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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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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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孙录见主要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学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五章行政处罚主要内容第六章行政许可第七章行政合同第八章行政指导第九章行政程序主要内容第十章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一章行政赔偿第十二章行政复议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第一章绪论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学的学术流派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行政¡ª¡ª社会组织为了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按照行政目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王某请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高校的学生,96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宿舍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学校关于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电器做饭的规定,故学校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时值《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媒体正在进行宣传。

王某看后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又非公务员,故学校无权对其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处理,于是要求学校取消处分和罚款,校方不予取消。

王某于是将此争执向省教委予以反映,请求撤销学校对其的处理。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二)法的定义法——神意的反映;法——民意的反映;法——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反映)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张某请求离婚案张某(男,中国人,18周岁)于98年在阿根廷与当地一女子(16周岁)合法结婚,1999年两人回中国居住。

2000年因感情不和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问如何处理?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三)行政法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精品文档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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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搞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2.程序化原则3.协调的原则4.公开化原则5.科学性原则6、服务性原则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1.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须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的制度。

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地域范围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管理的对象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具体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体。

法制的方法: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具体执法的过程。

科学技术的方法:采用科学技术的方法是一种辅助管理的方法,它能够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效能,把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仅包括基础资料的科学准确性、电脑运用、办公自动化等,还应包括先进的管理理念、专家咨询、科学决策和效能监察等。

社会监管的方法:《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作了规定。

经济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管理,这是对行政管理的方法的补充。

六、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一是要根据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开发建设的规模、强度和时序,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防止盲目发展建设。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资料一、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七十条(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一书三证”)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根本知识1. 城乡规划概述城乡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开展需求,在城市和乡村区域内进行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一项管理活动。

城乡规划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开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城乡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促进资源利用的均衡,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提供便利的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居民幸福感。

3. 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管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和法规来指导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方案,并负责规划实施和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的执行。

4. 城乡规划法规的层级城乡规划法规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划。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原那么和制度。

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法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用于具体规定城乡规划的各项管理措施。

规划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划方案,包括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规划。

5. 城乡规划法规的内容城乡规划法规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设工程审批和环境评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根底,对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等进行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细化,对各个区域、街道、小区等具体要素进行规划。

建设工程审批是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批,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划标准和要求。

环境评价是对规划和工程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以保护环境和居民利益。

6. 城乡规划管理的原那么城乡规划管理的原那么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众参与和可持续开展。

科学性是指城乡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数据分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高效的城市根底设施。

城乡规划法规相关复习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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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管理、社会法治管理、社区生活服务管理、文化建设管理)、~经济管理(城市区域产业的宏观规划与管理、调整城市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对人类牛产、牛活及社会活动的环境的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

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S方法、法律S法、咨询S方法、数学S法、城市规划S方法(原则:超前性、综合效益、系统性)、现代城市的目标“法(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目标、权利相结合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考核评审工作)。

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初始决策「是指组织对从事某种活动或从事该种活动的方案所进行的初次选择。

追踪决策:指在初始决策的基础上对组织活动方向、内容或方式的重新调整。

追踪决策的特征:①回溯分析:追踪决策须从回溯分析开始,对初始决策的形成机制与环境进行客观分析,列出失误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措施。

②非零起点:追踪决策所面临的条件与对象不是处于原始状态,己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干扰与影响。

③双重优化:追踪决策所选的方案不仅要优于初始决策方案,而且要在能够改善初始决策实施效果中的各种可行方案中择优。

决策的特点:目标性、可行性、选择性、满意性、过程性、动态性。

决策的程序:界定问题、目标的确定、拟定备选方案、确立标准、方案评估及标准、实施决策方案、追踪调查方案实施对目标的保证程度。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冃标而对未來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乂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018年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名师总结)

2018年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名师总结)

2018年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第一章行政学基础1. 1.在行政法的依法行政范围中,依法行政的核心:行政执法2.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中,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3. 3.在行政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 4.编制城市规划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5. 5.在行政法的原则中,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的原则是:合理性原则。

