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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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含答案)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 按份之债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6. 典权7. 法人8.请求权9.留置权 10.承诺 11. 民事法律行为1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3. 禁治产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紧急避险23.民事法律关系 24. 诉讼时效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28. 提存 29. 不安抗辩权 30.形成权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5.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要件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0. 简述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1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1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三、论述题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参考答案1.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徽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许泽杨陶钟太朗摘要本文试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历史演进为线索,对此类法律行为之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并得出结论: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在特定行为作出之前其处于无效之状态,并认为以未定之无效或不确定之无效命名之更为准确。

关键词效力待定特定行为未决之无效不确定之无效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07-02一、关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我国较权威的民法学教科书中,多有类似的经典表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又可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确定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这样的经典表述,自我们当学生始,均被奉为圭臬,丝毫未有所质疑。

二、“效力待定”——长期的困惑初时,当被问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相关问题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在特定人予以行为之前,是不能确定的,其效力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

但后来发现,若作深一步理解,此种解释却不尽合理。

具体言之,在特定人未作追认之前的效力待定状态,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例如:某甲(未成年人),将其祖父赠与其的古董拿到古玩店出卖,店主某乙虽明知某甲为未成年人,但以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购买,此为一种显然的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

那么,在甲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之前,乙是否已经获得该古董之所有权,面对此一设问,可能会有这样的回答——“尚待确定”,但是,据此“尚待确定”就说明了此时乙并不是古董之所有权人,古董所有权并未发生主体之变化。

于是,这样一种判断可以做出,在特定第三人做出特定行为之前,所谓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本身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欲求之利益安排的,即是当事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生效。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一、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民法习题——第7章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宪法1、法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5)提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2、法的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的作用(一)法的社会作用1)法律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方面的作用。

(在政治上,用法律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在经济上,用法律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在思想道德上,维护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使得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能正常面有序的进行)(二)法规范作用1)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告示作用)2)法律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和评价尺度,使人们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评价作用)3)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彼此应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4)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具(有教育、警戒、鼓励、示范作用。

)4、法律精神:正义(指点的上善良的品行得以伸张,合理的行为得到保护,而邪恶得到谴责和制裁);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到方面处于同等到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自由(指的是人人都可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干预、限制和否定);民主(指多数人的统治)。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20分)1、民事法律关系2、代理3、肖像权4、民事责任5、合伙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B、王某将李某打伤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4、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A其生父B其生母C其奶奶D其生父生母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B1998年5月10日C2000年5月9日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A共同代理B单独代理C再代理D法定代理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

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简称为行为能力,通常按照年龄来进行划分。

如果达到规定的年龄,却因为智力或者残疾问题导致的不具备行为能力的,需要由监护人向法院申请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是怎样的

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是怎样的

民事⾏为和准民事⾏为是怎样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民事⾏为能⼒的⼈实施的民事活动才具有法律效⼒的,具有民事⾏为能⼒的⼈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为有很多,那么民事⾏为和准民事⾏为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为民事⾏为是以意思表⽰为要素发⽣民事法律后果的⾏为,民事⾏为⼜称为法律⾏为。

这种⾏为包括民事法律⾏为、⽆效民事⾏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为、效⼒未定的民事⾏为。

民事⾏为成⽴与⽣效的关系民事⾏为的成⽴与民事⾏为的⽣效是两个既有联系⼜有区别的概念。

其联系在于:民事⾏为的成⽴是民事⾏为⽣效的前提。

⼀项民事⾏为只有成⽴以后,才谈得上进⼀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多数情况下,民事⾏为的成⽴与民事⾏为的⽣效在时间上是⼀致的,即在民事⾏为成⽴时即具有法律效⼒。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为的成⽴与⽣效不具有时间上的⼀致性,即⼀项民事⾏为已经成⽴,但却尚未⽣效。

其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

民事⾏为的成⽴着眼于民事⾏为因附和法律构成要素,⽽在法律上视为⼀种客观存在;民事⾏为的⽣效着眼于成⽴的民事⾏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取得法律认可的效⼒。

(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为的成⽴以意思表⽰的成⽴或者意思表⽰⼀致为要件;民事⾏为的⽣效要件,则包括民事⾏为能⼒规则、意思表⽰⾃愿真实规则、⾏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

民事⾏为的成⽴要件着眼于表意⾏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后来的意志;民事⾏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的意思表⽰的效⼒。

(3)发⽣的时间不同。

民事⾏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效。

(4)效⼒不同。

民事⾏为成⽴即⽣效的,当事⼈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为成⽴后不能⽣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后未⽣效之前,当事⼈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错责任。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民法学简答题 (1)

民法学简答题 (1)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

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4X学时:128学分:8开课学期:第二、三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民法学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

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构成整个法学专业理论的基础。

民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课程讲授效果的重要方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民法(上)(总论部分、人身权部分)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其中涉及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下)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法总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法等内容,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学科教学计划,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已经开设为独立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民法学课程中不再进行重复教学。

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

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难点: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三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二、民法学的体系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法渊源的含义二、制定法三、习惯四、判例五、法理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思考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

