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不同合同主体对税费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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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企业所得税问题

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论是否单独注明装修费,均应以全部价款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计税价格,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含装饰、设备等直接成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送装修(或送家电)的,类似于买一赠一,不需要视同销售,按总价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发生的装修支出,作为销售费用据实扣除即可。

老会计经验】精装修合同签署、涉税分析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精装修合同签署、涉税分析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精装修合同签署、涉税分析及筹划在目前的精装修购房合同中,有四种主要的签订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只签一份合同,合同双方为购房者和开发单位,装修部分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

这种方式与毛坯房买卖合同没有什么不同,但在附件中会约定装修标准等细节。

第二种方式是签两份合同,将毛坯房价与装修部分分开签定合同,两份合同均与开发单位签定。

其中一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只涉及房屋本身,用于购买房屋的备案、登记和纳税等,采用制式合同;另一份则是开发单位自行制订的装修合同,其中规定了装修及设备的标准,并给出可供选择的内容。

第三种方式是签两份合同,将毛坯房价与装修部分分开签定合同,两份合同分别与开发单位、指定装修公司签定。

这种方式实质上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

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购房者和开发单位签订,而房屋装修合同则由购房者和装修公司签订。

第四种方式是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在协议中写明由装修公司与开发单位对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合同比较复杂,无法采用制式合同,因此对于当地房地产部门来说是否认可存在疑问。

在涉税方面,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修费用在购房款中已经包含,那么购房者需要在缴纳契税时,将装修部分的费用单独列出来,以免重复计算税款。

同时,如果装修部分的费用单独列出来,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如果装修部分的费用在购房款中未包含,则需要在购房后另行缴纳增值税。

只需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双方为购房者和开发单位。

装修部分可以通过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并按照销售不动产全额纳税。

有些开发单位会开具建筑业,少缴营业税,这是不合规的。

另一种方法是签订两份合同,将毛坯房价与装修部分分开签定合同,两份合同均与开发单位签订。

根据《___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

税法知识之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税法知识之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公司商品房促销形式多样,如:销售精装房、购房送车位、购房送家电等。

销售精装房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欢迎阅读。

一、增值税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不单独计价,与销售房地产一并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公司将销售精装修房和房中的家具、家电等分别进行开票的,则精装修房按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税率,房中的家具、家电等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房地产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可以加计20%的扣除。

但是,对于装修中所使用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但不得加计20%。

三、契税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客户在购买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修房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销售总价(含装饰、设备等费用)作为计算契税的计税价格。

四、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修房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销售总价(含装饰、设备等费用)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价格。

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简装房、精装房涉税处理要分清--房地产开发业务税税差异辨析(三)

简装房、精装房涉税处理要分清--房地产开发业务税税差异辨析(三)

简装房、精装房涉税处理要分清--房地产开发业务税税差异辨析(三)☀提供房地产最专业,最及时的财税资讯;财税法规变动及解读;日常财税工作的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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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安静得有些异常的夜晚,第一次踏上青藏高原却没有高反的我有点小兴奋,无心睡眠索性就码点字作个纪念吧--这是目前为止娟姐“海拔”最高的一篇推送。

(四)转让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税税差异5.成品住宅销售的税税差异成品住宅是指交付后能直接使用的住宅,根据装修情程度不同又分为简装住宅和精装住宅。

前者是指已完成了厨卫、水电、燃气、信息通讯等基本设施安装等硬装程序的住宅。

后者是指除完成前述硬装程序外还配备了家具、家电、日用品、装饰品等可移动生活设施的住宅。

纳税人销售的成品住宅装修程度不同、计价方式不同,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的销售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可能存在差异。

(1)销售简装住宅模式一: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毛胚住宅与简装修合并计价。

由于简装住宅安装的水电等基本设施以及实施的墙面、地面处理等装修内容已构成交付房屋不可拆卸的部分,根据现行政策,无论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认定此种模式下纳税人仅发生一项销售不动产业务,合同约定的价款为销售不动产价款。

例8.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6月销售B项目住宅100套,《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每套销售价格为105万元,交付标准为简装成品住宅。

B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A 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

