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路径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一)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共同任务。
本文将从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探讨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方案。
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历来备受争议,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私建房屋、转让宅基地等现象屡屡发生。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宅基地登记管理制度,将宅基地注册入户簿,并办理宅基地证。
同时,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宅基地或私自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政府还应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协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面积划分问题在历史上,许多农民在随意划分宅基地面积时存在短视行为,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
因此,政府需要规定宅基地面积的划分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实现农村土地的高效和节约利用。
解决方案:制定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
政府还应该合理规划和设计农村用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宅基地面积划分的浪费现象。
三、宅基地质量差异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宅基地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解决宅基地质量差异的问题,从而实现宅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建立宅基地资源评估机制,吸引相关企业介入,以提升宅基地的质量与价值。
总之,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
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应该增强他们对土地利用的理解和意识,以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有效利用。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动能。
但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四方面问题,亟待关注。
(一)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亟需修订和完善。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土地集约经营、规模化流转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宅基地管理的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于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如对于宅基地抵押担保,《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目前,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亟需法律规范。
(二)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定居,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农村出现了很多的闲置宅基地,不少村中老宅荒废,造成土地浪费。
另外,虽然我国出台了鼓励农民将其闲置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的相关政策,但因政策普及率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多数农民处于观望状态,使得闲置宅基地成了农村“沉睡”的资产。
(三)宅基地价值评估难、处置难,银行参与积极性或不高。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还存在较大难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处置时,受让范围非常有限,即便在有限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也面临很多困难。
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违约后的处置和清偿成本较高,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界定。
固化宅基地资格权,必须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
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然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尚未界定清楚。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实践、问题与对策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探讨。
一、实践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和边界,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覆盖了80%以上的农户。
2. 宅基地有偿退出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推出了“宅基地换房”政策,允许农户将闲置宅基地置换为城市保障房或养老公寓,实现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为了激活宅基地市场,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允许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
4. 宅基地集中整治为了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集中整治模式。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实施了“空心村”整治工程,通过拆除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整理出连片土地进行集中开发,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问题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彻底虽然我国已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彻底,导致宅基地权属不清,影响了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进程。
2. 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退出补偿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农民的预期。
此外,宅基地退出后的用途转换机制不健全,导致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不高。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仍不活跃。
一方面,流转渠道不畅,农民缺乏有效的流转途径;另一方面,流转政策限制较多,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性。
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每次变迁都是随 当时社会经济基础变化 而联动 ,具有 鲜 明的时代特征 。 2 世纪 9 自 0 0年代末至今 , 随着我 国 城市 化 和 市场 化 进 程 的深 入 发 展 ,现有 的宅 基 地 使 用 制度 虽 几 经修 改 , 还 是难 以适 应 , 革 势 在 必行 。 却 改
20 04年 , 国土 资源部颁 布的《 关于加 强农村宅 基地管 理 的意 见 》 定 , 止 擅 自通 过 “ 改 居 ” 方 式 将 农 规 禁 村 等 民集 体 所 有 土 地 转 为 国有 土 地 。 禁 止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非 法 出让 、 出租 集 体 土 地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改 革
2 C l g f go o y H b i giu ua U ie i , ad n , 7 0 1C ia . o e eo rn m , e e A r l rl nvr t B o ig 0 1 0 hn ) l A c t sy
Ab t ac :At r s n . h Jn mi it t n L w me d d T e p ito l n t n o e u ur c fh me t a n te c u ty b c me a sr t e e t t e I d Ad n s ai a i e n e . h o n f i a i f h s f to o se d i } o n r e a p a r o S ae o t u l
S i h n Xu Yu mig W a g Xio i g h e g Z e n n a y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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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优化建议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优化建议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战略方针之一,而宅基地制度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农民居住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宅基地制度的作用,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了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即将宅基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权划分给农民,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存在权利界定不清、使用期限不明确、产权保障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优化建议。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划分给农民,以便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界定不清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存在权利界定不清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政策的不明确,导致宅基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宅基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置方式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些地方实行由政府统一分配,有些地方则由农民自行分置,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2. 使用期限不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存在使用期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使用期限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对于宅基地的长期规划和投资意愿受到影响。
宅基地使用期限的不明确也使得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影响宅基地的持续利用。
