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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
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12
•【文号】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施行日期】2004.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安监管报字[2004]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

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因此,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你局《关于危化企业生产合法性若干问题的请示》(甬安监管危[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换证生产合法性问题(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为非法生产,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企业已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凭发证机关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发证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规定,发证机关未在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所规定工作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备案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和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

未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的,备案期满应停止试生产活动。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限内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情况函及自评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情况函及自评情况

某油库有关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自评状况旳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3年××月××日-××日,我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3)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工作管理措施》,对建立并保持旳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进行了2023年度内部管理评审工作。

经评审,我油库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基本符合AQ/T9006-2023《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规定。

各科室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工作质量明显提高,油品管理、设备保养、安全保卫、职工培训教育等过程基本受控,2023年10月以来运行状况良好,并具有持续改善机制。

特此函告。

附件:某油库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自评状况汇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附件某油库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自评状况汇报我油库属于大型储备油库,位于××省××市××县××镇××村(××路),我库区××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全处既有在职职工95人,行政设科室7个:办公室、劳感人事科、设备管理科、保卫安全科、财基科、行政科、多种经营科。

目前储存0#柴油、3#航煤。

详细执行法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大型地面常压储罐防火和灭火》、《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散装液体石油产品损耗》、《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成品油计量管理原则》等。

一、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覆盖了油品贮存管理、作业现场管理、平常安全管理及转运服务旳全过程,建立和维持了法律法规、原则规范管理体系,各个过程被识别和筹划;文献和质量记录旳建立符合程序规定,文献旳审批和分发可以进行有效控制,记录填写和保留工作得到执行,安全原则化管理制度汇编于2023年4月1日发行A/0版。

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 ⒛1号 安监 总厅政法函 ∈
国家安全监 管 总 局办公厅 关于汽车 加 油站安全 许可执行标准 有关问题 的复 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你局-巛 关于广珠城:际 铁路 沿线加油站安全距 离适ˉ 法 规和国—— 用
(粤 2011〕 186号 )收 悉 。经研究 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 示》 安监 〔

二 ○ 醇 瓶 垒 郯公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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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 动公 开 主题词 :安 全生产 加油站 安全许可 通知
抄送 :广 州铁路 (集 团 )公 司,广 东广珠城 际轨道交通有限 ˇ 责任公 司。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 11月 30日 印发
校对人 :苏 宝洪 打 字 :M
附件
:
鳓褰 蝮鲮整笋 鲼 鳖 黉 蹰 蕙 蠲
揭安 监 [2011]129号
转发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 许可执行标准 有关 问题 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 (市 、 区 )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 总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 丿 办公 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 许可执行标准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
(粤 安监管 三 [2011]53号 )转 发给你们 ,请 严格按照执行 。
2011〕 53号 粤安监管 三 匚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 安全许可执行标准有关 问题复函的通知
顺德 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深 圳市科 工 各地级 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 贸信 委
: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 现将《 ⒛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 监总厅政法函 匚 11〕 ⒛ l号 )转 发 给你们 ,请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 总局复 函要求 ,进 一步 加强铁路 沿线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总 附件:国 家安全监管丿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 ⒛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 监总厅政法函 ∈ 11〕 201号 )

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作业场所的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作业场所的界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条例》
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适用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时,应当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有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25•【文号】市监食监一函〔2018〕46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市监食监一函〔2018〕463号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

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清洁作业区三楼原辅料暂存间东墙顶角压条因设备搬动撞击脱落,未修复。

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2条款关于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的要求。

(二)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聚糖的测定》(GB 5009.255—2016)中规定的离子色谱仪。

不符合《细则》中“必备检验设备”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检验设备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进货验收记录不完整,缺少货物外包装查看记录和保质期信息记录。

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进货验收记录的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6]17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6]17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6]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近来,省局经常接到有关市和县(市、区)安监局等单位来电,称省局派人上门要求购买有关政治学习或安全生产业务类书籍、音像资料或纪念品。

经询问局领导及各处室,现已查明,省局领导、各处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从未委派或指定专人到各地强行推销政治学习、安全生产业务类书籍、音像资料或纪念品。

