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审判论文
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反思——兼论行政法院的建立
来源 、 法 官任免晋 升 以及 由谁产 生对谁 负责等方 面受到地 方权力
人制 的情 况 , 德国不 同邦 的高等 行政 法院合议 庭法 官的人数存在
百度文库
因素的较大 影响 , 导致地 方司法机 关丧 失中立 、 公 正的立 场, 司法 差异 , 有 些是 由三名职 业法 官组成 , 有 些是 由五名职业法 官组成 , 权 在实践 中不具有 统一性 , 从而不 具备 同作为地方 权力核 心 的行 还有一 些则 由三 名职业 法官 和两名 荣誉 职业 法官共 同组成 ; 德国 政权 相制 约 的力量 。 表现 在机 构设置 的地 方化 ; 法官选 任上 的地 终审行政 法 院即联邦最 高行政 法院 设在首 都柏 林 , 审判庭 由五 名 方化 ; 经 费来 源 的地方 化三 个方面 。 ” 。 此外, 法官 在 审理案件 时 ,
执行 难 问题 。 这主要 指 行政机关 败诉 案件 的执行 难 问题 , 已 的 。 ” 经成 为行 政审 判 中法院面 临 的一大难 题 。 实践 中 , 许 多行政 机关 观 察德 国 的行政 法 院制度 ,将 行政 审判 职能专 属于 行政法
无视 法 院的权 威 , 拒 不执行 法院 的判 决, 甚 至有 时还暴 力 阻碍法 院 , 不仅 能提升 纠纷解 决的公 正性 , 而 且通过 司法权介入 行政权 , 院 强制执 行 ;而法 院 由于在财 政和人 事等 方面受 制于 行政机 关, 有助于 防止 行政权 的滥 用 , 更 好地 保障行 政相 对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不 敢与行 政机 关相 抗衡 、 采 取 强制执行 措施 , 结果 导致许 多行 此 外 , 由于行政 诉讼案件 经常涉 及跨领 域的疑 难、 复杂 知识, 将行 政 案件 原 告胜诉 方 的合法 权益 无法予 以保 障。 随着我 国法 治事业 的不断发 展与公 民法治意识 的逐步提 升 , 政 审判职 能 从现存 的模 式 中独立 出来 , 通过 制度 、 程 序建 设提升 裁判 的专业 性 , 从 而使行 政纠 纷解 决 的准确性 逐步提 高 。 三、 构建 我 国的行政 法院 制度 ( 一) 模 式选择 我 国属 于成文 法 国家 , 与德 国等 大陆法 系 国家相类 似 , 并且 在清 朝之后 一直 借鉴其 司法制度 , 单设 专 门的行政法 院比较适合 我 国 国情 。 立 足 于权力 制衡 和严格 限制 公权 力的行 使 , 笔者 认 为 可 以采 取德 国模 式 将行 政法 院纳 入 司法序 列 以保 证法 院作 为 ( 下转 第 1 4 9页 )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
一、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
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具有双重性质,一是通过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所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此二目的可概括为:行政诉讼管理相对人行使自卫权与监督的活动。
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分析
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分析
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分析
一、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行政权含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权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权力。
行政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执法权力。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的理论起点,国内学者对它的研究向来比较重视。
(二)审判权含义
行政审判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它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手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居中裁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审判权则是指法院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进行裁判的权力。(三)行政权与审判权的互动关系
毋庸置疑,行政审判权和行政权在本质上都是国家权力,但是它们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各有其功能领域,并服务于国家的不同目的。实践表明,两种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总体来说,这两种权力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是维护和尊重关系,即两者互相维护并彼此尊重各自权力的运行。
这种关系,体现在行政审判权方面,行政审判权必须容忍行政权在合法状态下的运行。具体而言,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尊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人民法院虽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实行特定主管原则。
(2)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实行合法性审查,不进行合理性审查,不
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交流
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交流
近年来,__法院行政审判庭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严格审判程序,公开高效审理
1、实行庭前准备程序,对诉讼当事人及时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两项工作:一是诉讼指导,二是交换证据.它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的实际,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主要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2、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如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庭审突出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程序,行政审判庭审过程都应依法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案件审判的运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案件审判的运用
发表时间:2020-01-09T14:59:37.8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作者:李月胤
[导读] 自2004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张成银案”)的二审判决首次将“正当程序原则”写入判决书以来,正当程序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审判过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为诸多法院在判决中援引,本文笔者试图对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案件审判中的运用情况和方法,以及未来如何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在更科学地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分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自2004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张成银案”)的二审判决首次将“正当程序原则”写入判决书以来,正当程序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审判过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为诸多法院在判决中援引,本文笔者试图对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案件审判中的运用情况和方法,以及未来如何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在更科学地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分析。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及发展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凡自由民,若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随着欧洲大批移民移居到美洲大陆,“正当法律程序”也逐渐出现在美洲大陆各殖民地的法律文件中。20世纪初逐步被适用于行政机关,其最为核心的要素是避免偏私和听取意见。避免偏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听取意见至少包括三项具体内容: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的根据的权利;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随着社会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各国的法典及相关法律不断地充实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
