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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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的认定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级别及认定第二条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

(一)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等。

(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主要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等。

第三条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社科联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河北省省长委托项目等。

第四条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由(本级政府)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建设厅等有关厅局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保定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保定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院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并实施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公告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公告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公告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最高奖项。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要求,根据《哈尔滨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哈政发法字[1991]5号)精神,经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讨论决定,开展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现将评奖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据《哈尔滨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规定,凡我市作者在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著、编著(含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译著)、论文(含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1.在市级和市级以上出版社或报刊上正式出版、发表的成果;2.在市级社科学术团体以上(含市级)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选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获奖的优秀论文。

3.虽未具备本条件1、2项规定,但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调研报告咨询方案、对策研究。

二、依据《哈尔滨市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参加评选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申报,市区的由个人向成立初评组的相关市社科学术团体申报;县(市)的由个人向所在县(市)社科联或成立初评组的有关部门申报;没有成立初评组的单位,可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由评奖办转相关初评组评审。

三、凡申报成果者,须到各初评组或市评奖办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申报书》,或在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下载,申报时提交参评成果原件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并交纳规定数额的评审费。

第十六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十六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经本届评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制定本细则。

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激励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研究和回答我国和我省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云南省第十六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研究决定,启动云南省第十六次(2012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本次评奖活动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突出在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突出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的优秀成果;突出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创新价值的优秀成果;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研究和绿色经济强省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等领域的优秀成果。

评奖活动将力求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学术腐败。

一、评奖范围1、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凡属我省作者在国内外报刊、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教材、译著以及与上述形式相关的非文艺创作类学术理论性音像制品文字版本)可以申报评奖。

外文发表的成果在申报时须提交中译文本。

2、应用对策性成果,应该是确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和州市(厅)以上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申报评奖。

3、由我省作者同省外作者合作,并以我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优秀研究成果,也可参加评奖;如若获奖只向我省人员授奖。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评奖不得申报参评:(1)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2)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成果;(3)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5)近两年(第十四次、第十五次)连续申报并已获二等奖以上者;(6)论文集不能作为个人著作申报评奖(其中的单篇论文可以作为个人论文申报评奖)。

黑龙江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黑龙江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第四条每一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二项研究成果参评。

第五条《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研究项目,系指经批准正式列入计划的研究项目。

属于同一研究方向发表的系列论文可合在一起做为研究项目申报。

第六条《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所称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如第一署名人系校外人员,可由第二署名人从所在学校申报。

第三及以后的署名人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七条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第八条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做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

第九条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可做为著作整体申报,应由各论文作者单独申报。

第十条《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一律做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除报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外、须同时报送软件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附被引用或采用等的证明材料,或附应用部门或管理决策部门应用后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类成果须经验收或鉴定。

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办法》第十条(一)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各类成果申报奖励的基本标准:(一)专著:在研究现实或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和贡献。

(二)译著: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达,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学科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总贝U第一条为了做好某某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某某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某某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第三条评奖范围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 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 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

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且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

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评奖标准《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是我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由市委、市政府设立。

第三条评奖工作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评委会下设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

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社科奖每2年评选1次。

评奖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方案,报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社科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市社科奖分为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四类。

第七条市社科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

特等奖数量根据每届成果质量严格控制,可以空缺。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特别贡献奖和荣誉奖。

第八条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第九条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申报第十条申报市社科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成果应属社会科学研究范畴;(二)申报者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三)著作、论文应公开出版,研究报告应已结题或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版、结题时间为当届评奖前3年的1月1日至前2年的12月31日;(四)历届评奖中从未申报的作者,其成果可放宽至规定时限之前5年内。

