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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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背景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所行使的灵活自主、可酌情变通而又合法合规的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急管理局作为国家第一级的行政机关,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准制度的制定原则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要遵循法律法规,保证行政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劳较大,以至于违反法律法规,使其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2. 公正公平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平。

3. 稳定发展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要面向未来,不断创新。

,维护社会或企业稳定发展的利益,协调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不断优化。

三、基准制度的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自由裁量范围基准制度要指明相关法规及规章的授权范围,明确何时、何地、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2. 明确处罚条件基准制度要明确各项处罚条件及基准值,标准化裁量权的行使。

3. 提供具体处罚标准和基准值基准制度要根据具体实践,制定出一份明确的处罚标准和基准值目录,指明各项处罚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范围,从而规范处罚的决策和实施。

4. 制定处罚量刑基准值调整办法基准制度要在制定处罚量刑基准值调整办法上下功夫,针对行政处罚中的与特定案例有关的因素和特殊情况,制定出相应调整办法。

5.建立预警机制基准制度要建立审查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并反馈一切对裁量标准及基准值的违反行为,及时纠正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管理。

四、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促进行政决策标准化、公正化和全员参与,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铜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监察机关依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经部门法制机构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后,由部门审定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这就需要裁量基准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形成约束力。

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运用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对于裁量基准概念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该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即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采用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保护公民权,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给予处罚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功能(一)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客观实际情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不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甚至出现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个案实质正义造成了损害。

这就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裁量基准应运而生,它能有效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进一步精细化行政管理,它的运用既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也符合高效便民的立法目的,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推进了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

比如,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类细化并予以公开,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细化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执法的僵硬、机械甚至恣意;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违法成本进行预判,这样既能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能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效率。

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裁情节设定的应用

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裁情节设定的应用
无 下 限。
内容。建立裁量 基准 制度 ,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的立法精
神 和 具体 规 定 ,同 时 也 要 满 足 适 用 于具 体 行 业 行 政 管 理 和 执 法 的 实 际 需 求 。 如何 在 两 者 之 间 找 到平 衡 点 是我 们 必须 认 真
考量的。
( 保 底式 。 表 示某 个 固定 值 以上 。 5)
1 违 法 行 为对 应 的行 政 处罚 种 类 划分 . 3
据 以上法 律法规统计 的1 9 4 项具体行政 处罚行为 中,在 量裁 时 ,处罚额度 为比例裁量 的有4 项 ,其中比例 差最 大的 7 为2 ~ % ,最小的为05 一1 :处罚额度 为金额范 围裁 % 4 .% %
量 的 有 1 2 ,其 中 最 大 差 额 为 5 万 ~ 1O ,最 小 的 为 5 0项 0 O万
执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人 员在 最 终 选 择 某 一 具 体 处 罚 数 额 或 比 例 时 ,慎 之又 慎 ,以免 造 成 行 政 监 察 部 门或 机 关 的追 责 。另 一 方面 也 为 “ 钱 交 易 ”等腐 败 犯 罪 行 为提 供 了 可乘 之 机 。 权
场管理条例 》、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
千 ~3 5 7。 -
2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和量裁情节设定 .
21 政 裁 量基 准 的设 定 .行 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进 行 罚 款 处 罚 时 ,需 要 确 立 一 个 处 罚 基
按 照对 行 政违 法 罚 款数 额 设定 方式 的 不 同 ,分 为 : ( 数 距 式 。 表 示 某 一 数 值 区 间 , 设 置 了 上 限 和 下 1)
限。
准 ,即对行政违法行为基于违法的事实情节而给予的处罚额 度 。 我们 建 议 划 分4 类别 的 事 实情 节 认定 ,即 “ 种 免于 处 罚 、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与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六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予以公布。

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欢迎社会各界依法予以监督。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1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罚款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下,未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责令改正、罚款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2天、不高于规定时间4天,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津政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市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濮阳市水产主管部门: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制度》要求,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2月27日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裁量权法定原则。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确定处罚的标准和限度。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旨在保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和适用。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在进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南京市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制度,如《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为执法人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原则是公平、合理和适用。

公平性是指执法人员在决定处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起违法行为,不偏袒一方。

合理性是指执法人员在裁量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适用性是指执法人员在裁量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处罚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执法人员可以选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不同处罚方式。

其次是处罚的程度。

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罚款的数额、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

此外,执法人员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决定是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暂扣相关证照等辅助性处罚。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对于那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和单位,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同时,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也充分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的限度,避免对违法行为进行过度的惩罚,保护执法人员不以权谋私,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石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自由裁量权。

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适用规则适用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就如何适用罚款基准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应明确下列内容:(一)适用原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系统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市政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西安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市政办发〔2009〕53号)的要求,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完善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细划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通过试点,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和做法,为适时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逐步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自行判断,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灵活选择、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三、试点范围这次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选择雁塔区政府、高陵县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先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扩大到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预防职务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和模式(一)含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模式。

1.划分裁量阶次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2.打分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并确定各裁量因素的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分值予以扣分或者加分,得出总分值后,适用相应处罚等级的模式。

3.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额的模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七)其它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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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

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

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

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

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2、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格次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对此类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取其最低档次。

3、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4、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其中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合议并由行政首长决定后可以顶格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应确定的处罚档次内取较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用,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如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且法律规定减轻情节的,按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1、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2、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

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作出相关说明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做出说明;
3、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制机构可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4、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或因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档次无有效证据证明,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5、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其他合议机构)合议,经行政首长同意决定最终拟处罚档次。

6、拟作出的处罚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或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档次的,经合议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7、除行政执法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外,在执法文书中也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具体裁量的理由。

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处罚内容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

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六、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工作的步骤与具体要求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站在开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启动本单位基准制度的修订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

县政府法制办将于5月中旬左右对部分重点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进行督导。

2、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初稿。

初稿经单位领导集体审议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电子文稿发送至
*************.
3、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该项工作未开展或未完成的,扣除相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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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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