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一天然气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市民加气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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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县通泉加油站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案2022年6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津县通泉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3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夏津县通泉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负责人手机中存有加油机作弊操作流程照片。

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查清该加油站加装作弊装置使用隐蔽手段进行加油机作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私自破坏加油机电脑铅封,为1号加油枪和8号加油枪的电脑主板更换了计量芯片,增加了作弊功能,违法销售金额达35.7万元。

当事人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对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手段十分隐蔽,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保持“零容忍”,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市场计量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案2022年6月2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635.45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地方版)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地方版)
关于发布JJG(蒙)017-2012《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的公告
JJG(蒙)017-2012《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现批准该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蒙)
017-2012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012年-07月-03日
2012年-07月-20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JJG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
JJG(蒙)017—2012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Liquefied Natural Gas Dispensers
2012-07-03发布2012-07-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图1LNG加气机工作原理
加气机上的电脑控制系统将自动控制加气过程,加气机加注到车载LNG储气瓶中的LNG量为液相流量计计量结果和气相流量计计量结果之差,计量结果由加气机显示屏显示给用户,从而完成一次加液计量过程。
5 计量性能要求
5.1示值误差
5.1.1 加气机的示值最大允许误差应不超过±1.0%,其测量重复性应不超过0.5%。
——加液枪;
——回气枪;
——真空软管;
——电脑控制器;
——安全阀;
——气动阀;
——电磁阀;
——入口截止阀;
——温度传感器;
——压力传感器;
——防爆接线盒。
3.1.10加液枪fluidnozzle
加液枪附属加气机,是直接给汽车储气瓶加注LNG的手工操作专用工具。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出具的探讨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出具的探讨

三、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
压缩 天然气气 瓶定期检 验要经 过拆卸一 检验一一 安装—— 出具 检验报告 等程序 , 具有车 辆 占用场地 大 ,现 场拆装繁 杂 ,检验 工序多 时间长等特 点 ,在 完成检验检 测后 , 应 向受检 单位 ( 个人 )出具检验报 告 。以压 缩天然气 ( C NG)钢 瓶为例 ,已颁布 的 国家 标准 《 汽 车用压缩 天然气钢 瓶定期检 验与评 定》( G B1 9 5 3 3 - 2 0 0 4 )中未给 出气瓶的检验报 告格式 ,各地检验 检测机 构按照实 际情况 出 具检验报 告,检验 报告 内容基本相 同,格式 迥异 ,繁 简不一 ,不能全面 反映检验 检测工 作。有的检 验报告无论合格 、不合格或报废 , 仅是一张检验 结论通 知单 ,有的检验 报告虽 然列 出检验项 目,但 检验标准和 实测 结果未 列 出,尤其 是检验 结论为报废 的气瓶 ,其检 验报告 内容过 于简单, 不足以让受检单位 ( 个 人 )详细全 面 了解检 验标准和 实测结 果,对 结论的数据支 撑不完整 、不全 面、不充 分, 势 必造成 争端 ,引起 不必要 的麻烦 ,一旦发 生质量事故或 安全事 故 ,付诸法 律程序 ,对 检验检测机构极其不利 。
压缩天然气汽车 ( 简称 C NG汽车 )有 着 成本低 , 对环境 污染较小的优点 。目前, CNG 汽车 已经被许 多国家所 接受 ,近些 年来在 我 国的发 展也较 为迅速 。随着我 国西 气东输 工 程的不断推进 ,为 C NG汽车 的发展提 供了能 源基础 ,因此 国内的很 多城市都在 大力发 展 C NG 汽车 。我们知道 ,车用压 缩天然 气气 瓶 ( 简称 C NG 气瓶 )作为 C NG汽车 的重要构 件, 其质量直接影 响着 c N G汽车 的各项 性能。 C NG 气瓶最初采用的是钢质气瓶 ,随着科技 的不断进步 ,目前 C NG汽车 多数采用 的是钢 质内衬缠绕 C NG 气瓶、全塑复合材料 CNG 气瓶与铝合金 内衬缠绕瓶 。与钢质气瓶相 比, 缠绕气瓶 有着容 量大 、质 量轻 的特 点 ,比如 同样 容积为 5 0 L的情况下 , 钢质 C N G气瓶为 6 0 k g ,而钢质 内衬缠绕瓶 的重量 为 3 9 k g ,而 且采 用 复合 材料制 造的气 瓶在受到 巨大冲击 而发生 损坏时 ,不会产 生破片 ,这 就大大 降 低 了对人 与车 的损 害 。现 阶段 ,我 国 已经有 很 多企 业 开始 生 产 多 式样 、多规 格 的缠 绕 C N G气瓶 。从这一发展情况来看 , c NG汽车 的数 量将会 成井喷 式增长 ,但 国内还缺乏关 于C NG 气瓶检测的标准 ,这就给 C NG气瓶 检测 报告 的出具带 来 了一 定的难度 。因此 , 了解 国 内C NG汽车与气瓶的使用现状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提 出合理化 措施 已经 成为摆在 我们面前 的一项重大课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3]18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6【实施日期】2013.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6日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 22人受伤;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尊敬的用户:经过我公司专业人员对您所居住的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后发现存在不合格的问题。

