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合同审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相关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该指引的详细内容: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准则1.合同的自由与公正原则。
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的真实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反映实际意图。
3.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的审核步骤1.了解合同背景。
律师应该了解合同的缔约方,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2.审查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审查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商业常理,是否存在商业风险,并评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4.合同的约定关键内容审查。
律师应特别审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对方的履约能力、违约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审查合同的完整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合同各项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6.提出意见。
在审查合同后,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合同审查的质量保障1.律师应当保证独立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受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承担的义务。
2.律师应当保密合同审查的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与安全。
3.律师应当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合同审查能力,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四、合同审查的收费标准1.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依据合同审查的工作量、难度、审核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2024年
一、总则1.强调律师在业务推广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树立积极向上的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二、业务推广方式1.律师可以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业务推广。
但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业务宣传材料1.律师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个人及事务所的专业经验、业务特长。
不得夸大业绩,不得使用与实际业务无关的词汇和图片。
2.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与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专业背景无关的称号、奖项等,不得冒用他人事务所或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
四、律师业务推广费用2.律师应当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效果支付费用,不得以不实数据或虚构推广效果为由逃避费用支付责任。
五、律师业务推广的其他行为规定1.律师不得通过送礼、请客、安排旅游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取业务机会。
2.律师不得与他人合谋或串通进行业务推广,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律师应当尊重竞争对手和同行实力和业绩,不得捏造事实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同行,不得借机贬低竞争对手和同行的声誉。
4.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和低俗的宣传内容,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客户的敏感信息。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书面警告、责令停止业务推广行为、公开谴责等。
情节严重者将进行惩戒处理。
总结:本规则旨在规范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职业威望。
律师应严格遵守规则,慎重选择业务推广方式,以诚信和专业能力赢得客户信任。
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理性判断,避免受到不实宣传的误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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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第2条概念界定2.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法规标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发布部门】【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8508【全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依法履行法律代理职责,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委托与受托第五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口头委托的方式选择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与当事人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权责等事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诉讼与非诉讼第十条: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注重多种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提倡和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解决纠纷。
第四章:律师责任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始终坚持法律原则,努力维护客户的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操作,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贿赂。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保密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与客户沟通,明确工作进展和风险预警等情况,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权对本指引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通过本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包括委托与受托、诉讼与非诉讼、律师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旨在规范律师行业的行为准则,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一、引言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的公正、公平和尊严。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对于律师的职业行为提供了准则和标准。
鉴于律师在维护法律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本规范旨在确保律师的专业道德和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并为其提供操守和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和诚信: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客观性。
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
2. 保密和忠诚:律师应当严守客户的秘密,对于与律师职业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方。
律师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忠诚于客户并在合理范围内维护其利益。
3. 尊重和平等:律师应当尊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律行政机关的职权。
律师对待当事人和其他律师应当平等和公正,不得歧视或恶意抨击他人。
4. 专业技能和学术研究: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并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职业行为准则1. 客户代理:律师应当在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公正、全面和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
律师应当遵循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客户的不当需求谋求私利。
2. 诉讼行为:律师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程序,充分尊重法官、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律师不得滥用诉讼程序,不得提交虚假证据或伪造文件。
3. 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与客户相关的事务。
除非获得客户授权或法律规定,律师不得擅自披露客户的秘密信息。
4. 财务管理: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职业道德规定,妥善管理与客户有关的财务事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并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
5. 诚实守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做出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事实提供客观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违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推荐
(2005年 3 月11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允许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未经委托人允许,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1.2 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1.3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破产事务。
2. 专业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法律规定,并依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业。
3. 盈利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报酬,但不得从破产债务人收取费用。
4.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诚实和透明的执业。
三、业务流程1. 接受委任:律师应当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接受委任为破产管理人,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2. 了解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充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债权认定、优先受偿、费用支出等内容。
4. 资产处置和债权认定: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债权进行认定和排优先次序。
5.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破产清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次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7. 交付案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并交付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保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信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隐私。