第十一条申报者以第一作者申报的成果,只限1项。

第四章评选第十二条成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成果质量为依据,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过专家审读、量化打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成果获奖等级。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优秀咨询成果”、“优秀专家顾问”和“优秀专家组”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优秀咨询成果”、“优秀专家顾问”和“优秀专家组”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优秀咨询成果”、“优秀专家顾问”和“优秀专家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哈委[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优秀咨询成果”、“优秀专家顾问”和“优秀专家组”的决定(哈委〔2013〕2号)2012年,市专顾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专顾委专家顾问的智力集群优势,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科学严谨、扎实细致地开展各项评估论证工作,为推进我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促进决策咨询工作深入开展,经市专顾委组织评选,市委、市政府同意:《关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及对策研究》等12篇咨询报告和评估论证意见获“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哈尔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工程推进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等14篇咨询报告和评估论证意见获“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哈尔滨市县域经济发展瓶颈问题的破解思路》等13篇咨询报告和评估论证意见获“优秀咨询成果”三等奖;王幼平等10名专家获“优秀专家顾问”一等奖,于亚滨等24名专家获“优秀专家顾问”二等奖;农林经济专家组等4个专家组获“优秀专家组”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在决策咨询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绩,为实现哈尔滨科学发展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2013年4月15日附件:“优秀咨询成果”、“优秀专家顾问”和“优秀专家组”获奖名单一、优秀咨询成果(一)一等奖(12篇)咨询建议类(11篇)1.《关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及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刘志刚等)2.《加快哈尔滨市财源建设的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曲振涛等)3.《加快哈尔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初乃祯、孙名扬等)4.《关于控制哈尔滨市区机动车辆过快增长问题的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裴玉龙、罗辑等)5.《关于哈(尔滨)绥(化)一体化的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王幼平等)6.《哈尔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梁梦阳等)7.《哈尔滨市农业园区发展的瓶颈及其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李庆章等)8.《关于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完善我市国资监管体制的调研报告》作者:王幼平、朱海等9.《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现代农业体系建设》作者:杨文月等10.《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作者:于沐琳11.《关于我市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对策措施》作者:谭洪志等评估论证类(1篇)12.《关于充分发挥松花江哈尔滨水源地水质功能的咨询建议》(二)二等奖(14篇)咨询建议类(13篇)1.《哈尔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工程推进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李翠霞等)2.《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净地问题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王要武等)3.《金融助推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作者:王迅4.《加快哈尔滨森林城市建设研究》作者:农林经济专家组(杨传平等)5.《哈尔滨财政收入与土地依存度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张新颖等)6.《哈尔滨市推动云计算产业集群发展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于江波等)7.《正确引导百姓理性求医问药的对策研究》作者:市专顾委课题组(董强等)8.《关于我市产业布局规划思路及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的方式方法研究》作者:高滨健9.《哈尔滨城市文化特色及文化旅游开发的若干思考》作者:王晓夫10.《完善寒地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研究》作者:杨文月等11.《建设畜牧业强市的必由之路》作者:秦德亮等12.《关于我市加强区县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研究》作者:刘淑霞等13.《关于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研究》作者:朱文玮等评估论证类(1篇)14.《市专顾委对哈尔滨市区县(市)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的论证意见》(三)三等奖(13篇)咨询建议类(12篇)1.《哈尔滨市县域经济发展瓶颈问题的破解思路》作者:李翠霞2.《关于筹建哈尔滨市首家金融超市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的建议》作者:郭振3.《关于抓住中俄旅游年机遇全方位对俄宣传哈尔滨的建议》作者:郭力4.《关于哈市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建设的思考与对策建议》作者:张晓峰5.《关于引导民间资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作者:李国义6.《哈尔滨市加快创建国家园林森林城市战略研究》作者:社会法制专家组(曲伟等)7.《关于稳定秋菜均衡供应的对策建议》作者:杨德丰8.《加强规划与引导促进哈尔滨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的研究》作者:工业经济专家组(刘大昕、郭玉森等)9.《哈尔滨市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作者: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专家组(翟平阳等)10.《“校县共育”县域基础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的研究》作者:文化教育专家组(胡永昌等)11.《关于发展大哈东地区的几点建议》作者:于亚滨12.《创新我市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化解机制研究》作者:社会法制专家组(姜宏等)评估论证类(1篇)13.《市专顾委对哈尔滨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鼓励投资方向指导目录的论证意见》二、优秀专家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一)一等奖(10人)王幼平王迅刘志刚刘景林曲振涛初乃祯李庆章李翠霞杨传平杨德丰(二)二等奖(24人)于亚滨于松岭王丽王阿成王选章王要武王德章孔宪刚任南琪孙名扬刘大昕李大勇李国义佟光霁陈柏杰张大军周晋金连弘徐梅栾芳梁梦阳董强裴玉龙翟平阳三、优秀专家组(4个)农林经济专家组宏观经济专家组工业经济专家组财政金融专家组。