为了保证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醒您务必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根据燃气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以下是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及整改建议:1. 燃气管道老化:经检查,您所居住的单位燃气管道存在老化和锈蚀现象。

老化的燃气管道极易发生泄漏导致安全隐患。

建议您及时更换老化的管道,并对锈蚀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同时,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 燃气灶具安装不符合规范:在检查中发现,您所使用的燃气灶具存在安装不符合规范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气体泄漏或不完全燃烧的风险。

建议您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灶具进行重新安装,并确保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泄漏的安全。

3. 室内燃气设施通风不畅:通风不畅容易导致室内积气,增加燃气泄漏的风险。

在检查中发现,您所居住的单位存在通风不良的情况。

建议您增加通风设施,如安装排气扇或通风窗,以确保室内燃气及时排出,保持空气流通。

4. 燃气外泄风险:因为一些小问题,如没有及时修理燃气灶,管道连接不牢固等,都可能导致燃气外泄的风险。

建议您在检查后立即修复存在问题的燃气设备,并确保燃气管道连接牢固,以最大程度避免燃气外泄的风险。

5. 安全意识欠佳:在检查中发现,您单位的员工在日常使用燃气时,对燃气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并没有注意燃气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保护。

建议您加强对员工的燃气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并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手册。

对于以上问题,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以下支持和帮助:1. 提供燃气管道维修、更换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燃气管道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2. 提供燃气灶具重新安装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燃气灶具进行重新安装,并确保安装符合规范,以减少燃气泄漏的风险。

3. 提供室内通风设施安装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室内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安装,以确保通风畅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 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 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
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容器安全总 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 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 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 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 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 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六)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 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 全员守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 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 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 引言CNG加气站作为供应汽车燃料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保证所使用的气瓶质量和安全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CNG加气站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格的气瓶。

为了保障CNG加气站和车主的安全,并规范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流程,制定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成为必要。

本文将介绍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不合格气瓶、不合格气瓶的分类、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流程等。

2. 定义不合格气瓶在CNG加气站中,不合格气瓶指的是以下情况的气瓶:1.气瓶的外观有明显的损伤或者变形;2.气瓶的阀门无法正常开关;3.气瓶的压力释放装置失效;4.气瓶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检验有效期;5.其他可能影响气瓶使用安全性的情况。

以上情况都将被认定为不合格气瓶,不得在CNG加气站中使用。

3. 不合格气瓶的分类根据不合格气瓶的具体情况,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进行分类:3.1 损伤气瓶损伤气瓶指的是外观有明显损伤或变形的气瓶。

这些损伤可能会影响气瓶的使用安全性,因此不能再继续使用。

损伤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3.2 阀门异常气瓶阀门异常气瓶是指气瓶阀门无法正常开关,或者开关后无法有效密封的气瓶。

这样的气瓶有可能导致气体泄漏,因此也不能再继续使用。

阀门异常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3.3 压力释放装置失效气瓶压力释放装置失效气瓶是指气瓶内部的压力释放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无法释放气体。

这样的气瓶在受到外力冲击或过热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危险,因此不能再继续使用。

压力释放装置失效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3.4 超龄气瓶超龄气瓶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这些气瓶可能存在疲劳、腐蚀等问题,使用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能再继续使用。

