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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6.7.4 因修改需重新绘图的,除含同规定外,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新图的费用。
6.4.4 竣工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6.5 竣工图的审核
6.5.1 竣工图编制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协助竣工图编制单位检查其竣工图编 制情况,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修改和补齐。
6.5.2 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 相符合。
6.5.3 竣工图按单位工程、装置或专业编制,并配有详细编制说明和目录。

编制单位
竣工图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单位为毫米 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人
25
25
30
80
图 1 竣工图章
6.4.2 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填写 应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6.4.3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在新图中采用竣工图标,并 按要求签署竣工图标。竣工图标的内容格式由行业统一规定。

3.3 单位工程 subunit of project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 工程。 3.4 项目文件 records of project 指建设项目(3.1)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 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3.5)、项目竣工文 件(3.6)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3.10)等。 3.5 项目前期文件 prophase records of project 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 项目竣工文件 records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 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 施工文件(3.7)、项目竣工图(3.8)和项目监理文件(3.9)组成。 3.7 项目施工文件 Implementing records of project 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3.8 项目竣工图 drawing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 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3.9 项目监理文件 records of supervision 指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3.10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reoords of test on completion 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 3.11 项目档案 archives of project 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3.12 项目文件归档 filing of project records

文书档案分类与整理

文书档案分类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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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分类与整理文书档案整理工作一、定义文书档案整理工作,是指将处于零乱状态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经过分类、组合、排列与编目,达到系统化的过程。

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文书档案整理方法:新的整理方法——以件为管理单位传统整理方法——以卷为管理单位二、一般程序从文书档案整理工作的全过程来看,主要包括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分类-立卷(或按件装订)-案卷(或件)的排列与编号-编目-排架等步骤。

1、区分全宗:将文件按不同的形成机关、组织或个人分开,以避免不同机关形成的文件混合在一起,反映了各单位历史发展的面貌。

2、全宗内档案分类:把一个单位内的全部档案按其在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上的异同,分门别类,并按照一定办法排列。

3、立卷:将归档文件按一定特征分门别类地组成档案的基本保管单位——案卷。

包括文件材料的组合、卷内文件的排列、拟定案卷标题和装订等。

4、案卷的排列:将案卷按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等标准系统排列,以固定案卷序列。

5、编目:以一定形式揭示和介绍档案内容与形式特征的工作,包括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案卷封面和编制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档号等。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已办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是指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固有关系,主要表现在文件在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联系。

如:一个单位及其内部机构一定的历史阶段、一个年度一项特定的活动、处理一项业务、进行一次调查、承办一个案件、召开一次会议不同的文种、载体材料等区分不同价值要依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和《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或《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区分归档范围内不同文件的价值,划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一、引言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其涉及的文件量庞大、种类繁多,对于项目文件的归档和整理工作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旨在总结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以提高文件管理的规范性、效率性和可持续性。

二、文件归档要求1.文件分类编码:对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进行分类编码,以便于文件的定位和检索。

可以根据文件的主题、部门、时间等要素进行编码,确保文件的有序归档。

2.文件目录编制:根据文件的分类编码和文件的目录结构,编制项目文件的目录列表,明确每个文件的位置和所属分类。

目录应包括文件名称、编号、归档位置、归档时间等信息,便于对文件进行管理和查找。

3.文件归档时间:对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在文件的完成后及时进行归档,不得拖延。

归档时间要记录清楚,以确保文件的及时归档和管理。

4.文件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文件的保存期限。

对于不同类型的文件,其保存期限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设定。

5.文件归档格式:对于文件的归档格式,可以选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形式。

对于纸质档案,要求文件整洁、完整,并采用统一的编号和封面;对于电子档案,要求文件存储安全、便于检索和阅读。

1.档案整理流程:建立完善的档案整理流程,包括文件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装订等环节。

