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统一考试(地税)试卷及答案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统一考试(地税)试卷及答案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地税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Array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主题是()。

A.创新发展B.依法治国C.以德治国D.税收法定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该公告属于()。

A.部门规章B.政府规章C.税收规范性文件D.税务行政法规3.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的关系,正确说法是()。

A.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没有关系B.依法行政要求政务活动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C.依法行政要求政务活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D.依法行政要求一切政务活动均应公开4.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章,应当使用的文号类别是()。

A.国家税务总局令B.国税发C.国税函D.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税务机关应当将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时限是()。

A.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B.在举行听证的5日前1/ 30C.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D.在举行听证的15日前6.下列国家机关中,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国务院B.国家税务总局C.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7.对于税法溯及力问题,一般而言,税收实体法应坚持()。

A.法律优位原则B.程序优于实体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8.某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该纳税人起诉税务机关,举证另一家企业因基本相同的原因被税务机关处罚,只处罚了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针对纳税人的该项举证,税务机关()。

A.应向法院主张原告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B.应向法院主张处罚数额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C.应向法院说明行政裁量的理由及其合理性D.应向法院说明原告具备实际履行能力9.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附件2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
2
3
4
5
6
7
取消
8
取消
9
取消
第 1 页
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0 市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 市科技 家科技委员会第19号令) 取消 局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250号)第十七 条规定,法律规定 市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1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 取消 局 务院令第250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及其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备 案 12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 市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 取消 外就医批准 局 办法》(国发〔1982〕17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1
由区市县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证(优待证) 市民政 、先导区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 审批管理权限 局 老龄工作 政发〔2011〕50号) 机构管理
第 3 页
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对办理税务登记 法》 市地税 28 (开业、变更、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取消 局 证和换证)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市地税 2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取消 局 号) 对公路、内河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市地税 30 业自开票纳税人的 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取消 局 认定 〔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市地税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31 外支付出具税务证 取消 局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管理审核 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 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市地税 32 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 取消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 局 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管理确认 〕139号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市地税 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 33 取消 和服务收入免征营 局 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业税确认 》 (财税〔1998〕第08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 市地税 通知》(中发〔2002〕12号)、 34 取消 免税审批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市地税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35 业干部就业减免税 取消 局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审批 〕26号)

浅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几点问题和建议(修改)

浅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几点问题和建议(修改)

浅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几点问题和建议摘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之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税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听证程序的实施对推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仅就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存在的问题建议外延当代中国的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其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建立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推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所发挥的作用。

1、监督税务机关的作用。

税务行政处罚作为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段,将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通过听证程序,将直接审查税务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现象,也能够警醒税务人员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更加认真、谨慎。

这对于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达到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相对人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事前自卫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种带有对抗辩论性质的程序来发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避免偏听侧听的片面理解和认识,得出正确的处理结论。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合理质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听证及时纠正自己的不恰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立法问题_1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立法问题_1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立法问题许可法定的首要是依法设定,创设行政许可是立法行为。

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确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符合规范,不仅关系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效力,也关系到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效果。

从立法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析和理解,对于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所以,只有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从法理上深入地解读,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律依据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法律文件必须是法律、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国务院决定。

因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只能由《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以法定的形式设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73号文”)公布,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六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目前设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均是《行政许可法》制定前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相衔接,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许可事项。

因而,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设定,属法律设定。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其中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空白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此办法由国函[1993]174号文发布,属国务院文件设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设定,此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属部门规章设定。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纸质表单之12共用文书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纸质表单之12共用文书

12 共用文书A06489《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共用文书(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三、表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四、表单说明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由区县税务机关留存。

A10046《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共用文书(二)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三、表单税务局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税预审延〔〕号:你企业年月日提交的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因下列特殊情况,审核评估的时间需延期至年月日;1.2.3.┆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四、表单说明无。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共用文书(二)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三、表单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百度--企业衔头发票

百度--企业衔头发票

企业衔头发票“企业衔头发票”即“衔头发票”衔头发票指的是发票上印有企业名称,。

申请条件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特定行业及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发票使用量较大,确需要使用衔头发票的单位,可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

衔头发票申请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如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工商收购发票除外),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一、条件1.如发票式样能满足申请人(企业)生产需要,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月发票使用量超过50本的,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依据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23号(国税发[2004]73号、粤国税发[2004]132号)2.《转发〈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310号(省国税局征便函[2004]27号)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28号(粤国税发[2008]44号、国税发[2008]15号)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117号(国税发[2008]80号、粤国税发[2008]213号)三、所需资料:(一)纳税人需出示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2.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式四份;3.《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4.发票式样一式五份;5.计算机开票软件的操作说明四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要求:无五、审批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办结。

六、程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中有关对新办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二、核定标准(一)申请企业资格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

(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021年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四)(含答案解析)

2021年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四)(含答案解析)

2021年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四)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该公告属于()。

分值1分A.部门规章B.政府规章C.税收规范性文件D.税务行政法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必要补充,《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是对《行政许可法》的补充规定,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2.关于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下列做法中视为送达的是()。

分值1分A.税务机关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拒绝签收,税务机关将该文书放置于公司前台处B.税务机关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乙公司,在该公司无人在场时将文书放置于公司办公场所C.税务机关在给个体户李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李某不在,由其同住父亲签收D.税务机关在给个体户周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周某不在,将文书放在周某家中并交代其十周岁的儿子收好文书答案解析:解析:A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相关要求,B不符合送达签收的相关要求,D直接送达个人,不能由共同居住的未成年人签收,只有C符合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

3.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分值1分A.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B.行政许可听证只能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听证费用答案解析:解析:行政许可听证不是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行政许可听证也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听证,不承担听证费用。

行政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处()的罚款。

国税局办理业务管理知识常用表格

国税局办理业务管理知识常用表格

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申请文书式样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19)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3)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 (2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27)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8)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6)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43)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4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6)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47)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8)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 (51)发票缴销登记表 (5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5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6)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9)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62)纳税担保书 (63)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6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67)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6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7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 (75)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66)退款申请书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8)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69)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7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7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7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73)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74)减免税备案申请书(表样) (78)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8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享有十项权利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享有十项权利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利 益 的 . 当告 应
件 、 量 、 序 、 限 以 及需 要 提 数 程 期 交 的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申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或 其
他办 公 场 所公 示
二 、 托 申请 的 权 利 。在 税 委
序 第 ( ) 第 () 规 定 , 三 项 2条 申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当 当场 书 面 作 出不 予 受 应 理 的决 定 , 告 知 申请 人 向有 关 并 行 政 机关 申请


要 求 公 示 的 权 利 。 国 家
事项属于税务机关 管辖范 围. 但
不 需 要 取 得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 当 应
即 为受 理 八 、 允 许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税 务 总 局 《 于 实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关 可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实 施 程 序 第 ( ) 中规 定 . 务 机 关 应 当将 一 项 税 有 关 行政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 条
六 、允 许 当 场 更 正 的 权 利 。
知 利 害 关 系 人 。 申请 人 、 害关 利 系 人 有 权 进 行 陈述 和 申辩 . 务 税 机 关 应 当认 真 听取 申请 人 、 害 利
关 系人 的意 见 九 、 有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享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在 税 务 行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十 、 不 交 纳 任 何 费 用 的 权
请 的权 利 。在 税 务 行政 许 可 实 施 程 序第 ( ) 中还 规 定 . 条 件 二 项 有 的地 方 , 务 机 关 可 以告 知 申请 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7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
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

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
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

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

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四、实施税务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