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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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一〔2017〕74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一〔2017〕74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一〔2017〕7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我市工矿商贸死亡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一直位居各事故类别的首位。

特别是今年以来,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工矿商贸死亡事故死亡总人数的三成以上。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势头,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了《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规定》要求高处作业作为危险性较高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类作业,并加强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从作业审批、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分析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真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二是相关企业要加强对高处作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肃事故查处,督促落实《规定》一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规定》要求的内容纳入日常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高处作业违反《规定》要求的,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严格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集团公司对本系统内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要严格依据本系统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三是各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严肃追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缓解因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区车辆加油困难,弥补部分山区、农村加油站点不足问题,解决加油站网络发展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站点,是指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设备。

第四条橇装式加油站点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快捷便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制订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经营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技术规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橇装式加油站的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橇装式加油站点建设用地,在城区内应利用城市公共用地、道路绿化带或零星闲置用地,优先选择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区域商贸中心、物流集散地、机场、码头、规模住宅小区、生产建筑施工等车辆集中地。

在农村、山区等地区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用地。

第七条橇装式加油站点服务半径不少于城区型加油站服务半径。

第八条临时性的大型集会场所,在停车场附近可临时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集会活动结束后,应予以迁除。

第九条“三夏”“三秋”等特殊用油时期,有油源保障的大型石油经营企业可以在田间地头附近临时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

集中用油期结束后,应予以迁除。

第十条巴士公交站、出租车公司停车场、物流公司等大型用油企业内部可以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

第十一条橇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移动、移除必须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从事橇装式加油站点零售经营的试点企业,除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在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

(一)要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临时性设置除外);(二)具有覆盖省内的成品油批发、配送和零售网络,有五年以上的批发、零售及油品配送经验;(三)具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对所属橇装式加油站点经营、库存情况等实时监控;(四)近五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502号)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的严重现象,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决定对6家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侨公寓工地;2、河南省林州四建公司施工的世纪向阳居工地;3、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工地;4、天津住宅集团施工的南头窑工地;5、江苏金坛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慧谷大厦工地;6、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的津滨水厂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设备管理IC卡和租赁行业确认书制度。

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及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要求如下:1、起重机械备案范围。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撬装式加油站设计规范

撬装式加油站设计规范

撬装式加油站设计规范篇一:撬装式加油站撬装式加油站介绍阻隔防爆橇装加油站(集装箱)是集储油罐、加油机、视频监控为一体的地面可移动加油站;阻隔防爆橇装加油站(集装箱)的储油罐进行了阻隔防爆技术改造,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是将阻隔防爆材料(阻隔防爆材料是用特种铝合金组成的一种网状机构材料)按一定的密度方式填充在储存有易燃、易爆液体的储油罐中,当遇到明火、静电、撞击、雷击、枪击、焊接、意外猛烈撞击事故时都不会发生爆炸事故。

具有防火防爆,安全环保,占地面积小,便于迁移等特点,产品广泛适用于公交站点、港口、码头、机场、大型施工场地、企业内部加油站等。

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油罐区。

第二条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指定人员带领。

第三条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四条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防止水击、憋压、冒罐、混油及窜油罐区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油等事故的发生,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等)条件下作业第五条油罐区周围要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牌,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化仟服、钉子鞋人员进入;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规定的工具和照明设备进入油罐区。

第六条保持油罐区清洁,及时清除杂草、油污和带油的积水;必须保持罐区消防道路畅通,因维修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沟渠,在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填平。

第七条油罐区防火堤内、外必须按规定有效隔离,防火堤外排污阀平时应关闭上锁。

罐区雨水的排放须指定责任人。

第八条油罐区的工作人员,油库消防队员必须熟悉工艺管线流程和全部阀门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线流程、消火栓位置,保证需要时能迅速、准确有效使用第九条定期检查罐区法兰、垫圈、管件及与罐体的连接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可适当地拧紧螺帽、重装或更换垫圈。

第十条呼吸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机械式呼吸阀要内外清洁、启闭灵活,冬季要防止阀板冻结在阀座上。

每季度检查一次阻火器。

第十一条量油口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应注意接头及有色金属的衬环或槽是否良好正常。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
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12
•【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9]25号
•【施行日期】2009.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
理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2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目前,我市部分企业为满足需要,建立了一批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作为内部车辆加油用或对外经营,为规范对此类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运营,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应单独建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备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二、建设单位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时,对内部使用的加油站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对外经营的加油站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由于地上油罐的危险性远大于埋地油罐,对于采用“优孚尔”等未执行AQ3002-2005标准的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先暂停使用,待国家安监总局有明确意见或组织权威专家论证后再确定是否准予使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

