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质发(2011) 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座谈会)湖建质监(2011)0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14]16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7.28【实施日期】2014.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湘建建函〔2014〕1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33号)要求,我厅组织四个督查组于2014年6月30日至7月16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督查工作。
督查组召开了各市州工作座谈会,查阅了相关文件、台账和资料,借鉴“四不两直”的方式方法,抽查了41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个),共发现质量安全隐患408条、市场不规范行为103项,建议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0份、停工通知书21份,拟记录22家相关责任主体及17名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4年第二季度,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针对省厅一季度督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和监管效能提高,进一步推进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主要表现在:(一)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绝大部分市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2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市州政府名义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市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关于强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的规定(湖建发〔2011〕150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的规定湖建发〔2011〕150号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管理职责和责任,加快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建筑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把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关1.各县(区)建设局在每年的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中,将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到岗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对劳动合同未续签、养老保险未续保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律不应计入企业的注册人员,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定期检查初审结论为不合格,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报名项目负责人必须携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等到场;报名项目总监必须携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等到场。
开标时由招标人负责验证其身份,身份验证不符或不到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3. 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中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的到位率,一般不低于70%。
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用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到位率保证金,其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否则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4. 企业法人、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投标项目负责人和投标项目总监参加投标。
如确需参加投标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5.施工(监理)合同中必须有明确本规定第3条内容的条款,并且应当载明详细实施条款,否则施工(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6.施工(监理)合同中必须有明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变更程序约定的条款,否则施工(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以下2种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的变更,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同意备案后变更方生效:(1)遇不可抗力时的变更,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鄂建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全省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资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应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日常检测活动的动态自查内审,发现不符合工程质量检测条件以及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内审整改记录。
二、对我省企业实验室不再实行检测资质管理,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实验室为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设备、实验仪器定期检定并满足实验需要,严格实验流程管理,质量控制记录齐全,各类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
严禁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留置和送检用于交货检测的试件。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负责人及检测员须参加由企业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的检测技术培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见证员、施工单位取样员须参加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见证员证》、《取样员证》后,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工作。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110号
桂建设[2011]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市政项目”)的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市政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工程勘察市场竞争不够规范、勘察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建筑、市政项目的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筑、市政项目勘察市场的准入从事建筑、市政项目勘察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中,从事现场钻探的企业,必须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证书。
只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应将现场钻探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勘察劳务类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自行从事现场钻探业务。
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具有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分包现场钻探业务,不得自行承揽现场钻探业务。
原已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需在2011年10月15日前,按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见附件1),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换证申请。
新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一律按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自治区外的工程勘察企业到我区承接勘察业务时,必须按备案条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的业务。
二、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钻探的监管为加强对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现场钻探工作的监管,决定建立以下两项制度:(一)实行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报告制度承担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应当至少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1天,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负责接收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接收证明。
办理工程勘察报告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1、业主委托书或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劳务类合同;、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23、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严格按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编写);4、工程勘察企业参与项目勘察的人员一览表(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工作性质如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钻探编录人等);5、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参与项目钻探的人员一览表(注明钻探记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投入该项目的主要勘探设备一览表;6、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证书原件;7、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承担本项目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钻探时间及项目地点的说明;8、区外工程勘察企业到我区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应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3•【字号】湘建质[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工作的通知(湘建质[2003]22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质监站、安监站:根据建设部(2003)建办质18号文关于“做好监督人员过渡期工作方案”和我厅实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决定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在今明两年内,对我省在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和颁发监督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公示制度》的执行,要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的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受监督机构的指派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负责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需要局部停工的报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应作不良行为记录的要及时记录、统计上报,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接受严格培训、考核,方可颁发监督证。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已经改革,监督重点从传统的实物质量安全转变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上,重点监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否执行相关建设法规和法定建设程序等。
因此,我省所有监督人员必须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经省总站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省总站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省总站用印的监督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14]10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的通报(湘建建函〔2014〕10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情况考核的通知》(湘建办〔2011〕13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绩效考核暂行规定》(湘建建〔2013〕83号)要求,省质安监总站从第一季度督查抽查项目以及监管信息平台和各地报送的项目台账中,随机抽取了考核工程项目,并结合督查情况,对项目监督记录信息录入情况、核查监督记录本、监督管理台账等,进行了全省各地2014年一季度开展监督规范化工作量化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142个考核项目,实际报送考核项目141个,监督记录本230份(其中质量、安全机构分设地区4个,质量、安全记录本单独使用地区5个;衡阳市美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是一季度督查抽查项目,为非法违法项目,质量安全机构未介入监督,但监督机构均对其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并报告了主管部门,已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质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查处,因此衡阳市此次考核实际项目数9个,查看监督记录本18本),其中考核合格项目216个,不合格项目14个(按照记录本统计,其中10项为督查时现场比对以及人员和起重机械设备核查追加扣分后考核不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本季度考核情况看,虽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落实季度督查和节后复工检查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可控程度有所提升,但部分地区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一线监督人员规范化工作有所松懈,未严格按照规范化工作要求对监督项目,特别是前期介入的监督项目未落实监督职责,导致规范化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复出现,先过现场比对后考核不合格项目数有所增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建筑工程质量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1]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1]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工作,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预防和消除建筑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隐患,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及督查巡查的通知》(鄂建办[2011]53号)、《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1]61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年”活动安排,省厅决定从6月15日起,开展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质量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鄂建设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局、武汉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明晰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以当前建筑市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和交付工程,率先、全面履行自身质量职责,督促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各自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已经确定实施容缺审批的除外)。