法院审判管理论文
法院审判管理论文
一、传统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审判模式不符合审判规律。法官承担程序性工作多,浪费审判资源。在“法官+书记员”审判组合模式下,法官不仅需承担审判核心事务,还要承担送达、接待当事人、案件信息录入等审判程序性事务。这些非审判核心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分散了法官处理核心审判事务的精力,使得法官无法专司核心审判事务,从而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审判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辅助性工作量大,挤压法官裁判空间。法官承担了过多的辅助性工作。关系定位不清,职能发挥不明显。改革之前,担任书记员是为了晋升法官,向法官学习业务知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是“师徒+上下级”关系,很多书记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只想等工作年限满足条件之后晋升为法官。书记员的辅助职能不明显。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定位不清使得书记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影响办案质量。工作权限不明,分工不科学。(二)审判权运行行政化。在传统审判权运行中,院庭长和一般审判员之间,存在着不同情形的层层汇报和层层审批的不成文却具有重要影响的非正式制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拟制后须经院、庭长审核并签发后,才能予以发布。长期以来存在的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提前请示和汇报制度,从权力行使的过程来看,虽是以审判管理的名义实施,但实质上却是典型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权力运行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院裁判标准的统一,但使法官的审与判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违反了审判的独立性与亲历性原则,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相违背。(三)审判队伍参差不齐。一直以来,法院干警主要由部队转业干部、招干、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以及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人员虽然经过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的培训,经过了多年的工作实践,但法律素养仍存在较大的差别。未能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没有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未充实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无法应对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四)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与审判权混。同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模糊不清,存在审判管理权、监督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与超越的不当情形。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院庭长签发文书等不成文的规定,使院庭长“凡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问题的背景
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与行政有关的纠纷进行法律裁决的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正、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实现。
二、问题一:司法独立不够
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司法独立不够。行政审判机关部分受到行政
干预、政治干预的影响,而法官的能力独立性、审判独立性受到挑战。这就导致了在一些行政审判案件中,法官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导致判决结果受到质疑,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问题二:司法资源不均衡
另一个问题是司法资源不均衡。行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
数量和质量都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行政审判机关设备落后,法官素质相对较低,导致了审判质量参差不齐。此外,有些地方行政审判人员的配备不足,工作负荷过重,难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四、问题三:程序公正不完善
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着程序公正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审判程序过于简化,审理程序单一,缺乏适用不同行政纠纷类型的审理方式和程序,难以做到包容审慎、公正公平,容易导致审判错误。另一方面,案件材料不完善、证据收集不充分等问题也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问题四:法官职业道德缺失
法官的职业道德缺失也是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一些法官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理解和应用不够熟悉,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偏差,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运行。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现状作为行政诉的法律依据一一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多年了,那么,这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如何呢?笔者认为是喜忧参半,不容乐观。诚然,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监督,可以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这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不断上升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这些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效益。但是,在此笔者不想过多地谈论行政诉讼的成绩,只想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弊端加以剖析。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渠道还不畅,这可以用所列的几个关于行政诉讼的现状加以说明。 1.表面繁荣的行政诉讼的背后掩盖着实际上的门庭冷落。从湖北省高院年度统计材料看,2001年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为6794件,审结6559件,除与2000年的受案数6977件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几乎连年都有所增加,如果与行政诉讼法实施当初的1990年相比,受案数可以说翻了好几番。乍一看,似乎行政诉讼令人乐观,其实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这里面至少掩盖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法院收案数虽然增加,但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就拿宜昌市工商局来说,去年共处理违法案件两千多起,而诉至法院不足百件,还有象猇亭区行政执法部门也处理过数百件案子,却无1件诉至法院。