增值税销售额=105×100÷(1+5%)=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收入=105×100÷(1+5%)=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105×100÷(1+5%)=10000万元会计收入=105×100÷(1+5%)=10000万元模式二: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初装修合同》,毛胚住宅与简装修分别计价。

房屋出租:用途不同,税率不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屋出租:用途不同,税率不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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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用途不同,税率不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企业今年把十余间闲置宿舍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用于居住,每月共收取租金6000元;另有几间以6000元/月的价格出租给某个体业主李某用于食品加工,企业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另外,个人于今年2月以2000元/月价格将自家地处县城一处住房租给某快递公司做办事处。

那么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税率分别为5%和1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税[2000]125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对其具体含义明确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从2007年8月1日起和住房租赁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一揽子新。

精装房不同合同主体对税费的影响(老会计人的经验)

精装房不同合同主体对税费的影响(老会计人的经验)

精装房不同合同主体对税费的影响(老会计人的经验)2017年1月19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的通告中对带精装修交楼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如下:对于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各管理局在办理预售或现售预审查时应指导申请企业将装修成本从申报价格中剥离,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要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增加相应补充约定,明确合同价格和不动产权登记价格不包含精装修成本,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强制搭售或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

此规定包括三部分信息,第一、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宅和商务公寓,销售合同价格不包含精装修成本,即销售合同价格为毛坏房销售价格;第二、不得强制搭售精装修,即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装修价格需通过另外签订装修合同或签订销售合同补充条款来确定;第三、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即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宅和商务公寓,装修价格只能以装修成本价销售。

针对精装房的装修价格的合同处理,开发商的通行做法有以下几种方法:方法一、只签一份合同,合同主体为开发商,预售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在销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体现。

方法二、只签一份合同,合同主体为开发商,预售合同销售价为销售总价,另外签订免费赠送装修的合同条款,即装修价格为0。

方法三、签两份合同,两份合同主体均为开发商,预售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另外签订装修合同。

方法四、签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分别与开发单位、指定装修公司签订。

以上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对税费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智慧源为您分析如下:假设:毛坯房销售价10000万,装修价格1000万,销售总价11000万元(以为假设均为不含税价)方法一、预售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在销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体现。

分析:装修价格虽然在补充条款中体现,但也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合同成交价为销售总价。

房地产企业精装修税负测算(有异议,扣除计算有错误)

房地产企业精装修税负测算(有异议,扣除计算有错误)

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节税一、房企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毛坯房销售价,同时补充条款中约定:装修价款。

二、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价款约定销售总价款,另外销售合同中的交房标准条款中约定:精装房交付,房地产企业免费赠送装修费用。

三、房地公司与购房者分别签两份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合同,合同价位装修价格。

四、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地产企业指定的装修公司(往往是房地产的关联企业)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

四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的税费是不同的。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的四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某房地产企业2018年新开发的销售,假设毛坯房销售价9100万元,装修价格910万元,销售总价12210万元,同时假设分摊的土地成本为3600万元,除装修成本的开发成本为2400万元,开发费用为10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假设均为含增值税价,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时包工包料合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8万元,房地产企业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不考虑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房地产企业打算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有以下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的价款条款约定:毛坯房销售价9100万元,同时销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装修价款910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的价款条款约定:销售总价款12210万元,另外销售合同中的交房标准条款中约定:精装房交付,房地产企业免费赠送装修费用。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公司与购房者分别签两份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价为9100万元,装修合同,合同价为910万元。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合同价为9100万元,另一份是指定的装修公司(房地产的关联企业)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合同价为910万元。

装修主体变化税负高低不同

装修主体变化税负高低不同

装修主体变化税负高低不同
石家庄市的老刘将其一套商铺出租给A公司, 租金100万元, 合同约定由出租方老刘负责装修后交付承租方使用。

但是合同签订后, 老刘图省事, 与承租方A公司口头约定, A公司可以按照预定设计找人来进行装修, 年末收取租金时, 老刘少收10万元即可。

年末A公司同意按照90万元支付租金, 但要求老刘提供100万元房屋租金发票。

提供100万元发票, 就要按照100万元缴纳税费, 算上
5.55%营业税金及附加、12%房产税、2%(核定)个人所得税, 综合税负近20%。

少收了10万元, 即等于还要多缴纳近2万元的税金。

老刘想不通。

站在A公司的角度考虑并没有错。

首先, 合同约定的装修主体是出租方老刘而非承租方A公司, 出租方老刘才是装修费用的实际承担者。

为满足装修质量, A公司负责了装修过程及其支出, 实质上可视为预付了老刘部分租金, 其所取得的装修材料发票、建筑发票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能够扣除的还是按照合同约定老刘应收取的租金100万元对应的发票。

