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摘要:一、引言:简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和重要性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1.初犯和两年内没有被追责的免于处罚标准2.积极配合、有效弥补、受他人胁迫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防范措施1.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2.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和隐蔽性3.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和原则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1.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3.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的实施情况五、结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展望正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自由裁量的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立,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新时期,我国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免于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二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具体来说,对于初犯和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的行为,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对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有效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受他人胁迫等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防范措施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容易导致滥用。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原则。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我国在交通和税务等领域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卸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1. 咱得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好好完善一下呀!就好比建房子,得有牢固的根基,这制度就是根基,要是不完善,那不是会摇摇晃晃的吗?比如在交通处罚中,如果裁量基准不明确,那交警执法不就容易乱套啦?2.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啊!这就像给机器上油,让它能顺畅运转呀!你想想看,如果对企业的环保处罚没有清晰的标准,那企业都不知道该怎么做才好呢!3. 哎呀,一定要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弄好呀!这可关系到大家的公平公正呢!就好像比赛要有明确的规则一样,不然不就乱了套啦?像市场监管处罚,有了完善的基准,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嘛!4. 咱可不能小瞧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啊!这就如同给船只指明方向的灯塔,没有它可不行!比如在食品卫生处罚中,要是标准模糊,老百姓能放心吗?5. 大家想想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多关键呀!就跟修路一样,路修得好走得才顺畅呀!要是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不清晰,那城市建设不就乱啦?6. 真的要重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哟!这简直就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呀!好比打仗要有战略,没有明确的裁量基准,那不是乱打仗啦?像对安全生产的处罚,标准明确了才能保障大家安全呀!7.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可不是小事呀!这就像给画上色,颜色对了画才好看呢!要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合理,那企业不就怨声载道啦?8. 咱一定要努力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呀!这好比是一把尺子,能衡量出公平呢!就像在文化市场处罚中,有了合适的基准,才能维护好文化环境呀!9. 千万不能马虎对待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呀!这可是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呢!如同给天平配好砝码,没有准确的裁量基准,那不是失衡啦?像对城市管理的处罚,基准完善了城市才更美好呀!10. 必须要坚决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啊!这是多么重要的事情呀!就好像给火车铺好铁轨,火车才能稳稳地跑呀!比如在环境资源处罚中,没有完善的基准,我们的环境怎么能保护好呢!我的观点结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让各项处罚有章可循,让人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法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三、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
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这就需要裁量基准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形成约束力。

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运用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对于裁量基准概念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该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即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采用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保护公民权,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给予处罚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功能(一)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客观实际情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不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甚至出现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个案实质正义造成了损害。

这就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裁量基准应运而生,它能有效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进一步精细化行政管理,它的运用既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也符合高效便民的立法目的,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推进了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

比如,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类细化并予以公开,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细化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执法的僵硬、机械甚至恣意;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违法成本进行预判,这样既能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能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1. 罚款:针对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同时明确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2. 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明确拘留的期限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吊销许可证: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或资质。

制定吊销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条件的基准行政处罚的条件和程序基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条件和程序的基准:1. 立案件: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立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听证程序:对于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

明确听证会的组织、参与人员、程序等具体要求,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决定程序: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明确处罚决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明确执行的程序、期限和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以及处罚条件的基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依法进行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违法情节和行为主体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自由确定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与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息息相关,因此,确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于维护法治原则、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裁量权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情节,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 自由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以及具体的处罚力度。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的,即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具体的处罚力度。

3. 单一性:行政裁量权是具体的、局部的,即行政机关在面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时,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与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进行裁量。

2. 合理原则: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结果必须公正、合理、适当,不能任意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对不同情况的行为主体做出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要坚持对同样违法行为的相同处罚原则。

4. 公开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价。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1. 法律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2. 实践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受到社会实践的制约,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做出不合理决策。

3. 人权保障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能侵犯人权,不能滥用权力对行为主体造成过度惩罚或不当限制。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确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依据一定的基准来进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主要有三方面:法律基准、规章基准和契约基准。

1.法律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成文法、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等,进行判断和适用。

2.规章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要考虑到相关规章
的约束。

规章是由政府部门、机构或者行业组织等制定的,具备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规章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3.契约基准:如果行政处罚针对的当事人与政府签订了协议或
合同等契约性文件,那么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考虑契约的约束,以避免违反契约规定。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3.如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方法5.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6.结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篇1正文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根据需要灵活地作出执法决定,提高行政效率。

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可供参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第1页/共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预防职务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和模式(一)含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模式。

1.划分裁量阶次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2.打分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并确定各裁量因素的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分值予以扣分或者加分,得出总分值后,适用相应处罚等级的模式。

3.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额的模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七)其它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目名称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 对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轻微态度友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经劝阻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劝阻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态度友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一般经劝阻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劝阻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最高限额罚款。

3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态度友好,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经劝阻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酌情罚款。

严重经劝阻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最高限额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盖章)行政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目名称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

轻微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的处100元罚款一般驾驶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300元罚款严重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年内发生两次的处300元罚款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收缴伪造证件,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罚款。

一般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收缴证件,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300元罚款。

严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收缴不当证件,暂扣该农业机械,处以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态度恶劣的500元罚款。

3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轻微初次从事客运被查处尚未有违法收入的处以500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般偶尔从事客运已经有违法收入的处以700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严重以从事客运为生的处1000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4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处罚《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轻微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处100元罚款一般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处200元罚款严重处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处300元罚款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5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立即整改的处20元罚款一般态度较好,表示整改的,处30元罚款严重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处50元罚款6、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轻微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主动承认错误的处100元罚款一般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被查处处300元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后态度较好的严重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被查处后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处500元罚款,7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处罚《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轻微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100元罚款一般将农业机械交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严重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处3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操作证件8对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处50元罚款一般不认识到错误的处80元罚款严重拒不配合处理的处100元罚款9、对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轻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乡村道路,主动承认错误的处200元罚款一般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乡村道路,被查处后态度较好的处300元罚款严重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乡村道路,被查处后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处500元罚款,并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1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轻微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