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之利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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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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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仟 政 豆 法 公 众 参 与 的 弊 瑞 及 完 善

摘 要

参 与式行 政立 法 “ 既保 护公 民权利 和 自由, 维护 行政权 力正 常行使 , 限制 公 民滥用其 权利 自由, 又 既 又控 制 行政权
违 法专 断行使 。 众参 与行政 立法有 利 于保 障 宪法赋 予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公 防止行 政权 力的 滥用。 同时 , 众参与行 政 立 公 法有 利 于实现行 政 立法 的公 正 性、 合理 性和科 学性 。 实上 , 国行 政立 法的 专家参与 和利 害关 系人 参 与都存在 较 多 问题 。 事 我
在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政立法听证会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只是摆设只能充当行政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形式合理性的幌子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己口1 0年 1月 ( ) 上
果。
作为参 与式立法 的一种 形式 , 家参与行政 立法在提 高行政 专 首先 , 参与 行政立 法 的专家 由中立 的 民间机构选 仨 。 家由 专 立法 的质 量 , 防止 腐败 等方面 发挥着 重要 的积极 作用 , 同时也不 主 导立法 的行政机关 选任使 公众对专 家的 中立性产 生怀 疑 , 往 往 可 避免 地存 在着 一些 弊端 , 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主 首 先 , 家一 般 由行 政机 关选任 , 专 其代 表性容 易受 到质疑 。 不 具有说服 力 , 从而成 为 被诟病 的弊端 。所 以 , 与行政立 法 的 参 专 家的选任 必须 公正 、 公开 、 平 。 公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利弊与保障措施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利弊与保障措施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利弊与保障措施作者:徐福山郑泽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随着公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立法民主化理念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立法成为重要趋势。

一方面,公民参与立法体现了民主、平等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法律不断完善,创造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使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立法可能会出现弊端,比如民意泛滥之下的激情立法,人们对于立法的期望过高,希望通过立法这一单一手段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公民参与立法的现状、公民参与立法的利弊进行大致的介绍和分析,提出公民参与立法的保障措施,希望能够提高人们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公众参与立法利弊作者简介: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郑泽南,长春广播电视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65公众参与又称公民参与、公共参与,公众参与立法的含义是说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方式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创建、修改、补充、废止,将民众意愿或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形式转变成行政决策,从而实现民众对立法行为的全面监督。

建国初期,立法一直是以政府为主导,立法机关内部闭门造车,更多的体现国家对人民的内部管理,没有体现公众的主体地位和立法民主、平等的内容。

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公众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民主观念也逐渐觉醒。

原有的立法模式不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公民参与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分析(一)颁布《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范和保障了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2000年及2001年,我国先后颁布了《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立法》规定,立法应当发扬民主和体现人民意志,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愿的表达,法律应当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地位,为人民服务。

公众参与立法之利弊博弈

公众参与立法之利弊博弈

公众参与立法之利弊博弈作者:吴佳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公众参与立法已经成为趋势。

一方面,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实现立法民主化,有利于法律之完善以及保证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平等。

另一方面,出于对法治的憧憬,人们希望将所有的社会矛盾都放入“立法”这个魔法袋里予以消除。

各种激情式的立法建议接踵而来,公众参与立法的理性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立法平等作者简介:吴佳馨,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7-02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立法的现实需要。

广泛、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促进立法的发展完善。

以前我国有些立法中暴露出来的立法质量不高、部门利益倾向、法规之间冲突、越权立法等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现今公众参与不只表现出积极性,其对立法之不利影响也有所显现。

本文即是对当代公众参与已经是立法现实这一必然性结果所带来的利弊进行博弈。

一、公众参与立法之现状分析公众参与又称公民参与或公共参与,当把公众参与与立法结合起来分析的时候,我们认为,公众参与立法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有权的立法主体的组织下,依照法定程序或采用法定方式有序地参加立法主体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以充分表达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的民主立法制度。

公众参与立法是中国整个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对于我国的民主化道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们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只有经过公众亲身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所需,这样的立法才会更准确,才会在实施过程中得到认同和支持,同时有利于实现对不同利益主体的社会公众的平等的对待和保护,最大限度地使各种利益关系得以协调。

