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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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

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1、直接原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

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

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

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国的著作权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那么,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都有哪些呢?首先,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过去,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显著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数额,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意味着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最高可达五倍。

同时,还明确了法定赔偿的下限,将法定赔偿的下限从 500 元提高到 500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这一调整大大增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作品形式层出不穷。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表述,使其能够更好地涵盖各类新型作品。

例如,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作品范畴,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提供了保护的可能性。

这一修订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创作空间,也为法律应对未来的发展变化预留了一定的弹性。

再者,加强了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比如,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对于保护演员、歌手等表演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也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方式,促进了音乐、影视等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传播方式中的著作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还有,简化了著作权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作品及其分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是现行著作权法施行后,我国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监督管理的原则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相关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论证会。

2010年1月19日、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就现行著作权法修改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汇报。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我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要求作品发表,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然而,为了对作品权利归属提供证明,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

法规著作权法十年后第三次修订,有哪些变化?考生留意!

法规著作权法十年后第三次修订,有哪些变化?考生留意!

法规著作权法十年后第三次修订,有哪些变化?考生留意!
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施行,经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

在互联网时代,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为适应变化,著作权法需要适时修改。

草案将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自媒体方式创造出来的内容,明确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这对于互联网的内容创作,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中展现的作品,能够给予更好的保护。

草案中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则提高到500万元,有望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救济。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本次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专家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

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那么,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究竟有哪些呢?首先,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是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这也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有了显著提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大幅提升了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也是此次修订的关键所在。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例如,对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给予了关注和回应。

虽然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著作权法的修订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再者,完善了著作权的登记制度。

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优化了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效率,降低了登记成本,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同时,强化了登记的公信力,使得著作权登记在著作权的保护和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既保障了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又防止了合理使用的滥用,平衡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还有,加强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和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自2006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列为立法计划以来,该次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10年最终通过之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成为中国的现行法律。

这次修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考量。

首先,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的特别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次修改还设立了网络版权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益。

这一修改对推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其次,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第三次修改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50年,即70年。

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更多创作的产生。

长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以激励创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环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第三次修改对数字化著作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禁止破解技术保护手段、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保护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权益。

第四,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司法保障。

根据本次修改,著作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其作品权益。

同时,对于故意制作、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修改增强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保护期限、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完善和增强。

这些修改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尊重,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

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

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

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

(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

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这是自1990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订。

新修订草案对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新修订草案的内容。

第一,关于著作权的对象范围。

修订草案将删去“作品”一词,改为“表达人类思想的作品”以确保知识的广泛涵盖。

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知识输出和创新的保护,充分满足了社会对知识创造的需求。

第二,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修订草案对著作权的保护期进行了全面调整,将原有的作者终身加70年的保护期限缩短为作者终身加50年。

这一调整使得著作权保护期更加合理,既满足了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知识传播和利用。

第三,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规定,对于网络传播、转载、翻译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加强保护,为网络文化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更加健康、有序的环境。

第四,关于著作权行使方式的规定。

修订草案鼓励多元化的著作权行使方式,明确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多种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这一修改旨在促进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增加了著作权行使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第五,关于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了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明确了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的双方权利义务。

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合同的保障作用,增加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交流和协商空间,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第六,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侵权者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促进了创作环境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新修订草案对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保护知识创造和创新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两处修改使著作权保护更规范

两处修改使著作权保护更规范

定 , 于那 些 尚未获 准在 中 国 出版 或 对 传 播 的作 品来说 , 国拒 绝对 其著 作 中
改决定 。 改后 的《 作权法 》 修 著 自今 年 权 和 邻 接权 提 供 保 护 , 因此 , 述 规 上 4月 1日起 施行 。从决 定 的修 改 内容 定 及 由此 而 采 取 的对 外 国作 品 的事 来看 ,这 次仅是 一次 非常 小 的修改 , 只有两 处修 改 : 、 第 四条修 改为 : 一 将 “ 著作 权人 行使 著作权 ,不 得 违反 宪
法和法 律 , 不得损 害公 共利 益 。 国家
先 审查措 施违 背 了我 国基 于《 与贸 易 有关 的知识 产权 协 议 》 T IS协 议 ) (RP 相关 义务 。 方 的论 战一 度诉 至世界 双 贸 易组 织 ( O 争 端 解决 机 构 , 端 WT ) 争 中国知 识 产 权 法 的某 些 方 面不 符 合
法 律 的修 改 与 经 济 发展 密不 可 内容 也不 例外 , 是 因为 随着经 济 的 正
书籍 和 电子音像 制 品 , 未成 年人 的 分 , 对 这次 《 著作 权 法》 改增 加质 押 的 修 身心 健康造 成 了很 大负 面影 响 , 同时
也 给整 个 社 会 的道 德 风 尚带 来 严 峻 考验 , 法律 纛 。对于这 些 作 品出版者 显然 不 可 能保护 他们 的权 利 , 也不 可 能 通 过 出版而获 取法律 上 的权 益 。 大 家会 觉 得 ,既 然法 条 没 有 问 题, 为什 么要 对其 进行 修改 呢 ?这就 要从 我 国对 于 作 品 内容 的 审查 制 度 说起 。 由于我 国对 出版 发行 实行 预先
益。
利益 ” ,就可 以达 到不 保护 因内容违

