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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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的,即时清除 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 ,每处予以 50 元 罚款。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 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 50 元 罚款。
生 责 任 区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义 务 或 者 负责…… 不按规定
清 扫 保 洁 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4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清 运 、 处 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理 垃 圾 和 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 粪便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5
处 理 有
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
3
处罚细化标准 0.2m 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0.2m 的, 3 处以 100 至 200 元罚款。单位不足 2 m 的,处以 3 10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2 m 的按每立方米 500 元 罚款, 但不低于 5000 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不按规定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任何单
的 时 间 、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地 点 、 方 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 式,堆放、 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 抛 洒 、 倾 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倒污水、 (2)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垃 圾 、 粪 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9年4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

2021年7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作其他大的改动,形成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适用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2021年7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采纳吸收。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适用规则》修正9条,主要内容是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对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适用规则》共有22条,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处罚裁量等级、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和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为增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针对性,《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正确适用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研究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导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0年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间较为久远,总体内容比较陈旧,一些地区虽已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标准,但裁量尺度掌握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尤其是2023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也应加紧推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裁量权。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相关工作做出了细化,提出更多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适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制定本《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三、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
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统计法制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统计法制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统计法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8.20•【字号】皖统〔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统计法制工作的意见皖统〔2007〕62号各市、县(区)统计局:为了确保我省各类开发区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如实反映开发区的发展成果,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的统计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区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开拓创新,区内基础建设稳步推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开发区经济已成为县域经济的主角和主要的经济增长点。

但应清醒地看到,开发区及所辖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依法统计的意识尚待提高,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入分析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严格依法统计,切实把开发区的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实现安徽加快发展、奋力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依法加强开发区的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组织,必须依法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开发区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开发区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制订开发区的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开发区及其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三)组织指导本开发区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开发区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财政违法行为惩罚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惩罚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惩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5项,项目名称为“财政违法行为惩罚”的裁量基准。

一、《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以下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惩罚。

(一)依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更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一次违背财务会计治理类法律标准。

二、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缘故。

3、没有其他违背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背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阻碍。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更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再次违背财务会计治理类法律标准。

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背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背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必然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阻碍。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更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多次违背财务会计治理类法律标准,屡查屡犯。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全文及修订说明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全文及修订说明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没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章对按日计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第六条(裁量因素)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共7页】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共7页】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内容摘要】一、省内外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情况,(一)省外情况,(二)省内情况,二、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一)处罚不公,(二)处罚创收,(三)裁量权运用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一)法律规定不一致,(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四)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五)监督不力,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议,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xx年8月至10月,我们先后赴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我省延安市、榆林市、宝鸡市和省工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外省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省内外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情况(一)省外情况:贵州省目前正在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xx年,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了一些理论准备,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第六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就其理论成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论设想》进行了交流。

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

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

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二)合法、合理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①。

所以,在当今法治社会背景下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不自由”的。

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的明确要求。

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是防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本文试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理论问题、具体构建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概念、性质及其适用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说:“在公务人员可能作为或不作为的过程中,他的权力存在着可以作出自由的选择,而这一种受到有效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就有裁量权。

”②这个概念的重点在于“有效的限制”,没有有效的限制,就没有行政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所以本文更倾向于用“行政裁量”一词。

对此,国内知名教授也有相关表述,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协调法治和政治的关系,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③罗豪才教授将行政裁量行为定义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留给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决定的行政行为④。

任何权力本身都存在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点。

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为权力行使者提供了变“自由裁量”为“自私裁量”的可能。

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也表明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成为腐败的温床。

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行使是权力健康运行的一般规律。

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而开展的填补法律空白的制度建设,也是在行政执法领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行为规制,对于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有着积极作用。

裁量基准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在我国也尚未有统一的说法。

法国的指示制度是指“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的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这个标准的权力”⑤。

图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看点焦点2022年新制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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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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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重要内容
5.《意见》为什么规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答:二是可以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时,明确告知相对人 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行政相对人只有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处罚以及被处 罚的依据是什么,才能充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需要。如果裁量幅度过宽,针对同一类执法事项,可 能会由于主观情节、客观情节不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结果造成较大差异。以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法 定依据,便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适用行政裁量权,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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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重要内容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实践中是否会造成 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问题?
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规定属于授权 条款,明确了谁有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但具体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还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意见》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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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 见》通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行政 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 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3•【字号】皖政[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皖政〔1998〕50号)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了《罚缴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规定》尽快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研究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并于1999年2月15日前完成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工作。

已经施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规定》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全面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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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数额的比例在80%以上9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数额的比例在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的比例低于60%,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年内第2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年内第3次及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比照本条前款规定情节处罚。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节处罚。

第十一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已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按照本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减轻或者从中处罚决定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本裁量权基准制度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的差额(绝对值)。

违法数额比例和罚款数额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裁量权基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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