此类事件,去年也曾经发生过,致使基层单位受骗,省局形象受损。

省局当时曾致函各地予以声明。

在此,省局再次声明:1、省局、各处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严格依法依纪、依政策依程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决不会采取有违法、违规、违纪和违背政策的手段,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各种资料和纪念品;2、如上级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要求省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有关安全规范或标准等,省局将向各市州局正式行文;3、凡无省局正式文件,自称受省局或有关处室委派,自称受省局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委派,自称是省局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亲属、亲戚,向基层强行推销各种资料和纪念品的行为,均与省局及全体工作人员无关。

请相关单位遇此情况时,坚决予以拒绝,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如发现省局机关工作人员有此类行为,应立即向省局检举。

请各市州局速向所辖各县(市、区)局通报上述情况,避免再次上当受骗,共同维护我省安监系统的形象。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在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关事项的请示》(洛安监管〔2017〕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露天矿山界定本文所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是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规定,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不含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本文所指的露天矿山是指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之外的其它露天采矿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采石场之间最小距离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31号)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适用的对象都是小型露天采石场”。

根据《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安全间距执行问题的回复意见》(监管一司函):“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应自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界向外测量”。

因此,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界)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周边300米内不得存在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露天矿山与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时,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边界与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边界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安监管三函[201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
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省属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字[2010]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煤气的固有理化特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其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同时,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煤气作为城镇燃气时,则不适用该条例。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
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冶金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且作为自身生产用燃料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_2

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_2

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7〕106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导组于2017年5月10日至11日,对你省洛阳炼化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并在现场指出了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尽快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并就强化你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监管。

要深刻吸取你省豫港焦化集团有限公司“4·28”爆炸和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整治,提出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措施要求,并加大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二、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要深刻认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认清工作差距不足,深入贯彻落实《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牢固树立“抓小防大,抓大不放小”的工作思路,坚持从防范较大事故和着火、爆炸、中毒等典型事故入手,突出“两重点一重大”以及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管理,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贯彻力执行力落实力,大力开展基于风险点的风险管理控制、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安全管理等工作,加速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专题会议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按照你省实施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全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要在认真抓好安全监管部门各项工作落实的同时,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好有关工作任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报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安监管报字[2004]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

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因此,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结束——。

关于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的函

关于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的函

关于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的函示例1:尊敬的领导/先生/女士:我写信是为了表达对现场安全生产的关注和担忧,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现场安全生产。

近年来,各行各业的事故频发,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有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维护现场安全。

首先,加强员工培训是确保现场安全的关键。

员工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安全规程、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培训应包括有关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知识,并包含实际操作的演练。

只有经过全面培训的员工,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状况,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科学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防范事故的基础。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有效的监督审核机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安全意识和奖惩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考核指标,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也是确保现场安全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组,定期对设施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员工也应当积极参与安全排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以避免事故发生并危害他人。

最后,我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咨询机构合作,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可以提高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综上所述,现场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都应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

通过加强员工培训、科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和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我们将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衷心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共创安全的工作环境。

再次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读此函。

敬祝工作顺利!示例2:尊敬的领导/同事:我写这封函件是为了提醒大家,关注并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一直是我们公司的重要任务和责任,是保障员工、保护财产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关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粤安监函〔2018〕362号(B)XXX等委员: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第20180841号提案对我省职业病防治总体状况分析到位,提出的问题准确具体,有关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和局内处室召开调研座谈会,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建议意见。

一、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2002年至2017年,省财政累计安排1.85亿元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2011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各地强化职防专业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由直接服务提供者向管理者并重转变:一是强化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评估能力。

以实施重点职业病、放射性疾病、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职业病防治项目为契机,指导各地将监测工作与职业病报告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常规工作相结合,不断强化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估预警能力建设。

重点职业病监测实现地市全覆盖,县区覆盖率达到98.8%。

二是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国家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件移动应急基地建设,成立了国家核应急医学救援分队,并组建了6家区域性综合医院为哨点的广东省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网络,提升了全省中毒急救能力。

三是强化临床诊治能力建设。

推动省职业病防治院重症职业病临床救治中心和粤东西北区域中毒救治分中心建设。

四是提供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持。

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一锤定音技术优势,为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地区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处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纸质材料的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纸质材料的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纸质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纸质材料的函(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4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杭州浙气气体有限公司等73家登记单位上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申报材料(网络版)经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

为使企业尽早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请各市安全监管局通知并指导企业按以下要求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报送登记纸质材料。

