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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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乡镇煤矿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图纸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规定报送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或者通风系统图的,给予警告,限期报送;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报图纸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三)由于所报图纸弄虚作假导致与相邻煤矿贯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仍未报送的,或者无相关图纸资料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二、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进行定期排查,但未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

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一)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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