哈尔滨学院第十六届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一览表

哈尔滨学院第十六届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一览表
论文
《Pattern Recognition Letters》【SCI收录Ⅳ区】2015.04(第一作者)
8000
胡楠
(6500元)
数字媒体处理技术与应用教学研究【CIP:2015-242441】
著作
九州出版社,2015.09(独著)
6000
数字媒体艺术及应用探索
奖励
2015年全省优秀艺术科研项目二等奖,2015.06(独立获奖者)
高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提升策略
论文
《教育探索》2015.08(独立作者)
5000
美国大学校园危机管理对我国大学校园危机管理的启示
论文
《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08(独立作者)
5000
管理经济学研究【CIP:2015-192612】
著作
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07(独著)
2000
经济学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如何完善绿色食品质管理制度
奖励
哈市第二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15.07(独立获奖者)
15000
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如何发展绿色经济
论文
《光明日报》2015.08.16(独立作者)
10000
转型期生物资产会计计量模式的研究
论文
《财会通讯》2015.07(独立作者)
8000
王颖
(14000元)
6000
ABC与EVA整合系统在施工企业的应用
论文
《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人大复印期刊》全文转载,2009.02※(独立作者)
4000
邱晖
(3000元)
经济分析中处理时间维度方法的演变与比较
奖励
哈市第二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三等奖,2015.07(第一获奖者)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各省级社团,各科研院所科研处,未设社科联的各高校科研处,各有关单位:全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现已启动。

依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黑办发[20 12]21号)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黑社评发[2012]1号),经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黑龙江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4年4月1日起,各单位可将评奖信息转发给相关单位及人员,组织开展好成果申报和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4月1日黑龙江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正确的评奖导向,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和促进更多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更好地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推动龙江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评奖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向一线社科理论工作者、中青年人才、特色学科倾斜的力度,注重推出在基础理论上有创新价值、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有应用价值以及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

三、成果申报1. 成果申报时间:4月1日—4月20日。

2.申报成果的时限: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正式出版的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之间的科研成果。

在此时限内,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成果和未公开出版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从未申报评奖的作者,其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成果也可申报。

哈尔滨市委党校2010年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获奖名单

哈尔滨市委党校2010年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获奖名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 ・ 6
1 .实现 经 济增 长 方 式转 型 首 先要 做 到 政府 转
型 。虽 然从计划 体 制 向市 场体制 转型 中政府 的主导 推动作 用功不可 没 , 随着 转 型 的后 续 深 人 和市 场 但 体 制 的不 断完善 , 政府 的职 能和角 色面 临重新定 位 。 从 目前经 济体制 转 型 的进 展来 看 , 府 转 型 已成 了 政 深 化推 动哈尔滨 经 济发 展 方 式转 变 的 关键 和难 点 , 政 府在 经济运行 中的职 能 回归和 重新定位 显得 非常
迫 切和必要 。
2 .以政 治体 制 改革 带动 经 济体制 转 型 的深 化 。 现在地 方政府 主导 的投 资拉动 型经济增 长模 式造成
了“ 素扭 曲” “ 配不 公 ” “ 要 、分 、 土地 财政 ” “ 富 差 、贫 距” 等很 多问题 , 而要 改 变这 种增 长 模 式 , 必须 解 决
( 文) 论
李 天 明 : 立 健 全 城 乡一 体 化 党 员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建
( 文) 论
三等奖 :

( 文) 论
红: 改革开放 以来党员队伍建设 的成就与 经验
李欣然 : 学发展观视野 下的和谐 龙江 构建 问题研 科
究( 调研 报 告 )

