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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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国企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业务,包括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派遣、管理和离职等环节。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员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条录用派遣员工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和技能要求,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在岗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第十条公司应鼓励派遣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继续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

第四章派遣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派遣员工时,应确保其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派遣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派遣员工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培训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福利与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关心其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应关心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派遣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务派遣协议的,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派遣管理,确保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派遣活动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原则:对派遣员工公平公正,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3. 安全保障原则:保障派遣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派遣工作效率,降低派遣成本。

二、派遣员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派遣员工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程序包括:1. 发布招聘信息;2. 组织面试;3. 体检;4. 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招聘派遣员工时,需确保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履行派遣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2. 身体健康,符合用工单位要求;3. 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三、派遣员工培训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公司规章制度;2. 派遣岗位工作职责;3. 安全生产知识;4. 应急处理技能。

第七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内容包括:1. 定期检查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2. 监督派遣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3. 及时处理派遣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派遣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八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公司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五、派遣员工离职与终止合同第十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终止劳动合同: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2. 涉嫌违法违纪,公司依法予以辞退;3. 因工作需要,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4.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2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3(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4度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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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doc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8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8888关系。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双方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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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1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23第十一条临时性工作岗位系指存续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系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属于企业任职条件要求较低的低端业务岗位或生产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XXX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1.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XXX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规定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工作岗位规定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规定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审批许可制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XXX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候选人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而不是仅仅看重学历和背景。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主管领导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应该更加注重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不是仅仅关注员工的数量。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两份)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两份)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术语3.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和管理4. 劳务派遣工的招聘和管理5. 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6. 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 劳务派遣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8.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9. 劳务派遣工的纪律和奖惩10. 劳务派遣工的合同终止和解除11.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12. 附件1. 引言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部门和员工。

2. 定义和术语(1)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本公司的需求,向本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由本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本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

(3)劳务派遣工: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本公司工作,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本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劳动者。

3.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和管理(1)本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

(2)本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事项。

(3)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劳务派遣工的满意度等方面,确保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质量符合公司的要求。

4. 劳务派遣工的招聘和管理(1)本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标准,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工。

(2)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工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及时调整和优化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安排。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

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2015年8月26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第二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注社保代理12年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合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适合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1.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集团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被派遣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2.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 劳务派遣岗位: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岗位。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一)集团公司委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进行招聘工作,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条件;(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职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薪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要求;(四)选拔合格的人员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一)在合同期满之前,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违纪、严重失职等行为,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发现劳务派遣人员有不良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三)集团公司有权对表现不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警告、停工、罚款等处理措施;(四)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如发生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由集团公司取销其劳务派遣资格。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一)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歧视对待;(二)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参加正式员工的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第六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一)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三)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请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治理第四章岗位治理第五章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治理第七章绩效治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差不多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职员行为和治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的要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治理方法》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职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员。

公司负责派遣职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治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职员日常工作治理及绩效治理等,直截了当治理和考核派遣职员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治理的差不多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操纵、统一治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治理的差不多内容:日常工作治理、绩效治理等。

第二章派遣职员的聘请与录用第一条聘请差不多原则聘请派遣职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布聘请、全面测评、公布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体会、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判。

第二条聘请差不多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躯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聘请方式依照用工单位业务进展需要及用工打算、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聘请方案并组织实施,聘请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职员录用派遣职员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大唐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大唐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劳务派遣员工入职前,需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 健康证明;4. 无犯罪记录证明;5.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劳务派遣员工入职后,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劳务派遣员工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与培训第八条劳务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劳务派遣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擅自离岗、旷工;4. 损坏公司财产;5.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在全公司内部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劳务派遣用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需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透明公开、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各项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劳动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要求,招用具备相应技能与条件的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用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的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符合用工要求。

第十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工作能力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用工人员基本资料和工作能力评价信息进行用工安排,指导员工的岗位工作,并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用工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员工的基本资料、培训记录、工作履历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2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2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派遣员工的用工管理制度

派遣员工的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基本条件第三条派遣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通过内部推荐、外部招聘等方式选拔派遣员工。

第六条招聘流程包括:1. 发布招聘信息;2. 简历筛选;3. 面试;4. 体检;5. 录用通知。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派遣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九条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间享有与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派遣员工的工作与培训第十条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服从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团队凝聚力。

第六章派遣员工的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派遣员工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派遣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

第七章派遣员工的考核与晋升第十六条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表现优秀者,可根据公司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晋升。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派遣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8页)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8页)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劳务派遣用工流程
1.用工需求确定
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并填写用工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劳务派遣用工。

