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学的理关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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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

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就必须首先建立思维的起点,即承认以下这个命题: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永恒关怀的主题。

我们的思维一旦肇始于对这一基本关系的解剖、分析,纵然我们因为局限于时代、客观环境以及自身思维能力所设置的林总障碍而无法达致真理性认识,我们亦可以自信地宣称:我们正在接近真理,而不是盲然地离它或近或远。

三年前,罗豪才先生等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抓住了行政法理论的根本症结。

笔者有幸得罗先生细心指导,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题作了一些初浅的研究,希以本文将部分心得呈世,求教于同仁。

一、“管理”与“控权”:历史的回声回溯历史,行政法是在人类社会首次倡行普遍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高扬人性和人格尊严的时期孕育而出的,是在国有权力结构形态上发生分离和制约以后的产物。

然而,行政法主题是在历史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及人类对此关系的思考的深层次背景下演绎发展的,若人为地忽略前行政法的历史,对行政法主题历时性的要义变迁就难以准确把握。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分权、法律分类和学科专业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由国家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予以关注,而行政法研究的焦点则集中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上。

因此,我们在探索历史脉络时虽然不可避免地行文涉及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讨论,但仍将坚持本文选题的主导性。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以中国为典例的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关系问题上经历了迥然殊异的过程。

从远古时代起,我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及其庞大、发达的官僚行政机构,并在历史延续中日益成就和巩固。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四、保障和抑制:制度的构筑逻辑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全中,这个有机体笔者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

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

笔者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着现代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

“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2)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

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

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

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红旗——《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读后

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红旗——《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读后

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红旗
《 中国特 色政府法治论研 究》 读后
王 仰 文 . 君 焕 庞
摘 要 : 政 法 理论 基 础 是 行政 法据 以存在 的观 念 基 础 与 思 想前 提 。 政 府 法 治论 是 源 于 本 土 富有 中国特 色 的理 论 基 础 学 行
说 . 提 出与 论证 也 是 不 断得 到 证 成 的 实 践历 程 ,0多年 来 已经成 为追 求法 治与 宪政 梦 想 的 行政 理论 学人 高 擎在 当下 其 2
为行 政 法 学 、 政 诉 讼 法 学 、 共 政 策 ; 君 焕 ( 9 4 , , 东聊 城 人 , 肃政 法 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 学 院 2 0 行 公 庞 1 8 一) 女 山 甘 甘 30 0 法 08 级 宪法 与行 政 法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 为 宪 法 学 、 政 法 学 。 研 行 收 稿 日期 : 0 9 1 — 0 2 0 - 2 2
中 国 的 一 面 红 旗
关键 词 : 国特 色 : 府 行 政 : 中 政 宪政 法 治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 0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6 3 1 9 ( 0 0 0 - 0 0 0 1 7 — 9 9 2 1 )9 0 6 — 3
作者 简 介 : 仰 文 (94 , , 东聊 城 人 , 士 , 旦 大学 ( 海 2 03 ) 际 关 系 与公 共 事 务 学 院 博 士后 , 究方 向 王 17 -) 男 山 博 复 上 04 3 国 研
“ 旗帜 就是方 向 ” 。在 当下 的时代 话语 中 , 国特 中
色政府 法治 论之所 以能作 为一 面旗 帜 , 就在 于其科 学 内涵包含 两个 方面 : 即一条 道路 , 一个理 论体 系 。 同 中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姜起民摘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

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

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

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

二、政府代理论的成因有国家,必有管理,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它必须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去管理社会,只不过现代国家把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去代理执行罢了。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3]政府和主权者之间的关系“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种理论,主要聚焦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机制。

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由社会对其实施控制,以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具体的控制机制则包括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

控权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控权论是从现代宪政法学的视角出发设计的。

现代宪政国家的特点是权力分立和法治化,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和约束。

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政府的权力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项必要研究。

其次,控权论的设计也受到了法治理论的影响。

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权力的约束和保护,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控权论强调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第三,控权论也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的部分思想。

自由主义主张市场自由和个人自由,认为政府应该发挥最小的作用。

控权论也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市场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实施,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干涉应该尽可能少。

因此,控权论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以代替政府的干预。

最后,控权论的设计也依据了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

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了群体行为和权力交错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权力结构和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控权论也强调政府权力在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的作用下进行控制和监督。

总之,控权论是一种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其主张的政府权力控制机制包含了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方面。

控权论的设计立足于现代宪政法学、法治理论,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

控权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和市场的自由,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本身的定义,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的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范畴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 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 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之一, 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 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 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 所构成。

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或称“基本理论”。

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 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

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范畴。

因而,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有多个, 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 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 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

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则只能为一个, 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 的理论。

而且, 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和归宿; 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 也应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本” 的理论。

