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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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3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放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原省定或委托市物价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收费一并放开,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doc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9〕6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412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校的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同意适当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普通高校专升本及普通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均为120元/生,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用40%,市、县招办留用60%(具体分成比例由市、县商定);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为120元/生,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用50%,报名点留用50%;普通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报名费为40元/生,专业加试费30元/生·科。
普通高校招生考务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每人次0.8元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
该项费用包含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存部分之内,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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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20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209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现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
除取消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自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取消、降低以及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备注一、取消的收费项目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政府采购机构2对自有、共有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收取相关的费用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名称包括:“空间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等3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事务所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4主持调解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5就业协议书鉴证服务费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二、降低的收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6〕177号文收费标准基础上降10%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6〕177号文收费标准基础上降10%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文收费标准基础上降20% 4雷电灾害评估费防雷服务机构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9〕89号文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三、放开的收费项目商标代理收费商标代理机构2专利代理收费专利代理机构3跨区机收作业中介服务费农机部门或相关中介组织4二手车(原为旧机动车)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县二手车交易市场过户中介服务费是否放开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情况确定5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6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汽车维修企业——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建市[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3〕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 [2010]192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推荐一家培训机构和相应的授课教师(10名以上),并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批确定的4家培训机构和相应授课教师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均于6月10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本市企业通过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新系统(6月上旬启用)办理注册、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精神,二级临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同步进行。
2013年5月20日附件: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安徽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7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73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基地运行管理,加快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的场所、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及相应的硬件设施,能开展在线培训和互动交流,具备网上报名、网络学习、在线考试、审核验证、用户管理等服务功能;(二)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三)有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四)具有在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化产业、现代管理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训基础,每年可培训不少于1500名上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二、申报单位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皖价费[2003]24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2002年10月21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2]5号)悉。
鉴于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考试考务工作,为了补偿考试成本,以收抵支,确保国家和省规定的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为:1、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45元、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科55元.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另加收上缴部分;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面试每人100元。
二、报名考试费收取分成比例,省留50%;市县提留50%(在省里设考场的,市县提留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面试费谁组织谁收取。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开展考试中的命题、制卷、组织报名等考试考务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
三、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不得再向参考人员收取报名费、复审费、资格审查费等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4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12号文中涉及到本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结束——。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和实施要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负责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省直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具有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且当年普升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到省里接受专业课强化培训。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单位、全市(含县)具有建设工程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
从2002年开始,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二)继续教育对象全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
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省建设厅组织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四)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
㈠具体形式⑴参加培训、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⑵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⑶参加学术会议合肥01 淮北02 亳州03 宿州04 蚌埠05阜阳06 淮南07 滁州08 六安09 马鞍山10巢湖11 芜湖12 宣城13 铜陵14 池州15安庆16 黄山17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11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115号)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报来《关于明确医疗收费的请示》(弋院〔2010〕64号)、《关于申请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弋院〔2010〕65号)、《关于核定“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院办字〔2010〕34号)和《关于申请调整双气囊电子小肠镜等项目收费的请示》(院财〔2010〕6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和调整经皮椎体成形术(33150105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高压氧舱治疗(310607001)、急救单独开舱治疗(310607004)等价格暂不调整。
二、为减轻病人痛苦,降低医疗安全隐患,同意将“灌肠器”列为手术前的“除外内容”。
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灌肠器”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灌肠器价格按医疗机构的进价加现行规定的差率执行。
使用灌肠器后,不得另行收取灌肠费用。
三、根据医药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适当降低癌胚抗原测定(CEA)(250404001)等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
本文自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
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3.14
•【字号】皖价服函[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
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3〕4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收费标准的函》(建设计函〔2013〕62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规定,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8元。
核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4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8元。
包含考试发证、实习实验等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类培训所需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请你厅加强和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督促并指导相关培训机构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时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八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三联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三联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
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04
•【字号】皖价费函[2008]92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三联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9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安徽三联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198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民办教育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安徽三联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文科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科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文科、理科和艺术专业的分类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执行。
二、安徽三联学院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未实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安徽三联学院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皖价服[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规范收费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培训收费相关政策(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二)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
其中:1.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职业资格类(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评价类、职业准入类的职业资格)且培训市场没有放开、竞争不充分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或政府补助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3.经批准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4.在资质、资格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市场竞争充分的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皖价服〔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6〕6号各市、县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皖政〔2015〕135号)要求,现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皖政〔2015〕135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涉及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改为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故取消《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重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2号)核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对应的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省地震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涉及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并取消。
二、根据皖政〔2015〕135号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涉及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故取消《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规备〔2015〕91号)核定的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对应的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省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涉及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并取消。
三、根据皖政〔2015〕135号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涉及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故取消《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4〕173号)核定的协议出让、协议转让矿业权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颁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颁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皖价费[2003]190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颁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3]190号2003年7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报送安徽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草案)的函》(皖质函财[2003]89号)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精神,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收费行为,经研究,重新颁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计量检定成本构成和收费标准核定原则,本着既要有利于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有利于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既要考虑计量检定成本,又要充分考虑受检、送检单位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核定安徽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政策,按照国家颁布的规程开展检定,不得自行调整检定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得在检定费外收取检定报告书等其他费用。
各计量检定单位对计量器具检定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定,重复收费。
三、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下列检定时,不得收费。
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由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计量检定抽查任务开展的市场抽检;2、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定;3、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定的;4、已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维修后再次检定的;5、未按要求出具计量检定印、证的。
四、为了便于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开展对当地的计量器具统检、强检,包括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抽检业务时,应向社会公布计量器具项目和检定周期与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皖价费函[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2〕172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交财函〔2012〕447号)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
同意我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费标准为:(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理论考试一科(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每人每科65元(其中:考试费50元,考务费15元);实际操作《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考试费每人330元(其中:考试费323元,考务费7元)。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理论考试二科(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其中:考试费50元,考务费20元);实际操作《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考试费每人335元(其中:考试费323元,考务费12元)。
二、本文核定的考试收费含实际操作中消耗材料和发证等费用,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严禁收费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以及考试机构服务咨询电话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应急救护培训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14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应急救护培训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应急救护培训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144号)省红十字会:你会《关于申报核定应急救护培训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皖红秘〔2008〕22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应急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171号)核定的应急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现核定正式标准为参加应急救护培训人员每人每期(每期课程为18个课时)55元。
所收培训费应主要用于培训、教材、学员实习教具、应急救护培训合格证等费用开支。
二、上述应急救护培训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级红十字会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应急救护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缴库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各级红十字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只收费不培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30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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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文号: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3]46号发布单位: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4日执行日期:2013年03月14日有效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3〕4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收费标准的函》(建设计函〔2013〕62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规定,核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8元。
核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4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8元。
包含考试发证、实习实验等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类培训所需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请你厅加强和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督促并指导相关培训机构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时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