最新民法典对著作权法的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著作权法的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著作权法的解读著作权法是一项保护知识创造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它对作品的创作、发布、复制、传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而最新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则是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出发,解读最新民法典对其的影响与改变。

一、创作作品的权利与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权益,并授权其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布权等多项权利。

最新民法典对这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加强与明确,强化了著作权保护。

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在著作权因违法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享有侵权方删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

二、著作权的行使与转让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行使他们的著作权,如发表、复制、发行等。

同时,他们也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最新民法典对这方面的规定在明确了著作权人的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转让的约束与规范。

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且具备一定的限制条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权益。

三、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适应了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

最新民法典在此方面对著作权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扩展。

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形式,可由著作权人行使,同时也加强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监管与侵权的惩罚力度。

四、著作权法与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而有所不同。

最新民法典对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强化了著作权保护的长期性。

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个人独创性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自作者死亡之日起终身加70年。

五、著作权法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允许适当的使用。

最新民法典对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发布日期: 2010.02.26实施日期: 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著作权法规【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著作法》是我国版权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是保护著作权利人权益的重要工具。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条,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制裁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下面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著作法》第47条主要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该条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复制、发行、出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著作法》第47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范围。

侵权行为不仅仅限于制作、复制、发行这些实质性的行为,也包括演出、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其他方式的行为。

这一条款的修订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对于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著作法》第47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

不仅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还明确了个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这一修订的意义在于,对于那些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盗版、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也给予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使其侵权行为不会被放任。

再者,《著作法》第47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标准。

该条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这一标准强调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享有特定权益的合法性,同时也明确了未经授权行为的非法性。

这样的明确标准有助于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著作法》第47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后果。

该条款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强调了对侵权行为者的法律制裁,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该条款规定了民事责任范围的界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索赔和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

总的来说,《著作法》第47条的修改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界定侵权行为的标准以及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等举措,更好地确立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增加了违法的成本和风险。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摘要:一、概述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7条的背景和意义二、分析《著作权法》第47条的具体内容及其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三、阐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效果四、对比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差异和借鉴意义五、探讨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法》第47条在应对新型侵权行为方面的局限性与挑战六、提出针对《著作权法》第47条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的建议正文:一、概述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7条的背景和意义201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47条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次修改旨在适应我国文化、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发展需求,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进一步规范著作权市场秩序。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对于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分析《著作权法》第47条的具体内容及其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这些侵权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阐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效果以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例为例,甲未经著作权人乙许可,在其经营的KTV 中使用乙的音乐作品。

在此案中,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法院判决甲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体现了修改后《著作权法》第47条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对比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差异和借鉴意义与国际著作权法律法规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在第47条的侵权行为界定方面已趋于完善,但在著作权侵权的豁免领域仍存在一定差距。

例如,美国《著作权法》设有“公平使用”原则,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明确此类规定。

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自1990年首次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成为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现行的《著作权法》在某些方面已经显现出了滞后和不完善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最近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

本文的目的是对《著作权法》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法律的新变化。

首先,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关于权利的范围和限制的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不再限制表现形式,即以书面形式为主的多种形式都可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这一修改的出发点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以过去的法律限制无法完全覆盖。

例如,随着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电子书籍、网络小说等新兴媒体表现形式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此外,对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益,如演出权、录音录像制作权等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这一修改可以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其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限制也是本次修改的重点。

《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对于著作权人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及对于他人合理使用的限制。

一方面,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选择权,也即合理使用权。

著作权人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自由选择,例如选择是否将其作品投入市场、授权第三方使用等。

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方面进行了适度开放。

依照修改后的条款,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学习、科研、新闻报道、评论、批评、对相关作品进行转换、修改等。

