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价格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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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策略)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定价策略)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依照《河南省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以上10%以下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在组织垄断协议过程中起组织、领导或其它主要作用的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是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裁量基准,合理、公正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探讨。

一、裁量权的特点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灵活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因此具有如下特点:1. 灵活性与适用性:裁量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以便充分照顾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使处罚措施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公正性与一致性:裁量权的行使应保证在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中保持一致,避免主观因素对裁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3. 限制性与合理性:裁量权的行使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定的框架,同时需要合理、适度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影响裁量基准的因素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裁量基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2. 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恶意、情节轻重等,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3. 社会反响和影响:违法行为可能对社会或公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处罚。

4. 违法行为人的态度:当违法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悔改时,行政机关可以予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5.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裁量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行政。

三、裁量基准的可能方式在行政处罚的裁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确定裁量基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式:1. 设定量化标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数量化规定,以确保处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引言价格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它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价格行为。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类型、依据、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行政处罚类型警告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较轻的,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旨在提醒违法者关注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警示,以防止再次违法。

罚款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违法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利益输送、非法获利等情况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既可以剥夺违法者非法获利,又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人重复违法行为。

停产整治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

停产整治旨在控制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违法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撤销许可证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涉及行业准入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撤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撤销许可证将导致违法者失去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强制其退出市场,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价格法》•《价格举报条例》•《价格投诉处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为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处罚程序立案调查行政部门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将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违法所得的计算核实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听证等工作,以便行政部门能够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

处罚决定在进行立案调查后,行政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适用本力、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三)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五)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六)当事人自查自报的;(七)其他需要立案的。

已经立案的案件,无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价格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或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 / 55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2024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监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第二章裁量阶次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以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0季节性商品0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加处罚款%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第十九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应 当予 以

处罚 的 种类和幅 度 作


相 应 的 处 理 决定


第七 条
实 施 行政 处 罚 裁 量 在


时期 对违法事实


性质

情 节 及 社会 危 害 程 度 等 因 素 基 本相 同 或 类 似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法
所适用
律依 据 裁 量 情 形 处 罚 种 类 和 裁 量 基 准应

和 国 行政处 罚 法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价格法





价 格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定
干 规定




家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 (
发 规 范 价格 行政 处 罚 权 的 若




通知
发 改价监

20 1 4 〕 1 22 3
等 有 关 法律 法规规 章
规 定 制 定 本《 基 准 》
受 他 人胁 迫 有价 格违 法 行 为 的








配合 价格 主 管 部

查处 价 格违 法行 为 有 立功 表 现 的


五 其他应 当 依法从 轻或者减轻处 罚 的 情形


第 十条


事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依 法从 轻处 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2•【字号】京发改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2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设定基础裁量档,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应C0000**B010):(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根据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价格欺诈行为:1.虚假标价:对虚假标价行为,根据虚假标价行为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捆绑销售:对于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将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3.虚构价格上涨理由:对于商家虚构价格上涨理由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根据损失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价格垄断行为:1.垄断价格行为:对于对市场价格形成和价格垄断有较大影响的垄断价格行为,可以根据涉及市场规模和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损害程度,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

3.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价格,误导消费者,并达到提高价值的目的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价格哄抬行为:1.价格欺诈: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抬高价格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2.操纵市场价格:对于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四、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1.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对于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

2.串通投标、抬高价格:对于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价格垄断协议:对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价格欺诈: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1.行为主体:行政处罚对象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人员。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试行)第一类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京发改[2011]10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1]1035号)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燕山物价检查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预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价格主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依法进行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违法情节和行为主体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自由确定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与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息息相关,因此,确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于维护法治原则、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裁量权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情节,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 自由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以及具体的处罚力度。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的,即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具体的处罚力度。

3. 单一性:行政裁量权是具体的、局部的,即行政机关在面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时,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与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进行裁量。

2. 合理原则: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结果必须公正、合理、适当,不能任意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对不同情况的行为主体做出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要坚持对同样违法行为的相同处罚原则。

4. 公开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价。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1. 法律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2. 实践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受到社会实践的制约,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做出不合理决策。

3. 人权保障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能侵犯人权,不能滥用权力对行为主体造成过度惩罚或不当限制。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确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依据一定的基准来进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2006年修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2006年修订)

价格违法⾏行行为⾏行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2006年年修订)1999年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行为⾏行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8年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行为⾏行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为的⾏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为的⾏政处罚由价格违法⾏为发⽣地的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或者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精选总结-定价策略

精选总结-定价策略
✓ 产品地点差别定价。企业对于处在不同位置的产品或服务,
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即使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并没有任 何差别。
✓ 销售时间差别定价。企业对于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甚至不
同钟点的产品或服务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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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别定价的适用条件 ✓ 市场必须可以细分,而且各个细分市场必须表现出不同的需求 程度。 ✓ 以较低价格购买的顾客,没有可能以较高价格把产品倒转卖。 ✓ 竞争者不可能在企业以较高价格销售的市场上低价竞销。 ✓ 细分市场和控制市场的成本费用,不应超过因实行差别定价而 得到的额外收入,否则得不偿失。 ✓ 差别价格不会引起顾客反感,以致于放弃购买。 ✓ 差别定价的形式不能违法。
5.运费免收定价
企业负担全部或部分运费。有些企业认为如果生意扩大,平 均成本就会降低,足以抵偿这些开支。此法可使企业加深市场渗 透,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站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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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理定价策略
1.声望定价
企业利用消费者仰慕名牌商品或名店的声望所产生的心理,把 价格定成整数或高价。
质量不易鉴别的商品定价适宜此法,因为消费者崇尚名牌,往往 以价格判断质量,认为高价格代表高质量。
➢ 当英特尔公司推出一种新的计算机集成电路时,它的定价是1000$, 这个价格使它刚好能占有市场的一定份额。这些新的集成电路能够增加 高能级个人电脑和服务器的性能。如果顾客等不及,他们就会在价格较 高时去购买。随着销售额的下降及竞争对手推出相似的集成电路对其构 成威胁时,英特尔公司就会降低其产品的价格来吸引下一层次对价格敏 感的顾客。
3
四、价格调整及价格变动反应 ✓ 理解企业降价与提价;理解顾客对企业变价的反应; ✓ 理解竞争者对企业变价的反应;理解企业对竞争者变价的反应; ✓ 熟知中国企业的价格战。

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Most people, most of the time, can only rely on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__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__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__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及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省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及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1)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

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应当符合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大连市价格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

大连市价格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

大连市价格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价格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系统行政检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政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综合判断处理行政检查事务的权力。

第四条市、区市县(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开展价格行政检查依据:(一)《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名称、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具体事宜、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联合行政检查机关名称等,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价格行政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巡查工作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采取查(调)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二)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试行)第一类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1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 )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 倍(不含1 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至3 倍(不含3 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至5 倍(不含5 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不含10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 万元至30 万元(不含30 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 万至70 万元(不含70 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 万元至100 万元(不含100 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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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类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罚款。

第二类违法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罚款。

第三类违法行为:1、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2千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2万元至6万元(不含6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6万至14万元(不含14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4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第五类违法行为: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第六类违法行为: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4、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5、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6、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7、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8、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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