与此相呼应的是,我国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度与参与热情都在不断地提高,对法律的确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如2011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利弊与保障措施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利弊与保障措施
◆政法论坛
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 ・ 11 (下)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利弊与保障措施
徐福山
摘 要
郑泽南
随着公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立法民主化理念的不断发展, 公民参与立法成为重要趋势。一方面, 公民参与立法体
现了民主、 平等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法律不断完善, 创造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 使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另一方 面, 公民参与立法可能会出现弊端, 比如民意泛滥之下的激情立法, 人们对于立法的期望过高, 希望通过立法这一单一手段 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本文通过对公民参与立法的现状、 公民参与立法的利弊进行大致的介绍和分析, 提出公民参与立法的保障措施, 希望能够提高人们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 公众参与 立法 利弊 作者简介: 徐福山,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教师, 副教授, 研究方向: 行政法学; 郑泽南,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研究方 向: 法学。 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365 能反映公民意见, 公民不相信和遵守法律, 法治社会的建立寸步 难行。 (四) 公民参与立法涉及的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 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权 利意识都比较淡薄。立法活动中, 高学历、 高校知识分子等参与 较多, 而相比之下, 农民和普通工薪阶层的参与意识较弱, 参与程 度不高。 二、 公民参与立法的利 公民参与立法是大势所趋, 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 是推进 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公民参与立法能够改善我国目前 立法质量不高、 各项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立法机构越权立法 等各种问题, 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 满足了人们对良好的法律社 会的追求。 (一) 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律是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各种行为的规范和规定, 而人民 群众则是社会生活的主体, 是最接近社会现实的人。 公民参与立 法, 正是将公民从社会生活中积累的经验、 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律 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从而保障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切身利益。 公 民参与立法有利于改善专家、 学者、 高级知识分子闭门造车立法 的现状, 让法律更贴近社会现实状况, 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二) 促进立法平等, 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的内容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而对立法自由化的 制衡便是公民参与立法。 公民参与立法, 能够在整个立法过程中 起到监督作用, 保证整个立法活动公平、 公正、 公开的进行。 公民参与立法, 即能保证绝大部分公民参与立法, 所有阶层、 所有职业、 所有群体都有权利和机会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没 有文化和贫富之差, 不存在歧视和等级之分, 促进了立法平等, 使 得法律能够和民意相结合, 而公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也提高了 自己的法律素养, 相当于一次全社会普法过程。 由公民自己参与 所制定的法律, 更容易得到公民的理解和认同, 除了能够熟知相 关法律规定之外, 更容易自愿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从而有利于 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 有利于社会稳定, 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国家、 政府倾听人民心声的过程。 公民通过参与立法的形式, 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而国家

论立法的公众参与

论立法的公众参与
性。
三、 立法 公众 参 与的现 实依 据
从 古希腊 的直接 民主 到现代 的代议 制 度 , 众参 与立法 的种 公
谈到立 法 的公众 参与 的现 实依据 , 就不 得不提 到实 践中另一
种 实践 的背 后是其 深刻 的理论 基础 。 者认 为 , 为 民主化立 法 种立 法模 式 , “ 英立 法” 笔 作 精 。之 所 以要让 精英 参 与立法 , 是因 为 决策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立法 的公众 参与 的理 论基础 主要 有 以下几 有一 些法 律 、 规的拟 订 、 改 、 法 修 审议 , 在全 部或 部分环 节 上涉及
正 中把 正当程 政 治活动 , 直接 发表 意 见或推 举 代表 代言 , 从而 影 响决 策的 一种 原则 指 引下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罗尔 斯在 其 《 义论》 方式 。 立法 领域 , 众参 与立 法 是立 法决 策 民主化 的 必然 要求 序作 为构筑 正义 理论大 厦 的重要 基石 , 在 公 并认 为要想 获得 公正的 结
通过 由少 部分 ‘ 英 ’ 出的立法 决策也 就 自然 不会在 良法 之列 。 精 作
是所 不 曾为人 民所 亲 自批准 的法 律, 是无 效的, 根本就 不是 法 都 那 律” 。现代 大部 分文 明 国家 都在 其宪 法 中规定 了 国家 的权力 来
自人 民的类似 内容 。 国的 《 我 宪法》 2条 也规 定 了“ 第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的 一切权 力 属于 人 民” “ 民依 照法 律规 定 , 过各 种途 径 ,人 通 和形 式 , 理 国家事 务, 管 管理 经济 和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会事 务 。 由 ” 再 次, 从程 序 正义 的角度 看 , 法 的公 众参 与也 是正 当程序 立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在我国,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和监督也变得愈发重要。