如果A公司实际支付装修款为15万元, 则5万元属于营业外支出, 不能税前扣除;如果A公司实际支付装修款为8万元, 则相当于有2万元的代理费收入, 也应按照服务业申报缴纳各项税金。

站在老刘的角度考虑, 实际收取了90万元, 按照90万元纳税并非不可能, 前提还是应在合同中或增加补充协议注明装修主体应是承租方而非出租方。

这样, A公司所支付的装修款项, 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不管支出多少均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实际支付给老刘的90万元租金, 直接取得90万元发票即可。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税务及财务规定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税务及财务规定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税务及财务规定房屋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协议,详细规定了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税务及财务规定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它涉及到房屋买卖交易所必须遵守的税收法律和财务规范。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税务及财务规定进行论述。

一、卖方的税务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卖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需承担一定的税务责任。

首先,卖方需缴纳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卖方在转让房屋的过程中,如赚取差价,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卖方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公开交易或房地产市场上卖方转让土地和现有房屋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税款。

卖方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应全额履行相关税务义务。

二、买方的税务责任买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也承担一定的税务责任。

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是在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后,按照规定比例收取的税款。

契税的税率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其次,买方还需缴纳房产交易附加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房者在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按照房产交易附加税的比例缴纳相应的税款。

买方也需要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规定全额履行税务义务。

三、财务规定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财务规定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一般情况下,买方在签署协议时需要支付定金作为购房意向金,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

卖方收到定金后,应立即转为房屋买卖款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

同时,卖方也需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清晰,并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文件。

另外,房屋买卖协议中常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总结起来,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税务及财务规定对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卖方需全额履行税务义务,买方也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双方在财务上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遵守税务及财务规定是保证房屋买卖交易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024年房地产合同的税务影响

2024年房地产合同的税务影响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房地产合同的税务影响本合同目录一览1. 税务影响概述1.1 合同各方税务身份1.1.1 买方税务身份1.1.2 卖方税务身份1.1.3 中介方税务身份1.2 交易涉及的税种1.2.1 买方需缴纳的税种1.2.2 卖方需缴纳的税种1.2.3 中介方需缴纳的税种1.3 税务申报及缴纳时间1.3.1 买方税务申报及缴纳时间1.3.2 卖方税务申报及缴纳时间1.3.3 中介方税务申报及缴纳时间2. 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2.1 契税2.1.1 契税计算方式2.1.2 契税缴纳时间2.1.3 契税缴纳地点2.2 个人所得税2.2.1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2.2.2 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2.2.3 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2.3 土地增值税2.3.1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2.3.2 土地增值税缴纳时间2.3.3 土地增值税缴纳地点2.4 房产交易手续费2.4.1 房产交易手续费计算方式2.4.2 房产交易手续费缴纳时间2.4.3 房产交易手续费缴纳地点3. 税务优惠政策3.1 买方税收优惠政策3.1.1 首套住房优惠政策3.1.2 二套住房优惠政策3.1.3 非普通住房优惠政策3.2 卖方税收优惠政策3.2.1 个人出售住房优惠政策3.2.2 企业出售房产优惠政策3.3 中介方税收优惠政策3.3.1 中介方税收优惠政策概述4. 税务风险管理4.1 买方税务风险管理4.1.1 契税风险管理4.1.2 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4.1.3 房产交易手续费风险管理4.2 卖方税务风险管理4.2.1 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4.2.2 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4.3 中介方税务风险管理4.3.1 中介方税务风险管理概述5. 税务合规与监督5.1 税务合规要求5.1.1 买方税务合规要求5.1.2 卖方税务合规要求5.1.3 中介方税务合规要求5.2 税务监督措施5.2.1 税务部门监督措施5.2.2 合同各方自我监督措施6. 税务争议解决6.1 税务争议类型6.2 税务争议解决途径6.3 税务争议解决期限7.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税务影响概述7.2 合同变更的税务处理7.3 合同解除的税务处理7.4 合同终止的税务处理8. 违约责任8.1 买方违约责任8.2 卖方违约责任8.3 中介方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补充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修改程序10.3 合同补充条款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违约责任1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书面形式13.2 合同的签字盖章13.3 合同的送达方式14. 合同的附件14.1 附件内容列表14.2 附件的签订与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税务影响概述1.1 合同各方税务身份1.1.1 买方税务身份:买方为具有合法身份的个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房地产企业签订不同合同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签订不同合同涉税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税率的变化,对企业内部的财务核算、涉税分析、合同管理、现金管控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而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在签订中,具体内容不同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款交纳。