所以,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 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 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相对于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 究竟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最基本的理论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呢? 换言之, 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笔者以为, 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从理论深度来看, 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 整监督行政关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消极行 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
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如行政指导等达到行政 目的,变革传统管理模式。
4、服务论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 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几个主要流派:
行政法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 关系,如何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这个 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流派和理论。 而这些理论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较有影响的有五个流派,即管理论、控 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 另外有协调论的观点
3、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度中,有 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 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的行政立法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置疑。
由合法性原则引伸出的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意义上是指公民出自于对政府的信 赖而按政府意图所做的行为应当得到保 护。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5年15期 115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赵 烨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北京 100026摘要: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下文就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15-0115-021 导言现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重要且有争议的问题。

将“管理论”、“平衡论”等理论作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

在现代中国还谈不到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

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始于1993年罗豪才教授发表的一篇名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的论文。

在这场讨论热潮中,有十余种学说被提及,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法制论”等。

这场讨论以其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行政法学界人数之多、理论探讨之深而为人瞩目。

但这场讨论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为涉及到的学说、观点过多,众说纷纭,甚至有些论点根本没有建立在行政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因此反而让人觉得有些杂乱无章。

这场讨论甚至还直接被一些学者否定了,在他们看来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没有存在的实际价值。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不仅深化了对一些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理解,更新了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有利于为我国今后的行政法发展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笔者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注:[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协调论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协调论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有社会冲突才需要法 , 那里有 冲突 , 那里有法律, 法律一开始就是人 民不情愿的选择。那 么什么是行 政法?行政法社 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等 。行政
受益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国家向行政 主体提供行政 经费、 办公条件 、 交通工具等 。值得注意 的是行政优 益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适用 , 不适用于 个人行为或非公务行 为。如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 , 根据法律规定 的行政优先权 , 道路上 的其他车辆应予 以社会协助 , 即避让警车行驶 。
特的理论建构。对行政法逻辑起点认识将有助 于增 强该学科的独特性与行政法的发展与深化。关 于法 律的逻辑起点 , 有学者将其归结为行 为, 另有学者将
人利益, 在行政法上体现为行政权与公 民权。利益关
系在质上也就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个人利 益与个人利益 、 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三种关系 , 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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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9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 yL w io o r a fYu n n Unvri a Edt n t i
S p e e ,2 0 e t mb r 0 6 V0. 9 N . I 1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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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论与 现代行政法 的理论基础
权力与权利 , 因为行政法律关系离不开行使行政权的
行 政 主体 , 因此权 利 与权利 之 间 的利益 关 系不 属 于行
政 法的 内容 。
权, 它包括与职务上 的优益条件相联 系的行政 优先权 和与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相联 系的行政受益权 。行政 优先权 , 美国行政法学称之为“ 行政 特权 ” eeu v (xct e i pil e , 内容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 、 r ig )其 ve 优先通过权 、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是指政府对个人、组织及其活动所做的限制、规制和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控制手段。

控权论作为一种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主要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代行政国家的理论基础现代行政国家是控权论的基础,现代行政国家强调政府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管理和调节。

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使得政府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力机构,政府逐渐成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主要规制者。

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福利的目标,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形成了现代行政国家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控制手段,这也是控权论的实践基础。

二、法治国家与控权原则的关系法治国家是现代行政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也为控权原则提供了法律基础。

法治国家强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规范和程序制衡政府权力,从而实现政府权力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同时,法治国家也对政府实施行政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限制。

此外,控权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为政府控制社会和个人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社会的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控权论中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行政控制权限的基本依据。

公共利益主张各种行政行为都应以公共利益为准绳,只有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形成平衡和调和,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

公共利益不仅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宏观层面的利益,还包括个人权益、财产权等个体利益。

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控制的过程中,要均衡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实现合理平衡。

四、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是控权论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它认为个人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组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放弃部分自由,接受政府的行政控制,政府则为其提供保障、规范和福利。

这种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建立在共识和契约基础上的,在此前提下,政府才有权利对个人和组织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

行政法学入门

行政法学入门

行政法学入门一、行政法学的定义和作用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行政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行政法学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法学的历史背景行政法学源于法国,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法国社会面临经济发展和政府权力扩张的双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行为。

法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开始研究行政法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为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2. 公正与公平原则:行政法学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

公正与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制定规章和政策等方面,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导向,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因此合法性原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政机关才能合法地行使权力。

四、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下面列举几个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1. 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行政法学也在迎来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跨国行政问题涌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

因此,研究国际行政法规范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方向。

2. 法律与科技的结合: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如何在数字时代有效管理行政行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都需要行政法学家去研究和解决。