每个环节要进行严格的操作,确保档案整理的质量和准确性。

2.文件整理原则:根据文件的重要性、紧急性和使用频率,确定文件的整理优先级。

对于重要、紧急、常用的文件,要进行重点整理和标注,以确保其便捷使用。

3.档案编号规则:建立统一的档案编号规则,对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进行编号。

编号要包括项目名称、文件类型、编码等要素,以便于文件的标识和检索。

4.档案装订规范:对于档案的装订,要求每个文件要整齐、完整,不得有缺页、重码等情况。

档案装订要使用统一的装订材料和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存。

河南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河南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河南省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豫档发[2001] 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第三条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根据《规则》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从2001年1月1日起,立档单位对归档文件实行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取消“卷”级整理,“卷”不再作为文书档案的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需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等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七条科技、会计等专业(专门)文件和音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文件材料的整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归档文件整理的组织工作第八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七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凡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整理,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整理环节一般应与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组织形式相适应,可采取分教式、集中式或集中与分教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立档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文书材料整理及归档办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其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监督实施。

第十条承担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做好文件材料的平时积累工作,要及时收集,严格登记,严格检查,随办随归,妥善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人员应深入实际,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细致,严把质量检查关。

归档文件整理流程和方法

归档文件整理流程和方法

归档文件整理流程和方法按照国家档案局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将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总结为收集、组件、分类、排列、编页、编号、编目、装订、装盒、排架十步。

第一步:收集文件收集,即每年年初由档案员将上年度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统一收集到档案室。

收集中应掌握的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重点”,即重点收集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和重大活动事件材料。

这部分文件材料分为对外发文和内部发文。

对外发文一般都有发文字号,这部分发文一定要收集齐全,另外根据省、市档案局的要求,必须实行二套制,也就是带底稿的文件收集一套(按保管期限划分),不带底稿的文件收集一套按字号排列(即二套也叫发文汇集)。

内部发文即未经登记编号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①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尤其是本单位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发言及会议上印发本单位的典型材料;②上级机关批转、转发本单位的文件,以及本单位代上级机关拟稿并被采用的文件定稿和印本;③国家、省、市和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时的指示、讲话、题词和声像等材料,以及本单位及其领导检查下级单位的工作、调查研究时形成的文字材料;④本单位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会、行政领导(如局长)办公会、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等各种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简报、领导讲话等文件材料还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⑤本单位目标管理、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⑥本单位干部、职工定级、晋级、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录聘、离退、职称评定等劳动人事方面的审批材料及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⑦本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情况报告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⑧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条例、岗位职责等材料,以及各种基础数字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⑨本单位财产、档案交接凭证,以及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及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所形成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报告、标书、合同等;⑩本单位编印的简报、出版物(包括机构沿革、大事记、年鉴、组织史、志书等)定稿、样本,以及新闻媒体(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报道、转载本单位工作活动的文章、图片、采播通知单等。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使其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如下简称“机关”),每年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文书立卷的原则和方法,组成案卷,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各机关的文件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整理好,于翌年六月底前清理立卷,送交文书部门或主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

第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基本任务,掌握文书处理工作的规律,熟悉文书立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执行。

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或本部门)制成的,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

凡属归档的文件,包括定稿与正本、正件与附件、转发件与原件,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都必须齐全与完整。

第六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组卷,其方法是:一、按文件形成的年度区分开。

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

计划、预算、决算、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长远规划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头一年;多年度的总结、报告,应放在文件针对的最后一年;跨年度的案件,应放在结案的一年;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应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其他文件,应放在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组卷。

二、按文件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

分成上级、本级、下级及平级机关。

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方法及要求

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方法及要求

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方法及要求一、收集重点:(一)本公司或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二)上级机关及其它机关与本公司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

二、收集范围:文件收集的范围应是收文与公司、部门形成的文件,收集文件时可参照文书部门下发的收、发文登记,有重点地进行。

三、整理原则: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质量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因故无原件的应归档有效复印件。

(二)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同一份文件、一个问题的内容要完整。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要符合长期保管需要。