3. 产权保障不足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优化建议:要加强对宅基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建立健全的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界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对权利界定的监管和评估,使农民在宅基地使用和经营过程中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制定操作标准要制定统一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操作标准,加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关于深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深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规模不断减少,宅基地制度作为关系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农民居住安居、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国家已经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有了一系列的举措和政策,但与实际情况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深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以下是笔者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应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造成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担忧。
为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等手段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期限和使用范围,增强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信心,同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要促进宅基地流转和集约利用。
当前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很多宅基地被空置或者利用不充分。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推动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设,鼓励宅基地所有权人将闲置宅基地进行流转,支持规模经营和产业集聚,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加大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
目前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许多农村地区居民对宅基地政策不够了解,甚至存在误解。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力度,向农民宣传宅基地政策的重要性、意义和改革的内容,帮助农民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到宅基地改革中来。
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同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宅基地的利用和开发,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深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掖。
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土地支撑和制度保障。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宅基地制度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为农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与思考作者:张美双潘兆星张鑫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8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实践发展要求,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始终充满活力,不断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和人口空间布局的深度调整,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愈发严重,加剧了乡村振兴中土地资源供给“紧约束”困境。
该研究以洛阳市孟津区为例,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和建议,对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孟津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情况孟津区地处河南省中西部,洛阳市北部,下辖10个镇,4个街道,270个行政村(社区),面积838.7 km2,总人口55万,共有农户12.46万户,宅基地11.56万宗。
自入选全国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孟津区聚焦各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大胆探索,通过抓实“四个关键”,探索“四种模式”,实现“三大转变”,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注入了新活力。
(一)抓实“四个关键”,夯实改革根基1.强化顶层设计。
孟津区成立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围绕确权、赋权、活权等重点,制定宅基地审批、监管、有偿使用、流转、退出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8个,形成了宅基地“1+8+X”制度体系。
2.打牢“宅改”基础。
孟津区全面完成223个行政村11.56万宗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形成宅基地数据库;高标准完成148个行政村规划编制,实现了“一张蓝图绘到底”;全域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对符合发证条件的45 033户全部确权颁证。
3.重塑管理秩序。
孟津区设立联审联批窗口,建立“农民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区级监管”审批流程,开发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宅基地“信息一张图、审批一条链、监管一张网”。
4.突出农民主体。
孟津区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先后开展专题培训138期,创新设立积分兑换超市,将宅改事项纳入“道德红黑榜”“星级文明户”评选内容,提高了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构造及实现路径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构造及实现路径刘双良(天津商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134;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提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既是对当前宅基地闲置荒废、一户多宅、超标多占、无序违建等低效利用问题的回应,也是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利器。
目前虽然实践上宅基地制度改革已拓展至33个试点地区,但理论上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探索还很滞后。
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问题和理论内涵分析入手,解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的物权属性,设计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探讨宅基地“三权”的内部权能配置,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乡村振兴战略;宅基地“三权分置”;权能构造;实现路径中图分类号: C9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8)05-0228-08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宅基地闲置荒废、一户多宅、超标多占、无序违建、隐形流转等低效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的焦点问题与难点问题。
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的本质是现行宅基地的制度规定和宅基地使用实践的冲突以及农民阶层分化、收入多元格局下农民对宅基地财产性权利的诉求。
如何优化宅基地利用管理,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入试点阶段,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序幕由此展开。
在经历了宅基地制度的理论革新和实践试点后,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2018年1月2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权能实现路径研究
分置”,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民法典对此进行了 制度认可。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指出,农村承包地“三权 分置”的改革措施也可以借鉴引用到宅基地的使用上,即在 坚持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充分保障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通过多种方 式,使闲置的农村房屋可以更好地流转和利用。但对于如何 设计和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举措,各地需要结合实 际情况,同时在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其作出 具有一定深度的阐述,同时有必要进行实践探索。 1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
------ Take Zhenjiang as an Example
ZHAO Hai-ping
(Zhenjiang College, Zhenjiang 212003, China)
Abstract:The <lthree-rights separation" reform of homesteads is the basic platform and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2021年7月 第34卷第4期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
doi:10.3969/j. issn. 1674-6341.2021.04.007
Jul. 2021 Vol. 34 No. 4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权能实现路径研究
赵海萍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江苏镇江212003)
浅谈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
浅谈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如乱占乱建、资源浪费、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的整体发展和乡村环境的整体美化。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已成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深入探讨,为改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健全制度规范,加强政府监管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一项涉及到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加强管理就必须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
