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以下或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
各地民政部门应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为核心,以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需求为落脚点,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二)主要目标。
到2005年,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下,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较大幅度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基本建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框架;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部门全面抓、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新机制;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实现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在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61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5【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修订)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五日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有关医疗待遇,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政优[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民政局、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社[2008]477号)文件精神,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按照离休人员待遇);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办公厅文件民办发﹝2011﹞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乌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9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乌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老龄办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4〕67号)等文件及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与养老事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截止2016年9月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77592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90%;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数量7503人,占老年人数量的9.67%,健康养老服务市场需求日益增加,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1997年10月1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
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
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
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
优待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筹集的,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是工作中的习惯说法,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
这类习惯上所说的优抚款与《刑法》所称的“优抚款”性质不同。
我国《刑法》于1979年公布实施,该法涉及优抚款的规定条款至今未变,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
它的性质和抚恤经费不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若干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中的一种。
群众社会统筹费用的使用范围比较宽,可以用于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保户供养等,优抚也是其中的一项。
我们理解,优待金和其他群众统筹费用的筹集方式、管理使用方式,性质是一致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乌海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26日乌海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3〕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乌海市的各项惠民政策,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广大受益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完善的服务,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遵循“政府制定补贴政策、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通讯公司短信通知”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合作。
(二)公平公开、规范透明。
按照工作程序,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各级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公正、透明、合理。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
凡直接兑现给农区居民或者城镇居民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集中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代理金融机构一卡发放。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乌海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补贴标准第五章服务主体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办理程序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九章购买服务监管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当扩面”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补贴与个人自费购买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有生活照料、家庭保洁、午餐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三条具有乌海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一)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二)低保老年人;(三)“三民”老年人;(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五)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老年人;(七)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八)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年人;(九)90周岁以上老年人。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以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也可自愿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条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内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7号2011年11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发放标准及范围,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二、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乌海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0日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乌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全领域覆盖、全功能服务、全方位监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1+3+N”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即:1个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3级平台服务(市指挥调度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N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形成适度普惠、就近便捷、服务精准、多元供给、充满活力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一)市级。
建设乌海市智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养老服务指挥调度中心,于2020年11月前建成。
(二)区级。
按照“城市十五分钟、农区三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总体目标,通过整合利用资源改造建设,合理布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
(三)街道(镇)。
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指导调度,应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老年中心厨房。
内蒙古老年人补贴政策
内蒙古老年人补贴政策内蒙古老年人补贴政策如下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的一项为民办实事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和暖心工程。
年初,自治区推动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将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老人纳入高龄津贴补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高龄津贴的覆盖面。
当年,全区共有38.3万名老年人享受到了高龄津贴,共计发放高龄津贴4.6亿元。
年,全区共有37.3万名老年人应享受高龄津贴,共需资金4.5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配套2.5亿元。
为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老龄办提前行动,于今年5月将自治区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分两批次下拨各盟市。
全区各地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老龄津贴发放工作,让高龄老人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阿拉善盟将“高龄津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制定了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加强对高龄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督查管理,通过一卡通形式对高龄津贴进行社会化发放。
额济纳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还根据实际提高了补助标准,扩大了发放范围。
现在,凡具有阿拉善盟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到了政府给予的高龄津贴。
年,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实现了78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
该旗实行高龄津贴普惠制,为78到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到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年,全旗通过“一卡通”发放津贴610万元,惠及78周岁以上高龄老人5045人。
为进一步落实高龄津贴这项民生政策,更好地发挥其成效,该旗积极采取3项措施规范发放资金。
一是及时、足额、依规发放,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二是加强发放对象注销、退出管理,做到高龄津贴不超发;三是建立常态化信息核查制度,做到高龄津贴不错发。
该旗还建立了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完善了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老龄办三级档案管理,使高龄津贴人员信息管理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