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迅猛增长。就拿宜昌市猇亭法院来说,近几年虽然实现了行政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但案件数未见明显增长,相反有下降的趋势,近两年来尚未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而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倒显著增加,去年已达18件(前几年只有几件)。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不分难易,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一般经过筛选,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意味着非诉执行案件隐含了成倍的未知数。这是否能说明我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很高呢?从我们所了解的行政执法情况看,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环节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并非完美无缺,老百姓也不是都很满意,只是认为行政官司拖不起,怕得罪当“官”的,有的认为即使打了官司,败诉的可能性也有百分之八九十。老百姓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法院在处理“支持”与“监督”的关系上把握的不平衡,往往是对行政机关的支持大于对它的监督,所以我们不应当对行政诉讼的现状感到乐观,诉讼渠道的不畅应当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2.老百姓对行政诉讼的热情不高,大都不愿打行政官司。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从属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高等原因,致使社会上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高,热情却偏低。其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腐化、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现象深恶痛绝,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和伸张正义并出面干预但却对法院能否公正有效地执法表现出信心不足,甚至认为是“官官相护”。老百姓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从以往的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就目前来讲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尚未被全部接受。有的人把行政诉讼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认为民告“官”就是破坏稳定,是无政府主义。有的人指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是与政府作对,是支持坏人反对政府,替坏人撑腰,于是采取种种手段干扰阻碍行政诉讼。一是对原告采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手段,压制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法院行政审判不予配合,甚至采用行政职权进行对抗。如有的公然声称“不应诉、不到庭、不执行,看你法院怎么办?”有的以社会治安不好,依法行政难为由硬要求人民法院判其胜诉,否则以辞职相威胁;三是干扰、阻碍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有的搬动上级领导出面进行行政干预,有的领导公开支持行政机关不到庭、不应诉、不答辩。上述的不正当现象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并未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更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和控制,这样,就大大地损害了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的群众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得官司只一次,可受气要一辈子”,明确表示不愿主动打行政官司。3、行政机关的息讼措施花样繁多,层出不穷。诚然,行政执法机关若能在执法中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作出实体处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并主动打消起诉的念头,那确是一
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交流-范例
法院行政审判履历交换
比年来,__法院行政审判庭从寻求公平与服从的角度动身,充实发挥行政审判的本能机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事情,积极探究行政审判方法革新,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视和维护行政构造依法行政方面积聚了一些履历。
一、严酷审判步伐,公然高效审理
1、实验庭前预备步伐,对诉讼当事人实时举行得当的行政诉讼引导,促举行政争议办理。行政审判庭前预备步伐重要是两项事情:一是诉讼引导,二是互换证据.它对付化解抵牾、平息纠纷具有非常紧张的作用。通过庭前互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白诉讼争议核心,精确熟悉和明白对方的诉讼哀求和目标,有针对性地举行诉讼运动。通过庭前两边当事人打仗,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明白和体谅,乃至无需开庭就可以或许直接办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执法程度遍及不高的现实,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历程中,从公平的态度动身,本着有利于办理行政争议的目标,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举行得当的诉讼引导。诉讼引导的方法重要通过发言方法,也可以以书面方法;诉讼引导的内容包罗释明有关执法条款的寄义,见告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白争议究竟等等。诉讼引导内容必需公然见告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举行奥秘引导。
2、美满庭审步伐,增长庭审的公然度和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差别环境和影响巨细,确定繁简相宜的庭审步伐。如审理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接纳较为简便的庭审步伐,庭审突出对当事人争议核心举行检察。)公然审判是保障司法公平的有用本领。无论简繁步伐,行政审判庭审历程都应依法公然。尤其要夸大证人出庭作证、彼此质证。对付可以或许当庭宣判的尽大概当庭宣判,让当事人赢的清清晰楚,输的显着确白。别的,要精确大秘书网处理惩罚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错题目。行政案件审理历程中,时常碰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错在一起的情况。假如碰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彼此交错的环境,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假如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惩罚为条件的,应当先中断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候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规复审理。假如出现行政与刑事案件彼此交错的环境,通常应当先刑过后行政;但是假如刑事案件要依靠于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傍边止刑事案件的审理,起首审理行政案件。
浅议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我国的法制建设正稳步向前迈进。但与刑事、民事审判相比,目前行政审判仍处在困境中,举步维艰。结合行政审判的实际,笔者就目前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建议思考。