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相关信息。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进项税金能否抵扣;2、合同双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等注明,用于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价款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对企业的税负和利润有不同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需要在合同中注明不含税价(特殊情况除外);2、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根据增值税有关条例,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需要开具发票并纳税;而建设方方向总包方收取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无须纳税;(备注:采购合同中不可以出现违约金和销售额挂钩的条款)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三、合同中不同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分项核算1、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情况。

对兼营的不同业务,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

2、采购一批或者汇总物资时,如(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提供防伪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否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与付款义务相关联。

不同主体缴纳契税时有何区别【经验】

不同主体缴纳契税时有何区别【经验】

不同主体缴纳契税时有何区别一、境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契税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二、缴纳契税的单位与个人的范围包括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条例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也为契税纳税人?《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财农税字[1997]第37号)规定: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1]第14号)规定:外国企业、外国人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征收契税.《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财农税[1991]44号)规定: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注:1991年4月3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契税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加强外汇管理,凡外国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或侨汇购买房屋的,应按照征收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用外汇兑换人民币缴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可用人民币缴纳税款.”)1963年11月6日《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停止执行.四、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契税?辽地税农[1997]282号规定: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农[1997]274号号《关于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5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14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38号《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你局请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属于契税的纳税范围,应据实征收契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资企业是否免征契税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2]2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契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规定”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你市港资企业山西宝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受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关于精装修住房的定价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关于精装修住房的定价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关于怡璟湾项目精装修住房的定价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一、精装修住房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与精装住房的定价方式有关,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定价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方案:方案一:合并定价,住房的销售价格包括精装修的价格。

公司与购房业主统一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方案二:分别定价,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包括精装修的价格。

公司按毛坏房的价格与购房业主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按精装修的价格与购房业主签订房屋装修合同。

二、合并定价与分别定价两种方案的纳税比较。

合并定价方案,公司纳税应按总的价格作为住房销售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虽然装修部分的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但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预缴(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3%,车位4%,商铺5%);精装修价格与房价一并按5.6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分别定价方案,公司按毛坯房的价格作为住房销售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而对于装修的价格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只是由装饰公司按3.43的税率缴纳装饰工程收入营业税及附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采用分别定价方案可以有效规避装修部分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给公司带来节税收益。

三、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1、购房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开发商的房屋销售合同,合同附件说明必须用公司指定的装饰公司,一份是与指定的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指定的装饰公司与开发商不得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2、公司收取房款,开具不动产发票;装饰公司收取装修费,并向业主开具装饰发票。

3、精装修工程款由装饰公司投入。

四、以一套100平米住宅为例说明两税方案的纳税比较。

合并定价方案:6000元/平对外销售,并作为合同成交价,含精装成本500元/平方米。

分别定价方案:5500元/平对外销售,作为合同成交价,另外,让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价格500元/平。

相关税率: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6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7月后由0.5%上调至1%)以上两种方案的纳税测算如下:1、合并定价方案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00 X 6000 X 5.65% = 33900元预缴土地增值税:100 X 6000 X 1% =6 000元应纳税金=33900元+6000元 = 39900元2、分别定价方案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00 X5500 X 5.65% = 31075元预缴土地增值税:100 X 5500 X 1% = 5500元应纳税金=31075元+5500元 = 3657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纳税3325元(39900-36575)。

