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冲刺刑法必背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犯罪停止形态
⾸先,只有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形态问题。
其次,犯罪停⽌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和犯罪未遂。
其三,犯罪停⽌形态是指在犯罪⾏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相互转化。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或者“犯罪得逞”的内涵不同。
(⼆)犯罪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应着重以犯罪未遂为中⼼,具体从以下⼏点把握; 1、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为⼈已经着⼿实⾏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2、三种未完成形态的相互辨析 (1)第⼀步: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阶段,(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的临界点是“实⾏着⼿”。
)⽽犯罪中⽌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阶段。
所谓实⾏着⼿,就是开始实⾏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为(形式的客观说)。
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为。
较为直观的⽅法“犯罪对象论”:考察⾏为⼈的⾏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针对犯罪对象。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具体犯罪的实⾏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2)第⼆步:从停⽌的原因来看:分清⾏为停⽌下来的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上的⾃动放弃:犯罪中⽌的⼀个最基本特征就是“⾃动性”,即⾏为⼈出于⾃⼰的意志⽽放弃⾃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客观障碍”即指违背⾏为⼈主观愿望和意图、⾜以阻⽌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为的各种因素,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法益)造成实害,因而出现了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D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 居,遂放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讨论
(3)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 于是在深夜将丁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燃。离 开约5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 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无法将其 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 正在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灭。大火造成经 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犯罪论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 未遂和中止 本章知识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重点: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成立 条件,处罚原则 难点:预备与未遂的比较;未遂与中 止的比较;预备与中止的比较。
章节安排
未完成罪
章节安排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概述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既遂类型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
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 罪。 2、行为犯
一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 如脱逃罪;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达到一 定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如强奸罪 。
危险犯
3、危险犯 出现危险状态即为既遂 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 4、举动犯 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 未遂。如参加类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 谍组织等。
意志外原因未能 自动放弃或有效防 着手 止 只是预备阶段 包括实行阶段,终 了阶段
未遂与中止
预备与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参考)
公基专业知识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公基专业知识 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导读】河北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尤其是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
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来说区分故意犯罪的形态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所以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些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如何区分的小技巧。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生产、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的状态。
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知识点一】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这里的“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就包括了比如说:买刀,买炸药,蹲点,踩点等。
【知识点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知识点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其实这里的重难点是如何区分三者:一、我们先来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它们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是预备是在准备阶段停止的,而未遂是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区分二者就看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如何去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呢?那就要看对受害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危害的紧迫性,比如:张三已经把到架到了李四的脖子上,情况已经很危及了。
【真题一】一日张某趁邻居外出,拿仿制的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答案】C。
解析:张某趁邻居外出而去行窃,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制作不准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后被抓被迫停止,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中止是由于意志内的原因停止的,而且可以发生在准备和实施任何一个阶段。
如何区分意志内还是意志外,大家记住八个字,意志外:欲而不能;意志内:能而不欲。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则部分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在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想实现某种犯罪目标,会经过不同的犯罪阶段,在不同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没有按照他想发生的结果走下去,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我们来一一探讨。
首先,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着手的犯罪形态。
比如练习,调查,跟踪踩点等等都是一些准备行为。
也就是说,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才会有犯罪预备。
比如张三杀李四,虽然张三准备特别充分,但是结果并没有着手,即李四并没有死亡,因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条件所迫,他不能再继续实施杀李四的行为,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我们把它叫做“外因”。
比较常见的一些外因有1.被害人的物质障碍。
2.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3.环境、时机的不利。
这一些是考试比较常出现的原因,虽然没有达到张三预想的结果,但是张三的准备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也需要惩罚,由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毕竟行为未着手,那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如何区分预备与未遂呢?就看是否着手,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比如练习枪法程度不具备,开枪程度就具备。
虽然张三这次动了手了,但是结果同样也是没有得逞,也即李四还没有死亡。
同样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原因跟犯罪预备的原因是一样的,无非就是两者的阶段不同,前面提到的是在准备阶段,而这里是在实行阶段,由于外因导致结果未得逞。
比如张三向李四开了枪,李四身手矫捷,躲了过去等等。
那我们就会发现,未得逞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所迫,张三不能再杀李四,因此,犯罪未遂用弗兰克公式表示叫做“欲达目的而不能”,虽然李四没有死,但是张三的行为严重危及李四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也要处罚该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成立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意义:“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① 二者相同点:一是都没有得逞,二是都因为意志以外原因。
② 二者区分:关键看是否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3)“着手”的判断标准:① 形式说:开始实行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这是传统理论的观点,但是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为命题人所摈弃。
② 实质说: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这是司考所持的判断标准。
练习:06年。
卷二。
54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 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 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 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 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 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 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 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一、犯罪的完成形态1.概念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1)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A.为实行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B.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1)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征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B.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
C.犯罪未完成是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也是区别犯罪中止的关键。
③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1)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A.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B.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D.中止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既遂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
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
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
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第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四
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主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一、修正的犯罪构成概念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
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首先掌握不同犯罪有不同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其次掌握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
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预备和中止。
◆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
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
但在实行行为完成后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此时犯罪必须尚未完成,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注意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
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
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②中止的自动性 (自主意愿)
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 犯罪或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 犯罪意图。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注意: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 的:①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 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 性;②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 的自动性。
(4)刑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 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思
考
问
题:
如何看待犯罪过程中的意外?