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行为。
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守土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意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点在于农民意识和管理水平的薄弱。
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宅基地的意识和观念,规范行为。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知识普及活动、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认识,增强其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三、加强技术支持,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农村宅基地管理需要发挥科技优势,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精准测绘、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和规范化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其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技能和技术水平,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变。
四、倡导绿色生态理念,促进农村宅基地绿色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倡导节约型、低碳型、环保型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的绿色化、生态化、美化。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保护,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率,保护农村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丰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作者:朱欣吕桂军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2期2018年中央在借鉴义乌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2020年、2021年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在“三权分置”格局下,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其宅基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户资格权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设定,还应考虑居住保障权。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对宅基地的继承、租赁、转让等权利。
农村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以激活存量闲置土地资产,促进农民增收,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前提,也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的基础。
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宅基地管理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本村宅基地的管理权,包括分配宅基地、对超占面积进行管理、对闲置低效宅基地进行监管、对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整治等。
落实宅基地管理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明确宅基地开发利用强度。
以保障农户资格权为前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盘活利用,对宅基地流转进行引导与管控,保证合法合规使用宅基地。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落实宅基地管理权,实现对宅基地分配、占地面积标准确定、资格权认定、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流转等的管理。
2. 落实村庄规划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按照乡村振兴工作要求,积极参与编制村庄规划,并落实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探索宅基地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形式,对农房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新型社区,严格限定面积标准;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在传统农区,提倡统一规划、农户自建,实现“一户一宅,面积法定”。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打造美丽乡村的关键一步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打造美丽乡村的关键一步宅基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农民家庭的农业生产、居住和致富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和科学的利用不仅能够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以打造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以期为打造美丽乡村提供一些关键的思路和方法。
一、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宅基地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基础,也是确保宅基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在加强规划管理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宅基地利用总体规划。
通过科学的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统筹考虑农田、居住和公共设施的布置,确保宅基地的利用与农村发展的整体协调。
2.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宅基地登记、取得、使用、流转等相关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程序和流程,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与保护。
3. 强化宅基地的执法监管。
加强对宅基地利用情况的监测调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占用、乱建乱用等问题,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环境。
二、优化宅基地的利用途径优化农村宅基地的利用途径,可以发挥其多功能性,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发展农村乡村旅游。
利用宅基地资源,发展特色乡村旅游,例如农家乐、民宿等,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休闲,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 拓展农村产业种植。
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开展适宜的农业种植业务,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3. 建设农村文化设施。
利用宅基地建设农村文化设施,如乡村图书馆、文化广场等,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村文化的内涵和品质。
三、加强农民宅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生活空间,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推广生态农业种植方式。
引导农民采用有机农业、慢性农业等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种植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保护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宅基地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供地、权益保障和管理机制三个方面,分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供地问题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
传统的宅基地供给方式主要是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供地规模和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土地流转制度限制了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流动性,导致很多宅基地闲置或者被不法分子非法占用。
如何扩大宅基地供给,满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大宅基地扩容力度,通过土地整理、农村村庄规划和建设等措施,增加宅基地供应。
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市场,推动宅基地有偿流转,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
加强宅基地登记和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信息化系统,及时了解宅基地的使用状况,防止宅基地被闲置或非法占用。
权益保障问题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难点。
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容易引发权益纠纷。
一方面,在部分地区,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滥用,存在着违法违规建设、非法转让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也需要解决,农村居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缺乏保障,存在着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明确宅基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加强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保护,完善宅基地登记和交易机制,确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强宅基地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和知识水平,预防和减少宅基地权益纠纷的发生。
管理机制问题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第三个难点。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管理中存在权责不清、权限交叉等问题。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政策、土地、利益等多方面问题,难点与对策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就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展开论述。