而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中,也产生了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众对地方立法过程的了解程度较低。

地方立法的过程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公众对这个流程并不了解。

这样就导致了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地方立法的内容和议程,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参与。

其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相对狭窄。

一般情况下,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都是在一些封闭的会议中进行的,一般公众无法获得有效的参与权。

这就使得公众无法有效地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和参与,也无法在立法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三,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影响力不足。

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往往会通过一些渠道对地方立法进行操控,这就使得公众的意见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采纳,导致了地方立法的偏离公众利益的情况。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决:应该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

可以通过一些网络平台或者举办一些座谈会等方式,来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

这样就可以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更多的收集和采纳,也就更有可能使得地方立法更为符合公众的利益。

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公众的影响力。

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对地方立法的过程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

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以确保地方立法的公平和公正。

还可以通过组织一些公众参与的评议会,来让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对立法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评判,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利益。

中国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立法公开 ,保障 善立法项 目的收集和论证制度。
人民通过 多种 途径参 与立法活动 。”重 申了公众参与 立法
由此可见 ,中国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在党的政策层面
的原则 ,但是我国的立法公众参与在制度和实践 中仍存 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这为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和
性。陕西省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 ,如:(1)《陕西省地方立 了各种法律法规。新中国的成立对民主立法具有里程碑
法条例》(2016年 1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立 意义 ,但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文化大革命 中被严重破坏 ,根
法公众参与作 了规定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各种形式 ,如 本没有立法公众参与 ,“乌合之众”的阶级斗争中彻底冲
就统一立法看,首先是《宪法》对公民参与权、公民知
外 ,党的一些政策文件中还就如何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 情权 的根本性规定。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的权利 ,
法工作有更为具体的论证和安排。从进入新世纪以来历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 ,这些原则性规定
届党的文件的表述来看,对立法评估公众参与的重视程 对立法评估公众参与的实施与制度完善起到了保障作
度越来越高 ,对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推动力度也越来 用。具体到基本法律 ,201 5年修订的《立法法》,其第 39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5947(2018)03—0024—06
1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 困境及其解决机制, f 编号:15SFB5001);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 目(立法公众参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编号:
论坛,听证会,实地调查等”等等 ,但这些基本上是原则性 击 了民主 与法制。

公众参与在利益博弈中被弱化

公众参与在利益博弈中被弱化
数语 。 事 实 上 , 划 环 评 立 法 在过 去 1 规 0年
规划环 评不支持 ,甚至 以种种理 由逃避
规划环 评 ,其原 因是规划环评所 注重的 长 期利益 、 局利 益 , 全 往往 与部 门利益 、
地 方 利 益 相 冲 突 。他 甚 至 担 忧 规 划 环 评
参与一章有详细 的内容 ,包括公众将 被
开。
此前 较为 强烈 的反对 呼声认 为 , 环
保部 门都想借规划环评管到规划 ,手伸
得 太 长 。对 此 , 岳 曾 反驳 说 , 吁规 划 、 潘 呼
政策环评 , 并不是环保部门企 图扩权 。日 益严重 的环境资源问题不容许等到 条件
成熟再开展规划环评。 ( 编辑 3 2 解建荣)
维普资讯
3月底 ,国务院法制 办的 网站 上挂
是 我 国 缺 乏规 划 环 评 。 于是 ,0 6年 , 20 出
说 , 竟谁 有 权力 来 审查 规划 环评 , 究 规 划 环评 究 竟 要 不 要 和 规 划 同 步 做 , 审 查究 竟具 体 到什 么 层 面 。一轮 轮 的修 改后 ,矛盾 焦点 似 乎更 多 地集 中在公
赋予知情权 , 公众可 以查阅 、 复印规划环 评报告等 ,这些 内容在 现在这一稿 已经 没有 了。还有 , 初稿 中规定 , 当公众与规 划环 评有重 大分歧 时应该 召开听 证会 ; 如果 在规划 环评公 示期 间公众有 意见 ,
不 管 采 纳 与否 ,有 关 部 门 都 应该 对 公 众
中国政法大 学学 者杨 源撰文 说 , 条 例征求 意见稿 中涉及公众参与的一部分 内容其 实是照搬了《 环评法 》 的原文 。按 照惯 例 ,出台条例就是为 了进一步细化

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摘要:地方立法是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立法相对国家立法有其特点。

