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价格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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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

(不含5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罚款。

第二类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

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罚款。

第三类违法行为:

1、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2千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2万元至6万元(不含6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6万至14万元(不含14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4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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