“销售精装房”和“买房送装修”的涉税分析

“销售精装房”和“买房送装修”的涉税分析

“销售精装房”和“买房送装修”的涉税分析
“销售精装房”和“买房送装修”的涉税分析
近期开发商为了提升销售业绩,开始大力度的优惠,有打折销售的、买房送赠品的,还有的是销售精装房,今天我们来探讨下作为开发商而言“销售精装房”和“买房送装修”的涉税处理。

一、销售精装房的业务涉税分析
一般情况下,销售精装修的房屋,是在前期规划阶段已经确定为精装房,且在网签合同中需要进行标注。

与业主只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装修费用包含在房价中,装修属于房屋价款的一部分。

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开发商为了特殊的目的,强行将装修与房价分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模式:
1、开发商分别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

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在计算土增的时候,装修部分成本不能作为开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来说同样是作为成本扣除,无影响。

2、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开发商和装修公司分别缴纳对应税费。

在实务操作中,业务是否认同签订协议,存在很大难度。

我们的建议是:站在开发商角度,前期已经备案为精装房,无论采用上述那种模式,都会存在风险。

建议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即可,按照销售不动产统一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成本也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对纳税义务的影响(范本文)

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对纳税义务的影响(范本文)

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对纳税义务的影响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对纳税义务的影响。

合同解除的影响1. 合同义务的终止合同解除意味着各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某方需支付一定的合同金额,合同解除后,该方不再需要支付该金额。

这也意味着对应的税务义务随之终止。

2.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损失合同解除可能会引起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损失。

例如,如果某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经购买了大量原材料用于生产,但合同解除使得该方无法继续使用这些原材料,那么这方将面临损失。

损失的处理在纳税义务方面也需要考虑。

3. 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税务影响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解除合同可能会产生税务影响,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对于各方来说,需要关注解除合同所带来的税务义务,以便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合同无效的影响1. 合同无效不产生效力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双方无法依据合同来确定其权益和义务。

对于纳税义务来说,合同无效意味着无法基于合同来确定税务义务。

2. 合同无效可能引发争议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各方之间的争议。

例如,合同无效可能导致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这种争议也需要考虑其对纳税义务的影响。

3. 税务机关对合同无效的处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他们可能会对合同无效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他们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后的交易进行重新计税或调整税务义务。

结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都会对纳税义务产生影响。

合同解除会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损失的发生以及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合同无效则意味着合同本身没有效力,导致各方权利和义务无效,并可能引发争议。

纳税义务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注:本文所提到的影响仅为一般情况的分析,并不能对所有情况适用。

精装修工程合同签署主体

精装修工程合同签署主体

精装修工程合同签署主体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签订方。

通常,精装修工程合同的甲方为房屋的业主或开发商,乙方为承接精装修工程的装修公司或个体工匠。

在签订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材料品牌及型号、施工工艺、装修风格等。

还应明确各个阶段的具体施工时间和完成标准,以便双方对照检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合同中还应约定质量验收标准。

这通常涉及到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建筑装修标准,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特殊要求。

同时,应明确验收流程和时间点,以及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

价格条款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总价款、计价方式(如按平方米计价、按项目计价等)、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以及支付时间。

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更和追加工程,对于这些情况应有明确的计价和支付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变更和追加工程。

对此,合同中应明确变更和追加工程的审批流程、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影响工期的处理办法。

这样可以避免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安全责任也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应明确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人的安全教育等。

同时,还应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办法。

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违约责任应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责任等。

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包括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一个完善的精装修工程合同应涵盖主体明确、工程内容具体、质量验收标准明确、价格条款透明、变更和追加工程规定合理、安全责任清晰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等要点。

通过这样的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的顺利完成。

装修施工合同税费谁交税

装修施工合同税费谁交税

装修施工合同税费谁交税一、合同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装修施工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需求。

然而,在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常常会疑惑于税费的问题,即谁应该承担装修施工合同中的税费。

本文将就装修施工合同中税费的归属进行深入分析。

二、税费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装修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税费可以分为两类:增值税和营业税。

