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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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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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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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环境保护法
世界环境日
[编辑本段]
释义
词目:环境
拼音:huán jìng
英文:environmental aspect
词意:人们所在的周围地方与有关事物,一般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基本解释
1. [environment;surroundings;circumstance;ambience]
2. 周围的地方
环境优美
3. 周围的情况、影响或势力
换换环境
详细解释
1. 周围的地方。
《新唐书·王凝传》:―时江南环境为盗区,凝以彊弩据采石,张疑帜,遣别将马颖,解和州之围。‖ 宋洪迈《夷坚甲志·宗本遇异人》:―二月,环境盗起,邑落焚刘无馀。‖ 清方苞《兵部尚书范公墓表》:― 鲁魁山贼二百年为环境害,至是就抚。‖
2. 环绕所管辖的地区。
《元史·余阙传》:―抵官十日而寇至,拒却之,乃集有司与诸将议屯田战守计,环境筑堡寨,选精甲外扞,而耕稼其中。‖ 清刘大櫆《偃师知县卢君传》:―君之未治偃师,初出为陕之陇西县,寇贼环境。‖
3. 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蔡元培《<鲁迅先生全集>序》:―‗行山阴道上,千岩竞秀,万壑争流,令人应接不暇‘;有这种环境,所以历代有著名的文学家、美术家,其中如王逸少的书,陆放翁的诗,尤为永久流行的作品。‖ 茅盾《青年苦闷的分析》:―只有不断的和环境奋斗,然后才可以使你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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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环境(environment)是指周围所在的条件,对不同的对象和科学学科来说,环境的内容也不同。
对生物学来说,环境是指生物生活周围的气候、生态系统、周围群体和其他种群。
对文学、历史和社会科学来说,环境指具体的人生活周围的情况和条件。
对建筑学来说,是指室内条件和建筑物周围的景观条件。
对企业和管理学来说,环境指社会和心理的条件,如工作环境等。
对热力学来说,是指向所研究的系统提供热或吸收热的周围所有物体。
对化学或生物化学来说,是指发生化学反应的溶液。
从环境保护的宏观角度来说,就是这个人类的家园地球。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主要包括:
岩石圈
土圈(即:土壤圈)
水圈
大气圈
生物圈
和人类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是生物圈,从有人类以来,原始人类依靠生物圈获取食物来源,在狩猎和采集事物阶段,人类和其他动物基本一样,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占有一席位置。但人类会使用工具,会节约食物,因此人类占有优越的地位,会用有限的食物维持日益壮大的种群。
在人类发展到畜牧业和农业阶段,人类已经改造了生物圈,创造围绕人类自己的人工生态系统,从而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随着人类不断发展,数量增加,不断地扩大人工生态系统的范围,地球的范围是固定的,因此自然生态系统不断地缩小,许多野生生物不断地灭绝。
从人类开始开采矿石,使用化石燃料以来,人类的活动范围开始侵入岩石圈。人类开垦荒地,平整梯田,尤其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大规模地开采矿石,破坏了自然界的元素平衡。
自20世纪后半叶,由于人类工农业蓬勃发展,大量开采水资源,过量使用化石燃料,向水体和大气中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造成大气圈和水圈的质量恶化,从而引起全世界的关注,使得环境保护事业开始出现。
现在随着科技能力的发展,人类活动已经延伸到地球之外的外层空间,甚至私人都有能力发射火箭。造成目前有几千件垃圾废物在外层空间围绕地球的轨道上运转,大至火箭残骸,小至空间站宇航员的排泄物,严重影响对外空的观察和卫星的发射。人类的环境已经超出了地球的范围。
环境(environment)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环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
围绕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构成中心事物的环境。
我们通常所称的环境就是指人类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从法学的角度对环境概念进行阐述:―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以下简称―法规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解释相违背的,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作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