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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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送审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新的法律精神。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增加了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合理使用条款的调整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限制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这有助于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加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这主要体现在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许可费、维权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保护范围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影响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版权法介绍

版权法介绍

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注:此份意见为网文维权组成员(笔名:)(一)总则方面1.法律原文第四条: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修改意见:建议在本句后新增:“不得滥用权利和合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限制原作者人身权,限制修改理由:以阅文为首的一些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很多限制作者的人身权方法,比如绑定身份证、绑定笔名、绑定下一部作品的首发、绑定作者5-10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归属权、绑定作者的网名帐号以及禁止自由发言等强制人身措施。

后本条改为利益(1)修改理由:还修改后本条改为如果要通过前条添加理由现有权利不足,无法制止无良公司通添加理由:作者,改编已经被授权了,修改完全不适合被授权。

修改理由第十六条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动工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相应奖励,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绘画作品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搭建网络平台,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委托作家、画师等非坐班制职业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一、背景介绍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内容1.增加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原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传播权。

修订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一项专有权利,明确规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制作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可以依法要求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2.强化对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盗版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也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并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例如,对于恶意盗版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著作权保护期限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限。

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法人创作的作品和匿名或者伪名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对于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自最后一位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4.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在知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犯行为,并应当及时删除存在侵犯行为的信息等。

5.增加公平使用条款公平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公平使用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平使用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教育、研究等方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修改的过程中从进⼀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了调整,对于保护著作权有能发挥更好的作⽤。

做出的调整如下:(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播权和信息⽹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传播⽅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信息⽹络传播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更好的保护著作权;(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条规定(第⼗⼆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式的转售⾏为。

(⼆)关于视听作品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

我国现⾏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进⾏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法中直接赋予制⽚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为享有“⼆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与原件所有⼈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法。

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条增加了⼀款规定,⼀⽅⾯限制原件所有⼈的事实处分⾏为,另⼀⽅⾯明确规定其适⽤情形——仅适⽤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简介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的概览。

该法律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版权保护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

具体对象包括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摄制作品、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的自然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自然人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发布、发布署名等权利。

著作权的法人权利法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包括公民法人、军队及其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

法人享有与自然人著作权一样的权利,例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终身及50年;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期进行延长。

著作权使用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著作权。

著作权人应当与使用许可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盗版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规定,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布、展览、放映、广播、摄制等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著作权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对于著作权争议的解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为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促进创作与创新的环境发展。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一、背景介绍近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多项内容,旨在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著作权法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著作权法新增内容概述1. 增加了网络转载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 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延长了合理使用期限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著作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期限延长至15年,并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

4. 增加了电子书的保护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子书列为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对电子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对电子书版权的保护。

5. 新增了网络直播的规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音乐、戏剧、舞蹈等演出活动时,必须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三、网络转载规定详解1. 转载必须取得许可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 适用范围网络转载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并被他人转载或引用的情况。

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3. 许可方式许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许可、口头许可、电子邮件许可等。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许可方式。

4. 免费转载如果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明确表示允许他人免费转载自己的作品,那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他人可以进行免费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

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尤其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的形势下,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和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和社会监管中反应强烈。

为有效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那么,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究竟有哪些呢?首先,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是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这也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有了显著提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大幅提升了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也是此次修订的关键所在。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例如,对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给予了关注和回应。

虽然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著作权法的修订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再者,完善了著作权的登记制度。

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优化了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效率,降低了登记成本,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同时,强化了登记的公信力,使得著作权登记在著作权的保护和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既保障了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又防止了合理使用的滥用,平衡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还有,加强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和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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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

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尤其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的形势下,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和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和社会监管中反应强烈。

为有效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中国建立了一系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还没有加入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

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作者出租权”等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此次修法,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介绍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说明中提到,本次修法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是:(1)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如著作权产生时间,“三步检验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2)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必要内容,使其与相关国际条约一致——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3)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委托作品的使用等;(4)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写入法律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2012-3-31 20:15:21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七)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十)改编权,即将作品转换成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或者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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