一、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诉讼意识不强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从属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高等原因,致使人们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偏低,不同程度存在着“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官”等观念。总认为“官官相护”,大凡与“官府”或“长官”打官司,凶多吉少,视“民告官”为畏途,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愿意或者不敢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损害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行政诉讼顾虑重重,还怕胜诉后行政机关日后报复;有的当事人不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本质是着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了解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而失去启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2、行政机关的息讼措施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各个环节上大量采
取息讼措施: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般对可能起诉的相对人做压制性的预防工作,或以加重处罚相威胁,或以减轻、降格处理为诱惑,或者对不能适用行政调解的偏偏达成所谓的“君子协议”,个别人甚至为了达到息讼目的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放弃重大原则,许多相对人主动偃旗息鼓。2)大量做出口头裁决,裁决时故意不向相对人交待诉权和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有些相对人因不懂法而错过起诉期限。或对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的偏偏当场处罚,处罚后又不开具正式收据,让相对人苦无证据不能起诉。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对当事人不服,执意要寻找法律帮助的,一是故意搪塞、无故拖延,力求使当事人知难而退;二是复议时搞变相调解,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稍加改动,做些让步,使相对人基本满意,皆大欢喜。4)即使息诉失败,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行政机关想方设法促成相对人撤诉。如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搬出领导干预具体行政事务,强制息讼。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引言
行政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将分析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问题分析
1. 审判程序不规范
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审理案件的程序往往不够规范。首先,一些庭审过程中缺乏适当的归档和记录,导致后续对案件进行复核和定位时缺乏依据。其次,部分法院未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漏洞,影响了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当前司法资源在各地区之间分配极度不均衡。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和高素质人才,而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则严重短缺。这种差距导致行政审判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地区的行政审判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展开,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不公。
三、解决方案
1. 规范审判程序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明确的审判程序规范。首先,完善庭审记录与归档制度,确保每一次庭审活动都被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续调查使用。其次,在重要案件中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并建立相关机
制对证据收集进行外部审核。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在程序上的专业素养,从而保障审判程序规范。
2. 调整司法资源分配
为了缩小司法资源分配差距,应采取多种措施来合理配置资源。首先,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司法经费投入,提供更好的设备、人才和培训支持。其次,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优先考虑派驻或轮岗一些优秀法官到贫困地区或农村地区担任职务,提高当地行政审判工作的执行水平。最后,加强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审判公正高效进行。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总结【一】:行政审判工作总结
2009年度行政审判庭工作总结2009年度,行政审判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中院的业务指导下,在院兄弟庭、
室的支持和帮助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
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各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司法作
风大检查”、“调解年”等各项活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全庭干警的政
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素质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通过全庭干警的共同努
力,圆满地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全年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2009年度,行政审判庭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8件,全部结案,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大力引进协调机制,协调结案率为100%,且案件数量是去年的200%。实现了“四无”,无一
起判决、无一起上诉、无一起上访、无一起发还改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化解了行政纠纷,实现了官民和谐。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情况2009年度,行政审判庭共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4件,已执
结82件,结案率为98%,案件数是去年的247%,其中大部分案件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和自动履
行方式结案,执行标的额达300余万元,有力的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信息调研宣传等方面
在信息调研、宣传等方面,全庭建立激励机制,庭长带头、责任到人、人人参与、奖罚
分明,大大调动了全体干警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一年来,全体干警共撰写刊发调研文章4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我国南方的某市,为了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竟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引起的任何纠纷只能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求解决,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个纠纷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与仲裁管辖有冲突时如何妥善解决,在管辖问题上如何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等,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更是引发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基于这种原因,在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厘清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1 我国行政审判权界限之内涵考察