6. 6.在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中,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既权利和义务。

7.7.在行政法的渊源中,其效率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的是:地方性政府规章。

8.8.社会规范包括:社会团体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9.9.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0.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

11.1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2.12.推进我国城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是学习行政法基本知识的目的最准确的描述。

13.13.在法律的概念中,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14.行政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完成。

15.15.在行政的渊源中,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16.16.依法治国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17.17.我国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8.18.行政处分包括:记过、开除、撤职。

19.19.行政立法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效率原则。

20.20.行政法地位仅次于宪法。

21.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22.22.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原则。

23.2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2011法规讲义 第01章

2011法规讲义 第01章

1目的动机、内容范围、 行为方式、手段措施合 理 2合理性原则产生基于 自由裁量权 3合理性和合法性关系 联系与区别的统一 合法是首先,一定合理 合理不一定合法
(1)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2) 自由裁量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 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 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 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 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采用。
(四)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多 以单选出现)
1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依申请和依职能对被管理者即行政 相对方进行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 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 法律的外部特征
法 律 的 基 本 特 征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法律史由国家制定认可的 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 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法 假定:适用的条件 律 规 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范 的 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要 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 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 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 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 4)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 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 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7)救济制度。
广义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救济,也包括司 法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救济,以及其他救济方式,如国家 赔偿等。其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狭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 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 ,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 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或上级行政机关 依职权主动进行救济;或应行政相对方的赔偿申请,赔偿 机关予以理赔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 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 定、变更或撤销。 (2)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 保障。 (3)公民的权利或义务因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在该行政行 为作出以前,应当有适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其获得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 的公正机会,并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4)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则,保障行政裁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 回避制度,引入分权制衡机制等。 (5)凡是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有有效 的行政救济程序。 (6)行政程序的设置应以最小成本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以达到设 定的目标;充分体现合理原则。

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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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doc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1、法律的概念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 法规基本知识
2020/11/17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 课程简介:
本课程讲述城市管理、管理决策、行政管理,城乡规划法
规及依法行政;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
程• 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 Nhomakorabea督检查等。
在课堂教学阶段,通过对城乡规划管理、管理决策与法律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 推荐文献:
• 一、主要参考书目
• 1、《行政管理学》
王沪等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城市规划管理》
耿毓修主编 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
• 3、《城市规划与管理》 经济日报出版社
• 4、《城市规划法规读本》 孙施文编 同济大学出版社
• 5、《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尹强 苏原 天津大学出版社
• 6、《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7、《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知识读本》 汪光焘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二、主要期刊杂志
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 、地理科学进展、经济地理、人文地理、城市规 划、城市规划学刊、规划师、国际城市规划、城市问题、城市发展研究、建筑学报 等。
• 1)行政组织的含义:组织结构、组织行为、组织环境和组织意识
• 2)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职能目标、行政人员、行政机构、权力与责任、运行程 序、法制规范、物财资源。
• 3)行政组织的类型:领导机关、职能机关、办公机关、咨询机关、派出机关、信 息机关。
• 4)行政组织结构:是指行政组织各层级、各部门依据法律准则确立的排列组合关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考前必背-行政法学基础填空附答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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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法、法律和法律规范1.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实施的反映()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决定的。

2.法的外部特征(4)3.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律上称为()4.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3)5.法律效力(2→4,3)答案1.国家强制力、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外部特征(4)(1)由国家制定和认可;(2)国家强制力;(3)是一种行为规范;(技术规范-人与自然、社会规范-人与人-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社会团体规范)(4)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3.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律上称为(规范)4.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3)假定、处理(权利与义务)、制裁5.法律效力(2→4,3)◆等级效力✓制定法的地位越高、法律效力越高;✓后法优于先法;✓程序越严格的越高;✓特殊高于一般;✓委托制定效力等同。