1. 利益多元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牵涉到众多农民的利益问题,包括权属、补偿、土地价值等多个方面。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情况不同,导致利益诉求的多元化。
如何在改革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首要难题。
2. 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涉及的政策较为繁杂且存在一定的变动性。
农村宅基地利益权属、使用权等重要问题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改革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3. 土地出让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涉及到土地出让,但由于土地出让的程序繁琐、费用昂贵等问题,导致农民积极性不高,这将成为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难点之一。
4. 农民观念难以转变由于长期以来的传统习惯和思维定势,部分农民对宅基地改革不够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这也给改革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当前改革的关键在于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这既包括中央政策,也包括地方政策。
只有明确宅基地权属、使用权、政府补助标准等关键性问题,才能够为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
2. 推动土地出让改革针对土地出让问题,可以采取降低土地出让费用、简化手续、加快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来推动土地出让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降低农民的使用成本。
3. 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认同感。
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要提前制定好宣传方案,让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意义和好处。
4. 保障农民利益在改革中,要特别重视农民的利益问题,完善相关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补偿、资源配置等方式,尽量降低农民面临的改革风险。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路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路径作者:张岐窦丽娟陈雪婷杨亚莉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对宅基地二元结构的重构,为了保障农户福利,同时释放农村经济活力,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对现行农村宅基地最优的设计。
在构建三权的法律路径,探索目前法律困境,设计合理解决方案,以期对三权分置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资格权使用权流转三权分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1]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分置路径与权利性质资格权、使用权的分置路径与权利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分置路径与权利性质的核心。
[2](一)资格权。
宅基地以前的权利结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二元结构,集体所有权及其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具有福利性,但使用权是受限制的用益物权,无法给集体成员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元结构中宅基地使用权保障集体成员福利,使用权无法在市场中有效流转,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中,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集体组织由成员组成,集体成员必然具有成员权,成员权就是一种资格权,资格权是具有保障集体成员福利的设置,使用权不具有身份性的属性,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
(二)使用权。
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与二元结构中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二元结构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该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可独立进行一定程度的处分,也可以使用权人自己的名义,被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重点与难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意义就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盘活农村经济,三权中使用权的流转是关键。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基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而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农村人居环境问题、推进农村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实现农村振兴,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难点。
本文将探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并提出一些破解难点的建议。
一、土地使用权确认难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难点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很多家庭并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因此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如何有效地确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了一个难题。
对于这一难题的破解,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机制来解决。
这包括完善土地登记和认证制度,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确保每位农民都能够获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还可以加大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力度,对于确权困难的地区,可以采取“先确权、后改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作为改革的先导,推动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宅基地流转难题另一个改革难点是宅基地的流转问题。
在现行制度下,宅基地流转受到了很多限制,使得一些农民无法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
与传统的村庄经济相比,农民在城市、工厂等地方就业的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宅基地无法自由流转,这些农民就无法将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人,造成了土地的资源浪费和农民的权益受损。
为了解决宅基地流转难题,可以通过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来实现。
具体来说就是在宅基地管理制度下,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租赁、出租、出让给他人使用,并对流转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管。
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市场,提供流转信息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流转渠道和便利,鼓励农民将不需要的宅基地流转给需要的人,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
三、宅基地改革政策落实难题除了上述两个具体问题外,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政策的落实也是一个难点。
宅基地改革政策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改革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佳。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摘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法律约束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分析了其在法律约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操作流程以及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等对策。
这些对策旨在解决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约束问题,推动其良性发展。
通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加强法律约束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将取得更好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法律约束、对策思考、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监管、风控措施、发展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法律约束,使得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研究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分析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约束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和对实际操作流程的观察,探讨如何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操作流程以及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以应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难题。
最终旨在总结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约束及对策,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解决农村地区资金周转困难、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作者:郑夏青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宅基地利用方式与农民生活方式发生变迁,农村土地存在利用效率不高,审批制度混乱的问题。
考察苏南X区各个试点乡(镇)村的改革困境,从中阐述与分析造成现今改革局面的不利因素,最后给出相应的应对之举。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土地改革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9.09.0731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1.1 宅基地政策的模糊性从广义上看,宅基地政策的模糊性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模糊性、农村宅基地正式制度和非文本性政策信号模糊性。
