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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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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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氢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进入制(储)氢系统区域人员管理

第一条制氢系统区域为电厂重点要害防火区域,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应遵守制氢系统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制氢系统区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第三条因检修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四条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若有携带,必须交值班人员统一保管。穿着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规范要求,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子。

第五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前必须关闭手机、信息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制氢系统区域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六条进入氢站机动车辆必须加防火罩,严禁电瓶车、履带式推土机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第七条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掌握火灾扑救办法。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制氢系统设备的运行、巡检、操作由制氢系统区域值班员负责。

第九条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第十条设备巡检时应对制氢系统运行情况、管路有无洩漏、制氢系统区域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制氢站氢侧氢纯度应连续记录,并配备低纯度报警和跳压气机的联锁装置。在氢纯度表失灵暂时不能监测时,制氢装置运行中每小时至少手测氢纯度(或氢中含氧量)一次。第十二条氢纯度表每月用“零气”测验一次。大、小修中要对氢纯度表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氢发生器出口、压缩机出口及储气罐内气体氢纯度每三个月测一次,以验证纯度表计的正确性。

第十四条制氢站、储气罐罩壳顶部应避免氢气聚集。排气风扇出力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事故情况下七次。专一?风扇停运应报警。

第十五条运行中要定时监测,分析氢氧压力变化情况。氢压要高于氧压。氢排放管要引至屋外,并检测管内气体的含氢量。

第十六条每周应检测制氢站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一次,氢气含量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第十八条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制氢系统区域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制氢系统区域全面巡检一次。

第二十条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化学专工应不定期地对制氢系统区域设备及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检修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危险点预控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制氢系统设备及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制氢设备(仪表、储罐等)投入运行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制氢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报警、联锁、保护装置。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第二

十五条防雷、防静电、通风等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分析化验发电机、氢系统、制氢设备中氢气的纯度(含氧量)、湿度。如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制氢站氢侧要有高湿度报警、联跳压气机装置。湿度限值按制造厂规定。第二十八条制氢站排风扇口应加气体探测器。储气罐带罩壳的,壳内至少装两个探测器,超限报警。

第二十九条不准向室内排氢。排放管应高出屋面2米。氢取样管也应接出,取样器移至室外。排放管应防雨雪或异物堵塞。

第三十条压缩机手动排气管及膜后排气管应引至室外。

第三十一条压缩机中间级金属膜要定期更换,检查腐蚀情况,以防老化破裂。最好半年更换一次。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氢站、氢罐、氢冷发电机附近明火作业,氢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0米。如必须在氢系统附近进行作业时,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中的含氢量。含氢量不得大于O.4%,并办理动火工作票。禁止用明火检漏。

第三十三条在氢系统工作,应避免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应使用铜质工具或做好防止产生火星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制氢站不应使用铁门窗,铁制合页应涂抹润滑油。

第三十五条制氢站氢发生器间电灯、电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

型,压缩机传动皮带罩壳应用铝制品。氢气发生器、储氢管道应可靠接地。

第三十六条储气罐排放管应加调压器,使排放压力降到4bar以下。

第三十七条氢系统的检修部件与残留氢气的部件应可靠隔离(加堵板),并按要求进行惰性气体置换、清洗。

第三十八条检修制氢设备时应避免使用油脂类物质,压缩机润滑油应用非可燃材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制氢系统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十条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制氢站、氢冷发电机附近应有“严禁烟火”标示牌,并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四十二条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电话、电铃应装设在室外。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消防队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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