(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的,效力为国务院)◆效力范围✓时间范围不溯及既往、一般是2年✓空间范围✓人的范围(中国人在国外、外国人在国内)1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行政法的内容是由()决定的,=2.行政关系有(4)二、行政法的渊源3.行政法的渊源(9)有权法律解释;4.法的渊源(4)5.行政法的分类(3:以作用标准分;以调整对象;以行政规范性质分)答案1.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

2.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治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3.行政法的渊源(9)●宪法(最高阶);●法律(重要);●行政法规(主要);一般命名:条例、办法、规定。

(注意,一般是《….法的办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不能称为条例。

因此一旦出现条例,不是行政法规就是地方法规。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部门联合的)4.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5.以行政法作用为标准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以调整对象分:一般行政法(适合所有)和特殊行政法(部门)以行政规范的性质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民法这些都是实体法,犯了什么事情,遭受什么惩罚。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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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职能(Competency)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 的作用。从人的职能角度讲,是指一定职位的人 完成其职务的能力;指事物的职能,一般等同于 事物的功能;机构的职能一般包括机构所承担的 职权、作用等内容。 职能部门是指组织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 指挥权力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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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 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 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 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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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 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 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 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 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 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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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战略目标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 现政企分开。 2、调整行政组织结构,加强宏观调控部门,减少专 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 监督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 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政府职能 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运行的法制化。

第1讲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一)(2011年新版)

第1讲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一)(2011年新版)

前言从2000年开始,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已历经11个春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城乡规划由物质平面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关于本科目的内容①城乡规划法规②城乡规划管理本考试中的难题比例有所下降,但近年来通过率呈下降趋势为什么?→《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一、关于试题题型全部是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单选题:每题一分,一个选项符合题意;多选题:每题一分,二至四个选项符合题意,少选错选不得分。

多选题比例减少:30%→20%;单多选比例大致在8:2左右今后可能有不定项选择题出现二、出题内容分析行政法学基础知识14%相关法律法规30%——35%标准规范20%历史文化、风景名胜保护15%《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近年来法律法规内容比例大幅增加,部分年份达到35%原因:①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②《城乡规划法》是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的根本大法③近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未来可能会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出题比例三、历年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①审题问题例:根据《城乡规划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中不包括(B)。

A社会规范B道德规范C法律规范D技术规范②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不扎实的问题例: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D)作出行政许可。

A规划区范围外B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范围内C风景名胜区范围内D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③答题技巧问题例:依据《行政许可法》,下列有关听证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B)。

A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B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C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四、给考生的应试建议①掌握和熟读《城乡规划法》的全部内容②熟练掌握法定程序③力求复习范围全面覆盖,抓住重点和基本内容熟悉掌握④仔细审题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大纲要求1.1 行政法学知识1.1.1 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1.1.2 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1.1.4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1.5 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1.2 行政立法知识1.2.1 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我国的法律体系1.2.2 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1.2.3 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1.3 行政许可知识1.3.1 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1.3.2 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新版教材的变动将原有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中的“法和法律规范”单独作为一节,名称修改为“法、法律和法律规范”;新增法的概念。

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101

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101

第一部分行政法学基础与公共行政学第一部分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一、法律(★★★★)(一)法律的概念广义: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二、法律规范(轮换考点)(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二)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假定、处理、制裁,缺一不可。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1.等级效力(三大原则)等级效力:1)取决于制定机关的地位;2)严格程序高于普通程序;3)后法优于前法;4)特殊优于一般;5)授权下级时,其效力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制定的法律。

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订法优于旧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效力范围(三种范围)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

注:法律的效力层级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必考点★★★★★)(一)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概念: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作用: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主与法制的发展;3.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常考点)(一)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在我国,来源于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三项为主要渊源);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其它行政法渊源)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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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1、法律的概念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

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

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

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二、行政法学基础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手语、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

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

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

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

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

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9)其他行政法渊源。

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3、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

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名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

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

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

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

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

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力,同样是为法。

程序的作用是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公民接受行政决定的能力。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多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5)其他原则。

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

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

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明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

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

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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