2.劳务派遣单位选择
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和资质证书。

3.招聘与筛选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公司提供的用工需求,进行招聘和筛选工作,确保所选员工符合公司的要求。

4.培训与熟悉
公司对接收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5.用工管理
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绩效评估、奖惩管理等,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四、劳务派遣用工期限
劳务派遣用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经公司审批可以进行一次性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劳务派遣员工权益保障
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公司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八、制定日期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于XX年XX月XX日制定。

以上为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希望各部门遵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

劳务工管理办法:派遣劳务管理规范

劳务工管理办法:派遣劳务管理规范

劳务工管理办法:派遣劳务管理规范1. 引言劳务工是指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为了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保障劳务工的权益,制定本《劳务工管理办法:派遣劳务管理规范》。

2. 定义2.1 劳务派遣机构:指依法设立并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从事工作人员派遣服务的机构。

2.2 用工单位:指雇佣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3 劳务工: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3. 劳务派遣机构的权益和义务3.1 劳务派遣机构有权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费用。

向劳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建立劳务工档案,记录劳务工的个人信息、工龄、工资情况等;组织培训,提高劳务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定期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劳务工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并及时解决;向劳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除了合同约定的派遣费用;将派遣劳动用于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工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务工工作,或强迫劳务工加班;未按规定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4. 用工单位的权益和义务4.1 用工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派遣劳务需求,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合同。

为劳务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保证劳务工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证劳务工的正当权益;定期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劳务工的工作情况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未按规定为劳务工提供合理薪资,或拖欠劳务工工资;超时派遣劳务工,或强迫劳务工加班;对劳务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虐待;未按规定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5. 劳务工的权益和义务5.1 劳务工有权获得合法合理的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待遇。

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用工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职业道德,不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劳务派遣机构反映用工单位工作情况和问题;5.3 劳务工享有下列权益:获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休假、奖金等;参加用工单位的培训和岗位晋升机会;获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合法维权,申诉和要求赔偿;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6.1 若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或劳务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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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要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检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企业劳务派遣岗位准入制度及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九条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人员从业资质、监督检查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岗位规范、工作标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务派遣岗位管理第十条劳务派遣用工为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工作岗位实施,企业的核心业务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一条临时性工作岗位系指存续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系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属于企业任职条件要求较低的低端业务岗位或生产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

第十二条实行辅助性工作岗位备案制度。

凡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应由各基层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辅助性工作岗位目录,报隶属的二级单位备案,并在HR系统中规范管理。

未经审批的,不能作为辅助性工作岗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三条对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基层企业报隶属的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每年检查、报备一次。

第十四条辅助性工作岗位全部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各岗位使用的人员计划由隶属的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各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原则上不得与劳务派遣人员混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混岗工作的,必须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劳务派遣机构管理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要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法人资格,以及信誉进行认真考察,确认其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和业绩后,方可委托其进行劳务派遣。

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派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可选择二至三家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人数、工时和劳务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劳动保护和工伤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遣返、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内容的约定。

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劳务派遣公司考核管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及奖惩制度等,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签定下一年度的派遣协议。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企业派遣劳务人员,也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公司履行协议、规范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待遇兑现及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改正或终止劳务派遣关系。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双方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

对于履约表现和信誉良好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其续订劳务派遣协议。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质量较差或由主业投资的关联劳务派遣企业,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派遣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要全部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由基层企业编制申报,隶属的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用工单位参与,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经劳务派遣公司授权后组织。

凡录用者,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条件,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制定。

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二)具备招聘岗位对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工作经历等任职条件;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报到后,用工单位应与其签订岗位协议,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岗位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工作地点,岗位主要职责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首次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协议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与管理制度。

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提高待遇、岗位调整、留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水平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其岗位性质和任职条件由用工单位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派遣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并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标准发放,其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依法建立。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岗位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要主动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岗位派遣协议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保持一致,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岗位协议期满时,协议即行终止,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解除岗位协议,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三)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四)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七)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八)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关系的;(三)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发生,使用工单位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评先活动。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合法权益。

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用工单位,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对在相对重要的生产技能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具有专业对口大专及以上学历、技能水平较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当用工单位同类岗位招聘时,可择优招聘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四十二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面梳理和检查本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准确掌握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员工资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比例、薪酬保险等相关情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动态管理。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四十三条集团系统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统一纳入企业岗位管理体系,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劳务派遣岗位体系及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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