2. 合作: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3. 信托: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报告。
4. 报酬: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合理的报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守法、公正、准确为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客观、务实,坚持司法秩序,不得故意诋毁法律,煽动不安定思想,或抛出混淆视听的言论。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公正、客观、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选择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客户的秘密。
第六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虐待他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秉持廉洁自律精神,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诉讼请求和文件,应当及时准确答复。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因处理客户事务受到当事人信任而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发现自己由于存在利益关系而不能独立、公正地办理当事人事务的,应当立即撤销办理职务。
第十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应按照职业操守道德标准,尊重律师执业行业风俗,尽忠职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向律师协会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拒不采取合理措施,抑或有恶意拖延当事人事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不具备独立代理资格的实习生,应当进行有效指导,但不承担代理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有收取超出规定范围、隐性收费,以及其他恶意收费之行为。
第十六条律师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服从全国律师协会的管理,行使执业职业,公正廉洁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变相介入律师执业活动及其事务,有效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力,保证律师及其家庭的安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一项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
为了规范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保证律师承办拆迁案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质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拆迁案件中的工作。
二、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法律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专业能力: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技巧。
3.代理利益: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时,应基于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客观中立地履行代理职责,主张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操作2.法律分析和评估: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为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议。
3.起草法律文书: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律师函、诉状、辩护意见书等,确保文书内容准确、合法、完整。
4.参与谈判与调解:律师应积极参与拆迁案件的谈判与调解工作,以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不当剥夺。
5.诉讼代理:律师应在必要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要准确掌握诉讼程序和规则,合理运用诉讼策略,提高诉讼胜算。
6.案件执行:律师应参与拆迁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结果得到实际落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监督与反馈:律师应对自己的工作积极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四、业务风险与责任1.风险提示: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给予充分的警示,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提醒其注意风险。
2.责任追究:律师应保持公开、公正、诚信的态度,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和变相收取费用。
若因律师失职或疏忽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本操作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的行为,提高律师在拆迁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质量,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能够达到最佳效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一部指导律师办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案行为,促进律师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律师办案基本原则:明确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客观、忠诚的原则。
2. 律师办案程序:规定了律师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诉讼程序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 律师办案能力要求:明确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要求。
4. 律师办案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与当事人、法庭、司法机关等相关方进行交往和沟通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 律师办案监督和纪律处分:明确了律师办案工作的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是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重要参考文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指引要求,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 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节建设工程造价第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 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 /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6第三节报批备案 /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12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14第六节工商登记 /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20 附则 /24 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律师、法律顾问、法援律师、公证员等相关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活动。
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本文将就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法律组织、法规和法庭判决等文件,为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下面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的几个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律师享有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律师行业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也得到了该法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公证员开展公证活动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公证员有权开展公证活动,对于申请公证的材料和内容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对于经济困难的民事诉讼参与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
根据该条例,法援律师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享有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下面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律师、法律顾问等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法律事务及其相关信息应予以保密。
法律服务工作需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信息不被泄露。
3.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要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独立于其他利益关系,并且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律师、法援律师等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坚守职业操守。
4.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该规范旨在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解读和重点内容概述。
一、规范的背景和意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积极推进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律师职业责任纠纷,增强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和认可。
二、核心内容和要求1. 服务合规和专业素养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当事人案件。
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 代理原则和行为规范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证据,不得为当事人提供错误的法律观点和违法的行为指导。
3. 诚实守信和保密义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他人介绍或接受回扣。
律师对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应当严守保密,并在必要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透露。
4. 诉讼代理和协商解决律师在诉讼代理中,应当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庭礼仪的合规,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协商解决中,律师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各方当事人达成合理和解。
5. 质量控制和纠纷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查、案例分析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方面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将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三、宣传推广和监督机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等途径,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宣贯,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理,确保全体律师了解并履行规范的要求。
同时,协会将建立监察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律师的原则