(五)对破损的文件材料要予以修复或托裱,用易于褪变、扩散的材料(热敏纸等)书写的文件,要予以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归档。

(六)对大于A4规格的文件,应按A4规格加以折叠,对小于32开规格的文件,应按A4规格托裱。

(七)整理文件材料所使用的文件载体、装具、装订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和耐久性要求。

五、整理方法:(一)件的确定原则:1、文件材料原则上每份自然件为一件。

2、正文(正本)与定稿为一件。

3、正文(正本)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印件为一件。

4、正文与文件承办单为一件。

5、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

6、报表、名册、图册等每本(册)为一件。

(二)文件材料归档年度的确定:1、计划、总结、统计等材料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

2、请示与批复等来往文件,归入文件的批复年度。

3、跨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归入事项的办结年度。

4、会议文件归入会议的开幕年度。

5、合同(协议)归入执行完结的年度。

(三)文件材料的装订:文件材料按件装订,永久和长期保管的要去除金属物。

1、文件页数多的采取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2、文件页数少的采取塑料曲别针的装订方式,不得使用胶水或浆糊粘贴。

(四)文件材料的排序:1、同一级类目下,相同年度、相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事由结合时间和重要程度排列。

2、不同级类目、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不得排列存放在一起。

归档文件整理规范

归档文件整理规范
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一收集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各机关依据8号令制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实施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各国有企业依据10号令制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实施细则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 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 的文件材料;(反映本单位职能的)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 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有凭 证作用的) 3.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 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收 文) 4.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其他有查考价值的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 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6.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 料; 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 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 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9.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 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 5.档号 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 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字符代码一般由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构成,不包括 汉字。 特点: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 性

2011资料员专业管理实务1-5节习题集答案

2011资料员专业管理实务1-5节习题集答案
3、需要长期保存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汇总的工程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真实。
5、项目法人对(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金筹措、组织协调)活动实行全过程负责。
6、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5、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的,也可能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的文件,由编制单位负责提供的是(工程设计概算)。
6、坑边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7、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使用寿命的属于(长期)保存档案资料。
7、下列属于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的是(工程地质水文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报批图、审定设计方案报批图的审查意见)。
8、工程项目建设成败与否的决定因素包括合理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包单位)。
9、建设工程资料按来源不同分为(监理单位、政府部门、咨询单位)。
10、工程建设资料的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4、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是由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的批复文件。(错误)
5、年底计划审批文件或年度计划备案材料是由建设单位组织自行编制或由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正确)
6、工程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的,也可能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的文件,由编制单位负责提供。(错误)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通知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到双方确定的验收地点进行验收。(错误)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档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档发〔200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于2008年11月3日在中国科学院召开。

现将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3日)杨冬权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近两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特别是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移交进馆工作,对今后一段时间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进行部署。

这次会议的一项内容是参观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整理与数字化工作。

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整理与数字化项目引入了项目管理的理念,设计制作了详细明晰的项目流程单,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使各个环节都可进行“回溯性检查”,通过项目流程的全程介入管理和全面细节管理,确保了项目的质量,体现了中国科学院档案部门的同志们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

通过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工作,不仅使中国科学院的档案符合向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标准,同时也对中国科学院机关的档案作了一次彻底清理和全面整理,使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管理开始从手工管理向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转变,既保护了档案实体,又方便了今后的开发和利用,全面提升了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水平,开创了机关档案工作新的局面。

我们相关单位从这里学习取经后,回去也能像中国科学院这样,积极地开展机关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并规范地、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数字化质量,从而尽快地以数字化为龙头,全面提升本机关的档案工作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国家及省整理文件重点整理文件

国家及省整理文件重点整理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河北省安监局和外省市安监局文件摘要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110号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督;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三是...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施工..五、.六是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需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规范行为,对于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B、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安委办(2010)17号一、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8)号令。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查:第二十二条。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

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

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一、概念文书档案主要是指各单位从事社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即法规性文件和行政性文件。