超龄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4. 不合格气瓶处理流程CNG加气站在发现不合格气瓶后,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4.1 封存CNG加气站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气瓶封存,并附上封存标识。

天津燃气场站违规处罚通知

天津燃气场站违规处罚通知

天津燃气场站违规处罚通知近日,天津市燃气监管部门发布了一份名为《天津燃气场站违规处罚通知》的文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燃气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知,天津市燃气场站在日常运营中存在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首先,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场站,将会被责令进行整改,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其次,对于安全设施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场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复,否则将面临停产整顿的处罚措施。

此外,对于存在泄漏、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场站,将会被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重罚。

最后,对于隐瞒、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将会被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天津市燃气监管部门对燃气场站的一次全面检查和整治行动的重要举措。

燃气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对燃气场站的监管,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是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同时,此举也对燃气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燃气供应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管,才能保障燃气供应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天津市的燃气场站来说,此次通知既是一次警醒,也是一次机遇。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场站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在今后的发展中,场站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总之,天津燃气场站违规处罚通知的发布是对燃气行业规范发展和安全供应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对燃气场站的监管和整治,可以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燃气场站来说,也是一次自我检视和提升的机会,通过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为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燃气行业典型执法案例

燃气行业典型执法案例

燃气行业典型执法案例
《燃气行业典型执法案例:守护安全的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燃气行业的典型执法案例,这可都是关系到
我们日常安全的大事儿啊!
你想想看,燃气就像一个看不见的小怪兽,要是没管好它,那可不得了!比如说之前有个小区,有户人家居然私自改装燃气管道,这多危险啊!这就好比给小怪兽松了绑,随时可能出来捣乱。

这不,燃气公司的安检员在例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可把他们给惊到了。

安检员立刻就跟那户人家说:“哎呀,您这样可不行啊,这太危险啦!”那户人家一开始还不在意呢,说:“能有啥事儿啊!”嘿,这得多无知啊!
还有一次,一家餐饮店的燃气设备老化了都不知道换,就那么凑合着用。

这就像骑着一辆破自行车还使劲儿蹬,能不出事儿吗?执法人员去检查的时候,那老板还狡辩呢:“这不是还能用嘛。

”执法人员严肃地说:“您这是拿大家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啊!”
咱再来讲讲另一个例子。

有个燃气站在给气瓶充装的时候,居然不按规定操作,这不是乱来嘛!这就像司机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后来被执法部门发现了,狠狠地罚了一通。

这就是要让他们知道,安全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燃气安全真的太重要啦!我们每个人都不能掉以轻心啊。

就好像我们过马路要左右看一样,对待燃气也得小心翼翼。

这些典型执法案例就是在给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时刻保持警惕。

大家可别不当回事儿,毕竟这关系到我们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啊,难道不是吗?
我的观点很简单,燃气安全容不得一丝马虎,每个人都要重视起来,相关部门也得严格执法,让那些不把安全当回事儿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安心地享受燃气带来的便利。

燃气投诉舆情应对预案模板

燃气投诉舆情应对预案模板

一、预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行业与居民生活紧密相连,燃气安全与费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有效应对燃气投诉舆情,保障燃气企业的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理燃气投诉舆情,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通过积极应对,降低燃气投诉对燃气企业和政府形象的影响。

3. 提高燃气服务质量,增强用户满意度。

三、预案组织架构1. 成立燃气投诉舆情应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2. 设立舆情监测组、应急处理组、信息发布组、法律顾问组等专项小组。

四、预案内容1. 舆情监测(1)建立燃气投诉舆情监测体系,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渠道。

(2)设立专门热线电话,收集用户投诉,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2. 应急处理(1)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2)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区分事实与谣言,确保准确判断。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现场调查、技术检测、协调沟通等。

3. 信息发布(1)及时发布燃气投诉处理进展,回应公众关切。

(2)对于虚假信息、谣言,及时辟谣,维护燃气企业良好形象。

(3)加强正面宣传,提高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树立燃气企业良好形象。

4. 法律顾问(1)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投诉处理,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2)针对重大投诉案件,邀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5. 整改提升(1)针对燃气投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查找问题根源。