案 例 一个盗窃犯,准备到一户人家盗窃,他踩 好了点,知道这户人家这时没有人,一天, 他来到这户人家一看门是虚掩着的,开门 一看,发现屋里坐着一个5-6岁的小女 孩在玩玩具,小女孩问:“叔叔,请问你 找谁?”他一愣,想了想就走了.
• 参考答案: • (1)正确。 • (2) 错误 • (3)错误。是犯罪中止。 • (4)错误。是犯罪未遂。 (5) 正确。 假如(5)的情况,邓某抢救无效死亡,那么, 何某是杀人既遂,而不是中止。
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 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 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 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 C ) 属于( A.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4)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 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思考:
三 、 犯 罪 中 止
(1)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
类 型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 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 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 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 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比如用煤气杀人)
刑法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讲述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难点: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
判断标准(张明楷):
理 论 观 点
主观说
“弗兰克公式”
① 先采取限定主观说; ② 限定主观说得出否定结论时,再采用 主观说; ③ 主观说难以得出合理结论的,再采用 客观说。
盗窃武器弹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即行为犯。此罪 既遂的成立需要出现抽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抽象 的危险是否存在,是以具体的行为造成的他种结果为依 据。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结果已经出现,故抽 象的危险出现,成立盗窃武器、弹药罪。
犯罪预备
刑事责任
1、刑法22条中“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加重犯的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① ② 仅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只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 同时适用刑法22条规定。(抢劫巨额财物) 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 适用刑法22条规定。(抢劫银行)
否
是 否
是否“未得逞”
否 是
犯罪既遂
是否“意志外”
否 是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问题解析 一、如何界定着手、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
着手
实行行为
首先界定“着手”定义:
(1)与构成行为紧密的时间联系,“就在此时此地”。 (2)侵入了被害人领域。
例:我为了杀甲而买刀,买刀后为了使杀人更便利,我又磨刀,终 于我鼓起勇气提着刀走向甲家里走去,我破门而入,提刀砍甲,横 八刀竖八刀把甲砍死了。
4、有效性 ①必须没有行为人原本希望/放任的、行为性质 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②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 果关系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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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
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
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
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圣才出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4分,除了各种选择题之外,还会在卷四的案例题进行深度考查。
考点涉及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具体的未完成形态。
本部分的考题灵活,常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题。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犯罪形态:每种未完成形态的特征、所处阶段、停止原因和处罚原则是考查重点,通常在同一题中将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综合起来结合分则具体罪名进行考查,提高试题难度,对考生加以干扰。
(2)不能犯未遂:在考查犯罪未遂时,不能犯未遂的认定是重点和难点,包括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通常结合不可罚的不能犯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既遂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②从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理解小贴士①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
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形态问题。
这是因为这两类犯罪没有犯罪目的,所以就没有是否既遂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形态。
②在直接故意犯罪当中也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如虐待罪,只有反复多次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就不存在停止形态。
(2)故意犯罪的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①应明确过程、阶段与形态的关系。
犯罪过程是故意犯罪所要经历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犯罪阶段是依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过程与阶段都是动态的、可发展的。
②直接故意犯罪存在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而犯罪停止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是相对静止的。
10 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09年8月29日下午2 点多,被告人徐某在 北京市丰台区的家中, 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不 和,遂将农药“敌敌 畏”倒入丈夫的饭菜 中,欲毒死丈夫,后 被其丈夫食用时发现 而未得逞。第二天凌 晨,徐某被公安机关 查获归案。
感情不和炒肉里放敌敌畏来自25岁的付某系一高校兽医专业研究生。某日,付某 窜入学校开水房内将10片氯硝西泮(催眠药)投入 学生赵某的水杯内,后见赵某将牛奶送给其男友饮 用,随即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付某用同样手段, 致使学生李某昏睡,伺机实施抢劫,但因现场人多, 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以投放催眠药品,致人昏 迷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犯罪未遂。 法院一 审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
二、犯罪既遂
(the Situation of the Accomplishment of Crime)
1、犯罪既遂的概念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 齐备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错误的判断学说: 结果说 目的说
2、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
6、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 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 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 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 去,掐住杨的脖子,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 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对叶某的行为应如 何认定? 7、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 点”,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 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 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 急忙逃走。如何认定刘某的行为性质?