瑞 : 尔滨建设现代 化大都市初探 ( 哈 论文)
财政分权后地方政府财政 “ 自我维 系” 的可持续 问
局面。比如 , 对于限制 、 禁止开发 的区域 , 要降低或 取 消经济 指标 的考核 , 全市统 筹 考虑 。同时 , 坚持 以 人为 本 , 在考 核 指标 中加大对 社会 舆论 指标 的设 置 , 提高社会指标在政绩考 核中的分值。同时, 由按行 政区 配 置 资 源 向按 功 能 区 配 置 资 源 转 变 , 各 区 从 ( ) 单 打 独 斗 ” “ 同作 战” 变 , 到 规 划 同 县 “ 向 协 转 做 筹 、 场 同体 、 通 同 网、 业 同布 、 教 同兴 、 息 市 交 产 科 信 同享 、 游 同线 、 境 同 治 , 进哈 尔 滨 经 济 的一 体 旅 环 推 化 发展 。 总之 , 尔滨 提 出的 “ 跃 、 拓 、 哈 北 南 中兴 、 县 ” 强 发展战略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传统的行政区经济束缚 的突破 , 大手 笔 的整 体 规 划 给 哈尔 滨 经 济发 展 方式 转 变 留下 了可拓 展 的 空 间 , 由行 政 区意 义 上 的企 即 业 发展转 变为功 能 区意义上 的产 业发展 。基 于这个 思路 , “ 跃 ” 从 北 的科 技 创新城 建设 到 “ 南拓 ” 哈南 的 工业 新城建 设 , 过 “ 移 、 接 、 构 ” 径 , 现 通 外 对 异 路 实 产业 在各 区 ( ) 的顺 畅 转 移 , 要 正确 处 理好 政 县 问 需 府 与企业 、 政府与 市 场 、 政府 与 中介 组 织 的关 系 , 将 政府该 管什 么 、 该 管 什 么在 制 度 上 分割 清 楚 。该 不 交 给市 场的 , 府 就 不要 插 手 。还 要 适 时 推进 从行 政 政控 制型体 制 向依 法 行 政 型体 制 转 变 , 立完 善 有 建 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责任 编辑 : 梁桂 芝 l

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力量,优秀的科研成果不仅能够推动科学界的进步,还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对于科学家们来说,获得科研成果的奖项是一种莫大的荣誉和认可。

在众多科研奖项中,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是一项备受科研人员追逐的殊荣。

获得这一奖项通常需要候选人在特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并且在科学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得到这一奖项的科学家不仅是在专业能力上得到了认可,还证明了他们的研究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获得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的科学家通常拥有卓越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研究经验。

他们不断探索和创新,通过深入的实验和观察,为解决科学难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在科研过程中,他们克服了一个个困难和挫折,不断调整和改进研究方法,最终取得了优秀的科研成果。

这些成果可能包括一项创新的发现、一种新的理论、一种新的技术或者一种新的方法,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的获得不仅对科学家本人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科学界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一奖项的获得者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例如更大的科研经费、更先进的设备和更广泛的国际交流平台。

这无疑将进一步促进其科研工作的发展和成果的推广。

其次,获得这一奖项的科学家往往成为相关领域的权威和领军人物,他们的研究成果将被广泛引用和参考,对于推动整个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会激励更多的科学家投身科研事业,为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科学研究是一项艰苦而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而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的获得是科学家们不懈努力的结果。

这一奖项的意义超越了个人的获奖荣誉,更代表了对科研工作的认可和科学发展的推动。

对于科学家们来说,获得这一奖项将是他们科研道路上的里程碑,也将激励他们在未来的科研工作中继续努力,为人类的未来作出更多的贡献。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选合集]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选合集]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选合集]第一篇: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第四条每一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二项研究成果参评。

第五条《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研究项目,系指经批准正式列入计划的研究项目。

属于同一研究方向发表的系列论文可合在一起做为研究项目申报。

第六条《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所称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如第一署名人系校外人员,可由第二署名人从所在学校申报。

第三及以后的署名人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七条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第八条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做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

第九条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可做为著作整体申报,应由各论文作者单独申报。

第十条《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一律做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除报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外、须同时报送软件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附被引用或采用等的证明材料,或附应用部门或管理决策部门应用后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类成果须经验收或鉴定。

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办法》第十条(一)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各类成果申报奖励的基本标准:(一)专著:在研究现实或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和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10•【字号】哈政发[1987]36号•【施行日期】198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哈政发〔1987〕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市政府同意《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市和区、县两级。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备省、市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引进、消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五)虽不具备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其奖金暂定为: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元,四等奖五百元。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表彰哈尔滨市社会科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表彰哈尔滨市社会科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表彰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决定【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9.13【实施日期】2012.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关于表彰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决定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最高奖项。

今年开展的我市第十八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市评奖办的精心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已经圆满结束。

本次评奖共评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78项,这些成果反映了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展示了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成就,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界对我市实施新目标新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