作为审判权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审判权,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纠纷的权力。行政审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受特殊程序的制约。
[1]行政审判权具有审判权的全部权能,一般包括主管权和管辖权、受理权、取证权与采纳证据权、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诉讼活动的主持权以及裁判权等。为了更好地论述行政审判权的界限问题,这里需要对行政审判权产生的背景作些简要回顾。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由于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非常强大的权力,而且行政权的逐渐膨胀还呈现一种发展的态势。权力具有双重性,既可能用来为善,也可能被滥用来作恶。如果对行政权的扩张不加以限制,就会对国家和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适当的限制。对行政权行使最有效的、最主要的外部监督制约来自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主要通过立法、人事决定等方式进行监督与制约,司法机关则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判断的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这就是行政诉讼产生的理论依据。
行政审判工作亮点总结
好的,以下是根据你的需求生成的一份行政审判工作亮点总结:
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出以下亮点:
1. 维护公民权利:行政审判工作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保障公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审判工作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 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果。通过审理涉及企业的行政案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4.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依法制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作出了贡献。
5.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审判工作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总之,行政审判工作在维护公民权利、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行政审判典型发言稿
法院行政审判典型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审判委员、代理审判员、法警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行政审判庭审讯大会,是为了总结我院近期行政审判工作,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在这次大会上,我将就本院某项典型案件进行发言。
本次发言的案件是关于某村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行政审判案。该案涉及村庄周边企业的排污行为,给周边环境和村民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下面我将按照“内外因素分析”、“权
利平衡分析”、“和解机制研究”、“教育意义探究”等几个方面
对此案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该案的内外因素分析。环境污染案件中,大家都知道“重罚飞烟罚”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但是,根据对该案的审理,发现环境污染的内外因素较其复杂。内因主要是污染企业的课责问题,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环境污染,导致污染事件发生。同时,外因也是不能忽视的,政府在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方面有一定责任。因此,内外因素共同导致了该案的发生。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权利平衡分析。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保障环境权益,还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减轻企业的罚款数额,鼓励企业进行环境治
理,同时也对企业采取了一些执法手段,以确保环境污染案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并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和解机制研究。在本案中,我们发现该案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纠纷,对此,我们采取了和解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我们鼓励企业与村民们进行协商和解,重视受害者的意愿,积极推动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和解机制的应用,我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满足了受害者的合理诉求,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总结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总结
行政审判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是党在司法领域厚植执政根基、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创新和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服务大局,依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一一服务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城市更新护航工程”,积极主动把行政审判
融入城市更新工作大局。开展专题调研,向市委报送《*》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依
法决策提供参考。出台《*》《*》,系统推出服务城市更新行动的司法举措。紧紧
围绕城市更新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城市更新领域的行政案件*
件,涉及征收拆迁房屋及腾退土地累计*余万平方米,实现了保障城市更新顺利推
进与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营商环境提优工程”,出台《十条意见》,
依法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各类案件,促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删繁就简、便民利
企。针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在全省率先出台《指导意见》。牢固树立“案
案是环境、事事是环境、人人是环境”理念,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行
政案件*件,全力提升市场主体的“用户体验”,为擦亮最优营商环境城市品牌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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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章在行政诉讼中是“参照”适用,但并未对如何参照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规章所处的地位十分模糊。有观点认为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应该是被划归为诉讼证据这一范畴,并就法院审查权、审查标准、部分审查还是全部审查等几个问题展开论述,进而认为将规章视作证据将能化解上述难题。笔者对该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并认为规章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辅助性法律渊源的地位。针对法院该如何审查规章的合法性进而决定是否“参照”适用,笔者认为法院对规章的审查主要从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和制定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至于制定程序,因法院审查其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应将其列入审查标准。全文共6311字。
