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基本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上,逐步实现优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项目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计生特殊服务对象、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全文共计7019字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及近年来的主要工作××市×县×区现有× 个乡、×个镇、×个村委会;有× 个街道,× 个社区,总人口×× 万人,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 万人,占全市户籍总数人口的×× %。
近年来,在省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办法》,狠抓宣传动员、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和为老服务,使全市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全“四大网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
×××年,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随后有× 个县区出台了贯彻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各县区的贯彻意见,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组织保证。
在此基础上,各级进一步加强了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组织制度建设,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建立老年维权组织网络。
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了对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建立了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和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依托本级老龄工作机构,也建立了相。
涉老案件现状与思考以上海市嘉定区为例
13关注·本刊策划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加强老龄人口司法保护工作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必然面临的时代课题。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两高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形成了实体处置上立足主责主业、程序设计上坚持及时有效、制度设计上体现人文关怀、问题处理上强化沟通协作等有效经验,搭建了实体处置、程序优化和人文关怀为基本框架的老年人检察保护工作体系。
但相关问题也客观存在,本文以上海市嘉定区涉老案件工作机制为例,结合332起涉老刑事案件,以及若干控告申诉、民行案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案件情况和机制进行探讨。
涉老年人案件现状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年人案件,实践中常简称涉老案件,指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诉讼、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定职责时所办理的嫌疑涉老案件现状与思考以上海市嘉定区为例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改造者变为被照顾者,监狱机关异变成了养老机构,这显然违背了刑罚的初衷。
不仅如此,监狱机关的成本也成问题。
据估计,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人民币,加之一些老年人患病的情况,需要额外的特殊照顾的情形,执行机关还要承担医疗费用,这将大大加重监狱机关的负担。
老年人犯罪的预防解铃还须系铃人。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特征,正是需要针对性预防之处。
可以说老年人犯罪治理既在刑法之内,更在刑法之外,需要有更多的综合治理手段,而不是仅仅依靠刑罚威慑治理。
从基础性工作来讲,必须加强对老年人实施法律道德再教育,通过社区、村委组织老年人终身学习、技能培训,构建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群体性、整体性社会预防,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活动,增加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度,不仅强化其自身的充实感,也能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身存在感。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2009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
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
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整理后答案
社会工作整理后答案A)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基金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A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以下说法(ACDE)。
见》提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舞台,要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
按照()原则,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
ABC见》提出要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作风建设,促使他们践行三个工作理念,这其中不包括(D)。
见》指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要的用武之地有哪些?()ABCD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
B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而且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一养老体系的依托是社会养老。
B代表(或常委)对法律案的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具有代表性的保障。
因此,对人大代表(或常委)审议法律案环节的民主性和()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A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一点要求是坚持三个“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这三个“相结合”分别是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形结合以及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
A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那么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所涉及的主要政府部门是()。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精神,现就制定和实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以老年人完整的生命周期为主线,调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协力提供照顾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健全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与家庭的责任边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城乡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老年人、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计生特扶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范围及标准。
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
积极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鼓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老年人照顾服务方式,总结出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在保障特定老年人群托底服务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养老志愿服务,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沪老龄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4〕15号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4〕20号)的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开展为老服务,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明确创建目标、拓展服务内容、制定创建标准、完善服务制度为主要方式;让广大老年人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切实享有优质优待服务,为实现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突出“为老服务”创建主题,把深化“为老服务”理念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始终,把“为老服务”要求落实到创建活动的各个环节,把优化“为老服务”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重在基层。
着眼夯实基层为老服务工作,鼓励基层窗口服务行业积极参与创建,使创建活动重心下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把创建活动与争先创优、岗位建功、孝亲敬老评选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1-2017国家养老政策集锦201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20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卫计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2015《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2《关于贯彻落实<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7年申办养老院注意事项及条件一、申办条件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2•【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5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我代表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请审议。
自1999年我国进入人口老龄社会后,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来势猛、占比高和“未富先老”等特点。
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12亿,占人口总数15. 5%,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1.37亿。
预计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
在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少子无子家庭剧增,空巢、失能、高龄、贫困等多种现象叠加,各种老龄问题短期内同步呈现,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挑战。
本次执法检查是在我国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制定“十三五”规划背景下进行的。
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几个关键环节,立足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老龄事业发展,重点检查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基本情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老年人社会救助情况和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情况。
张德江委员长十分重视这次执法检查,专门作出批示,要求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良好氛围,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落到实处。
我和沈跃跃、张宝文、陈竺等同志分别带队,赴山东、贵州、北京、湖南、广东、山西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局、广电局、体育局(委)、林业厅(局)、旅游局(委)、铁路局、民航管理局、文物局、总工会: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西政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近年来,我州老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新成效,对全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版纳、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老龄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老龄工作体制还不够完善,工作机构尚未健全,工作经费保障仍有许多困难,老龄政策法规还未得到全面落实,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管理还不规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长,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
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
目前,全州总人口数为88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9.8万人(占总人口的11.1%),其中,百岁老人54人,贫困老年人2400人,孤寡老人695人,助养老年人67人,我州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
加强老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共融、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
加强老龄工作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有利于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云政发[2005]141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省老龄工作,推动云南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大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龄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老龄工作已成为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10%,标志着我省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功能弱化,社会负担加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老龄问题,深刻认识做好老龄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我省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老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老龄事业的发展。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老龄事业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工作还不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要求。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6.10•【字号】市委[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市委〔2006〕10号2006年6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第二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老龄工作,努力开创我市老龄工作新局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一)目前,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达9599万,占总人口的1452%。
人口老龄化已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老龄问题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近年来,我市老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老年事业基础建设得到加强,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但是,现阶段的老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尚跟不上老年人的需求,基层老龄工作特别是农村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等。
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三)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老龄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课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走出一条切合我市实际的老龄工作发展新路子。
