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关于日期(修正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监管规范,主要源于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实施条例》等系列证券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3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于200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及系列副法,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市场及相关的金融活动的立法和管理的态度。
该法规定,证券市场活动应当办事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新股本市场的建设和合理运行,负责证券市场的登记结算、承销及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998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2002年3月25日修正)规范了证券机构的营业经营范围及客户的减持清单及证券登记结算、备案等流程。
该法规规定,证券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营业备案登记簿,每月1日或每三个月一次公开报表,按照市场发展及营业管理规定完成证券登记结算,同时组织证券投资咨询,推出新股发行众筹模式,建立企业行为规范手册,提供投资者安全保障。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是运用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开展证券服务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散户证券资金为基础,投资结构完善、合法有效的一项金融产品,由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组建,建立独立审计机制,专业运作投资管理机构,并受法律法规和证券管理监督管理。
四、《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2009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明确了上市企业的权利义务,遵守上市企业财务披露和审计要求,投资者投诉窗口客户关系管理,强制失信证券投资人清退等规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有关日期的规定
有关日期的规定序号类别事项主体时间1 公司的登记设立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公司登记机关6个月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自批准后9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90天内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自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30天内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2年内,5年内5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0日6 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监事10日前7 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得转让,IPO前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后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1年内8 董监高人员的资格●因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结束起未逾3年●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代表且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3年5年3年3年9 财务会计资料披露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20日前10 公司合并通知债权人●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0日+30日30日+45日11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资料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6个月12 公开发行公司债权自受理发行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证监会3个月内13 公开发行债券时间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在24个月内发现完毕公司债券发行人12个月内24个月内14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15 公司债券发行后的报备在每期发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5个工作日内16 证券的销售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90日内17 股票上市的条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18 股票上市的申请资料经审计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最近3年19 股票暂停上市交易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交所最近3年20 股票终止上市交易最近3年连续亏损,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证交所3+1年21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最近2年连续亏损证交所最近2年22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在3日内将协议向证监会和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收购人3日内23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日期类总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日:①证券公司应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2日:①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在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3日:①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及证监会做出②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③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报证券交易所备案④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处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并予以公告5日:①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应终止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报送。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②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说明书④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应归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手续⑤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⑦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变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⑧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典)
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一)法律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行政法规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四)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2.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的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3.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练习题集1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1、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A、注册资本B、实收资本C、实收货币资本D、净资本2、下列属于封闭公司的是()。
A、无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3、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的公司是()。
A、有限责任公司B、无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合伙公司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3B、5C、7D、105、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是()。
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监事6、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A、3~5B、5~7C、3~10D、3~137、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A、5B、7C、15D、308、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
A、15%B、25%C、30%D、35%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次年会。
A、1B、3C、4D、5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11、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A、两个个月B、三个月C、四个月D、半年1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1B、2C、3D、513、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第一章证券是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会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5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卜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最新证券法(1)
扩展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作 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环 节,《证券法》给出 的是基本框架。新 《证券法》吸纳了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一些符合市 场要求的规范,上市 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可参照修订的《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新监管模式下券商的重塑
新《证券法》引入审慎性监管,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 管力度。证券公司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 管理信息资料。
新《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手段,具体包括 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第150条 规定的系列限制措施。
首发引入预披露制度
增加了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
增加列举了重大事件
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完善了各责任主体对虚假陈述的民事 责任。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新《证券法》第67条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增加列为重大事件,要求予以及时信息披露 ;并授权国务院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事项为重大 事件。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
(一)前次发行的股票已募足 ,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 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 期银行存款利率。
修订了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 新股发行须“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取消,将使储架发 行成为可能。
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5、《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6、《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8、《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9、《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10、《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1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1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1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1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1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1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17、《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18、《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1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20、《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2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2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2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2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2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29、《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30、《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3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3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3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3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3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3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3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38、监会令第23号)3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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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关于日期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召开年会20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与本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19人)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3.公司合并、分立,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必须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5.要约收购: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届满15日,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
6.持股披露:法人持股达到5%以后,应该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和公告,在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该股票。
7.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9.保荐事务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更新资料。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
11.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12.从业人员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务合同的,变更聘用机构的、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原聘用机构、新聘用机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13.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14.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申请,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5.证券业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诚信信息的申请16.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17.证券交易所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18.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19.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1.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的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3.诚信信息的采集中,会员应自收到奖励决定文书或者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协会应自收到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5.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限制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6.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颁发证书或者不颁发证书的申请。
7.公开发行公司债报证监会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
做出是否核准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期货公司设立申请同)8.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
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9.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任。
发现违规经营问题的,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该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0.对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11.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12.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13.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4.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5.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16.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保存期限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3.诚信信息效力期限: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4.证券营业部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保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承销商应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
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6.诚信信息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证券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工艺当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10.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13.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14.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按照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16.证券金融公司应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17.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18.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9.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
其他知识点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2.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4.行权比例是是指单位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而不是价格;发生除权的,行权比例应作调整,除息的不调整5.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的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6.短期融资券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负责其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5名注册委员参加,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6个月后可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最近一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经审计不低于5亿元)9.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全球证券市场出现的新趋势包括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的改革以及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10.信息服务网属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系统。
11.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将自有资金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