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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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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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文物局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开展文物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文物认定、定级和备案工作的对象,包括特定文化资源。

第三条文物认定、裁定、定级、登录、备案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文物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第五条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申请对某一文化资源申请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该文化资源所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具体的认定、登记、公布工作。

第六条文化资源包括建筑、遗址、人类活动遗迹、特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等。

第七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特定文化资源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依申请开展古遗址、古墓葬、古人类活动遗迹、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跨区县的特殊文化资源的认定。

第九条申请人在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文化资源认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条申请人在向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除特殊文化资源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如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由法人代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文物认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3.01•【字号】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1日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不断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制作、填写行政处罚文书以及文书立卷归档的工作。

我们在近两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了案卷评查标准并做为1999年行政处罚文书案卷的评查标准。

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印发。

望有关单位及时对照评查标准规范今年处罚文书制作、填写、立卷归档工作,迎接今年的全市案卷评查工作。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直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具体方式是: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规定的,每处扣除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基准表》。

第二章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8•【文号】文市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2年12月18日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二章行使原则第五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04.11

-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04.11

-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04.11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未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播出未经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未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

第五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

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裁量基准制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区市场监管局在不与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就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适用原则)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京发改[2011]10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1]1035号)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燕山物价检查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预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价格主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京文物[2010]129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文物局【发布日期】2010.10.28【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物〔2010〕1291号)各区县文委: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完善文物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工作中裁量权的行使,2010年10月18日北京市文物局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此《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北京市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

第五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实施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期文化市场首善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十四五”时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相对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文化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比例原则监管手段和监管目的相适应,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将实现监管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对相对人采取适当容忍态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重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惩教结合寓管于服,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土建类安全员(C2)试题库及参考答案

土建类安全员(C2)试题库及参考答案

土建类安全员(C2)试题库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费用在()中据实列支。

A、人员工资B、成本C、保险D、效益正确答案:B2、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4号)规定,有限空间作业的()编制、审批、验收等工作,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A、危险作业方案B、应急救援预案C、专项施工方案D、应急处置方案正确答案:C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A、五B、三C、一D、七正确答案:B4、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m。

A、2B、2.8C、2.5D、3正确答案:C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顿。

A、吊销执照B、限制生产C、停止注册D、停产停业正确答案:D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A、专人看守B、报警装置C、警告标志D、警戒区域正确答案:B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由()负责。

A、总包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分包单位正确答案:B8、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倍。

《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解读

《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解读
《 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 裁量权规范》 由 解读
■ 赵 力 华
档 案行政 处罚 是档 案 事业 行政 管理 中最 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规范> ) < 明 行使档 案 行政 处罚 自由裁 量权 应 当 能代 表 国家权 威 、体 现 国 家强制 力 的一项 业 确要 求 “
当根据法律 目的, 全面考虑、 衡量违法事实、
情 排 由裁 量 杈 的若 干 规定 》根 据 该规 定 关 于 “ , 本 性 质 、 节及 社会 危害 程度 等相 关 因素 , 除
。 市 市 级 行政 执 法 部 门应 当结 合工 作 实 际 , 按 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正确行使档案行政处罚
三、 使档 案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 权 行 应 考虑 的社会 危 害程度 因素
根 据 《 京 市 实施 <档 案 法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 北
和 给 予何 种 幅度 行 政 处罚 的 自主 决定 权 。 ” 由此 可见 , 行 《 用标 准 》 行 使档 案 行政 处罚 自 由栽 量 权应 考 虑 的社 应 将 使 档 案行 政 处罚 自由裁 量 权 的具 体范 围 涵盖 以下三 个 方 会 危害 程 度 因素 ,具 体 分解 为从 违 法行 为在价 值 和 数量 面: 一是 确定 是 否 给 予行政 处罚 ; 二是 确定 给 予行 政 处 罚 两 方面 对档 案 造成 的危害 后 果进 行 衡量 。