浅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浅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具备 生效要件 ,则 民事行 为当然具 有完全 的效力 ,法律 上 问当事人意 思如何 而当然 不生效 力,既不 需要 当事人 主张 无须特 别规 定。而 具备成立 要件 ,不具备 生效要件 时 ,严 其无 效 ,也 不需要经 过任 何程序 。此与 民事行 为的撤 销或 格说 来本应 一律无 效 。但 民法基于 立法政 策考 虑,依所 欠 解 除须依 当事人 的意思 并经一定 程序 ,均 不相 同 。需 说 明 缺生 效要件 的性质 而区别 对待 。它所欠缺 的要件 属于有 关 的是 ,无效 的 民事行 为系当然无 效 ,不 待法 院或仲裁 机构 社会 公益 ,则使其 当然无 效 ;如 仅仅关系 当事人 之 间的利 之裁 判 ,但 当事人对 于其 是否无 效有 争议时 ,不妨提 起无 益 , 则使 之 可撤 销 ;如只 属 于程 序 上 的欠 缺 ,则 使 之 效 效 确 认 之诉 ,请 求法 院予 以确 认 。 力 未 定 ,使 其 有 补 正 的余 地 。 第 四 ,这 里所 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 行为确 定 的完全 不发 2 民事行为 的无效 . 生法 律效 力 。无 效的 民事行 为,不仅 于其成 立时不 发生法 2 1无 效 的意 义 。所 谓无 效的 民事行 为 ,指 因欠缺 民 律 效力 ,此后亦 绝无再 发生法律 效力 之可能 即其 不生效 .
为不 具备成立 要件 ,谓民事行 为不 成立 ,或法 律行 为不 成 约 束 力 。即 明 定 自始 不 生 效 力 。 立 ,均 无不可 。实 际上等 同于 当事 人未实 施任何行 为 ,当 第三 ,这里 所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行 为 当然 的完 全不 发 然 不涉 及 有 效 、无 效 、撤 销等 问题 。具 备 成立 要 件 ,且 生法 律效力 。无效 的 民事 行为 ,其无 效属 于 当然无效 ,不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6、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7、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8、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

9、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姓名权。

10、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11、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2、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13、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4、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5、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17、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8、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19、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应具备的条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以书面形式作出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 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14.许某(15岁)与袁某(35岁)签订了一份 买卖游戏机合同,由许某将其2台游戏机 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对该合同的分 析,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B.该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C.袁某无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D.即使袁某订合同时知悉许某尚未成 年,袁某也可要求撤销泫合同
附条件、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将下列概念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大到小 依次排列:(列表)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 3、事实行为 4、行为 5、事件 6、民事法律事实 7、无效民事行为 8、合法民事行为 9、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0、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11、不合法民事行为
甲与乙是同胞兄弟,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以下事实,问法 院将如何处理? 1、甲与其妻是表兄妹关系 2、乙与其妻的婚姻是在乙胁迫的情况下形 成的 3、甲父生前为了逃避对丙的债务,将一部 分财产赠与知情之丁 4、甲父生前欠戊赌债2万元 5、甲胁迫乙作出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6、甲将自己的一辆走私车卖给乙,并谎称 有进口批文且已交关税
52、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下 列合同中,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 行为的有( ) A.民间借贷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仓储合同
48、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相比 () A.二者法律效果一致 B.二者原因不同 C.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 束力,被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法律的约束力 D.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权利人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2.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 )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B.人民法院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D.祖父母3.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

A.3 个月B.6 个月C.9 个月D.1年4.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上海铁路局B.北京市邮政局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D.广州白云机场5.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A.9个月B.1年C.2年D.4年6.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重新计算B.不再计算C.继续计算D.届满7.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 )。

A.单独责任B.按份责任C.并行的连带责任D.补充的连带责任8.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9.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聋子B.瞎子C.傻子D.瘸子10.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

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1)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1)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1)——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效力内容提要: 1、民法学提出行为效力问题,是为了评价行为人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需要法律行为概念,是为了界定系争行为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行为的效力问题只存在于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内容的行为。

2、所谓双方行为,应为须特定人以特定行为配合方可实现效果意思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单个行为,配合其完成之特定行为是双方行为的条件,不是双方行为的组成部分。

3、法律行为的积极效力包括许可追求实现效果意思和实现效果意思。

前者为许可效力,后者为实现效力。

4、法律行为效力有统一的法理根据:公权利禁止侵害,私权利意思自治。

一法律行为概念(一)行为效力和行为效力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了可支配稀缺资源的归属。

行为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是可以实际损害归属于他人的稀缺资源的手段。

任何社会都必须维持一种社会赖以存在的秩序,都必须对行为作出评价。

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对行为的评价标准。

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都会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对该行为——其实就是对该行为的事实后果——的评价,即法律后果。

如:某人去商店购物——事实后果是某人到了商店;法律后果是该行为属某人正当行使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是肯定的。

又如:某人骑车不慎撞伤他人——事实后果是他人被某人撞伤;法律后果是某人与伤者发生了侵权之债。

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是否定的。

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

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

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

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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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别:
一、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例如,擅自出卖他人的物,以他人的房产设立抵押,让与他人的债权等。

无权处分行为有以下特征:(1)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2)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事宜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则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不应发生效力。

为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和维护取得权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确定效力的条件。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无权处分行为不限于订立合同,还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单方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有三种:
1、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的,自始发生效力。

权利人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均可。

关于追认的方式,较多的学者认为,追认为不要式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追认应当用民事方法。

2、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人处分时没有处分权,但在处分后可能取得处分权。

例如因为继承或者买受而取得处分权,该处分权自始发生效力。

就同一标的物做出两项以上相互抵触的处分的,仅限最初的处分发生效力。

例如,乙将甲的动产先出卖给丙,后再出卖给丁(均取得间接占有),乙取得动产所有权时,以出卖给丙的处分为有效。

3、对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
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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