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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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方便和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

本文档旨在为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相关主体提供操作指引,以帮助其顺利进行人民币结算。

2. 试点范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适用于以下范围:•跨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结算;•跨境服务贸易的结算;•跨境直接投资的结算。

3. 参与主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涉及以下主体:1.企业:包括跨境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等;2.银行:包括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机构的分行。

4. 操作指引4.1 银行申请银行作为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重要主体,需要在试点前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信证明、金融监管机构许可证等;2.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递交申请;3.监管机构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4.2 企业申请企业作为试点的主要参与者,需要进行以下操作:1.准备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授权文件等;2.在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交申请;3.等待银行审核;4.完成注册后,企业可以通过系统提交外汇结算申请。

4.3 外汇结算申请企业完成注册后,可以通过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系统提交外汇结算申请。

1.登录系统并选择外汇结算申请;2.填写相应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货物/服务的详细信息等;3.提交申请后,等待银行审核。

4.4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企业的外汇结算申请后,将进行审核。

1.银行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信用状况和资信证明;3.银行审核交易货物/服务的合规性。

4.5 结算支付和报关通过银行审核后,企业和银行确认结算金额后,进行结算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1.企业向银行支付结算款项;2.银行确认收到款项后,将款项核销到企业的跨境贸易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3.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关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介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介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介绍一、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介绍1、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为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2、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3、中国与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6500亿元双边货币互换协议4、多年边贸业务已累计了一定的经验试点政策——基本概念《实施细则》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特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1、跨境贸易可用人民币结算,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由境内交易扩大到跨境交易2、境贸易的人民币与境内结算的人民币等质等价,不属于外汇试点政策——参与主体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商业银行:提供人民币资金结(清)算业务服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备案、监督试点政策---相关法规1、2009.7.0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2、2009.7.0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3、2009.7.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4、2009.8.25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0号)。

5、2009.8.27 海关总署监管司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 [2009]255号)。

6、2010.3.8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

7、2010.6.22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0〕第186号)二、扩大试点政策1、试点地区扩大n境内:五个城市扩大到2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n境外:港澳、东盟扩大到所有的境外国家和地区2、业务范围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三、试点企业概念变化n进口业务项下,无试点企业概念n出口货物贸易项下,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业务发展特点:前慢后快、进口快于出口全国及我省业务发生:1、截至2010年5月末,结算金额累计为445.52亿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2022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22〕203号)文件规定,2022年9月我省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我省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对于全省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省结汇成本、加快结算速度、方便贸易往来,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22〕2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以赣国税函〔2022〕2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494号)。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一)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以下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六部委审核。

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报送的企业名单基础上,依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一)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三)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四)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六)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六部委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和银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点监管名单等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银办函〔2012〕381号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银办函〔2012〕381号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以下统称六部委)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自本函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重点监管企业已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

三、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重点监管企业违反规定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审核,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防范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教材

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教材

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一、单选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_____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____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_____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年2月 B .2009年7月 C .2009年9月 D .2009年10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8、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 ),融资期限不得超过( ) 答:AA. 上年末余额的1%;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介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介绍

目前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试点企业 境内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 (支付报文 支付报文CMT100) 支付报文 境外清算行 境外参加行 境外企业 境外参加行 SWIFT

境外企业
企业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处理办法
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 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即出口以外币 报关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 报关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以人民币报关(未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理;以人民币报关(未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无须办理收款核销手 续。 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即进口业务以人民币付款的纳入人 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 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否则纳入外汇管理部门 的进口核销管理。 的进口核销管理。
政策出台的目的: 政策出台的目的: (1)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设计思路是: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为试点企业带来便利。 贸易真实性由办理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负责审核。 企业办理试点业务事前无须经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审批,人民银行通 过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数据来掌握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
贸易出口人民币收款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试点企业无须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三步:出口企业向外汇局申 第二步: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并取得 领纸质出口核销单,并办理网 上备案。 出口报关单。 第三步:企业收款时向结算银行提 第四步:企业凭出口核销单办 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 理报关手续。 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贸易单证 第五步: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对来料 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记录比例 加工收款超合同金额30%的,试点 信息,超合同的30%,银行还 企业在收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需审核合同等资料后记录超比 例信息。企业收汇先入外汇待 结算银行补交超比例说明、报关单、 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收款 核查账户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无须入待核查账户及经联网核查才 结汇或划转前须经过联网核查 能划转,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程序。 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2.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何时何地正式启动?答:2010年6月22日上午,宁波市作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目前我国哪些城市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答: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政策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试点地区由以前的上海、广东和深圳的5个城市扩大到境内的20个省(市)。

4.试点企业可以和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答: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至境外所有国家(地区)。

5.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答:试点企业是指我市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由宁波市政府推荐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6.我市目前有多少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答:按照本次试点扩大政策,我市所有进出口企业均被纳为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范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目前仅限于已批准的2795家。

7.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在哪里可查询?答:此名单可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网站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查询,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8.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下的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

9.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境内企业有哪些好处?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_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_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概念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

