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模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则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标准和程度。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以供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参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参照上述法律依据进行裁量,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处罚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和决策;2. 依法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依据来裁量处罚的标准和程度,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3. 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原则: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4. 进行量刑参考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参考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以维护处罚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内容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时,可以根据具体的行政处罚类型和情况,确定相应的基准内容。
以下是一个示例模板:1. 行政处罚类型:罚款基准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按照正常标准执行;基准2: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酌情减免罚款金额的50%;基准3: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酌情增加罚款金额的50%。
2. 行政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基准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基准2: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基准3: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制相关权益。
3. 行政处罚类型:吊销许可证/执照基准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执照并禁止重新申请的期限为1年;基准2: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执照并禁止重新申请的期限为6个月;基准3: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执照并禁止重新申请的期限为2年。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背景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所行使的灵活自主、可酌情变通而又合法合规的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急管理局作为国家第一级的行政机关,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准制度的制定原则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要遵循法律法规,保证行政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劳较大,以至于违反法律法规,使其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2. 公正公平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平。
3. 稳定发展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要面向未来,不断创新。
,维护社会或企业稳定发展的利益,协调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不断优化。
三、基准制度的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自由裁量范围基准制度要指明相关法规及规章的授权范围,明确何时、何地、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2. 明确处罚条件基准制度要明确各项处罚条件及基准值,标准化裁量权的行使。
3. 提供具体处罚标准和基准值基准制度要根据具体实践,制定出一份明确的处罚标准和基准值目录,指明各项处罚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范围,从而规范处罚的决策和实施。
4. 制定处罚量刑基准值调整办法基准制度要在制定处罚量刑基准值调整办法上下功夫,针对行政处罚中的与特定案例有关的因素和特殊情况,制定出相应调整办法。
5.建立预警机制基准制度要建立审查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并反馈一切对裁量标准及基准值的违反行为,及时纠正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管理。
四、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促进行政决策标准化、公正化和全员参与,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情况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情况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情况及改进建议。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标准和规范。
该制度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结构首先,我们将介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概念、意义以及作用。
然后,分析目前国内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接着,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规范、加强监督机制以及建立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
最后,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前景。
目的通过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提升政府管理效率、优化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参考和倡导。
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领域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推动相关改革举措的落实和完善。
2.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概述: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进行决策和处理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确保其行使裁量权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行政机关在具体办事过程中提供了明确而可操作的依据和标准,避免了倚仗看似模糊的“自由裁量”而导致的滥用问题。
其次,基准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得行政决策更加客观、合理,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对待。
基准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在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不断完善与调整。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化建设深入推进,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裁量权使用的监督和规范,推动了基准制度向更加科学、民主、法治方向发展。
总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具有广泛应用前景。
通过建立健全的基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现状分析部分主要是对当前国内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
在国内,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
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
XX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1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即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决定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依据。
二、裁量权的界定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判断和决定处罚的权力。
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裁量权的主体和裁量权的限度。
1. 裁量权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地行使裁量权,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作出恰当的决定。
2. 裁量权的限度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违法行为主体,避免任意歧视或不平等对待;-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向违法行为主体公布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确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裁量权的具体应用裁量权的具体应用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行使裁量权,包括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
1. 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性质越严重、情节越恶劣、社会危害程度越大,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就越重。
行政机关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分类和量刑标准,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模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裁量权是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裁量权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时,对相关案件进行裁量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四、基本原则1.依法为根: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经验等依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2.平等公正: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一方。
3.公开透明:在依照程序进行决策后及时公开结果,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4.效率高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行政执法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
五、基本标准1.事实清楚: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核实。
2.证据充分: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搜集、鉴定和分析,确保证据充足。
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裁量决策。
4.程序合法合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5.情节严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具体操作流程1.调查取证阶段(1)收集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2)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3)采集相关证据材料;(4)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5)制作案件调查笔录或报告。
2.裁量决策阶段(1)确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3)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裁量决策;(4)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5)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3.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2)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3)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行为,保证行政处分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湖南省行政顺序规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方法»、«湖南省旧事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及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结合本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任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则,由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必需以理想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理想、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遵照公正、地下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未形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六条违法行为触及国度平安、公共平安、生态环境维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安康、生命财富平安,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章«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处分依据:«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明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一〕展开与公共文明体育设备功用、用途不相顺应的效劳活动的;〔二〕违犯本条例规则出租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的。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3.如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方法5.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6.结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篇1正文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根据需要灵活地作出执法决定,提高行政效率。
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可供参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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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统战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3.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经营者初次违法的;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2.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4.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6.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7.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统战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批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统战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决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的权力。
第三条统战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等作出决定。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三)比例原则。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四)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
第五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首先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其他事项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被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行政许可事项的撤销、注销由部相关业务股室或单位具体承办,经部业务机构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局相关业务股室或单位负责逐项制定业务领域内的许可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基准的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实地检查等。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经局业务机构审查后,提请部领导召集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许可工作人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许可工作人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统战部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统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具备法定依据,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对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强制措施,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经部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采取强制措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现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二)收集证据。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三)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拟作出行政强制的,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四)审查并作出封存或者取缔决定;(五)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作出行政强制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行政强制决定书的送达。
在七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七)采取封存措施的,制作封存物品清单。
清单详细记明封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和完好程度等,注明封存日期后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由本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八)案卷的全部材料按照规定归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强制事先告知程序的;(三)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或者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当的;(四)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六)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本制度由县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统战部行政征收裁量权的行使,增强统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统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统战行政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本部行政征收事项应当在凌云县信息网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实行收费“两证一票”制度。
“两证”就是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收费时持有的证件,即收费许可证、执法证。
“一票”就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凡收费款项必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设立专户的方式收缴。
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行政收费必须按照价格审批机关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者巧立名目收费。
第六条健全收费制约机制。
部内部实行申报、审核、收费、稽查岗位分离制度,不得弹性收费、议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收取。
第七条不得随意将应当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拉赞助。
第八条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服务或搭车收费。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违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给付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凌云县统战部的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给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