一、登记纸质材料报送内容和程序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规定执行。

需报送纸质材料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直接从“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一式3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四)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二、各登记单位报送的纸质登记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的保持一致。

三、纸质材料请直接寄送至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地址:杭州市西溪河下77号,邮编:310012;联系人:朱凯明、陈克,联系电话:0571-88085187。

附件:73家登记单位名单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73家登记单位名单(一)杭州市(19家)杭州浙气气体有限公司建德市乾潭金属防腐剂厂杭州星桥丝印油墨厂建德市盈华化学品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杭州山河焊割气体有限公司杭州利人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基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杭州立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建德市泽光洗涤溶剂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厂杭州科利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教育试剂厂杭州菲尔卡斯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坤盛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二)湖州市(7家)湖州金山燃料有限公司湖州大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州市菱湖天立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东安化工厂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厂(三)台州市(4家)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温岭市松门制氧厂温岭市永广气体有限公司温岭市鼎新涂料厂(四)温州市(5家)永嘉县东大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联成色浆有限公司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鸿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佳禾助剂有限公司(五)嘉兴市(10家)平湖市申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庆安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海宁浙气气体有限公司海宁神州漆业有限公司海宁市海龙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华辰能源有限公司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振石集团东方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六)绍兴市(10家)绍兴县富源气体有限公司绍兴华威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凯越气体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天然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嵊州市防火涂料厂绍兴县平水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县佳隆防腐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波磊涂料有限公司上虞华伦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兴欣化工有限公司(七)宁波市(15家)宁波海能调和油有限公司宁波阳光气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洪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江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方辛炼气厂余姚氧气厂宁波市福明制漆有限公司宁波市隆兴气体有限公司宁波市方辛气体北仑液氨充装站余姚市日升液氨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宁波柯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方辛气体公司梅墟充装站(八)丽水市(1家)青田县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九)舟山市(2家)舟山欣达气体有限公司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监管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31•【文号】管一函[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监管工作的函(管一函〔2006〕59号)山东省安全监管局:据群众来信反映,你省济南、莱芜、淄博、潍坊等地钢铁生产企业使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铁水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各地因道路运输铁水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总局领导也曾就此多次做出重要批示。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铁水的安全管理,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请你局结合你省道路运输铁水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实际情况,加强道路运输铁水的钢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尽快研究制订加强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提出治理道路运输铁水安全隐患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督促山东省钢铁生产企业加强对道路运输铁水的安全管理,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铁水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护和监测检验、安全质量教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运输汽车和设备(设施)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预防道路运输铁水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二、摸清企业有关基本情况,对存在道路运输铁水情况的钢铁生产企业逐一建档,对每个企业的铁水运输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条件予以详细记录。

在此基础上,要开展道路运输铁水相关安全监管问题的政策研究,进一步探索加强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监管、预防泄漏事故或次生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三、要切实加强同公安、交通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认真查找和整改道路运输铁水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做到超前防范,提高应对道路运输铁水事故的能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0.30
•【字号】鲁安监函字[2006]167号
•【施行日期】2006.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安监函字[2006]167号)
烟台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市新建制氮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烟安监函[2006]12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你市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的制氮装置的产品为压缩和液化气体,属危险化学品,须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分别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

二、鉴于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在我省青岛、烟台、威海等市已建设了多套空分装置,这些装置设在用户厂区内、产品通过管道直供用户、日常维护管理由液化空气(青岛)第二有限公司负
责,为有效管理,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此类空分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由省局统一办理。

三、请你局及所属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建设的此类空分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邳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邳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邳州石膏矿山安
全生产工作建议的函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苏安办函[20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邳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的函
(苏安办函[2010]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邳州石膏开采活动经历了20多年发展历程,现已达到年生产能力748万吨、矿区面积47.13平方公里的规模。

由于特定历史以及石膏矿石价格低等各种原因,石膏开采具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安全投入也严重不足,致使邳州石膏矿山存在有大量未治理采空区、开采设计不规范或不按照规范设计开采、盗采矿产和违规开采保安矿柱以致造成村庄下开采、矿与矿贯通等较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2008年,国土部门对邳州石膏矿山进行整合,将原有17家石膏矿山企业整合为21个生产系统,分别归属3个集团公司管理。

同时,省安监局给邳州市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邳
州石膏开采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8]205号),要求邳州各石膏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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