律师的原则一、公平正义原则律师嘛,那必须得追求公平正义呀。
就好像是游戏里的裁判一样,得保证两边都在规则里玩。
不管是多有权有势的人,还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得一视同仁。
不能因为谁给的钱多,就偏向谁。
要是这么干,那可就违背了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啦。
比如说在一个民事纠纷里,一方是大公司,一方是小商贩,律师就得公平地去看待双方的权益,不能因为大公司有钱有势就把小商贩的合理权益给忽视掉。
这公平正义就像是律师的灵魂一样,要是丢了,那可就不是个好律师啦。
二、保密原则这保密原则可太重要啦。
律师知道很多客户的秘密,就像好朋友之间的小秘密一样,可不能随便说出去。
客户把自己那些很私密的事儿,甚至可能是很丢人的事儿都告诉律师了,就是因为信任呀。
要是律师嘴巴不严实,把这些事儿传出去了,那客户可就惨了。
比如说一个人在打官司,他曾经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过去,但是这些过去又和案子有点关系,他告诉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能更好地帮他打官司,律师要是把这些事儿传出去,那这个人在社会上可能就抬不起头来了。
所以呀,律师得把嘴巴管得死死的,对客户的秘密守口如瓶。
三、专业胜任原则做律师就得专业呀。
不能啥都不懂就去接案子。
就像医生得会看病一样,律师得对法律条文了如指掌。
不同的案子涉及不同的法律知识,比如有的是关于合同纠纷的,就得精通合同法;有的是刑事案件,那就得对刑法这些东西特别熟悉。
要是一个律师连基本的法律条文都搞不清楚,那怎么能帮客户打官司呢?比如说有个律师在处理一个知识产权的案子,但是他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那这个案子肯定打不好呀。
所以律师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才能在各种案子里游刃有余。
四、诚信原则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对律师来说更是如此。
律师答应客户的事儿就得做到。
不能今天答应客户要好好准备案子,明天就把这事儿给忘到九霄云外了。
比如说和客户约定了什么时候见面讨论案子,就得准时到达。
要是老是迟到或者干脆放客户鸽子,这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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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制订目的2.概念界定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4.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5.业务适用范围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时点3.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4.概念界定5.适用范围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1.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谨慎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3.拆迁估价委托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1.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2.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拆迁人办理法律业务的注意事项3.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被拆迁人办理法律业务的注意事项4.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估价机构办理法律业务的注意事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补偿的方式2.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1.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2.特殊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1.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2.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3.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认定的情形4.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1.对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的特殊保护2.拆迁宗教团体所有房屋的处理3.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处理4.拆迁公共设施如何处理5.拆迁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处理6.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7.争议房屋拆迁的处理8.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处理9.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拆迁的处理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1.公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分配2.私有房屋补偿款的分割3.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的处理4.补偿款由他人领取的处理5.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款的处理6.售后公房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一、申请阶段1.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3. 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审查受理阶段1.裁决听证2.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节裁决审理1.对裁决审理的程序和内容的核实2.裁决中止的审查3.裁决终结的审查4.裁决书内容的审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实务1.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主体2.审查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否依法听证3.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4.行政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适用范围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1.征地的原则2.注意研究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规定3.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1.一般规定2.农村房屋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3.农村房屋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第三节农村房屋房屋拆迁评估1.一般规定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设的评估3.协助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适用范围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1.一般规定2.律师在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节拆迁诉讼1.一般规定2.拆迁诉讼案件的管辖3.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依法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2.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并迁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农村房屋拆迁,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获得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迁出,由拆迁人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企业。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4.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
主要适用于律师在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修改拆迁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工作人员、代理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参与拆迁评估活动、参与听证及谈判活动、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参与强制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参与仲裁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服务。
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律师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为实现“依法拆迁,规范拆迁”,依法维护房屋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拆迁法律制度,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就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本章,供全国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法律业务作参考。
2.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时点本章所称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3.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国家法律规定,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
其中在城市拆迁许可的形式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农村为拆迁许可证或征收批准文件。
4.概念界定(1)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行政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2)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设立的实施拆迁活动的期限。
5.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实务操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操作指引1.律师为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供服务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1)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以确定是适用城市还是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
(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
(5)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是否依法公示。
(6)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7)核实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8)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
(9)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拆迁四至范围;(二)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三)拆迁户数;(四)拆迁期限;(五)拆迁范围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七)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八)实施拆迁的方式。
(九)拆迁计划是否也列入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和本省(市)的拆迁计划。
(10)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11)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2)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谨慎注意的问题:(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律师须提示委托人,要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