橇装式加油装置是当今汽车加油站技术的主流,以它的安全、高效、环保等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证汽车加油站安全可靠,满足各类汽车消费者的加油要求,本技术规范对汽车加油站涉及的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首先,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和稳定性,以防止摆动而引起的安全隐患。

其次,在安装时,应根据汽车加油站的实际情况,确定加油装置的合理安装位置,以便车辆灵活地进入加油区,且不影响汽车加油站的其他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此外,安装完成后应对加油装置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调试,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此外,汽车加油站的橇装式加油装置的维护也非常重要。

首先,应定期检查和清洗加油装置,以防止积灰堵塞管路,影响液体的流动,以及确保设备能够顺利运行;其次,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加油装置的电气元器件,以防止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最后,应及时更换油枪内的密封件,以确保加油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汽车加油站的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和维护,可以有效地提高汽车加油站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也是汽车加油站日常运营的必要要求。

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站

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站

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站
橇装式加油站全名叫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也称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站。

是一种集加油机、阻隔防爆双层储油罐、阻隔防爆油气回收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装置,外形像一个大集装箱,可以像雪橇一样移动,也可进行吊装移动,具有固定加油站的所有功能,因此为取名为橇装式加油站。

也叫撬装加油站。

橇装式加油站设计以安全、环保和机动性为核心理念,是一种集地面阻隔防爆储油罐、加油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橇装式加油站。

这种加油站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可整体迁移。

迁移后,设备不受损,经济上可保值。

这种加油站设置有许多地埋式加油站所没有的安全部件,如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注油过量装置、报警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内部燃烧抑制装置等。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2〕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以下简称《四部委通知》),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将《四部委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部委通知》的精神,周密安排,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和时限,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要按照《四部委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全面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的自动化系统改造;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设计诊断;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化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此次专项行动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到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涉及到企业的工艺技术、安全控制等诸多环节和方方面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区县安监局负责同志和部分企业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政策标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提升改造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局系统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局系统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局系统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津卫后[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局系统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的紧急通知(津卫后〔2011〕21号)市局直属各单位:为了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

我局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条例工作中,对禁止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进入卫生市场做过明确要求。

近期,市卫生局系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单位和部门仍在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的罐装燃料。

为确保市卫生局系统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单位立即对使用燃料的部门进行检查,对发现仍在使用50公斤以上罐装燃料的要采取措施停止使用,改用燃气管道。

如改用燃气管道有困难,可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替代50公斤液化石油气,必须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为保证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津安监管二〔2010〕61号)通知,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三、目前市场出现了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的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器。

为保证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使用,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醇基液体燃料的推广工作,推行应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替代液化石油气。

各单位如有使用需求,直接与市安委会联系。

联系人:刘磊;电话:28208973。

附件: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略)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津安监管办〔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专职专责、企业主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要求,决定至2017年9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务必做到“警钟长鸣”“警钟常鸣”,切实强化“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严格按照“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新成效。

二、整治范围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及冶金、机械、有色、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企业,并突出重点领域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检查石化小区、油气存储单位和场所设施、化工厂、加油站、危化品企业;工贸行业方面,重点检查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外租外包厂房场所的企业。

此外,要着力加大对下述四类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2.被媒体曝光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3.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4.造成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

HAN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HAN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橇装式加油装置是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系统,必须具有防火、防爆性能。

由于地上油罐的危险性大于埋地罐,因此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必须安装防爆装置,使油罐具有本质安全条件,不受自身和外在条件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消除地上油罐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危险,以满足安全生产和“反恐”工作的要求。

为加强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2009年6月26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98号)。

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规定,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二、橇装式加油装置应做为整体产品,由供货商整体供应,其中油罐的防火防爆性能和自动灭火器的性能必须通过
国家有关机构的测试认证,测试认证应当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HAN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规

第一章编制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撬装加油站安全管理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AQ3002-2005《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GB50156-2002(2006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SH/T3134(2002)《撬装加油站技。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津安监管三〔2014〕3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天津市安监局废止的36项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安监局废止的36项规范性文件目录

8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6]39 号
9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6]48 号
10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7]7 号
11 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7]10 号
23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有关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1 号
24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5 号
25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8 号
26
关于加强地下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6 号
27
12
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7]11 号
13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7]18 号
14
关于取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检等四个服务事 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28 号
15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 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42 号
16
关于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7]60 号
17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7]64 号
18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1、加油装置应符合GB5681《汽油服务站加油装置安全要求》的要求,应安装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保护装置。