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0.09【实施日期】2002.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2002年10月9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现将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乌海地区干部退休制度;负责全市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党员教育的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市直机关工委配合市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各市直机关党委抓好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工作,抓好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市发展计划委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养老设施基本建设。
五、市民政局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并指导工作;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主管城乡敬老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城乡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6]45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1【实施日期】200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更高目标和任务,把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为了大力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后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认识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扭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字[2009]115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乌海政办字〔2009〕115号2009年9月28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工作,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8月18日-22日市政府组织市纠风办、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对各区的低保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现将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低保基本情况截至7月底,我市共核定低保对象13591户、29450人,低保人数占全市总人口的6.0%。
1-6月份全市新增低保对象357人,退出低保对象2198人。
1-7月份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835.8万元,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180.9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低保资金支出增加451.7万元,人均月补差标准提高了31.2元。
今年,我市共预算安排低保资金2825万元,较上年增加414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475万元,较上年增加200万元。
另外安排低保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260万元,比上年增加20万元。
各区财政安排1350万元,较上年增加214万元,实现了地方财政预算的自然增长。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阅低保户档案资料、入户核查和走访邻居的方式,共对全市各区5个镇、15个街道办事处,94个社区居(村)委会共383户、1532名低保对象和48户非低保居民进行了随机入户抽查走访,。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6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5【实施日期】2013.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5日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帮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劳社办字〔2008〕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人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就业局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人员。
(五)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低保户进行核对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低保户进行核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低保户进行核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准确掌握全市低保对象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低保户进行核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全市低保户核对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市民政局负责综合全市情况。
各区政府根据《乌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41号)要求,依据《乌海市低保户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所列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将调查和信息比对情况详细记录、备案,及时录入《乌海市低保户基本情况统计表》。
各区务于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低保户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低保户每户详细情况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民政局。
二、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一)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乌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41号)要求,尽快成立核对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要高度重视此次低保情况核对工作,充分认识低保对象核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区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抽调精干力量,抓紧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低保户情况按统计表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和详细统计。
(二)社保、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此次核对工作将做为今年我市低保户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重要依据,没有经过核对的低保户不得发放取暖补贴。
各区要与被核查低保户签订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授权书。
入户核查、统计工作要认真、细致,切实做到不漏查、不虚报。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享受取暖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列表造册,统一研究决定。
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体现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
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全市60周岁以上(包括60周岁)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颁发《乌海市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可以享受本意见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二、老年人平时进入全市各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游览,门票一律半价。
到外省市旅游观光,可凭证享受当地对外省市老年人的优惠政策。
三、免费参观市、区及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展览;白天到公立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健身场所,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专场演出除外)、展览、比赛、阅读图书、锻炼身体等,均按半价收费,优先入场。
节假日期间参加各种庆祝活动,社会公益娱乐活动,享受优惠、免费参加的待遇。
四、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五、在公路、铁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拖运行李;老年人可优先、优惠办理市区内公共汽车月票;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超出3站地,按半价收费;各类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六、老年人到市、区各公立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并可优先就诊、划价、收费、取药、住院。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06]23号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06〕2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19日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工程,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吸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储备要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运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大学毕业生采取边储备、边使用、边“消化”、滚动发展的办法,建立人才储备长效机制。
第二章储备对象第三条人才储备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有工作经验的本科生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
符合条件的乌海市生源毕业生优先储备。
第三章储备方式第四条人才储备要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单位,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吸纳、储备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储备在人才开发工程中的“蓄水池”和“中转站”作用。
第四章储备名额第五条储备名额。
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人才储备计划,由市编委会确定当年人才储备单位和名额。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3]4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程序,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制度落实,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实施原则(一)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市(区)政府负总责,城管调查摸底,民政积极救助,公安主动配合”的原则,三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区)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机制。
市区民政、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的救助工作,三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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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乌党办字[2008]52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乌党办字〔2008〕5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优待金是市委、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关心关注老年人生活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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