同时,公众参与已经越来越被广大公民所重视,公众不仅仅要参与政府管理,立法工作也需要公众的参与。

地方立法作为更加细致,与公民联系更紧密的立法活动,公众参与在其中更有着深刻的意义。

而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尚存在着不少缺陷,亟待解决。

关键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在我国现有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模式下,所谓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专门的技术,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笔者觉得以上概念是一种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立法活动,它仅仅是在说明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具有审议和通过法律的权力。

然而立法是一个呈体系化的特定活动,它是由提案权、起草权、发表建议权、审议权、公布权等一系列的权力所组成的。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由此可见,立法不是政府独有的权力,公众也有参与立法的权力,只有充分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才能保证立法从提案到法律公布以及实践中的立法监督都符合科学化和民主化,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法律依据(1)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立法是一项国家事务,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宪法赋予了公众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参与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权、监督立法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立法活动权。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对策作者:朱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以后,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开始注重吸收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

尤其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许多省市针对本地区实际,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本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这些举措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推向了高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中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使得该机制的运行实效跟预期存在差异。

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缺陷并对此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程序设计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05-02一、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所谓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指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法规的过程中,吸收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合法发表意见、建议和表达意愿的制度。

自《立法法》施行至今,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取得了长足发展,许多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纷纷开门立法,采取多种措施畅通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公民讨论、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列席和旁听、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案以及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讨论是由法案起草机关起草法案,对涉及地方全体人民利益且有重大影响的法案,经立法机关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然后再由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对法案加以修改,最后提交相关立法部门审议通过。

迄今为止,北京、海南、广东、广西、上海、湖北等省市都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全文或部分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取得了一定成效。

立法调研是对列入地方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常委会及有关机关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收集群众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则是将法案有针对性的印发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专家,征求他们的意见。

基本上所有立法草案,无论在起草阶段还是在审议阶段都采用这种方式来让公众参与立法过程。

公众参与立法的好处

公众参与立法的好处

公众参与立法有以下好处:
1. 提高法律的质量和适应性:通过公众参与,立法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从而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民意的法律。

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质量和适应性,使其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

2. 增强法律的社会基础:公众参与立法可以增强法律的社会基础,使法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公众参与还可以使法律更加容易被理解和接受,从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3. 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可以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通过参与立法,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

这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参与能力,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4. 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公众参与立法可以让政府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和需求,提高政府的回应性和透明度。

这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公众参与立法是推动民主政治、提高法律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

剖析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对比

剖析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对比

剖析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对比在现代社会中,立法机制是国家重要的政治工具之一,公众参与立法也是现代立法机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对于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比两种不同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即代议制和直接民主制。

一、代议制代议制是指民主国家中,选举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的制度。

在代议制中,公众的参与主要通过选举议员的方式,议员代表公众行使立法权。

这种机制的优点是提高了立法的效率,议员是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他们享有更加充分的信息和资源去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意见,也更容易协调公众利益的平衡。

此外,代议制还能够保障公众的权益,确保政策的制定符合公众利益。

但代议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代议制的弊端在于可能会出现代表与公众的立场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立法不可靠。

其次,代议制的难点在于投票参与度低下,部分公众并不会投票选举,这就导致民意的代表效果不甚理想。

二、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参与投票和制定政策来直接影响政府制定的立法决策的机制。

直接民主制下,公众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具有更大地决策自主权和直接影响立法的权利。

这种机制的优点是保障了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和平等性,公众的意见能够更加公正地被纳入政策制定过程中,达到更好的民主效果。

除此以外,直接民主制还能够防止特定利益小团体的逐利行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但直接民主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直接民主制下,公众参与的内容较为复杂和繁琐,部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足,也易被特权团体操纵。

其次,直接民主制的立法速度较慢,可能会导致政策效果滞后,难以及时推动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代议制和直接民主制各有优劣之处,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选择上,需要根据社会环境和政策制定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达到平衡公众需求和实践效果的最佳状态。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正方,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

首先,公众参与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任何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定,公众都应该有权利参与其中。

在现代社会,公众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还可以提高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让民众能够在重大议题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众人拾柴火焰高,众口铄金,公众参与可以引入更多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偏见和个人利益对决策的影响。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民有,政之所兴;民无,政之所废。

”公众参与可以使政策更加符合民意,更加科学公正。

最后,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公共信任。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民众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政策的制定过程和原因,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同。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共识和团结,减少社会矛盾和对立。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民众的参与是政治的基础,也是社会的纽带。

