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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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备“三同时”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查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及督查检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督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督查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赞同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鞭炮类 (159)一、《烟花鞭炮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 (159)二、《烟花鞭炮经营赞同实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余类 (188)一、《工贸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督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纪行为:肩负安全评论、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正确适用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研究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导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0年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间较为久远,总体内容比较陈旧,一些地区虽已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标准,但裁量尺度掌握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尤其是2023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也应加紧推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裁量权。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相关工作做出了细化,提出更多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适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制定本《基准》。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一、变动情况(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

具体统计如下:二、有关情况说明(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第一章综合类 (1)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第十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91)第十一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98)第六章烟花爆竹类 (301)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01)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10)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20)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26)第七章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342)第一节《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2)第二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3)第三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7)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348)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8)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58)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62)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66)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目次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号】鲁煤监政法[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通知
(鲁煤监政法〔2014〕1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完善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廉政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山东煤矿安监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进行细化,制订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现予印发,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各处室、监察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山东煤矿安监局。

附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2月11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煤矿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煤炭作为能源领域的主要产物,其采掘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国家实施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确保相关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背景煤炭作为便捷的能源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煤炭采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煤矿安全问题频繁发生。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国家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监管的力度,引入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该标准强化了煤矿安全监管的力度,增强了煤矿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感。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内容1、规范违法行为的处罚该标准规定了对于煤矿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范围和标准。

对于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标准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证照等。

各种处罚措施的实施标准也得到了细化,以确保在处罚过程中的公正合理。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管理层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该标准强化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任何煤矿企业均需要对其安全管理进行主动的探测和改进,如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以保障员工生命与健康。

3、加强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同时鼓励社会监督,任何一个违法企业都需要在社会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规范运营,就必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这也是为了让整个社会都能受益于更加严格的煤矿安全监管制度。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实施效果通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实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

对于那些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企业,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往往会进行一定的规范,以减少相关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煤矿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基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背景1.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基于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但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人民裙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

2.该基准的制定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裁量程序,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权威,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了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和行使规范。

2.自由裁量基准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执法权时,对煤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

基准内容包括裁量权的限制条件、程序、标准和原则等。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原则和要求1.依法行使裁量权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不得违法乱纪。

2.严格裁量的程序和标准。

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裁量,并保证公平、公正。

3.权责一致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与责任相一致,行使该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对其决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意义和作用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制定并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性的行政处罚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执法效率。

1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

1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条 文
原文内容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层次
(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
罚款基准
(对应处罚层次)

5
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较大数额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最大数额罚款: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严重违法行为: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排查不认真、落实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严重违法行为: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的。
较大数额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篇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第一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层越界开采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或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编号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一、综合管理类1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12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2.5万元;有35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3万元;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罚款4万元。

2100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9.5万元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有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3)
元 以上 1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非煤
矿矿
山建
设 项 目安
全 设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在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中 出 具 虚 假 第 刑 事 处罚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所 得 在 5 0 元的 00 元 以 上 的 , 处 违 法所 得 2 以上 5倍 以 下 的罚 并 倍 =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或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5 0 元 的 , — — 没 00 单 处 或者 并 处5 0 元 以 0 0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00 00 十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没 收违法所 得 ,并 处 5万 元 以上 8万
元 以 下的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执 法 人 员 立 案 进 行 调 延期 2 至 3 0 0天 的 处 8万元 以上 0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查
调 查 终 结后 ,填 写


违法所得1 O万元 以下 的
非煤
山企 业 安 3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第 四 十 — = — 条
届满 1 5 至 天或被暂扣 非煤 矿矿 山企业 在 安全 生 产许 可 证有 效 期 内出现 撤 处 1万 元 的罚 款 销 、吊销 、注销2 天的 采 矿 许可 证 有效 期届 满 和采 矿 许可 证 被 暂扣 、撤 销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 () 3
接 21 0 1年 5期
序 法律 法 规

条款 及 规 定 内 容 规 定 内容
适 用 条件 裁量 幅 度 ( 处罚 层 级 分 类 )

行 政 处 罚 权 限 ( 法单 位 、 程 序 ) 执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
目录
《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主席令(1992)第66号)
《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劳动部令(1996)第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国务院令【1994】第168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8号令,2004年4月19日公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业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令(2003)第4号}
《煤炭防治水规定》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28号 2009年9月2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2005】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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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乡镇煤矿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图纸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按规定报送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或者通风系统图的,给予警告,限期报送;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报图纸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三)由于所报图纸弄虚作假导致与相邻煤矿贯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仍未报送的,或者无相关图纸资料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二、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进行定期排查,但未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一)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或者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煤矿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限10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3名以下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四)3名以上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六、未遵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责令当日改正,并按下列基准进行处罚:(一)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带班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七、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责令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基准进行处罚:(一)未做到人手一册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手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放安全手册收取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同时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两种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发放安全手册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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