1. 增值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装修施工合同中的增值税由施工方负责缴纳。

增值税是按照施工合同款项中的劳务费用进行计算,税率一般为3%至5%不等,视装修施工的类型和地区而定。

2.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装修施工属于应税行为,由装修施工方负责缴纳。

缴纳营业税的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的3%,同样根据合同所在地区和具体装修规模而有所不同。

三、税费决定的依据在装修施工合同中,税费的归属应以以下几个因素为依据:1. 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税费的承担方,一般来说,合同中对税费的承担应该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双方产生纠纷。

2. 合同类型装修施工合同包括劳务合同和销售合同两种类型。

劳务合同侧重于劳务费用,装修施工方承担的增值税较多;销售合同侧重于材料费用和工程费用,装修施工方则承担的营业税较多。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明确税费的归属。

3. 双方协商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税费的承担方,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税费的分摊方式。

一般来说,合理的分摊方式是根据装修施工合同中的劳务费用和材料费用比例来确定。

四、纠纷解决办法如果在装修施工合同中关于税费的承担方产生争议,双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加以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首先应该积极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商讨解决纠纷的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合同款项或者另行达成协议等方式,以达到税费的合理承担。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士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裁决,从而解决纠纷。

购房双合同税务风险

购房双合同税务风险

购房双合同税务风险
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双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其背后所隐藏的税务风险不容忽视。

所谓的“双合同”,指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外,买卖双方还会
私下签订一份金额较低的“阴阳合同”用于缴纳较少的税费。

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看似为买
卖双方节省了税费支出,但实际上却带来了多重风险,特别是税务方面的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属于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滞纳金。

涉事双方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影响个人信
用记录。

对于购房者而言,“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实际支付的房款与合同所示金额不符,这在未来转
手出售时可能会造成资产评估不准确,影响房产的真实价值体现。

同时,在贷款、抵押等
金融操作时也会因合同金额不符而遇到麻烦。

对于开发商或卖家而言,采用“阴阳合同”虽然能短期内减少税负,但一旦被查处,不仅名
誉受损,还可能面临政府的行政处罚,如暂停预售许可、限制参与土地拍卖等,严重者甚
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如何防范购房双合同带来的税务风险呢?以下是一些实用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逃税行为。

2. 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和律师团队,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3. 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务,避免因小失大。

4. 保存好所有交易文件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5. 若发现市场上有“阴阳合同”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带来的不同税收后果(以案说法之二)

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带来的不同税收后果(以案说法之二)

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带来的不同税收后果(以案说法之二)A公司对外出租厂房,该厂房财务核算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

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

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万元、2019年租金10万元,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第二种:2017年至2019年租金20万元,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两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房产税的缴纳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2017年应缴房产税:1500×(1-20%)×1.2%=14.4万元(假设当地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8年应缴房产税:100×12%=12万元2019年应缴房产税:100×12%=12万元2017年-2019年应缴房产税:14.4+12+12=38.4万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2017年-2019年应缴房产税:200×12%=24万元仅仅是“免租金”这三个字,却将让企业多缴房产税14.4万元。

由此可见合同签订的重要性。

Hello,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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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不同合同主体对税费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7年1月19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的通告中对带精装修交楼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如下:
对于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各管理局在办理预售或现售预审查时应指导申请企业将装修成本从申报价格中剥离,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要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增加相应补充约定,明确合同价格和不动产权登记价格不包含精装修成本,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强制搭售或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

此规定包括三部分信息,第一、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宅和商务公寓,销售合同价格不包含精装修成本,即销售合同价格为毛坏房销售价格;第二、不得强制搭售精装修,即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装修价格需通过另外签订装修合同或签订销售合同补充条款来确定;第三、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即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宅和商务公寓,装修价格只能以装修成本价销售。

针对精装房的装修价格的合同处理,开发商的通行做法有以下几种方法:方法一、只签一份合同,合同主体为开发商,预售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在销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体现。

方法二、只签一份合同,合同主体为开发商,预售合同销售价为销售总价,另外签订免费赠送装修的合同条款,即装修价格为0。

方法三、签两份合同,两份合同主体均为开发商,预售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另外签订装修合同。

方法四、签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分别与开发单位、指定装修公司签订。

以上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对税费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智慧源为您分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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