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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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NZY/GL-ZH-05-a.0 页数:1/17 1目的

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和卷烟厂的法律事务管理。

3定义

3.1法律事务:指公司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涉法事务。

3.2劳动争议: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

职发生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

生的争议,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4职责

4.1法律与改革部归口管理公司法律事务:负责公司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合同和重

要制度的合法性审查、重要经济活动的前置性法律把关、受托办理公司诉讼和仲

裁案件;负责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归口管理;负责

法律事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4.2公司相关部门、卷烟厂按规定或授权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本部门、

卷烟厂的诉讼和非诉讼纠纷、案件;负责本部门、卷烟厂的法制宣传。

5内容

5.1法律咨询与合法性审查

2006-12-26发布2007-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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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提出咨询、审查事项:公司相关部门将需咨询的法律事务或关于重要制度需提

请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填写在“法律意见表”上,连同详尽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法律与改革部。

5.1.2办理与审批:法律与改革部受理后,经办人员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将法律意见

和建议填写在“法律意见表”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5.1.3反馈: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法律与改革部将审批后的“法律意见表”反馈至

提请部门(单位)。

5.1.4按分级管理原则,卷烟厂法律事务机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本厂法律咨询与合法

性审查事项。

5.1.5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按《合同管理》执行。

5.2普法管理

5.2.1普法机构成立:公司和卷烟厂分别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法律与改革部,卷烟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其法律事务机构,各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

5.2.2计划制定

5.2.2.1法律与改革部根据上级要求,编制“普法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工

作计划”,并提交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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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卷烟厂根据公司“普法五年规划” 、“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和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要求,编制本厂“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5.2.3 组织实施:法律与改革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组织开展公司本级法制宣传;卷烟厂组织开展本厂的法制宣传。

5.2.4 效果检查:法律与改革部、卷烟厂按普法工作规划(计划)及上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普法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检查。

5.2.5 总结评价:法律与改革部、卷烟厂每年须对照普法工作规划(计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要点”,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5.2.6 验收:公司各部门和卷烟厂于五年普法规划最后一年的8月中旬前,组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查和内部验收;8月底前,法律与改革部牵头组织,对公司、卷烟厂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整体验收,并整理材料,迎接外部验收。

5.3 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

5.3.1 提出申请:公司各部门和卷烟厂需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和其它法律事务的,由其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申领表”,注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并由其部门、卷烟厂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法律与改革部审查。

5.3.2 审查:法律与改革部对“法人授权委托书申领表”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编号:HNZY/GL-ZH-05-a.0 页数:4/17法律与改革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法人授权委托。公司对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办理法人授权委托

5.3.3.1法律与改革部经办人员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联,一联交申请部门、卷烟厂,一联存法律与改革部备查;“法

人授权委托书”一般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版本,诉讼仲裁案件

除外。

5.3.3.2法律与改革部经办人员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领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公司章。

5.3.4反馈:“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的代理人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勤

勉、忠实地履行代理职责,并及时向部门、卷烟厂分管领导报告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5.4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的前置性法律把关: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法律与改革部参

与公司以下重要经济活动,并进行合同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批表”

上。

5.4.1公司联合重组和公司制改革;

5.4.2企业兼并、破产;

5.4.3公司对外投资和融资;

5.4.4重大招投标项目;

5.4.5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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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对外担保;

5.4.7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

5.4.8对外贸易与合作;

5.4.9其它重大经济活动。

5.5司法协助

5.5.1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质量监督局等)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径行调查取证的,统一由法律与改革部受理。

5.5.2法律与改革部经办人员应查验“三证”:司法调查人员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和

司法文书。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应予拒绝。

5.5.3经查验符合条件的,法律与改革部经办人员应复印司法调查人员的工作证,留

取介绍信,了解调查内容,填写“司法协助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通知相关部门配合,经办人员需陪同。

5.5.4司法调查人员要求复印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的,经法律与改革部部门负责人审

查同意后,方可申办用印。

5.5.5司法机关要求卷烟厂协助调查或径行调查取证的,由其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受

理,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并报法律与改革部。

5.6民商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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