”。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让民众在重大议题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公共信任。

反方,不应该更加注重公众参与。

首先,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决策的复杂化和拖延。

在现代社会,许多重大议题涉及复杂的科学、经济和社会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决策。

如果过多地强调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决策的拖延和混乱,影响政府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其次,公众参与可能会受到少数人的操纵和利用。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少数人或特定利益集团的操纵和利用,导致决策的偏离和失真。

正如美国总统杰斐逊所说,“绝大多数人是不会出错的,但是一小撮人是会出错的。

”如果过分强调公众参与,可能会给少数人以机会,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政策的波动和不稳定。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民意的波动和政策的频繁变动,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有助于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不仅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能让法律法规更加贴近民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一)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民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通常会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调查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各级政府还积极推动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如设立立法咨询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等。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成效公众参与立法使得更多的民意能够直接反映到法律法规中,使法律法规更加符合民意、贴近民生。

同时,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了法治文化的传播。

此外,公众参与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立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虽然公众参与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众参与度不够高;二是参与机制不够完善;三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也制约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原因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不够多样化,缺乏便捷的参与途径;2. 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3. 立法机关在组织公众参与立法时,有时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未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渠道,如建立多元化的参与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参与途径;(二)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三)立法机关应转变观念,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公众参与立法真正落到实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问题与法治要求-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问题与法治要求-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问题与法治要求-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发扬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地方立法立足于地方和基层,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

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体制的必要性分析1. 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体制的相关概念分析1. 1. 1 地方立法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地方立法做出一个规范性的定义。

在法学界,因为个人的学术理念、认知程度、理解深度等方面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的定义表述。

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是指由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活动。

1. 1. 2 公众参与体制从学上讲,公众的概念常与公民等同适用。

但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讲,公众的概念不局限于公民。

为了避免将公众主体身份与立法权的行使者相混淆,本文所探讨的公众主体包含着将立法机关排除在外的以下几方面:一是公民。

在我国,公民指的是拥有我国国籍的人。

二是法人。

是指依法具有民事能力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主体,它在公众主体中占据重要比例,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

三是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如红十字会和一些社会慈善组织等。

从法理学层面上讲,公众参与多是指社会公众主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有序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因此,本文认为公众参与就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国家法律的活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就是指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和结果的体系和制度规范。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作者:丁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参与式行政立法“既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又维护行政权力正常行使,既限制公民滥用其权利自由,又控制行政权违法专断行使”。

①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有利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有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事实上,我国行政立法的专家参与和利害关系人参与都存在较多问题。

所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专家参与和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度,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促进我国行政立法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实现,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立法专家参与利害关系人参与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78-01一、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类型行政立法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行政是公共行政,解决的是公共利益问题。

而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民生政策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公众参与程度越高,行政行为所引发的社会风险越小,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②所以,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能够扩大行政立法的群众基础,降低行政立法的社会风险。

专家参与和利害关系人参与是参与式行政立法的两种基本类型。

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这两种参与类型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专家参与行政立法的形式是:在立法审查阶段参与座谈会和论证会;在法律实践中推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直接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行政立法的利弊得失进行论证,对行政立法提出修改意见等。

我国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的形式是:参加立法听证会,陈述意见,对草案提出建议等。

二、我国行政立法专家参与和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弊端(一)专家参与行政立法的弊端作为参与式立法的一种形式,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在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防止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家一般由行政机关选任,其代表性容易受到质疑。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逐渐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现象日益增多,并日益受到广泛重视。

作为利益代表和参与权利分配的社会公众,自然呼唤着能够进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全过程,以求经济立法程序正义能得以保障和自身利益能得以维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律部门正在不断探索和寻求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在提升民意、凝聚民心,扩大政府经济管理的透明度,增进经济性法规和政策执行效率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别是公众参加地方经济立法活动,备受社会关注,亦成为我国立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理论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价值诉求1.实现经济良法之治的基本途径。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活动是代议制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方式,能有效避免地方经济法律规则被少数人所把持,而不成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使其成为广大民意对经济利益的诉求和表达,促使各方利益合理平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良性运行必须要求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以及对其产生内心认同[1] ,以及经济法律规范与地方经济现状之间的默契程度。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对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知、探讨和有效解决。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可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平等保护问题,促进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彼此尊重、相互沟通的良好经济社会氛围,实现社会经济法治目标[2]。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能够促使地方经济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是破除“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手段[3],公众主体还能通过各种参与经济立法活动保障自身行为符合和谐统一的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不断焕发公民精神和维护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的基本原则,促进和谐统一的经济法治社会的形成[4]。

