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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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16
【实施日期】201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5月23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维
2018年6月1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二、《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
149号修正);
三、《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11.26【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11.26【实施日期】2004.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2004年11月26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二、第七条修改为:“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和传输机构的设立须符合市、县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和审批。

”三、第九条修改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覆盖的地区不再批准单独设立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四、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购买、租赁、制作电视节目、录像制品。

”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入网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7〕2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7〕2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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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区改造中农村低保户有关待遇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70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80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19 号)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
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05
•【字号】抚政发〔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36号)。

二、宣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后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9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9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榆林采沉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实施办
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9号)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对《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将征收范围、评估内容等信息在公众媒体发布,公开邀请评估机构,接受邀请的评估单位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和公众媒体上公示;”
此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政发[2002]11号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3]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政发[2002]11号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3]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 13日
——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政发[2002]11号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5.13
施行日期
2013.05.13
文号
抚政发[2013]4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政发[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根据我市现行财税体制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核定纳税入库级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02〕11 号), 各纳税单位不再办理《纳税入库级次证》。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正文:
----------------------------------------------------------------------------------------------------------------------------------------------------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5月23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维
2018年6月1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二、《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49号修正);
三、《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01
•【字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键
2022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5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公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二、《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1992年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三、《抚顺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办法》(1993年6月30日抚政发〔1993〕75号文批转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四、《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抚政发〔1999〕37号文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五、《抚顺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暂行办法》(2001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2001年4月18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视殡葬工作的改革。

第五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林业、土地、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辖区和本单位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极偏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为实行火葬地区。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的遗体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要逐步推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深葬。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区域内安葬。

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通知当地殡仪馆运尸火化。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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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十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维
2018年11月13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二、《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33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51号修正);
三、《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抚政发〔2015〕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抚政发〔2015〕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抚政发〔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02项。

其中:取消107项,下放32项;调整管理方式63项(改为后置审批33项、调整为内部审批14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7项、转移至社会组织3项、暂停审批1项、放开5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5〕7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县区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直部门取消的行政职权目录
2.市直部门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
3.市直部门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目录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12月2日市政府第20号令)、《抚顺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规定》(1998年3月4日市政府第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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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业经2015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葛海鹰2015年12月2日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禁止违法建设工作。

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各区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综合协调以及市政府责成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在违法建设确认等方面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禁止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接驳。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维2019年10月1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一、废止《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二、将《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8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须承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适时调整。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将《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依法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权力:(一)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二)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5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5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城市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措施,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或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紧急应对。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抚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抚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抚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计划近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制定《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议案,现将起草部门报送的《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您的意见于10月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9月2日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王复智王云龙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市政府大楼1601室(立法处)邮政编码:113006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一、第七条修改为:“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一)新抚区、顺城区、望花区、东洲区、开发区所属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二)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上述限制燃放区域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二、删除第八条。

三、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在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罚款。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王桂芬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文文号1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5号令2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抚政发【1995】70号3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6】7号4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号令5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抚政发【1996】33号6抚顺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4号令7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38号8抚顺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9抚顺市房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43号10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抚政发【1999】18号11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12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13抚顺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结束——。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4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31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1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二、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国家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第七条修改为:“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

“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经营性婚礼承办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向他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地抛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抚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决定废止和重新发布以下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1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二、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抚政办发〔2017〕58号);三、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17〕29号);四、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抚顺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抚政发〔2017〕30号);五、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点企业“一牌两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9号);六、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七、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29号);八、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6号发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九、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103号);十、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7号)。

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03.28【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18)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8日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年2月1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2年3月28日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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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5.03.31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4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1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二、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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