为保护和鼓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市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决定对获奖的78项优秀成果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再接再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刻苦钻研,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促进哈尔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2012年9月13日附件:哈市第十八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获奖成果名单(共计78项,同等级排序不分先后)荣誉奖(5项)《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大项目跟进监督机制的思考》(论文)姜国文《关于我市“三沟一河”综合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论文)邹新生《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论文)贺晔等《关于建设哈南工业新城引领全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调研报告》(论文)葛喜东等《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提升“菜篮子”工程保障能力的调研报告》(论文)张郑婴等一等奖(6项)《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研究》(专著)郎益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系列研究》(研究报告)高滨健宁立新李玫《失地农民生活及就业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杨晓猛梁桂芝《文学如何书写“中国经验”》(论文)李雪《基于生产性服务业视角的服务外包理论及实践演进》(论文)朱智《发挥高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引擎作用》(论文)汪波二等奖(13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著)刘宝林《市场营销学》(编著)徐亿军等《办公室主任工作手册》(编著)管伟平《深入实施〈科技进步法〉加快创新型城市。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88.06.07【实施日期】1988.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和发挥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探索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特别是深化、拓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论证、预测、调控等社会功能,开展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和鉴定评估工作,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振兴龙江,推进改革,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写成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科学普及和语言翻译等方面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著、论文、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工具书,面向实际获得的应用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咨询方案等,均属评选奖励的范围。

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要求得到确立的,属鉴定评估的范围。

第三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分级评选的办法进行。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估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随报随评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评选奖励和鉴定评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组成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委托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的经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核拨。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基本标准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学术上,有科学创建,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特别是在实践中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对于振兴龙江、深化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突出的效益。

市社联召开科学社会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会议

市社联召开科学社会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会议

作者: 冬凡
出版物刊名: 理论观察
主题词: 成果评奖;社会科学事业;仁同;评奖委员会;评奖标准;社联;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市委党校;评奖工作
摘要: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在市委党校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社联主席牛炳仁同志任评奖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社联。

牛炳仁同志在会上强调说:“通过评奖,可以检阅一下过去取得的成果;通过制定评奖标准,引导今后努力的方向;通过表彰奖励,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开创齐齐哈尔社会科学事业的新局面。

”他要求大家一定要把评奖活动开展好。

会上,。

黑龙江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黑龙江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奖),是我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三条评奖工作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评委会下设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

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省社科奖每2年评选1次。

评奖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方案,报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社科奖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核拨。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省社科奖分为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四类。

第七条省社科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

特等奖数量根据每届成果质量严格控制,可以空缺。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特别贡献奖和荣誉奖。

第八条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第九条为鼓励青年优秀人才,获奖成果中,青年作者的成果总量不低于获奖总数的25%,青年作者获一等奖的数量不低于一等奖总数的10%。

第十条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获奖结果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申报第十一条申报省社科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成果应属社会科学研究范畴;(二)申报者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三)著作、论文应公开出版,研究报告应已结题或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版、结题时间为当届评奖前3年的1月1日至前2年的12月31日;(四)历届评奖中从未申报的作者,其成果可放宽至规定时限之前5年内。

第十二条申报者向各省级社团、各市(地)社科联、各系统(高校)社科组织申报成果。

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

为完成好本次社科成果评奖工作,市评奖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哈政发法字〔1991〕5号),结合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的原创性和实际价值。

通过对社科优秀成果的奖励,鼓励社科研究机构和社科工作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为我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提供智力支持。

二、评选范围1.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2009年以前的科研成果,如果在我市历次评奖中未获过奖,经实践验证确有突出价值,可申报参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已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参评。

2.以下情况不属申报参评范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3.评选成果类别:专著类(指有自己独立观点并形成独立理论体系的著作);编著类(含编撰的图书、古籍整理及填补空白并有实用价值的辞书、工具书、手册、志书、科普读物等);论文类(含专题论文、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等指导性、应用性研究成果)。

三、成果申报(一)申报资格1.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社科学术团体(含市级)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获奖。

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且有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被采用的原件、被采用机关提供的证明和产生效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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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
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

为完成好本次社科成果评奖工作,市评奖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哈政发法字…1991‟5号),结合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的原创性和实际价值。

通过对社科优秀成果的奖励,鼓励社科研究机构和社科工作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为我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提供智力支持。

二、评选范围
1.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2009年以前
的科研成果,如果在我市历次评奖中未获过奖,经实践验证确有突出价值,可申报参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已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参评。

2.以下情况不属申报参评范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3.评选成果类别:专著类(指有自己独立观点并形成独立理论体系的著作);编著类(含编撰的图书、古籍整理及填补空白并有实用价值的辞书、工具书、手册、志书、科普读物等);论文类(含专题论文、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等指导性、应用性研究成果)。

三、成果申报
(一)申报资格
1.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社科学术团体(含市级)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获奖。

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且有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被采用的原件、被采用机关提供的证明和产生效益的证明)。

