政治学说尤其是国家学说,为行政管理学提
供了有关国家权力(行政权)、民权民意、政府结构 、政治过程等概念和范畴,提供了传统的理论和思辨 的研究方法。
历年人数(千人)
政府类型
州 郡 基层地方 自治团体
1980
3753 1853 2561
1986
3984 1891 2467
1990
4503 2167 2642
1992
4595 2253 2665
1997
4733 2425 2755
学校
镇 特别区 总数
4270
394 484 13315
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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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
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
”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
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
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
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使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得以具体化,从而成为宪法的延续和补充.而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虽有关于行政组织与行政作用的规定,但均是由历代君主或官吏处理行政事务和惯例汇集而成,以达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为根本大法之延长,更非出于民意机关之手,以达民主与法治的目的。
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规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当价值且亦有限制官吏专横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即非为实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故与近代行政法貌似神离。
将二者混为一谈,确有牵强附会之嫌。
也许有人会提出近代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而近代英国却有行政法,从而推论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也应视为行政法。
固然,近代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乃不争之事实,但近代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它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为普遏的公民权所取代,至高无上的王权为权力的分立所代之。
在这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这种尊严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孙之上,更表现在“政府守法”原则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免遭侵害。
而将“政府守法”的宪法原则变为实施细则的便是行政法了。
因此,没有行政法,宪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则以及各种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宪法,行政法也就无从产生。
由此足见,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门法可比拟。
如西方国家封建社会里尽管不曾有过宪法,却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但却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
同样古代中国也不曾有过宪法,且从来就不是一个宪政国家,它采用的是集权方式,实行的是专制统治,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和表现,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来自人民的确认,因而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实施宪法关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国并无独立的行政部门,也没有纯摔的行政活动,国家职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层层官府都得绝对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不存在权力的分立,更谈不上权力的制约。
历代所定的典章制度不过是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控制的工具,内容仅限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颇有些近似今天的“组织法”之类的法规,并不具有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性质。
且由于国家职能混杂在一起,表现在法律形式上亦是诸法合休,所定的典章制度并非纯粹是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其中亦包含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以权力分立为前提,以行政独立于立法和司法,并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接受必要的司法监督为条件的,而非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
可见,国家管理虽与国家同时产生,但国家职能的分工才是行政法产生的条件.古代中国由于不存在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外的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存在与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分立的行政活动,因而也就不存在调整因这种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了.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如果认为行政法的产生必须以三权分立为前提,那么,不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就无法解释了①。
”诚然,社会主义国家鉴于三权分立本身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过程方面存在的缺陷,不搞权力分立,而实行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不搞权力的分工。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包揽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又采取职权分设,职权分工的形式,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权的分工来实现人民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基本行使立法权,各级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在三权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法定权。
这种不平行的分权关系不仅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相互独立和相互抗衡不同,而且还有利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和互相监督。
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权力的分工,而有权力的分工,就必然要有关于各个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该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而且还存在着以根本大法作为基础,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最后,古代中国缺乏孕育行政法的母体—民主和法治,而这一点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行政法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母体里才能得以孕育产生,而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专制政治及文化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不可能存有丝毫的民主和法治.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一个建立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基础上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这种经济结构必然将人与土地紧紧相维系,从而形成以家族为基石的宗法家族社会。
这种分散经营而又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有紧密的社会联系。
而根据社会经济越分散,所要求的政体结构越集中的原理,其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
这一集权国家将“家”和“国”统一起来,皇帝被视为全国的“家长”,于是“家”便成为全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而个人则隶属于家庭等级系列中的一员,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切行为都定格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框架之中。
在这里,个人的价值受到极大的淇视,沉重的义务枷锁钳制着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习惯于等级差别,服膺权威、崇尚权力、重视集体而无视个人,事事以道德为饭依的文化观念。
同时,为了巩固以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为基础的集权政体,历代统治者都重农轻商,极力抵制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经济意味着交换关系和平等价值的侵蚀,它将破坏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宗法家族社会和瓦解以小农生产为主体的自然坛齐,而宗法家族社会和自然经济的解体势必动摇集权专制的政体.可见,正是自然经济的闭锁,宗法家长制的世袭,君主专制统治的禁锢,义务本位观念的熏陶彻底窒息了民主和法抬的生存机制.而没有民主和法治,则不可能有共和制及共和制政体的分权制,限任制和选举制,更不可能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因此古代中国没有行政法。
二、旧中国行政法的变异1840年鸦片战争的洋枪洋炮轰开了千年闭关锁国的封建王朝,中国才开始迈进近代的门坎,走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道路。
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由于其先夭的不足,远非封建官、商、地主、高利贷者四位一体的对手。
尽管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中华民国,但不久便沦为北洋军阀的统治.北伐之后,国民党重新登上政治舞台,然政权又落入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手中。
在国民党统治期间,虽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口的宪政思想颁布了宪政文件,实行五权制(即国家权力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分别行使),同时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令,并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
由于旧中国乃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地主官僚经济仍十分强大,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在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取向。
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的集权统治,虽打着资产阶级民主的旗号,炮制宪法,实质是在维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限制和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搞人治和专制.行政法院仅有一个设在中央,只有二十多人,一年只办儿十件案子,且基本上都是“原告之诉驳回”,根本谈不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三、新中国行政法的缓慢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虽不曾有过西方国家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转变,却经历了另一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因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尚不足,便仿效前苏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颁布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却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行政活动尚缺乏法律控制。
然而,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法律受到了轻视,法治被否定,政策代替了法律,并在随后的“文革”时期愈演愈烈,乃至登峰造极,民主和法治渗遭践踏和抛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已“无法无天”,又何从谈得上行政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视。
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成为行政法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
新宪法重新确认和发展了作为行政法制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职权的划分与制约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
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适应新的形势和情况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纷纷建立,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