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控制风险:有助于企业控制汇兑损益,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锁定利润空间——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它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管理更优:便于境内公司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简化核销手续——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在报关或者办理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收款无需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来往,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审批政策支持:人民币结算是目前政府层面极力支持和推进的结算方式——同样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等)不占用外债指标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与外币计价进出口一样可异地报关可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解决跨境融资难题,加快资金周转三、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解答1、跨境人民币试点的业务种类包括哪些?中国企业可与境外企业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中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等等。

2、中国境内哪些地方是试点地区?目前全国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开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境外哪些国家、地区的企业可以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所有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的企业都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中国境内哪些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中国境内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都可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清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涵义是什么?答: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服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意义是什么?答: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哪些交易项目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答: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可选择的路径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申请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一、经常项目序号法规时间文号备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7月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7月银发[2009]212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汇综发[2009]90号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8月国税函[2009]470号5.《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监管函[2009]255号6.《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2010年3月银发[2010]79号7.《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2010年6月银发[2010]18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汇综发[2010]99号9.《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8月31日银发[2010]249号10.《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银发[2011]145号文11.《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2011年7月银发[2011]203号12.《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银发[2012]23号13.《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2012年2月银办函[2012]381号二、资本项目序号法规时间文号备注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2010年8月银发[2010]217号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8月银发[2010]249号3.《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商资函[2011]72号5.《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汇综发[2011]38号6.《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银发[2011]145号文7.《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1商资函[2011]第889号8.《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商办资函[2011]1171号10.《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2012年6月银发[2012]165号11.《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7月银发[2012]183号12.《关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汇发[2011]50号1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14.《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月银发[2011]321号。

银发〔2012〕23号

银发〔201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以下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六部委审核。

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报送的企业名单基础上,依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一)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三)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四)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六)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六部委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和银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点监管名单等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 排 > 有 关 条 文 解 释 和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 0 74 3 ( 2 0 )0 号 ) 三 条第 ( ) 规 定 , 依 据 国家 税 务 总 局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第 三 项 是 政 区 税 务 局 通 过相 互协 商形 成 的 有 关 执 行 税 收 安 排 的协 议 作 出的 规 定 。 据 《 法 》 四 十 四 条 , 两 项 规 定 与 《 法 》 不 根 办 第 该 办 有
项 对 试 点 出 口 企 业 加 以 评 审 , 写 《 境 贸 易人 民 币 结算 试 点 填 跨
企业 评 审表 》 见 附 件 1 。 据 此 , ( ) 由省 国 家 税务 局 将 本 地 区拟 同意 试 点 的 出 口 企 业名 单 及 《 境 贸 易人 民 币 结算 试 点 企业 跨 评 审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2 上 报 国 家税 务 总 局 ( 物劳 务 税 司 ) ( ) 货 。 ( ) 点 期 间 ,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试 点 企 业 的 三 试 试
以 下 简称 《 理 办 法 》 有 关规 定 , 试 点 企 业 进 行 评 审 。试 点 管 ) 对
企业 应 具备 以下 条 件 :
印章或签 第七条规定接受
非居 民 审批 申 请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或 有 权 审 批 的 税 务 机 关 ( 见 附件 2 。 ) 十 、 税 发 (0 9 1 4号 文 附 件 3第 1 国 2 0 )2 5至 2 1栏 中 “ 近 最
关 或 其 授权 人 印章 或 签 字 改 为 。 受 税 务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人 修 接
的通知 》 银发 C 0 O 1 6号 ) ( 2 1 ]8 文件 规定 , 你地 区被 列为跨境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 ,受到 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 ,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
求 不断 增 长 ,扩 大试 点的 时 机 已 经成 熟 。
此次试 点扩 大后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 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 个城市扩大到北京 、天津 、内蒙 古、辽宁 、上海 、江苏、浙 江、福建 、山东、湖北 、广东 、广西 、海南、重庆、四川、云南 、 吉林、黑龙江 、西藏 、新疆等2 个省 ( 0 自治区 、直辖市) ;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 贸易 、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 目人民 币
六部门联合发布
《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 日,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 发布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扩大跨境 贸易 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自20 年7 0 9 月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 工作进展顺利 ,
而增强 公众对银 行业 实现 健康稳健运行的信心 ,同时 ,也可以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和监督 作用 ,推动我 国银行业提升 金融服 务质量 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监 会认为 ,这次国际金融 危机充分说 明了缺乏监管透 明度是导致危机发生 的重要原 因之一 ,目 前 ,全球 各国监管者都在反思如何通过增强监管透明度建设 ,维护金融业稳健安全运行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增长和发展 。
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规范 了银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 、高管 层及相 关部 门在 国别风险管理 中的作用 和职责分工 ,要求银行业 金融 机构制定 明确的 国别风 险管 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同时 明确了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管理 信息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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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公告[2009]第10号(详见附件1),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规定,各关应允许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经与人民银行协商,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审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是否可以以人民币结算并对审核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我署。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管函[2009]2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上海、广州、深圳、拱北、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对外贸易平稳增长,促进贸易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起到积极作用。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海关通关管理措施重申如下:
四、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出现的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由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协调解决,确保企业及时收付贷款。
各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总署。
特此通知。 Biblioteka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6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办公厅联合签发了《关于同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09]472号)(详见附件2),同意上海市推荐的92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同意广东省推荐的273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各关应允许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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