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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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
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
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39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浮我省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8号)第
二条。
(二)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
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
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上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9号)第二条。
三、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
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
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
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
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
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
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
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
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
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
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四、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
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