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年税收政策解读(1110)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讲义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前言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就是各花各的钱,全部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
中央税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成;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
相应的将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与地方两套,即国税和地税。
(一)国地税征管范围国税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地税主要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农业税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小税,此外辽宁省地税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基金等非税收费的征缴和代收工作。
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20100114一般性政策问题解答汇总
一、基本政策(一)收入类1、某企业主营业务为物业经营、租赁房屋,其在装修期间收取的租金定金,是否需要计入收入征税?答: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该项定金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
2、某出租有限公司,营业税及附加为按车辆每月定额缴纳,在地税实际申报时,地税征收系统须按固定税额倒算营业额申报交纳,造成企业营业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同,此情况下在计算所得税的营业收入时是以地税部门定税额倒算的营业额确认还是以企业实际营业收入确认?答: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以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标准,以企业取得的实际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科研转制企业政策到期以后,由其母公司划拨下来的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专项应付款),其收入确认时间如何判断?是否等项目验收以后(成本费用已核算)再行确认?答:企业应于收到科研经费的当期确认收入。
4、某企业接受其他企业无偿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企业无偿接受其他单位的材料,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解读财税[2011]110号及[2011]111号
解读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2011-12-01 10:58:44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有媒体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并未减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试点企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去考虑。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
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为何设置两档低税率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试点行业税负不会增加。
由于上述行业的成本构成不同,导致可抵扣项目不同,从而税率设计有高有低。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实可以看作国家水电站等),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
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相关单位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
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上)自从参加大连市国税局召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后,主管公司财务税收的老总王雷有了心事:这几年,自己公司不断加大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投入,产品创新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都领先,且产品也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公司的情况比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政策要求的条件,可是由于对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还不是十分了解,始终没有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研究部署,公司财务部长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了咨询了解。
首先,公司财务部长详细介绍了本公司实际情况:★一是近三年内公司陆续自主研发并注册了4项产品专利技术,拥有核心技术,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一项。
今年仍然在继续研发新产品,并已经在申请专利,由于每年公司都有研发计划,因此今后此项条件也将符合规定,按照这个条件要求,公司还要继续加大研发力度争取更多地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二是主要产品在《领域》规定范围之内;★三是为了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公司加速发展,近年来,公司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福利待遇条件,陆续招聘了不少技术人才,其中还有1名博士,科技人员比例已经达到了30%以上。
★四是按照自己认为的高新技术产品计算上年产品收入占公司总收入已经达到70%,超过了标准比例;★五是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已经超过了3%。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Ø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企业必须持续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体现在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不属于此范畴。
Ø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及正确归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010年度税收政策解析与运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0年税收法规解析与运用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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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应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的 规定判断母公司是否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时, 可判断这些人员为母公司工作: 1.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 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 4.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此种情况下,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有关效劳费时,应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 那么,确认母子公司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后,再对子公司上述费用予以列支。 如果上述活动使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该子公司所在国 可按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上述原那么,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效劳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仓储业,以及其他效劳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 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2010年税收法规解析与运用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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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境外母公司和这家境内合资企业之间存在两份协 议:
❖ 未达起征点不需缴纳营业税
❖ 财税[2021]111号: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 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从事本款规定的工程活动,仅以本款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 设机构;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讲解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讲解年度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包括以下资产损失:①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以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将发生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的,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一讲收入(收益)的审核调整与申报一、营业收入的审核调整与申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011年税收政策汇编-个人所得税
2011年税收政策汇编(截止2011年9月30日)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37246 917E 酾 `+,T37077 90D5 郕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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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
2010-2011政策解读目录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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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11号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有关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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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5号);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 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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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具体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 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 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 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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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 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 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 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 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 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按照《逾 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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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 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 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 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 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 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 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 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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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整
下列货物继续执行13%税率: ——干姜、姜黄;《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核桃油;《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455号); ——橄榄油;《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10]144号); ——花椒油;《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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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整
(2)对部分货物17%税率或免税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9]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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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 税率: ——农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 知》(财税字[1995]52号) 。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 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 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2010—2011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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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整
(一)近年来税收收入情况及说明: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总收入 增值税 营业税 企所税 个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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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整
4)知识产权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会展、某一领域内的专业 服务) 6)信息服务(收集、传输、集成、加工、存储等) 7)测试、检测(与生产相关的) 8)融资租赁(据说税率17%) 9)经营租赁(17%) 10)货运代理 11)仓储 12)其他服务业(为生产行为相关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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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 河北、河南、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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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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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2、延长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 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 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 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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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收政策调整
1、放宽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 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税率的规定: (1)13%低税率规定: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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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 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铁路运费票据,不需要认证,直接计入当期进 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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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 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 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 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 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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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 整
(4)《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 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 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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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1年主要税收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