法规性文件是本单位制定和颁发的。

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的文件。

行政性文件是本单位为贯彻执行法规、在日常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目前我国党政军机关、部门使用和形成的文件主要由:命令(令)、指令、决议、决定、指示、布告、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简单地说,就是各单位制发的“红头文件”和“白头文件”(如总结、领导讲话、情况汇报、合同、协议等等)。

归档文件材料: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二、归档文件规范整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步骤1、归档文件规范整理基本要求归档文件规范整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是一项重要的、承上启下的工作,整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归档文件的收集范围应按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经区档案局审批的“三合一”制度执行。

整理方法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和《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鄂档[2001]45号)的规定,在计算机和专用档案管理软件辅助归档的前提下,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关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利用和移交进国家综合档案馆。

文件归档工作应按照国家“双轨制”管理的业务要求,将纸质归档文件与电子归档文件同步规范整理。

2、归档文件规范整理基本步骤归档文件规范整理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以“件”为单位进行规范整理。

基本步骤为:收集、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七个环节。

三、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1、收集。

即是对本单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接收。

如何确保文件材料的收集齐全完整?概括为十句话:一是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要随时收;二是经常用的文件,要履行借用手续定期收;三是本单位发文,在盖章时当时收;四是会议材料,要事先做好工作及时收;五是内部形成的材料,要注意掌握线索有针对性地收;六是常规性的文件材料,要逐项收;七是在机构人员变动时,要提前收;八是结合年终检查,集中收;九是年末立卷需要全面收;十是在立卷过程中,发现不全要反复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档案归档整理方法和步骤【精选文档】

档案归档整理方法和步骤【精选文档】

档案归档整理方法和步骤对机关文书档案归档整理方法和步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归纳总结,这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方法的一种新的尝试,主要是为了促进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贯彻落实。

同时,我们相信,对提高我市机关档案归档整理水平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归档文件整理大致需要收集文件、区分归档范围、分年度、分类别、分级别、分保管期限、修整文件、装订、排列文件、文件编号、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盒等程序。

一、收集文件收集文件,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续,把散存在机关内部和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加以清交、聚集的工作,是确保整理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收集齐全完整为其基本原则。

二、区分归档和不归档材料的范围(一)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三)机关之间分工归档的范围为避免各机关档案移交档案馆后文件材料的重复或遗漏,各单位之间必须明确的归档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土地管理创造了机遇。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

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 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 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 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 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 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6.1.6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 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 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 一份复印件.
4总则
4.1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 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 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 项目文件.
4.2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 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 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 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 理、归档责任.
4.3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 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 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应完整、 准确、系统.
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 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 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 效益的工程.
3.3 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 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 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 程.
3.4
项目文件
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 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 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 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 文件等.
5.5.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 载体的有效性.
5.5.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 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6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
6.1竣工文件编制要求
6.1.1项目施工及调试完成后,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标准 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 竣工文件.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1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1