(2)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提升燃气服务质量。

五、预案实施与评估1. 实施过程中,各小组要密切配合,确保预案有效执行。

2. 定期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预案。

六、预案终止1. 当燃气投诉舆情得到有效控制,用户满意度提升,燃气企业形象得到改善时,预案终止。

2. 预案终止后,相关部门应总结经验,为今后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本预案旨在为燃气企业应对燃气投诉舆情提供指导,确保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1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1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工作的相关部署,有效防范和应对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给不足或中断等突发事件,满足应急情况下天然气供应需求,确保长输天然气管道及城镇燃气输配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01号);5.《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113号);7.《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8.《明确储气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备忘录》;9.《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气专办〔2021〕1号)。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旗区受上游限气、突发事件以及冬季极端气候用气极度攀升等情况影响,造成天然气供需失衡时的应急保障协调工作。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吉卫安监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吉卫安监发〔2019〕7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应急部、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9〕64号)及省安委会相关要求,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多起天然气爆炸和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储罐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4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应急部、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9〕64号)及省安委会相关要求,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多起天然气爆炸和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储罐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此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公主岭“11·24”、通化“1·18”、长春“1·30”等天然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整治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天然气使用安全问题隐患,进一步压责任、强监管、补短板、防风险、保安全,为健康吉林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是供应机动车辆使用CNG燃料的重要环节,其安全运营对用户和社会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上的问题,这给用户和加气站的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什么是不合格气瓶?不合格气瓶是指因气瓶内壁腐蚀、变形、裂纹、密封不良等原因,无法保证其安全使用的气瓶。

不合格气瓶存在运行风险,可能导致汽车发生事故、爆炸等严重后果。

在CNG加气站中使用不合格气瓶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也是对用户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然而,当前的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不合格气瓶的检测和筛查不够严格的情况。

有些加气站为了节省成本和时间,可能会对气瓶的安全性过于乐观,没有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检测和筛查。

这种做法会造成不合格气瓶进入使用环节,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其次,存在不合格气瓶的回收和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加气站可能缺乏专业的不合格气瓶回收渠道和安全处理设施,导致不合格气瓶在回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隐患。

这也可能使得一些不合格气瓶被重新使用,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和实施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首先,加强对气瓶的检测和筛查,建立起严格的检测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一个气瓶都能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筛查。

可以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提高检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其次,加强对不合格气瓶的回收和处理监管。

加气站应与专业的不合格气瓶回收和处理机构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回收和处理体系,确保不合格气瓶能被有效回收并安全处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合格气瓶的回收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

此外,还应鼓励并推广使用更加安全可靠的CNG气瓶。

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得新型的CNG气瓶具有更好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保障CNG加气站的安全运营,规范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流程,确保加气站使用合格的气瓶,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本制度适用于CNG加气站内对不合格气瓶的鉴定、处理和报废。

二、定义1.不合格气瓶: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气瓶,如损坏、老化、压力过高或其他不安全使用因素的气瓶。

2.鉴定:指对气瓶进行检测、验证和评估,确定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过程。

三、不合格气瓶鉴定流程G加气站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在每日运营前应委派专业人员对全部气瓶进行检查和鉴定,确认其是否合格。

2.检查过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气瓶的外观检查,包含是否有裂纹、变形、锈蚀等;–气瓶的标识和铭牌是否完好;–气瓶的阀门和连接器是否完好;–气瓶的充装日期和充装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3.依据检查结果,将气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并做好记录。

合格气瓶可以连续使用,不合格气瓶需要进行后续处理。

四、不合格气瓶处理1.不合格气瓶的处理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合理保管和隔离,防止误用或二次使用。

G加气站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如供应商或维护和修理企业)进行处理,确保安全、规范的废弃处理程序。

五、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方式1.修复:对可修复的不合格气瓶,应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专业维护和修理企业进行修复,并确保修复实现标准要求。

2.更换:对无法修复的不合格气瓶,应及时更换为合格气瓶。

3.封存:对需要进一步评估和鉴定的不合格气瓶,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封存处理,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保管。

4.销毁:对无法修复或不合格程度过高的气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合格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六、不合格气瓶的记录和报告G加气站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制度,记录对气瓶的鉴定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料子。

