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结合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等领域以及金融、经贸、文化创新等。
第三条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应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以用为本,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多方培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在我区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进步中能够发挥领军和团队核心作用,与我区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实际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五条鼓励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可协商以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重点引进下列人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何梁何利奖获得者。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024年宁夏人才引进政策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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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引进(一)选调生对录用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7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对愿意直接到乡镇(街道)工作并干满3年以上的博士、硕土定向选调生,再给予3万元基层工作补贴,但均须在宁夏工作5年以上。
(二)优秀在读博士预引进计划凡优秀在读博土研究生,可与宁夏企事业单位提前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1—3年,毕业后在宁夏服务不少于5年。
(三)引才住房保障1.宁夏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与之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其中“两院”院士等A 类人才给予安家费220万元;“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给予120万元;“青年千人”“青年万人”等C类人才给予60万元;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等D类人才给予30万元;全日制博士等E类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其中凡全职引进到企业、固原市及9个贫困县(区)从事本专业科研和技术工作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的安家费上浮30%。
2.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其中C类及以上人才住房面积150—200平方米, D类120—150平方米, E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在我区全职工作满5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3.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C类及以上人才每月3000元, D类每月2500元, E类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可发放5年。
4.对未享受住房(拥有产权)、在我区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给予购房补贴, C类及以上人才每人50—100万元、D类每人40万元、E类每人30万。
(四)引才工作补助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地方企业工作,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助,到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
(五)科研启动资金凡是全职引进宁夏企事业单位五类人才,自治区财政给予科研启动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宁党办[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4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时对加强人才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把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抓好全区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人才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小环境”,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8日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工作,努力建设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小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深刻认识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人才发展“小环境”相对于全国人才发展大环境而言,是指自治区、市、县 (区)、乡镇(街道)和各系统、各部门(单位)内部形成的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用人导向、体制机制、制度措施、条件氛围等要素的总和。
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发展大环境建设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参事来宁调研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参事来宁调
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13]6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参事来宁调研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3〕68号)
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国务院参事调研组一行7人拟于10月19日-25日在我区就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问题进行调研。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关于生态文明建设。
1.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情况,已取得的进展、成绩和经验;
2.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3.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薄弱环节; 4.对今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关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1.水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2.黄河水污染状况、监测技术和治理情况; 3.对今后水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战略建议; 4.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6•【字号】宁政办发[2012]223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2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为更好地发挥国外智力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适应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和自治区的总体规划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是我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十一五”时期,我区引智工作以“按需引进、优化结构、创新方式、讲求实效”为方针,大力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改善引智发展环境,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促进了引智工作的发展。
实施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281项,聘请外国专家1200余人次,选派出国(境)培训团组63个,培训近1100人次。
有28名外国专家荣获宁夏政府“六盘山友谊奖”,3名外国专家荣获中国政府“友谊奖”。
同时,我区引智工作也面临着引智规模不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聘请外国专家难度大、高端外国专家少、经费投入不足、引智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外国专家市场服务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
浅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国际人才派遣工作
大幅增 加 ,大学生 就业难 的问 为派遣人才提供职业安全、 卫生 不断深 入 开展, 更多国 ̄L. 中 T J -
题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 条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 介服务项目也必将开展, 按 这就为
从宁夏 2 0 年春季人才交流 时发放工资。 07 与其他自行赴国 外 宁夏培育和建设国际人才市场 大会求职现场来看 ,60多个 工作人员相比, 40 被派遣人才的合 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节之 间 的一种调 配手 段 ,是一 业生 的就 业渠道 ,在 一定程 度 数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不好 , 大
套完整的国际人才发展服务体 上缓解就业压力 。 部分基层人员特别是社会人员 系, 包括人才吸纳、 培养 、 派出、 ( 促进宁夏人才产业 的 很难有 机会 出国( ) 培 I 二) 境 接受 l o 招 回 等 全 过 程 的 跨 国就 业 服 发 展 国际人才派遣工作的开展, 可以
公务员招考 岗位与报名人数 比
二 、 当前 和今后 一个 时期 ( 是对宁夏引智工作的 国际人才 派遣 市场 需求 四) 例为 15 ; :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有 益补 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 , 国
岗位有 100多人竞争;宁夏 法权益可以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30
:
务。 目前 , 宁夏回族 自治区除在 国际人 才派遣 通过 引导 人 使 宁夏 更多 的人力 资 源 “ 出 走 建筑等少数行业领域向国外输 才产权的流动,提供专业化的 去” 利用在国外工作的机会学 ,
优惠政策分类
国外、港澳台及国内企业在银投资相关优惠政策分类近年来,随着中阿经贸论坛永久会址的设立、面向东北亚开放的加速、临空经济的发展、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及银川—首尔直航航班通航,银川市对外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外商在银投资成为银川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增长极,及时梳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银川未来发展十分重要。
一、政策分类经过与国家商务部外经贸司、宁夏自治区商务厅、区外汇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建设厅、区国土资源厅、银川市经合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核实,目前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在外商、港澳台商贸投资方面没有单独出台有倾向性的优惠政策,外资与内资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外资在一些领域投资还有限制,因此,特从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三个层面梳理内、外资企业来银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如下表:政策出处适用企业/产业类型财税优惠金融支持产业投资/专项政策支持土地优惠商贸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人才支持国家层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以下产业承接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加工贸易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
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
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
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宁党办[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2005年8月2日)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 1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自治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切实有效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1、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到基层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2、把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3、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制度。
人事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教育厅每年要安排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支教服务期限为1~2年。
4、坚持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每年要通过推荐、考试,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
5、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自治区团委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从2005年起连续利用5年时间,会同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每年招募4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工作(主要从事支教),其中安排100名定向支农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宁服务工作厅际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宁服务工作厅际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宁政办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宁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事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学人员回宁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各地参照本制度,做好吸引留学人员来宁服务工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宁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和服务是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内容。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建立有效的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服务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效率,更好地开展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宁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宁)工作服务的方针、政策;沟通、分析全区留学人员回宁工作和服务的情况;为做好留学人员回宁工作和服务的工作提出政策性和指导性建议、意见。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市人民政府等11个部门和单位。
