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进口交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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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进口交易1、答:我方拒绝开证有理。

《公约》第18条的规定,该合同是否成立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这宗进口交易是“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尽管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但是我方尚未答复,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2、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①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②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这个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即不可撤销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即卖方接受发盘的期限),卖方有理由信赖买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此项信赖行事。

卖方如认为按买方发盘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则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1、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

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某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2、责任在我方。

因为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而且此交易并非凭样买卖,故责任在我方。

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赔偿买方损失。

●某自行车厂向菲律宾出口自行车3、该厂在本案例中的行为为实质上是违背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即品质条款的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买方有权拒收50辆黑色自行车、要求卖方赔偿,也可以要求出口商补交50辆湖蓝色自行车。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4、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规格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规格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5、买方有拒付的权利。

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违反国际贸易合同德品质条款。

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影响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某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出售某种商品1000箱(1)答:(1)溢短装条款。

(2)1000×(1+5%)=1050(箱)1000×(1-5%)=950(箱)
(3)150×1040=156000(美元)●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数量为100公吨(2)、答:(1)100=x(1+11%)÷(1+9%) x=98.198(2)98.198×(1+5%)=103.1079<104所以,104公吨不符合合同规定。

(3)取出104-103.1079=0.8921(公吨)。

●某外贸公司出口打印机1000台1、银行拒绝有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30条b款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也就是说,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此案例中,打字机的数量是以个数来计数的,因此,不适用此规定。

●某出口合同规定糖水橘子罐头每箱24听2、买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包装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出口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包装条款包装货物,不可更改包装方式,不可遗漏包装标志。

有一家罗马尼亚1、答:双方都想减少自己的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DDU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要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对出口方而言,在采用CIF术语成交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比DDU 术语小;同样对进口方而言,正好相反。

●我国出口公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服装一批2、答: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CA 术语下,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上海码头的仓库。

显然风险已经发生转移,所以A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义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广东某进口公司向南太平洋岛国国瓦努阿图1、答:银行会拒付我方提交的单据。

因为信用证要求不能转运,而我方提单显示通过香港转运,明显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造成单证不符。

●2、答:银行拒付无理。

根据《UCP600》第四十六条C款之规定,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

●某出口商品CFI价格为1200美元(1)、答:CIF=1200/(1-0.63%×110%)=1208.37(美元)保险金额=1208.37×110%=1329.21(美元)保险费=1329.21×0.63%=8.37(美元)保险费:CIF—CFR=1208.37—1200=8.37(美元)答:该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329.21美元,保险费为8.37美元●。

我国某出口企业向没过出口服装一批USD(2)答:保险金额=CIF×110%=USD10×5000×110%=USD50000×110%=USD55000.00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USD55000×(0.5%+0.2%+0.5%)=USD660.00●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汉堡某一条件向德国出口针棉织1、尽管我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但是由于货物受损原因是船上淡水管道渗漏造成,不在水渍险承保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我国某企业以CIF术语出口货物2000箱2、遭受飓风的200箱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货船触礁的另外300箱货物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因为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某货轮满载货物从上海港驶往阿联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三项:(1)有危及船、货共同的危险存在;(2)船方为共同安全或为完成航程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施救行为;(3)因施救行为所作出的特殊牺牲支付的额外费用是有效的。

500箱货物被大火焚毁、轮机舱设备被火焚烧报废,修理费用属于单独海损;800箱货物被水浸泡、拖船费用、船员额外工资与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牛肉罐头2·2美元一听(1)、答: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20×(1-110%×0.3%)=2.19美元●某出口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每箱35美元FOB青岛(2)、答: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5+5)/(1-110%×0.8%)=40/0.9912=40.36美元
●某公司以每顿1000美元CIF价格出口某商品(3)、答:FOB=CIF-F-I=1000-100-1000×
0.1%=899美元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899×6.80-5000-500)÷5500=11%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5000+500)/(1000-100-1)=5500/899=6.12元/美元●某出口公司出口某商品报价CSD100每件FOB上海含2%佣金1)、答: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1-佣金率)=100×(1-2%)=98美元佣金=含佣价×佣金率=100×2%=2美元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00/(1-2%)=102.04美元不是102美元某外企业于英商达成一笔交易1)、答:CFRC3%=CFR/(1-佣金率)CFR=6600×(1-3%)=6404美元CFRC5%=CFR/(1-佣金率)=6404/(1-5%)=6738.84美元2)、答:我业务员应该以CFR对外支付佣金佣金=含佣价×佣金率=500×450×2%=4500美元购买支付佣金所需的人民币=4500×680÷100=30600元以FOB对外支付佣金佣金=含佣价×佣金率=500×(450-29)×2%=4210美元购买支付佣金所需的人民币=4210×680÷100=28628元外汇净收入=CFR-F=500×(450-29-9)=206,000美元●某出口公司向英国某商出口商品对外报价FOBC2%上海每箱800英镑(8)、答:FOB=FOBC2%×(1-佣金率)=800×0.98=784美元FOBC5%=FOB÷(1-佣金率)=784÷0.95=825.26美元●某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出口总价为10万美元(9)、答:FOB=CIF-F-I=100,000-4000-100,000×110%×0.1%=94,900美元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720,000/94900=7.59元/美元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94,900×6.8-720,000)÷720,000=-10.37%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1、答:我方汲取的教训:(1)、CIF术语下,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限,我方应该承担责任;(2)我方租船订舱时间比较仓促,发生车祸,导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需要改证,在业务中比较被动;(3)业务员在处理业务危机时,不够老练,因为信用证业务,银行是不管实际货物状况,只是审核单据,可以在结汇后,再与客人商谈索赔问题,争取主动。

如何可以避免损失:(1)抓紧时间出运;(2)等结汇后,再与客人商谈索赔问题;(3)以后业务可以使用CIP,提前转移风险。

●某德国客商对我国某出口公司的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为每公吨300欧元2、答:可以接受因为我方出口报价是:CIF=(1980+600+100)/9.2809=288.76欧元德国客户出价300欧元每公吨>我方报价288.76欧元我方可以接受。

●我国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答: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承担的共同付款责任。

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负第一付款责任。

本案例开证行倒闭,外资银行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2、答:开证行处理正确。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银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为依据,决定是否付款,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3、答: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规定,尽管付款交单属于商业信用,但是在这笔业务中,是代收行决定借单给进口商,我出口方没有作任何授权,所以代收行在付款与退单之间做出选择。

●我国某企业与日本A公司签订出口稀土的外销合同1、答:出口企业业务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由于国家调整外贸政策,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回避的事件,也不是交易双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可以要求免责,解除合同。

●A与B签订了进出口合同2、答:法院不会受理A公司的请求。

因为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已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排除了司法对本案件的管辖。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A公司应按裁决执行,否则B公司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装船日期和信用证日期1、答:(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贸易公司就出售五千公吨大米签订出口合同2、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银行的付款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的,所以要求交付的单据严格做到正确、完整,特别强调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才能保证及时收汇,若有不符之处,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为CIF条件,显然是由卖方预付运费,提单中未显示此项内容,造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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