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第一套: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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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同一民商事问题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4.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反致:只对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9.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或法院选择规范,是由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10.意思自治说:该理论从契约自由原则出发,当事人主观上应该能够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法律的学说。
11.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更确切的说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民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2.法律规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利用某一冲突规范,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造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简答题和论述题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1)含有涉外因素:①主体中有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国际组织、无国籍人②客体有位于外国的物、行为③内容位于国外(2)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各国民商法立法条例不同(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含“外法域”简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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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概述一、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国际”不仅仅包括国家间,还包括法域间)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性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这是主体);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物、财、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的(客体位于国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内容发生在国外),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的一种方法。
(不管人,管法)如冲突规范等。
(二)直接调整方法:指普遍存在与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用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直接管到人)。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大)(一)冲突规范:构成了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是最核心、基本、重要的部分(小范围)(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越来越重要,优越于冲突规范,更明确、更直接、更彻底(三)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国际私法的前提之一)(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这属于程序性规范,属于诉讼法范畴。
四、国际私法名称(一)德国:民法实施法(二)旧中国:法律适用条例(三)日本:法例(四)台湾: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五)泰国:国际私法(六)国际通用:冲突法(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大陆法系)五、国际私法定义(一)“私法”的解释: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这种通常归于私法一类。
(二)本书给出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综合适用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民商事法律冲突,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于一体的独立法律部门。
六、国际私法法律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二)国内法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古老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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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和种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私法国际统一的两大模式:统一冲突法、统一实体法1)各国国内实体法不同——法律冲突—冲突法冲突法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只要存在不同的私法规定,法律冲突必然存在。
2)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极力寻求从根本上消除法律冲突的办法,即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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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为核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致:亦称为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三.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四.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五.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六.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个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七.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八.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九.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十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十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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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5、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6、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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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国际私法复习1涉外民事法律冲突:对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国际私法:是综合利用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等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一个综合性的独立法律部门3间接调整方法:是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但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51年召开第七次会议,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
第七次会议上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
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我国1987年7月3日交付了接受书,从而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国。
5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6属人法: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身份、能力、继承、亲属等问题,它主要包括英美法系的住所地主义,大陆法系本国法主义两个分支。
7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8系属公式: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9物之所在地法:是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率先提出的,指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物所属法域的法律。
是对物权法律冲突已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适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依据,即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10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的理论基础是场所支配性原则,常用来解决行为方式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包括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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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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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P.1(选)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
P.2~P.3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P.3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P.4 简述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原因。
P.4(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P.4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选)P.5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P.6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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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法条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名解,简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通常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哪些法律形态可以确立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下列四种:(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Domestic Legislation)中形成的。
国内立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有以下几类:1、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3、国内法专用实体规范4、国内法中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二)、国内判例 Judicial Precedence英、美等国,以判例确立法律规范,因此,判例也是它们国际私法的渊源。
这些国家的判例繁多而且复杂,其系统整理和汇集工作,一般是由国际私法学者和学术机构来完成的。
(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关于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目前世界上确立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大体上可分成以下几类: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条约,如1928年拉美21国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公约。
2、关于涉外所有权的条约。
如各种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3、国际贸易条约。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国际运输条约。
如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5、海事条约。
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7、婚姻、家庭、继承条约。
如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死亡人继承准据法公约》。
8、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条约。
如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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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渊源4.法律关系本座说5.连接点的分类6.冲突规范的类型7.准据法表述公式8.冲突问题9.单边.双边.重叠.选择性10.识别11.识别冲突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2.反致13.转致14.间接反致15.法律规避及法律规避构成要件16.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和单一,复合破产制17.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18.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9.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0.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21.国民待遇的内容22.最惠国待遇23.管辖冲突24.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25.不方便法院原则26.平行诉讼27.国际商事仲裁28.国际商事仲裁协议29.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30.仲裁协议有效要件31.法则区别说32.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态度33.国籍商事仲裁与司法的区别34.仲裁条款与合同的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指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主体涉外,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2客体涉外,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内容涉外,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认定标准1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2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的标的物移转出一国国界4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国际私法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3.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2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3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4.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5.连接点的分类: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客观连结点主要有国际、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主观连结点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只不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由当事人商定,而最密切联系地由法官决定,它们主要用于确定合同关系的准据法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静态连结点就是国定不变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和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和法院地等;法律概念如国籍、住所等。
6.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接点在内国还是外国3重叠性冲突规范,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4选择性冲突规范,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7.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8.冲突问题:1属人法,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际和住所为连结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可又分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的地方的法律3行为地法,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分为:合同缔结地法b合同履行地法c侵权行为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e立遗嘱地法4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5旗国法,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9.单边: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使用某种法律的冲突规范。
重叠:连接对象所指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选择性: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选择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10.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1.识别冲突: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用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12.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该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3.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了判决。
14.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已国法,但已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15.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构成要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从规避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3从行为方式上讲必须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4从客观结果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中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
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16.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时,能否把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归入破产财团的问题。
单一破产制,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复合破产制,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1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2地域破产主义,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3折衷主义,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17.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1对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或方式以及就动产设定的抵押,均与不动产很不相同,特别是在继承制度中,许多国家采分割制,对动产与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同的准据法2物权的客体范围,各国从自身的主权或经济利益出发,往往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予以法律上的限制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对在该国境内的物是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能否设置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上述权利的内容如何,此类权利能否转让给第三人,能否继承等,也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来决定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而发生的,并与物之所在地的利益密切相关5物权的保护方法。
18.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贯穿于国际民事诉讼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构成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并具有普遍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原则。
1国际主权原则,表现为司法主权:a司法管辖权b司法豁免权c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d司法协助及其适用的法律e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平等互惠原则3条约信守原则4国民待遇原则5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
19.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基本原则、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20.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指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状况。
21.国民待遇的内容:1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2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