司考疑难考点讲解——犯罪未完成形态
知识点及实例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与类型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的,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以及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以犯罪未遂为中⼼,着重点在三者之间的区别。
1.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为⼈已经着⼿实⾏犯罪(即已经有了实⾏⾏为),这⼀点正好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例】赌徒甲⼀深夜输光了钱财,回家路经正在维修的⼀楼房,楼房周围搭着⼀些脚⼿架,随即产⽣偷盗财物的意图,于是顺着脚⼿架爬上三楼,从窗⼊室。
见房间内桌上有⼀正充电的⼿机,随⼿装⼊⼝袋。
⼜见床上睡有⼀⼥⼦,于是持⼑相胁,欲⾏*污。
⼥⼦惊慌中急中⽣智,告之“我有性病”,并说其男朋友就不敢接触她。
某甲闻后放弃该⼥离开。
【分析】此案中某甲⾸先成⽴盗窃罪既遂应该说没问题;其次,某甲的强*⾏为已经着⼿(已经针对明确具体的被害对象开始实施了暴⼒胁迫⾏为),未得逞是由于认为被害⼈有性病⽽不敢实施**⾏为,可以视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故应该属于强*罪未遂。
2.着⼿实⾏⾏为的认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所谓已经着⼿实⾏犯罪,是指⾏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具体⾏为,如《刑法》第236条强*罪的着⼿实⾏⾏为就是对被害妇⼥实施暴⼒、威胁等⼿段,以达到强⾏**的⽬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为的实⾏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常见的犯罪预备⾏为包括为犯罪实⾏着⼿⽽进⾏准备⼯具和创造条件的⾏为,如练习犯罪⼿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勾引共犯等。
公务员考试之故意犯罪的形态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1)概念:《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3)处罚原则:《刑法》第22 条第2 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1)概念:《刑法》第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原则:《刑法》第23 条第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1)概念:《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处罚原则:《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课堂练习】1.张某用枪杀孙某,枪中装有6 发子弹,张某朝孙某开了一枪,未击中孙某,在本可继续开枪杀孙某的情况下,张某未继续开枪。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2.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觉察而未得逞,仓惶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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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的区别
1、一个犯罪过程分两阶段:(过程预备和实行;犯罪形态是结局,包括预备、未遂、中止。
①甲欲杀乙,对乙的床猛砍 50 刀,但被害人在被砍之前已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举刀欲砍,听见有人读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害怕受到死刑处罚,拎刀走了:中止;砍杀的过程中,突念乙是好友,停止杀害行为:中止。
②甲欲杀乙,在去乙家的路上,甲肚子疼难忍,回家:犯罪预备。
2、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的, 不构成犯罪, 只有直接故意犯中才有犯罪形态问题。
二、预备: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
购买凶器、前往犯罪场所,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发展同伙等是预备。
▲ A 预谋抢出租车, A 上了 B 的出租车,在检查站警察搜出了 A 身上的凶器,
A 交待了欲在某地抢劫
B 的预谋, A 成立犯罪预备。
▲准备犯罪的工具,如:购买枪支,准备刀具,制作刀具等。
▲在特定的地点等候、跟踪被害人。
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埋设锋利的竹签。
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寻找共犯、同伙。
如: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
▲诱骗被害人。
如:想报复某人, 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 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 " 。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未遂
1、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是 " 着手" 。
▲ A 偷 B 口袋里的钱包, A 拍了一下 B 的口袋,欲知有多少钱时被抓:预备。
▲ 198 条保险诈骗罪: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申请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
▲ A 以奥拓车冒充奥迪进行投保,烧车后危害公共安全,被抓。
放火罪,既遂;保险诈骗预备,数罪并罚。
▲抢劫时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2、条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杀人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既遂。
▲盗窃时,有效控制财物时既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 控制人质提出勒赎要求是既遂。
其他绑架控制人质时既遂。
没有勒赎前放人的,成立中止。
3、条件:意志以外的原因:
①犯罪人身能力有限;
②第三者的出现;
③被害人的反抗;
④目的物的障碍:抢劫 B , B 身无分钱,未遂;打开保险柜无钱,盗窃未遂。
▲ A 在仓库偷东西,骑在墙上,扔到墙外 80 万,墙内 20 万。
80 万既遂, 20万未遂被吸收。
▲不可分的物,如冰箱,一半门里一半门外,既遂。
▲财物越小成立既遂越容易;财物在室外,成立既遂越容易。
四、中止:
1、条件:故意犯罪过程中;既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中止。
2、条件:自动放弃犯罪:" 能达目的而不欲 " 。
①后悔:成立中止。
②同情、可怜被害人:成立中止。
③害怕受到法律惩罚:成立中止。
3、条件:彻底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① A 杀 B , B 重伤后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无效, B 死亡, A 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意思,放弃后发生轻结果的,成立犯罪中止。
▲ A 杀 B , B 重伤后,送医院救治截去双脚。
A 故意杀人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4、继续实施犯罪有障碍,但障碍轻小,放弃犯罪的,成立中止。
▲ A 抢劫 B ,打晕 B 后,发现是自己亲属,放弃了抢劫: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抢劫罪中止;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既遂。
▲ A 拐卖 B , B 女说自己患有性病, A 放弃犯罪:中止。
5、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成立中止:
▲ A 有五颗子弹,打了 1 枪,没打中,见 B 吓得尿裤子了,停止射击,中止;若只有一颗子弹,未遂;若只有一颗子弹,被害人求饶,放弃犯罪的,成立未遂。
▲ A 抢劫警察 B 的枪,对 B 开枪,枪内无子弹,杀人未遂;若打中 B 的胸部,若有防弹衣,未死,未遂。
6、结果犯,没有发生法定的结果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