2、加油装置采用橇装式,加油有枪和放油出口,应配有直径32毫米的橇装放油管,放油管末端应配有安全罩,并用橡胶软管和有汽车加油机上,橇装放油管长度为20米。

3、汽车加油机应采用液体分段计种装置,计金额装置应实现发票开具,具有工作显示屏。

4、汽车加油机应建立报警装置,对汽油罐可进行实时报警,避免溢出污染环境及造成安全事故。

5、汽车加油机应设置供油及收油自动化系统,可显视油罐中液位,实现安全及按量供油。

6、汽车加油机的安装地面应定期进行注油,把汽油变为液态,并对机械部件经常应加以保养、检查,以保证正常使用。

7、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熟悉本站汽油加油机各项工作操作并具有安全技能,每日按规定进行加油站设备维护巡检及操作记录的填写。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5〕3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以下统称三类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的要求,决定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7月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三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切实提升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三类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发生。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全面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GB30871-2014),重点治理以下内容: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10.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11.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12.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9〕1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9〕1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9〕10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近日天气回暖,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可能导致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各类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限空间包括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硫化氢气体中毒、触电、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极易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周密部署,针对辖区、行业内企业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人员,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与配合,协调解决有限空间监管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二、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严格落实承发包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作业过程中,发包单位要严格审批管理,强化作业现场管理,确保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化粪池、电梯井、二次供水池、隔油池、污水池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

撬装站安全管理规定及加油操作规程

撬装站安全管理规定及加油操作规程

撬装站安全管理规定及加油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程为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规程:1.橇装装置区域严禁烟火,并禁止堆放易燃品。

2.严禁使用塑料桶、木桶等非盛装燃油盛装汽油。

3.工作人员上岗时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不得在橇装装置区域动火施工,必要动火时,需办理动火手续并遵守明火管理规定。

5.站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必须保证完好。

6.闲杂人员不得随意通行本站。

7.安全标牌设置必须醒目,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

8.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必须定期检查更换或补充灭火药剂。

9.各种机动车辆须按先后次序加油,不得抢道加油。

10.各种加油车辆一律熄火后方可加油,加油时不得启动发动机;严禁加油枪碰撞车辆排烟口。

11.各种加油车辆必须慢速驶进加油区,慢速驶出加油区。

12.汽油油槽车卸油前,必须连接好静电接地报警器。

13.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必须监守卸油现场。

14.严禁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

15.严禁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

16.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18.员工上油罐车或橇装装置罐顶时,必须戴安全帽。

卸油操作规程为确保卸油安全,制定以下卸油操作规程:1.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必须检查油罐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连接好静电接地线。

油罐车必须静置15分钟,经计量准确方可卸车。

2.卸油前,卸油人员要按工艺流程要求连接油管,做到接头结合紧密,卸油管自然弯曲。

3.卸油前进行罐车油品水高测试,或从罐车底部取油样的。

4.通过液位仪或人工计量孔确认撬装罐的空容量,防止跑冒油事故发生。

5.司机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人员集中精力监视,观察卸油管线、相关阀门过滤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采用自流的方式卸油,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而且油罐车司机不得远离现场。

6.卸油完毕后,卸油人员必须登上油罐车确认油品是否卸净。

7.关好阀门,拆卸油管,盖好罐口处的卸油帽,收回静电导线。

橇装加油标准化制度

橇装加油标准化制度

橇装加油经营管理、安全制度及规范(试行)山西汽运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橇装阻隔防爆加油装臵(以下简称“橇装”)运营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实现集团加油能源产业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山西汽运集团橇装加油经营管理、安全制度及规范》。

第二条集团安装、经营橇装加油装臵的各公司必须确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监督机制,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加强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全面加强生产作业各个环节和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化组织生产,做到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运营管理标准化,并同时制定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

第四条集团各公司要与安装、经营橇装的所属客、货运站场、物流园区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责任书,橇装所属的站场负责人是加油生产经营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属橇装设备运行、维护、经营生产、防火、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橇装经营站场要执行贯彻国家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各项规定,经营工作落实安全“五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制定培训方案、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开展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消防应变能力。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严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技术素质、劳动纪律、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岗位制度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失职和违章行为第三条加油站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站长任组长,加油经营负责人为副组长,核算员、安全员、加油员、计量等人员为组员,负责本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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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9]2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2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目前,我市部分企业为满足需要,建立了一批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作为内部车辆加油用或对外经营,为规范对此类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运营,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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