2.每次对不合格气瓶进行鉴定和处理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留存相关文件和报告。

3.不合格气瓶的处理记录和报告应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核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1月22日7时35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一单元内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包钢书记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2021年11月23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程民任组长,副市长刘建国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政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玉泉区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聘请自治区燃气管道、电气设备、危化、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等专业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专家评估论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小区基本情况玉泉区民和花园小区于2002年建成交付使用,供暖、燃气、给水等配套设施同期建设。

其中,燃气工程于2002年8月竣工,工程管理单位为呼市煤气化总公司工程处;监理单位为包头诚信达监理公司呼市项目部;设计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包钢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燃气管道工程第二项目部。

依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1.2条规定,“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发生断裂的DN200中压B级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已运行19年。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案例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案例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案例1.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锡林浩特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2022年1月19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浩特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充装的丙烷气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4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锡林浩特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丙烷气瓶的充装资质情况下,擅自开展丙烷气瓶充装活动。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设备、气瓶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锡林浩特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丙烷充装项目建成,从2021年7月份开始无证售卖丙烷气体,违法所得为5481元。

锡林浩特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锡林浩特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2022年6月15日,锡林浩特市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3.7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05万元,罚没款合计2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2日,锡林浩特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某部门移交线索对某医院涉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医院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的相关规定。

锡林浩特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2022年6月1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燃气公司安检员安检不作为代签字一氧化碳官事案例

天燃气公司安检员安检不作为代签字一氧化碳官事案例

天燃气公司安检员安检不作为代签字一氧化碳官事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事件背景介绍
2.安检员不作为的行为
3.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4.官事案例的启示
正文
1.事件背景介绍
天然气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其安全使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天然气公司会定期派遣安检员对用户家中的燃气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用户的用气安全。

然而,在安检过程中,安检员的不作为行为却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2.安检员不作为的行为
在此案例中,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燃气设备的检查流于形式。

更为严重的是,安检员在发现用户家中存在一氧化碳泄漏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甚至代替用户签字,掩盖了一氧化碳泄漏的事实。

3.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由于安检员的不作为,用户家中的一氧化碳泄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在一段时间后,用户家中出现了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导致家庭成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一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天然气公司安检工作的关注和质疑。

4.官事案例的启示
这起官事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燃气安全,加强对燃气公司的监管。

同时,这也暴露了天然气公司安检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如安检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安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天然气公司应加强对安检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安检工作落到实处,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裁判规则检察机关针对燃气行业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多个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形成合力消除安全隐患,推动燃气行业全链条的系统化、规范化、综合化治理。

正文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燃气安全专项监督系统治理【基本案情】2020年5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研判时发现,全市瓶装液化气换气站、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管道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燃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燃气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6月至7月,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安全管理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燃气行业全链条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涉及燃气行业的4个领域。

一是对瓶装液化气换气站进行调查。

6月初通过非公开性调查,共发现17家换气站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形,且都位于或邻近居民区。

有的换气站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储存液化气,部分车辆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部分换气站还存在非法倒罐行为。

办案人员于6月30日对上述17家换气站进行公开性调查,现场共发现已充装液化气的大小钢瓶500余个,待充装的大小钢瓶400余个,其中有40余个钢瓶已超过检测期限或使用年限;发现用来倒罐的压缩机6台,导管14根,地称11台;还发现用于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车辆25辆,其中13辆无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属非法运营。

运输车辆还存在未配备灭火器、押运员、未在排气管尾部加装灭火罩、未给钢瓶佩戴防震圈等问题。

二是对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进行调查。

发现充装企业存在为换气站从事非法倒罐提供液化气,为非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充装前不按照规定对钢瓶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及不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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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一天然气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市民加气被查处
1月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彦淖尔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流转单三份,均投诉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的CNG加气机计量不准。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被消费者投诉的加气机进行了重新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流量区示值误差为+16.64%(已经超出允差范围)且该台加气机质量流量计上无铅封。

该台加气机共销售28654立方天然气,销售价3.1元/立方,货值金额为88827.4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116.8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针对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孙乐律师、张俊律师对该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本案中,该天然气有限公司破坏加气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告诫心存侥幸的商家,诚信守法经营马虎不得,在计量上作文章,一次两次也许能侥幸过关,一个两个消费者也许会被蒙蔽,但成千上万个消费者可不容易被欺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期可能带来利益,但终将会因为触犯法律规定受到惩罚。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计量欺诈行为或者消费欺诈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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