.可将经济领域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降至最低限度。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中国立法的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中国立法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立法越来越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在制定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时,都聘请了由法学家、法律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法学家法”的色彩。

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从实际情况看,处于行政领导第一线的国务院,由于了解实际情况,承担大部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他机关或个人,可参与起草法律草案,但没有立法提案权,立法严格依据立法程序,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官僚法”的特点。

在中国立法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的同时,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理论上说,人民当然拥有立法权。

而这种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

但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这项权力的,它的来源是人民。

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对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按理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应该指出,制定政策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本方法。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政权组织、土地改革、家庭婚姻、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把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原则并列的民主原则。

在制定宪法、婚姻法、兵役法、农业合作社章程等重要法律时,都采取了先公布草案,在较小或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的办法。

毛泽东在解放初期制定农业合作社章程时指出:章程还要慢一点,要跟民主人士商量,要采取立法的手续,也许和兵役法一样,先由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一下,交给国务院公布征求意见,各地方就可以照那样试办一个时期,到了明年,再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第一篇:立法中的利益博弈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在立法过程中,各社会利益团体强势增长的“利益博弈”诉求给“部门利益法制化”这一顽疾带来强烈冲击。

通过多方参与的博弈,立法将不再是政府部门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而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反映。

近年来,“利益博弈”已经成为讨论立法问题时避不开的一个热门词汇,相关利益群体围绕立法所展开的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更是屡见不鲜:立法机关修订《公司法》、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工会硬起了腰板,理直气壮地为广大工人代言,最终推动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在职代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对破产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还是银行的担保债权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部分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就积极推动了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看法》的报告的出台,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就优惠政策给予外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各利益团体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公证行业口径一致,建议草案引入“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合起来,希望草案加大对业主的保护力度。

利益博弈是公民意识觉醒和法治社会建构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利益表达的必要,人们生活中的一切都被事先安排好了,包括职业、待遇、前途,没有风险,没有竞争,缺乏多元化选择的机会,凭个人的努力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

人们感觉不到自己的介入会产生什么实际后果,最终就失去了利益表达的动力。

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本位逐渐让步于社会本位,建构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益,约束政府权力成为历史的必然。

公民作为纳税人,出资支撑政府的运转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活动,积极表达利益甚至参与利益的博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

同时,市场经济的规则客观上也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职能,政府不再是万能的政府,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这为各种民间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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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0 2 7 - 0 2
作者 简介 : 吴佳 馨, 西 南交通 大学 法学 系。 中 图分类 号 : D 9 0 文献 标识 码 : A
公众参 与 已经 成为立 法 的现实 需要 。广泛 、 有序 、 有效 的公 1 3 3条交通 肇事 罪之 后增加 了第 1 3 3条第 l 款 ,“ 在 道路上 驾驶 众 参 与立法 能够 促 进立 法 的发展 完善 。 以前我 国有 些立 法 中暴 机 动车追 逐竟驶 , 情节 恶劣 的, 或者在 道路醉 酒驾驶 机动车 的” 规 露 出来 的立法 质量 不高 、 部 门利益 倾向 、 法规之 间冲突 、 越权立 法 定为犯 罪 , 其法 定 最高 刑仅 为拘役 。对 于危险 驾驶 入罪 , 我 们承 等 问题 的原 因之 一 就是 缺乏 有效 的公 众参 与 。现今 公众 参与 不 认 , 这是 民意 的表 达 , 但 危 险驾驶 入罪 必定有 其弊 端 。 笔者认 为 , 只 表现 出积 极性 , 其 对立法 之不 利影 响也有 所 显现 。 本文 即是 对 危 险驾驶 入 罪是 由于 现实 生活 中 的几 大案件 所造 成的 严重危 害 当代公 众参 与 已经 是立 法现 实这 一必然 性 结果 所带 来 的利弊 进 后 果 , 引起 群情 激奋 , 要使 其入罪 的 民意泛 滥 。但 是本 罪却 只是
于实现 对不 同利益 主体 的社会公众 的平等 的对待 和保 护 , 最 大限 达 , 有 效地 反映给 立法 者 , 促 使立 法 的发展完 善 。 相较 而言 , 立法
度 地使 各种 利益 关系 得 以协调 。 与此 相 呼应 的是 , 我 国公 民对 立 者 们是精 英 、 专家、 学者 , 他 们更 多 的是从理 论上看 待 1 4・I ( 下)
◆法 学研 究
公众参 与立法之利弊博 弈
吴佳馨
摘 要 公众参与立法 已经成为趋势。一方面, 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实现立法民主化, 有利于法律之完善 以及保证立法质 量、 促进 立法平等。另一方面, 出于对法治的幢憬, 人们希望将所有的社会矛盾都放入 “ 立 ’ 这个麾法袋里予以消除。各 种激情式的立法建议接踵而来, 公众参与立法的理性认识显得 尤为重要。 关键词 公众参与 立法 开门立法 立法平等
对立法 主 体 的立法 活动全 过程 实施 监督 的 民主立法 制 度。
公众参 与立法 是 中国整个法 治进程 的重 要一环 , 对于我 国 的
二、 公 众参 与立法 之 利
( 一) 有利于法律的完善
人 民群众 是最接 近社会 现实 的群体 , 他 们对 于现实社会 种种
民主 化道 路起 到 了重要 的推 动作 用 。 目前 我们 所服 从 的法律 必
行 博弈 。