2.申报参评的成果作者原则上应是我市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外地或省直、中直部门作者参评必须是对哈尔滨市的情况进行研究的成果。

3.申报成果权属明确。

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须经合作者同意后,与合作者具名申报,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具有多名作者的研究成果,申报参加评奖时,须明确主研人员(一般以研究成果上署名排序为准),并提交证明材料;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以署名单位申报,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并提供成果主要研究者的排序名单;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分册主编不同的,不能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著作类以版权页署名为准,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如果第一作者(或主编)放弃申报权的,须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其他作者完成成果写作任务占50%以上的,方可申报。

4.用外文发表的文章,需译成汉文附上,方可申报。

(二)申报方法
1.成果申报程序。

由作者本人填写《哈尔滨市社会
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申报书》(在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栏中下载),连同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各一份按学科划分向初评组申报,成果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作者所在单位、系统没有初评组的,或成果与本单位初评组学科不符,应向相关学科初评组申报,也可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由市评奖办转相关初评组评审。

2.申报费缴纳及使用。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黑办发…1988‟9号)规定,参评作者要根据成果自报等级,向初评组缴纳申报费,未缴纳申报费的成果不予接纳和评审。

申报费的标准为:申报特等奖200元;著作类(含专著、编著)一等奖12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30元;论文类(含调研报告)一等奖10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20元。

申报费全部由初评组使用。

四、评选标准
本次评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及荣誉奖和青年奖(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青年,申报时须附身份证复印件)。

特等奖:在学科理论建设上有重大突破,对国家和省市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有突出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外学术界有重大影响。

一等奖:在学科理论建设上有新进展、新突破,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有重要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市学术界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在学科理论建设上提出新观点、新见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有较大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市学术界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学科理论建设上提出新观点、新方法,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有一定促进作用,在省、市有一定的反响。

佳作奖:对于说明或解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思想方法正确,观点富有新意,结论科学,在我市较有反响。

青年奖:按以上标准评定。

五、评奖比例和奖金
奖项分配及奖金额度。

特等奖1项(奖金额:10000元);一、二、三等奖和佳作奖根据申报成果总数设奖,获奖成果比例不超过申报成果总数的36%。

其中,一等奖奖项为参评成果总数的3%(奖金额:专著4000元、编著
3000元、论文2000元);二等奖奖项为参评成果总数的6%(奖金额:专著2000元、编著1500元、论文1000元);三等奖奖项为参评成果总数的12%(奖金额:专著1000元、编著800元、论文500元);佳作奖奖项为参评成果总数的15%(奖金额:专著500元、编著400、论文200元)。

荣誉奖奖励对象为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领导申报的科研成果。

荣誉奖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由市评奖终评组评选。

对荣誉奖获奖者只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青年奖按上述标准奖励。

为体现鼓励青年社科工作者投身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其入档比例原则上高于非青年奖入档比例的9%左右,青年奖奖项含在评奖总数之中。

每位作者最多申报两项成果,但只可获得一项奖励,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成果。

六、评选步骤、时间和方法
评奖工作按五个步骤进行,即初评、复评、终评、公示、公布结果。

初评(3月初至5月末)。

由市级社科学术团体、科研院校及区县(市)委宣传部等部门成立初评组。

每个初评组可视成果数量多少,设评委5至7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占半数以上。

初评组要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
查,对合格的成果依照评选标准,认真填写《初评意见书》。

连同成果及佐证材料于6月7日至15日报市社科评奖办公室。

复评(7月中旬)。

由市评奖办聘请省内社科界专家学者按学科组成若干复评组,对初评成果进行资格复审和价值评议,按照评奖原则和办法,确定其等级、顺序。

终评(7月中旬)。

在复评的基础上,由市评奖办聘请省内社科界专家学者对复评入选为特等、一等和二等奖的成果进行最后评定,并对复评入选的三等、佳作奖进行审查,以投票方式,评出拟获奖成果,提交市评奖委员会讨论通过。

公示(8月上旬)。

将拟获奖成果名单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公布结果(8月中旬)。

在《哈尔滨日报》刊登光荣榜。

七、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由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统一领导,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朴逸(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王莉(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张力斌(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丽(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研究员)
委员:褚先顺(市社科联副主席)
张文彬(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王丽(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兼)副主任:褚先顺(市社科联副主席)(兼)
张文彬(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兼)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
联系电话:87657272、8765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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