3、由文书部门暂时保存当年的文件,方便文书承 、由文书部门暂时保存当年的文件, 办人员查阅。 办人员查阅。
文件刚刚处理完毕,往往还要经常利用。如果文件 随办随归档,需要利用时必然会频繁地跑到档案室去
调,给承办人带来不便。而且档案室忙于零散文件
的接收和出借,加之对文件情况不熟悉,各个组织单位的 文件都集中到档案室,文件数量又比较多,归档的文件往 往难以及时归卷,以至大量积压下来,查找文件时便会发 生困难,影响机关的工作效率。
l、机关内各部门之间文件的整理分工。 、机关内各部门之间文件的整理分工。
机关内各部门都形成文件,由于在形成和处理过程存 在着交叉,为确保同一机关文件的立卷既不重复,又不遗 漏,必须明确本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文件的立卷分工,这 是为防止同一全宗档案的重复,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原则 上是那个部门承办或主办的文件,就由哪个部门整理归档; 以什么名义发的文件,就在什么部门整理归档。具体做法、 要求是:
第二节 归档文件的整理
一、归档文件整理的意义 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在办理完毕后要加以系统地整理,这是由于使 用和处理过的文书,有必要系统地加以管理和保存。
第一,文件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决定了办理完毕的 第一,文件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 文件需要归档整理。 文件需要归档整理。
机关通过制发文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交流情况、总结工作等。 制发文件的目的达到后,文件内容的现实效用也就消失了。但是作为 一种物化了的信息,文件的内容仍然存在。它们反映了机关所进行过 的活动,所以机关制发的文书有两重性质。办理过程中它们是办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意义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规则》的制定是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对传 统立卷方法进行的改革,它不是全面否定传统的做法,也 不是照搬国外的模式,而是在遵循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基本 规律的基础上,对传统做法和其它国家经验进行了综合与 扬弃,是在批判的基础上的继承。新的整理方法不只是操 作方式上的变化,更是一次观念上的突破。《规则》正式 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机关档案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规则》在充分调研国内外归档文件整理方法的基础 上,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提出了完全不同于传统 立卷方法的“文件级”整理方法。是实现归档文件整 文件级” 理规范化、档案管理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标准。

档案管理条例

档案管理条例

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云南省档案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十条县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进行管理:一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二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工作;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档案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的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由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前款规定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第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整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的档案馆移交;列入县以上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七条档案馆室应当建立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配置档案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档案馆室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档案库房;第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涉及地区性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收集、整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相关的综合档案馆;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重点珍贵档案、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前款规定的档案征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形成和收藏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家资产管理范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所有制性质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家庭、个人形成或者依法取得的档案归家庭及个人所有,但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除外;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交换;需要出售、赠送、交换其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两款所列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需要出境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第二十六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相关的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第二十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统一档案信息化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档案馆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进行管理,保证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安全和共享;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行异地保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四章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九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不宜开放的档案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第三十条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批准;利用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立档单位同意;立档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档案馆批准;利用寄存、代管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所有者同意;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公章或者档案材料证明印章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第三十三条向社会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由该馆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单位保存的档案由该单位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家庭及个人保存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公布寄存、代管的档案;第三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查阅服务;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布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以便公众查阅;第三十五条单位档案机构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和计算机目录信息;县以上综合档案馆应当向上一级综合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目录和计算机目录信息;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十六条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报送档案处置方案,进行档案登记备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项目验收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五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第三十九条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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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2010)110号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督;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三是.....
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施工。

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需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规范行为,对于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安委办(2010)
17号
一、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关于矿
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8)号令。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二十四条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五、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
矿山建设项目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2〕79号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

二是......四是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是“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

二、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非法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非煤
质的单位及时进行清理。

对于建设单位将矿山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单位施工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六要与工程监理单位签定协议,督促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
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六、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1〕86号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7);
2、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3、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
4、初步设计及按照规定审查合格的安全专篇;
5、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施工、监理单位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河北省安监局冀安监管-(2005)55号
五、罚则: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国家局1号令。

第9号令第18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承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文件
承市安监字[201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单
位进行施工,由具备相应矿山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
行监理。

除采准巷道工程外,一律不准企业自行组织
施工。

排土场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先行投
入使用。

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到位,发现
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
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工程与设计不符.... 要加大行
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
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
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九、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杜绝非法施工、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生产事故,提高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也是外包采掘施工队伍发生主体。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包括外包采掘施工作业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

(一)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三、强化非煤矿山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
(一)非煤矿山企业在发包采掘工程时,应当对拟承包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审查,并与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采掘施工单位,严禁将采掘工程再次转包和层层分包。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甘肃安监局时间:2012-05-03查看次数:77
各市、州安监局,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近一时期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几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从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包单位应当对拟承揽工程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明晰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而没有采矿权或探矿权,从事承包、承建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或者承包非煤矿山凿岩、爆破、出矿、支护、维修等采掘工程单项作业的非煤矿山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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