“ 在道 路上驾 驶机 动车追 逐竞驶 , 情节 恶劣 的, 或者在 道路上醉 酒

公 众参 与立法 之现 状分析
驾驶 机动车 的” 这 样的行 为而 并没有 说明是要造 成 多严重 的后果
机 动车 仅仅 就是 在道 路上行驶 追 逐 、 仅仅 醉 公众 参与 又称公 民参与或 公共参 与 , 当把公众 参与与 立法 结 才成 为犯 罪 。那么 , 合起 来 分析 的时 候 , 我们 认为 , 公 众参 与立 法是 指不 特定 的社会 酒驾 车 , 就构 成犯 罪 了吗?难道 不用考 虑该行 为所造 成 了一个 怎 公众 ( 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在有 权 的立 法主 体的组 织下 , 依 样严 重 的事实 后果 吗? 如果 是这样 的 话, 笔者 认为 它所 体现 出来 照法 定 程序或 采用 法定 方式有 序地 参加 立法 主体 创制 、 修改 、 补 的社 会危 害性 与严 重性根 本就 不足 以入罪 。 可见, 公众参 与立法 充、 废 止规 范性法 律文件 的活动 , 以充分表 达 意见或利 益 诉求 , 并 也不 总是产 生 积极 的作用 , 有 时, 也会 带来 消极 的影 响 。
人 民共 和 国个人 所得税 法修 正案 ( 草案) 》 , 并 向社会 公开征 集 意 断丰 富与 完善 来适 应新 问题 , 才可 能成 为一部 良法 。 因 此立法 需 见 。草案 一经 公布 , 便 引起 社 会各 界的极 大关 注 , 截至 2 0 1 1 年5 要 公众参 与 , 需要 公众 意见 的表达 。 我 国公众 参与 立法 促进法 律 月3 1日, 共收 到 民众各类 意见 超过 2 3 . 7万多 条, 创 下人大 立法 完善 的例 子不胜 枚 举 , 举 国闻名 的“ 佘祥林 案件 ” , 正是有 了来 势 以来 国家立 法 公开 征求 意见数 量 的最高 纪录 。公 众表 现 出前所 汹汹 的舆论 狂潮 , 以及 网络 、 报刊 等媒体 的争相 参与 , 最 终促成 了
须是 良法 , 只有 经过 公众亲 身参 与表达 自己的利 益所 需 , 这样 的 状 况 的反应 都 是很 及 时很全 面 的。公 众对现 实情 况有 了 自己的 立 法才 会更 准 确, 才会 在实施 过程 中得 到认 同和 支持 , 同时有 利 理 解 , 再把 对社会 发展 的现实 状况通 过对立 法的参 与 以及 意见表
法 的参 与度与 参与 热情都在 不断地提 高 , 对法律 的确立 产生 了重 因 此 , 立 法更 需要 公众 的参 与而不 是“ 闭门造 车” 。 良法 不是 立法
要 的影 响 。如 2 0 1 1 年 4月 2 5日, 全国人 大常 委会 公布 了 《 中华 者把 自己关在书 斋里就 能完成 的 , 法律 只有在 社会 发展变化 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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