以下正文: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说明了规章有别于法律、法规,那其在行政审判中是处于何种地位呢?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来看,“现在对规章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仍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作为依据,有的认为不能作为依据,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我们考虑,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有的规章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草案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的规定,是考虑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1)。但这个“灵活处理”又是何意?大家仍然是无法求得确切答案。因此,这一“参照”的规定可谓是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激起千层浪。《立法法》的颁布结束了规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模糊地位,明确了规章法的属性,至于规章在行政审判中是如何“参照”的,仍然是没有作出解答。
一、行政规章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应该是被划归为诉讼证据这一范畴,并提出了几个问题分别予以阐述,笔者将之称为证据范畴论。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规章虽然具有法的属性,但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依据,只能是理解法律法规、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辅助性渊源。(一)关于法院审查权
“参照”规章的主体无疑是法院,即审查规章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是审理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证据范畴论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的实质是确认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并决定其是否可在行政审判中予以适用,在本质上是对行政立法的越权干预。如果将规章定性为事实证据,法院对规章的审查转变为对证据的审查,此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任务,因此,法官审查的就只有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不同,之所以让行政机关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因为法院的审查实际上是“复审”,即既要审查其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而规章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如果游戏规则制定者和一方运动员都是同一人,那另一方运动员怎么可能赢?所以,法院作为裁判员,先审查规则制定得是否合法再予以适用是有必要的。法院审查规章后认为与上位法相违背而不予适用,选择适用上位法裁判,而不是法院创设自认为合理的规定。如果认为法院审查规章后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不予适用是越权干预而不准法院审查的话,那么行政诉讼“复审”的功能将会
大大削弱,届时,恐怕行政诉讼将沦为一个摆设。
(二)关于审查标准
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审查规章合法有效的标准是什么,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来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适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必将产生扩大司法自由裁量权与缩小具体行政行为稳定性的双重不利后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将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并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2)因此,证据范畴论认为如果将规章定性为事实证据,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当然由法院来审查,审查的标准则是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如果把规章定性为证据,当然可以解决没有审查标准的问题。但是否能将规章认为是事实证据呢?首先,行政规章不属于任何种类的证据。其次,证据的审查标准不适合对规章的审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其是否合法,换言之,审查的是其合法性。而法律没有规定审查其合法有效的标准,如果采用审查证据合法性标准来衡量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即审查其获得手段是否合法,则是不合适的。关于真实性,由于被诉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规章原件,那将无法审查其真实性。关于关联性,审查行政机关依据的规章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这审查的是行政行为,而非规章。因此,如果将规章作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的话,那就得连审查的方式也作特殊化处理,依然无法避免要专门确定审查规章合法有效的标准,这实在是多此一举。所以,要解决上述问题,不如直接对法院审查规章的标准作规定。
(三)关于部分审查还是全部审查
一般认为,法院审查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范围仅限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到的条文,即部分审查,而非对规章作全部审查。“如进一步推论,若多个相同或不同、相关或不相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所依据的同一行政规章之各部分的内容在行政诉讼中分别被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在此假设条件下亦不能对该行政规章作出整体违法无效的定论。这样的结果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所不能容许的”。(3)如果作全部审查,则可能出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内容合法有效,但与其没有直接关联的内容无效,因而不能适用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证据范畴论认为,在规章被当作证据而非“法律依据”使用时,该问题就不复存在了。因此法院只要审查其三性则可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定案证据,而不再涉及审查全部还是部分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规章作部分审查并不会出现所谓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所不能容许的问题。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之时,应当适用上位法来裁判。法院审查的目的是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涉诉规章是否合法只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手段,有权审查整个规章是否合法进而决定改变或撤销该规章的是政府、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如果出现上述假设的情况,也正是我国政治制度所作的权力划分所要求的。况且,即使将规章作为证据来对待,法院审查其合法性之时也不可避免究竟是作全面合法性审查还是作部分合法性审查的问题。
(四)关于起诉则获得保护、信赖则受损
假设规章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规定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依据该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信赖该规定是合法有效并遵守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会被法院的撤销判决所侵害。这将导致起诉则获得保护、信赖则受损的不合理结果。虽然信赖的行政相对人也可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将导致很低的诉讼效益。对此,证据范畴论认为,若规章在在行政诉讼中当证据使用,这必然使行政主体在依据行政规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尽力避免两部分行政相对人均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