人事厅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为联席会议副组长单位;人事厅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组长,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组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部门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1998]6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1998〕66号1998年8月11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自治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组成。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南府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和对外联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创业、工作的综合服务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主要方式:(一)到南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南宁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市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等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考核指标,积极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发展与挖掘就业潜力协同。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在推进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等传统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积极发展枸杞、葡萄酿酒、生态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宁政办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99号2001年5月2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文形式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主要有: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代字“宁政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全局性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发布重大决定和命令,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表彰决定,批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指示、报告等。
(二)代字“宁政干发”,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干部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承办和制发文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宁党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2009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结合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单位必须把用才、育才、引才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主体,要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创新内部激励机制,落实人才待遇,确保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引得进、发展快。
第二章稳定和使用现有人才第四条实施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建设工程。
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等,建设一批层次较高、优势明显、环境良好的人才高地和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团队。
经考核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人才高地前五名的,每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团队的科研项目。
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纳入自治区高级专家库,邀请参与重点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决策咨询、高层次人才选拔等活动,并在学术交流、申报科研项目、配备助手及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鼓励人才兼职兼薪。
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除外),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来宁投资,不断提升我区利用外资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放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措施。
吸引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创意领域。
结合自治区“引金入宁”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外银行在宁夏设立外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探索外资进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电信,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旅游休闲等领域的途径。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外资参与我区重大工程建设。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区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资金,参与各级科技创新券的服务供应和购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一)现代金融业。
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对在宁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二)旅游休闲业。
支持实施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一卡通”。
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休闲农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等新业态,推进产村融合、产城(镇)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包括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作为国家公派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并在某个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在国外学有所长,为我区急需的专业人员。
留学人员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条高层次留学人员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一)高新技术产业、我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服务的主要方式:(一)到我区各类单位任职或兼职;(二)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四)接受国内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或委托国内有关单位开展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五)到我区进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联系外国专家来我区举办学术会议,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六)依托国外条件,帮助我区培养各类人才;(七)利用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身份等形式,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为国内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需要时可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九)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进入我区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十)到我区驻外企业、机构工作;(十一)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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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宁战略,鼓励和引进留学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多种方式来宁工作或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引进各类留学人才
(一〉留学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留学人才为我区服务,对调整我区人才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要围绕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留学人员来宁施展才华,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区实际,重点引进煤炭、电力、
石化、冶金、机械、轻纺、医药、建筑建材等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优秀人才;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新材料、生物工程、特色医药、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以及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世界经济与贸易、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把引进的留学人才纳入全区人才资源开发的范围,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流动、契约式使用人才的新模式。
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区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四〉可以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五〉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h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
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证明身份,并享受相关待遇。
持中
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区常住户口的,凭《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它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六〉简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
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宁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
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七〉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宁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对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属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
对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
随迁子女在自治区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从优确定留学人才的基本待遇
〈八〉留学人才来宁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
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
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到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入股、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付给报酬。
〈九〉留学人才来宁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留学人才来宁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留学人才配偶来宁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一〉引进的留学人才来宁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凭《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和涉外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对来宁工作较长时间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要安排适当的探亲假期。
四、营造有利于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二〉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创办企业,凭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
留学人才在宁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留学人才来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
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对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可申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三〉尊重留学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
留学人才在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
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鼓励留学人才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十四〉加快留学人才创业园的建设,为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与服务提供基地。
建设和发展创业园,是为留学人才提供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7号)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创新,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与社会参与紧密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抓住机遇,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使其成为吸引海
外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与服务及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基地。
创业园在为留学人才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时,实行“一门式”服务,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收益分配等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努力为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留学人才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
留学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十六)对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
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自治区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引进留学人才到宁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七)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宁期间取得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
对来宁留学人才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五、加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把引进留学人才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总体部署,落实责任,完善政策。
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留学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引进留学人才的规划,负责对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和宏观管理。
各级教
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为留学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九〉要加大对引进留学人才的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引进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留学人才工作。
(二十〉要高度重视留学人才工作网络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留学人员网络窗口,并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留学人才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宣传和引智活动,重点介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引智政策、科技信息、产业资讯等,以吸纳广大留学人才来宁投资创业、贡献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