这一修改将更好地平衡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的修改还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和终止进行了调整。

按照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生存期加50年,公司法人作品则是50年。

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对于某些有特殊需求的作品,如电影、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等,保护期限得到了进一步延长。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评析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通过案例评析来说明其实际应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法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2010年,中国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兴权益。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2014年,中国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商标保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罚,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增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202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专利保护,促进创新发展。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恶意侵犯专利权的处罚,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增加了对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处罚,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二、案例评析1. 网络侵权案例2018年,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篇侵权文章,侵犯了某作家的著作权。

作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家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例反映了新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2. 商标侵权案例2016年,某公司恶意注册了某品牌的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

品牌所有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例反映了新的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保护了品牌所有者的权益。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 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条是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科技、教育领域的作品以及软件等。

该法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字、音、图、形、色、影像等表现形式,保护了作品的创作表达方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盗版、恶意转载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由此造成了著作权利人的利益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相对应的法律责任:1.构成盗版或者制作盗版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处罚金或者拘役。

2.故意传播他人著作权侵权的,情节严重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可处罚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制作、发行、传播盗版物品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其构成条件要求情节严重。

而故意传播他人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不一定需要构成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看,对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要求情节严重,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则相对轻微。

这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决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除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

因此,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同时,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来减少盗版的发生,维护作者和著作权利人的权益。

总结来说,2010年修改的《著作法》第47条是对著作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从而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加强对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以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权利穷竭原则以及2010年著作权法修正案可能带来的影响

权利穷竭原则以及2010年著作权法修正案可能带来的影响

权利穷竭原则以及2010年著作权法修正案可能带来的影响简介:首次销售原则与权利穷竭原则是紧密联系的,起指的是一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定的作品或是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复制件销售后,著作权人将不再享有日后控制复制件发行传播的权利。

换言之,首次销售原则意味着著作权人在首次销售后将穷竭他的权利(去控制将来的复制件的发行销售传播)。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广泛的争议。

TRIPS协议不再制定关于这一问题的严格规则,各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亦不清晰明确。

著作权法案第十四条在现行的印度的法律中关于权利穷竭原则的解释主要包括1957年著作权法案第十四条,定义了版权的意义,订立并且依据承诺书,遵照著作权人权利的相关内容:“—发行未经公开发行销售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a)发行未经公开复制传播的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的权利;—(b)出售或租赁或提供给商业销售或商业租赁任何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该程序未经公开复制传播的;—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任何一部电影或录音的复制件提供报价的权利,无论该复制件是否已在早些场合出售或出租,均不受到首次销售原则的影响”如此以来,多种著作(作品)形式在这一法案下被区别对待。

这说明著作权人将不能享有再次控制作品复制件传播的权利。

这说明了权利穷竭原则涉及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

首次销售原则保护文学作品的内容最初来源于该法案第14条。

第14(a)(ii)条授权该作品的权利人[本人]享有发行复制件的权利,但复制件不能是已经公开发行过的,并说明,已公开发行一次的复制件便被认定为已发行的复制件。

关于精确的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问题,关键便是可适应的领域的问题。

法律意义上复制品的合法发行范围是什么?是只在特殊领域销售,还是全世界范围内销售,或是在著作权人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在第一种情况下,复制件在印度的首次销售将认为是已销售,只有在印度会受到权利穷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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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

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

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

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

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

违禁作品的传播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对违禁作品传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而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赋予权利并在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中保护权利,不应该因为权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彻底地否认权利的存在。

再次,对于何为“违禁作品”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其的定义也不一致。

比如在清末《红楼梦》就被列为禁书,但是在现代社会根本不是“违禁作品”。

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违禁作品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远保护。

最后,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违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

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同时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出版、传播该违禁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的实质性区别
原《著作权法》(2001)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般统称为“违禁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反动、淫秽的作品。

②原第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更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产生著作权。

而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删去“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就意味着违禁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也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理自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

但是根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些违禁作品是不能出版、传播的,虽然违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是其出版传播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

同时,新增加的一款“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强调了国家对违禁作品的监管,也重申了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不再排除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条文的实质性区别。

四、司法考试中是否会考查第四条的修改以及如何考查
由于我国对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被动地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作出的,因此深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同时又是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仍有考的可能性。

至于考查的方式,笔者觉得会结合第26条的增加的内容一起考查,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表层的熟悉度或者结合案例简单考查对该条的理解。

就此,笔者草拟一题,供考生参考。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①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362/R
②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1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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