1.1.1 农村土地制度的模糊性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设定上采取存在多方面的有意模糊的策略。
何·皮特(2014)指出中央政府为了留出制度运行的空间,在制定法律时有意模糊“集体”概念,致使土地产权制度主体模糊、权利不完整、权属不清。
首先,所有权主体模糊,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所有权归属界定不清,导致农民集体概念模糊且产权所属为集体、村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共有,为权益分配帶来困难。
其次,转让权不完整,农民没有非公共利益性的农地专用权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
最后,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还未承认农村的抵押权。
1.1.2 农村宅基地正式制度的模糊性国家出台的有关宅基地正式制度、政策文本、法律法规具有模糊性。
政策规范中有大量原则性要求,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其实在政策规范和政策标准上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具体政策实施效果和影响都是广泛和模糊的,地方在试点时很有可能产生非预期效果。
比如提供了改革的“基本思路”、规划了“三条底线”和“两条红线”。
另外,在用语上,多为“应该”、“应当”等应然层面的词汇,并鼓励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平衡好底线原则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给予地方创制新制度新机制的余地。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吕愔
【期刊名称】《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21)1
【摘要】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
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
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
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总页数】7页(P29-35)
【作者】吕愔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D923.2
【相关文献】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
2.“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基于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践
3.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4.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之构建
5.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司法争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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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路径
作者:朱宝丽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3期
健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应该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梳理,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要从立法上赋予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权利,最终建立起均质、统一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权利体系。
明确宅基地可以流转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依照规定完善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有选择地稳步推进
宅基地抵押市场的发展
在目前农房抵押融资机制尚在试行的形势下,要尽量选择建制镇沿街、城市规划区内、主干道两侧等商业价值高、较易变现的农房办理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要对农户的个人信用进行审查,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可以推行农户联保制度,分散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在满足农民融资需求,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生产要素功能的同时,也加大了农民失去居住保障的风险。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抵押农民居住的关切,防止出现因丧失宅基地和房屋而居无定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科学设计宅基地抵押的制度
设计抵押制度时应明确抵押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尤其是明确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如果农户到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应给农户一个宽限期。
这个宽限期可以参照留置权的宽限期,即至少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
在这个宽限期内利息照常计算。
如果宽限期届满后,还不能清偿贷款,银行可以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以合理的价格回购。
这样既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又给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的机会。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做支撑。
虽然我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建立,政府关于农村的优惠扶持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但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国家应尽快改革户籍制度为根基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保障制度,使离开土地的农民有可靠的生活来源,为宅基地使用权有效流转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作者系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湖南首颁土地“长久证” 宅基地等土地可信托流转
2012年6月26日,湖南益阳市委书记马勇亲自为该市沅江草尾镇的村民代表颁发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在内的“四证一图”,这是湖南省首批颁发的长久不变的土地确权证。
自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成为了农民真实拥有的物权。
据了解,以土地信托流转为特质的“益阳模式”已在益阳农村多点开花,其改革直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在马勇自己看来,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场深刻变革”。
全省首颁“长久证”
6月26日,沅江市草尾镇四民村九组村民张兵和6位村民代表郑重地在“鱼鳞图”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并领到了四个“红本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鱼鳞图上,确定了每家土地的具体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农民享有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证》使农民拥有了像城市居民一样的房屋所有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则把长久不变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给明确的村、组集体。
益阳市委政研室副调研员符立贤分析,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前,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重叠的,但都不归农民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所有权同承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享有了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两权分离,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
但农民享有的这两种权益,一直是缺乏凭证的。
益阳确权颁证,则在全省首次以证书的形式,确定农民享有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
而随着这一长久权限衍生的是,从此农村新生人口不再分配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只能通过继承权的方式延续。
确权颁证直指土地信托流转
湖南益阳的确权颁证,其目的直指土地信托流转。
从2008年起,益阳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
到2009年,全市耕地流转面积11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2.1%。
但这种模式再也无从突破了,农户——公司二元的流转模式纷争不断,于是2009年益阳决定政府出手,摸索土地信托流转模式。
这种“益阳模式”是: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委托给政府的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
但由于1998年国家第二轮延包时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30年,年限的局限导致社会资本仍处于犹豫状态,于是确权颁证应运而生。
全面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模式
农民从提出申请到流转成功,仅需四个步骤:
政府设立信托公司和服务中心→农民向信托公司提出愿意出让土地经营权的申请,签订意向协议,待村集体90%以上村民同意流转后,再签订正式合同→信托公司利用国家涉农项目资金将农民出让的土地进行调整,进行适当整理开发,提升地力→再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土地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租赁收入(土地租金、风险抵押金等)。
“益阳模式”目前已在全市26个乡镇推开,实行“1+1”即一个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加一个服务中心(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计划2013年在全市各乡镇全面推行。
1+1模式中的“公司”是镇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与农业经营公司或大户协商土地流转和租赁;“服务中心”是信托公司的配套服务机构,由镇里的七站八所(农技站、财政所、派出所等)人员组成,为镇里的土地流转提供各项社会服务,并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流转“益阳模式”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合同》明确规定,流转价格按照实物计算,分别按照国家公布的粮食指导价折成现金进行交易,每年分两次付清。
益阳为了规范土地流转的具体运作,这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全市统一内容,一管到底。
(资料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