二、进一步明确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四)我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0〕13号文件和第二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为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2009年11月24日)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抓好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
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重视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驻保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可自愿申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医疗的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粤司[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司[2006]33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新形势下为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为老年人提供维权优待工作的意识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参与老年人维权服务优待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主动介入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是党和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积极参与老年人维权优待工作,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同时要注意收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积极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事例,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刊物等多种方式,宣传报导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推动老年人维权优待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组织落实,积极采取措施,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机构人员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楼)、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现场法律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到老年大学讲授基本法律知识。
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老年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本市老龄事业发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本市有关学习、宣传和实施《老年法》的意见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老年法》的重要精神及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的《老年法》以新增加3章35条的篇幅对原有《老年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扩充,《老年法》充分借鉴了10多年来老龄工作的实践和国内外老龄事业和老龄立法成果,首次提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对新时期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做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老龄事业和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贯彻实施《老年法》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增进老年人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老年法》《老年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组织各级干部和老年人认真组织开展《老年法》学习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学习《老年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开展《老年法》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和区县、街镇老龄办要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后,组织开展各级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在全市范围形成一个学习、宣传《老年法》的高潮,对从事老龄工作的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普法培训。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刊物、网络、板报等宣传手段,精心策划,集中报道。
可以采用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挂图、举办法律讲座、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努力扩大《老年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贯彻落实《老年法》提出的各项规定及要求新修订的《老年法》在总则部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章节都有不少突破性的拓展,特别是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老年人监护、养老机构的监管、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长期护理保障和社会优待等方面都有新的创新。
老年人普法策划书3篇
老年人普法策划书3篇篇一《老年人普法策划书》一、策划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老年人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不高、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等问题,他们在法律知识方面相对较为匮乏,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
为了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特制定本普法策划书。
二、策划目的1.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老年人的法律素养,让他们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识别和防范各种法律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三、策划主体本次普法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老年人及其家属、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四、策划时间[具体时间]五、策划地点1. 社区活动中心:作为主要的普法活动场地,用于举办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
2. 老年人家庭: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上门进行普法宣传和辅导。
六、策划内容1. 法律讲座邀请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针对老年人关心的法律问题,如财产继承、养老保障、消费维权等,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形式,增强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讲座时间安排在每周六上午,每次讲座时长为[X]小时。
2. 法律咨询在社区活动中心设立法律咨询台,安排专业律师或法律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老年人可以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律师或志愿者将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法律咨询时间安排在每周三下午,每次活动时长为[X]小时。
3. 法律宣传资料发放制作一批关于老年人法律知识的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传单等。
在社区宣传栏、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地方进行张贴和发放,让老年人随时随地都能获取法律知识。
宣传资料发放时间贯穿整个策划活动期间。
4. 法律知识竞赛组织老年人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竞赛的形式激发老年人的学习热情。
竞赛内容涵盖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电信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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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老友》2018年第06期
各设区市老龄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略)
二、主要任务
(一)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设立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出的诉讼,做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速裁。
(二)建立老年合议庭制度,到2020年,全省每个基层人民法院至少设立一个“老年维权合议庭”,可在现有家事审批、军人维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的基础上加挂“老年维权合议庭”牌子;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
(三)依法审理侵害老年人财产和残害、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不断提高老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识,对需要老年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老年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材料与补正期限等,对欠缺法律知识的老年人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
(五)落实对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司法救助,依法依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对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简化审批手续,快速办理。
(六)基层人民法院针对典型涉老案件,推行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的制度。
(七)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处理涉老常见的婚姻、赡养、合同等纠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八)加大查办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力度,依法惩治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的犯罪行为。
完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审查老年人的申诉、控告、检举,缩短办案周期,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权。
(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老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一律不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依据其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按有关规定减免其保证金;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主动建议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宣告缓刑。
(十)依法依规减少监禁服刑老年人与青壮年犯人一起关押,实行老年人单独关押制度,免除其重体力劳动。
(十一)依法保障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积极发挥检察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派出法庭、派出所、看守所等加强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十二)落实老年人戶口随子女迁移政策,老年人随赡养人迁移到全省各地,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在落户申请、审核、审批中,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迁移条件的老年人做到随到随办。
(十三)完善涉老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户政、治安、出入境、交管、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窗口单位应优先为老年人办理服务,有条件的要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
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实行上门服务;对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免办证等相关费用;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开展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公益服务月活动。
(十四)在城乡、社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点明示为老求助、申诉、报警电话、管理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名单、服务措施等事项。
社区(驻村)民警应每年为本区域老年人开展1~2次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升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十五)基层公安机关对老年人申诉、报警、求助,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妥当。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各类涉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层公安机关、司法服务站(所)要加强老年维权与法律宣传工作。
(十六)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各金融机构应提示相应风险。
各级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消费领域的监管,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依法及时查处针对老年人的欺骗、诱导消费行为。
(十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逐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生活困
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高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失能老年人依据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给予护理补贴。
(十八)通过签订协议、分类管理、服务评估、收费公示等方式,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老年法律维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依托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重点对生活困难、高龄、空巢、失能、失独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法律援助。
对老年人申请援助的,有条件的做到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快速办理。
对情况紧急的涉老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
(二十一)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
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方便老年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二十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十三)督促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
(二十四)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财政出资统保的老年人在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理赔服务。
(二十五)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和地铁,免费进入景区景点,享受免费提供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以上健康体检。
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免费乘坐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公交车政策。
鼓励景区内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减免收费。
(二十六)培育、扶持、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发挥其在调处家庭赡养等涉老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机制(略)
四、保障措施(略)
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