3. 司法实践的借鉴:行政法学研究不仅仅是理论探讨,还需要借鉴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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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学的理关于基础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笔者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注:[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行政法存在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的存在及其运行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要行政法来加以控制。

我们所讲的控权,是根据中国的客观实际提出的,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国家的法律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控制行政权力,事实上就是由人民来控制政府,使政府能依法行政。

控权的目的无非是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侵害的发生。

现代行政权之扩张倾向与事实,使“控权”成为现代行政法之重心所在。

那么,我们在强调控权的同时,对于权力的授予和权力的保障又如何来认识呢?显然,行政机关的权力由有关法律来授予并加以保障。

控权与授权并不相互排斥,行政机关只有先有了权力,才能谈得到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是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

与此同时,任何权力也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

只有先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力以后,才能对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

西方学者麦迪森说过:“首先你必须使政府能控制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其本身。

”(注:《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由此可见,控权是以有权为前提的。

从我国社会状况的现实看,政府是由人民授权产生的,但是政府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享有了强大的权力,对于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来说,其不仅要享有行政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必须强大。

“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安定并抵抗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施加的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

但是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自己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注:彼德·斯坦、约翰·谢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因此,就行政权本身而言,是无须行政法加以保障的,因为已有的其它法律的强大力量已经足以对它进行保障了;对于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或组织来说,行政权更不需要保障,行政权力本身就具有支配、控制权力客体的力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有权命令、支配相对一方,在它们之间无须行政法对行政权予以保障。

有人认为,行政权在实际行使中也有受到损害的可能,既然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就应该有相应的保障。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不可否认,行政权在行使中有可能受到损害,同时,对行政权的损害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行为,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受到损害以及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软弱无力状态在极大程度上源于行政机关自身。

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机关,但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如机构不健全、管理松懈、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尤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等诸多因素,妨碍了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权力。

一些行政官员反而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压制群众、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所以,行政权公正、合法的行使需要通过法律的控制予以保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其以权谋私,以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

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们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又日益成为社会的“主人”。

而且“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

(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笔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因此,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纠正。

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平衡论者认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是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

(注: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在平衡的具体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

(注:王锡锌:《再论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37页。

)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

(注:沈岿:《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12页。

)笔者认为,在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因各自扩张倾向而致的矛盾,外化为行政权与相对一方权利之冲突,这里无所谓平衡的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也就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应该认识到,兼顾这三者间的利益,是我国法律调整利益关系应遵循的价值准则。

兼顾这三者的利益,并非行政法所独有,从这点上讲,兼顾论应该说是一种体现普遍法律价值准则的观点,将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乎无多大实际意义。

行政法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亦即所谓“法治政府”。

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这不仅仅是一个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

况且,权利义务的平衡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一个普遍性特点。

这里的平衡实质上是指权利义务的对应性,而且仅仅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表现出来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的,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

而任何权力关系必然具有支配性的特征。

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处于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处于行政权的相对人地位。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本身就具有支配、强制的力量,作为行政权力客体的公民或组织必然服从于由行政权力主体行使的这种权力。

无论是在权利义务的立法分配上,还是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它们都没有平衡可言。

在行政关系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的。

从根源上讲,政府的权力正是人民所赋予,在总体上很难说是平衡的。

实际上,“平衡论”是一种理想的学说类型。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漫长封建历史、法制不健全和不完善、人治重于法治的国度,是不可能做到所谓平衡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没有“个人权利”的概念。

法律一向与伦理道德在一起,作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

在法律关系中,官是主体,民是客体,法长期被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被认为有保障私权之功能,这一事实在新中国成立后若干年间并无根本改变。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才有所变化,较多私法性质的法律得以颁布施行,公民权逐步得以确立和保障。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告官的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次飞跃。

然而,从几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看,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多,而且原告的败诉率占较大比例。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与被告之间往往存在某种默契,有的法院维持了处理不当的行政行为,老百姓将其称之为“官官相护”。

有的法院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有的平民百姓不知道告或害怕诉讼费心费力耽误功夫等等。

但是造成行政诉讼案件少的主要原因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害怕行政机关在败诉后“给小鞋穿”,害怕“赢一阵子,输一辈子”,“高兴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结果,造成“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减少的趋势,有些法院的行政庭门庭冷落,有的形同虚设,行政庭办理经济案件的不在少数。

但是,尽管存在这些现象,我们也不能否认《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得中国社会官主民客的格局开始有所改变,而且近年来又有《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

但是应该看到,在现代中国,人们的许多权利还是仅仅停留在文字上,要想真正实现十分困难。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它为实践提供依据和准则,离开实践空谈理论毫无意义。

很显然,中国社会当前更需要的是控权,而不是所谓平衡。

三、行政法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而不仅仅是个管理工具持“管理论”观点者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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