节 因素作了原则规定 , 鉴于性质、 情节 因素与

《 范》 规 的框 架设计
违 法行 为人 密切 相 关 ,在 不 同种 类档 案违 法
行为中大体相同,规范>正文对行使档案行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处罚 法 》 以 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 应 考虑 的性 质 、情 节 因紊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七条同一机关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对于本市范围内发现的在不同区域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协调或者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协调,统一裁量尺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01.10•【字号】京政法制监字[1998]第1号•【施行日期】199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1998年1月10日京政法制监字〔1998〕第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提高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实际操作水平,我们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在本市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实体评查和文书(形式)评查两部分。

实体评查是对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要素的评价;文书(形式)评查是对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及其填写内容是否规范的评价。

(一)实体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记载的内容不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标准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1.主体适当。

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文件的要求。

2.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正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常运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境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历史、艺术、科学具有重要意义;(二)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确属文物保护范围内;(三)具备适合保存、展示、利用的条件。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各项:(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二)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文物保护单位内的问题;(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四)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的展览和教育活动,促进公众参与文物保护。

第三章文物的调查、整理和保护第五条文物的调查和整理工作,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作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发现的文物进行及时的鉴定和登记;(二)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区域的管理,防止盗窃和破坏行为发生;(四)加强对文物的物资储备和修复工作。

第四章文物市场的管理第七条文物市场的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文物经营的合法资质;(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三)确保所售文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文物市场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各项:(一)建立健全文物市场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文物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二)加强对文物市场的卫生和消防等安全管理;(三)加强对文物市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

第五章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第九条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主要由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应做到以下各项:(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制度;(二)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采取措施,防止文物被侵害和破坏。

北京文物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北京文物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
法010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C40007B040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0008B010
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C40012B020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7.04.07•【字号】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1997年4月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法》,针对当前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我办提出了“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将这个意见印发,供执法工作中参考。

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综合执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有关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和当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在区、街两级成立城市管理监察组织,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目前,经报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已在宣武区先行开展试点。

在试点阶段,为加强街道工作,其他区可以采取“委托执法”的过渡方式,即由区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也可以继续实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但具体实际中,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各执其法”,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二、关于当场决定处罚和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对于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处罚法关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但关于罚、缴分离问题,在国务院有关实行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颁布之前,依法决定的处罚,可沿用原来的收缴方式。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范本一:最新最全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文物的利益,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文物行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北京市境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应遵循继承、保护、利用、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文物资源及其环境,实施分类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非遗产保护、石窟寺及壁画保护、考古保护、古建造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优良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等分别负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作中实行全面管理和综合管理。

第七条文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文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动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包括古建造、古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石窟寺及壁画、石刻石碑、古拓片、碑林、石库门、古树、名木、古村落、传统民居、古城市民居、古雕塑、古绘画、古书法、古丝绸、古陶瓷、古玉器、古铜器、古铁器、古遗址、古陵墓、古街道、古桥梁、古路、文物库建筑和文物保护环境。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文物的古建造、古树、名木、古村落和其他文物资源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住手侵犯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责令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并可以收回所收费用,行政许可证的吊销和相关费用的收回不依法归还,不予补偿。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执法办法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经费保障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文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动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包括古建造、古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石窟寺及壁画、石刻石碑、古拓片、碑林、石库门、古树、名木、古村落、传统民居、古城市民居、古雕塑、古绘画、古书法、古丝绸、古陶瓷、古玉器、古铜器、古铁器、古遗址、古陵墓、古街道、古桥梁、古路、文物库建造和文物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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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
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
其程序。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
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
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
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

第五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
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
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
处罚适用。

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
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
的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文物执法部门建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主要领导参加的办公会,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办公会由主要领导主持或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参加。

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会由应当由主要领导主持,办公会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发生后,文物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业务处(科)、室、站、所应当停止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

违法当事人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后,凭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程序应参照《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北京市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六条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
轻微受损: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未受损坏,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体结构保持完好,仅外观受损,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

受损率为20%以下。

局部受损: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尚未落架,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

受损率为20%~40%。

大部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部分落架,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

受损率为40%~60%。

基本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建有绝大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全部落架,需经重建才能复原。

受损率为60%~80%。

全部损毁:文物建筑结构、构件全部拆除或者损毁,需经重建才能复原。

受损率为80%以上。

长城、城墙等文物建筑以20米长度为单位计算受损率。

处罚幅度适用的罚款数额: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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