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禁止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禁止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上半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上半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鄂建文[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上半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1]1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11年3月到5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3月16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地实行建筑业资质许可、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行为的检查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检查。
3月中旬至5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省厅通知要求,组织了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自查。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建管局抽调各地建筑市场管理骨干组织四个检查组,对全省16个市、州(不含神农架林区)的自查工作进行了交叉抽检,共计抽查了75个在建施工项目。
从抽查情况来看,各地加强了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学习,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建筑市场的意识得到提升。
在实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加强省外进鄂企业备案管理、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执行省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部分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监管办法,在市场准入、标后合同履约、分包管理和劳务用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建筑业资质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方面,各地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大部分地区能做到严格市场准入,三级总承包企业审批质量有所提高,同时积极培育扶持高等级企业快速成长,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16]19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湘建建函〔2016〕19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全省汛期雨季和高温高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按照《2016年度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我厅定于7月初起开展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开展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6〕53号)要求,对市州开展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检查各市州对县市区(含省管县)开展2016年半年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二)半年重点工作部署和实施情况。
一是检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情况。
二是检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
三是检查对工程项目违规提前押证和拖延放证现象,以及工程项目不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和监管信息平台上重复押证问题等情况。
四是检查2016年第一季度督查中指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是检查汛期雨季和高温高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情况。
六是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情况。
七是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鄂建办[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住建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逐步推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质量水平,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一是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应取得“见证员证书”方可从事见证取样活动,取样活动中应依据工程项目及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计划,建立见证取样、送检试件的台帐,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专业工程师应取得“取样员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活动,应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以及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台帐,不能在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是见证员及取样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见证取样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是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重要构件重要部位上进行同条件养护,见证员及取样员要及时、真实地做好温湿度记录,按期送检,不能将其集中养护或留置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标养室进行养护。
二、强化检测入口关管理,规范钢筋检测报告格式。
一是要把好检测试样的入口关。
检测机构在接受试件时应核实见证人员证书及见证取样记录,对不符合见证取样规定的、无见证人员的、无见证记录的试件不得接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2011-9-130:00:0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鄂建办[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鄂建办[2012]11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强化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署安排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拉网式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月8日(星期三)在武汉召开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一)时间:2月8日(星期三)上午08:40报到,09:00准时开会,会期半天;(二)地点: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楼五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
二、参会人员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管主任、质量监督站站长;三、会议主要议程(一)通报近期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二)部署安排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拉网式普查工作;(三)各地交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四、有关事项(一)2月8日中餐由会议统一安排;其他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二)请各地将参会人员名单在2月7日15:00前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
会议联系电话:************ 87362418(传真)联系人:周科旺、夏友华附件:参会人员(含司机)回执单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附件:参会人员(含司机)回执单填报人:联系电话:。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鄂建办[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3】1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对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评目的及目标(一)考评目的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评目标2013年12月前,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完成本年度自评报告;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完成自评,项目标准化考评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二、考评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三、考评实施(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所监督工程专业要求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不低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5%;(二)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三)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的监督站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市(州)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职称;2、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3、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2011年度上半年建筑工程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2011年度上半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通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鄂建文[2011]12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2011.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2011年度上半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通报(鄂建文[2011]1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工程建设监管责任和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1】114号)文件精神,6月15日至30日,我厅组织对17个市(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现场、审资料、溯来源、做抽检的方式,对全省17个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以及随机实地抽取的17个市(州)、16个县(市、区)的65个项目(建筑面积137万m2)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涉及428家企业或机构。
检查主要内容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站试验室的质量管理状况等。
检查中共下达省级执法建议书13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督促各地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详见附件)。
检查情况表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按照省厅年度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等各项活动,强化责任目标管理和诚信管理,开展建筑工程综合检查执法,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符合相关程序,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及省制定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质量基本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检测管理正渐趋规范;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控管良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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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质监(2011)04号
关于召开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座谈会的
通知
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探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
执行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彻底治理工程质量通病,使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更上一个新的台阶,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座谈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拟定于2011年9月中旬。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议地点:湖口县质监站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通病的治理等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
(讨论内容见附件一)
四、参加对象: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和部分项目经理代表以及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单位具体参会名额见附表二)。
为了确保座谈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就讨论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并指定中心发言人。
同时如有讨论内容之外的,但又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共性问题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召开质量安全管理会议通知
抄报:市质监站,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
湖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表一全县质量、安全管理座谈会讨论主要内容
一、质量方面
1、如何规范桩基工程分项质量管理(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先开
工的)。
2、如何处理建筑墙体材料或保温系统和材料的变更问题。
3、对外墙灰缝不饱满;砌体和粉刷层砂浆强度较低;屋面、外
墙、厨卫间和窗台处渗潮等问题的处理。
4、对原材料入场和检测的把关问题。
5、如何防止门边墙垛和门窗过桥做法不规范问题。
6、建筑节能的施工规范及质量与造价的矛盾。
7、如何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和安全技能意识。
8、如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联动机制和信息管理。
二、安全方面
1、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如何
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在2015年底完成,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在2014
年底完成;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如何加大建筑
行业的安全投入,力求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在2015年底前达到60%。
附表二各单位参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