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_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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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吕忠梅主要论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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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主要论文介绍使用大字体查看本文还原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教授、环境资源法博士生导师、---------------------------------------------------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作者中文名】吕忠梅;【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文献出处】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2007年01期【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 和谐; 综合决策; 规范协同;【摘要】循环经济立法的本质在于发现不同于过去已有法律的新规则,而这些新规则是由价值、功能、制度构成的。

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社会-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传统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分隔决策是资源环境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消除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分别制定维护了这样一种发展模式,综合决策是改变现状的唯一选择,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功能定位;和谐的价值和综合决策的功能需要有新的制度予以实现,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6&ZD034)【DOI】ISSN:1672-0393.0.2007-01-006------------------------------------------------------------------------------------------------------------------------------------------ 论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思维转换——以《滇池保护条例》修订为例【作者中文名】吕忠梅; 刘超;【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文献出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2007年02期【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立法; 思维转换; 综合决策; 《滇池保护条例》;【摘要】滇池环境保护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迄今先后颁布了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浅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制度的构建作者:才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建立一种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以法律制度来保障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通过改革并完善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生态补偿和自然资源产权等法律制度。

本文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并对其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浅析。

关键词生态补偿制度资源用途管制生态文明作者简介:才中,青海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16一、概述生态文明的提出及基本含义随着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各个国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必然的选择,我国也不例外。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促使着各个国家的执政理念发生了质的变化,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在我国2007年的10月份,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概述了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时候,首次提出了要建设生态文明。

之后在2012年的11月份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上,号召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并更加积极地热爱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走向新时代要求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我们要建设新时代要求下的生态文明,必须要达成生态行为文明、制度以及意识方面的文明等基本的共识。

生态文明指的是我们全人类在改造客观大自然的过程中,按照并遵循一定的社会、经济和自然的规律,并采取生态化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去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制度的总和。

二、现行法律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生态文明的建设与和谐发展必须依赖于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做保障,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与新时代要求下的生态文建设发展得并不是非常协调,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了资本主义的有序发展而存在的,也就是为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工业文明的发展而服务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行的很多制度并不能满足新时代要求下提到的各种发展要求,包括生态文明建设。

也就是说并没在法律制度中反映出来,比如说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主体、责任制度、产权不分明等问题导致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很难在国内统一落实。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第九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提出(1)历史的回顾①《我们共同的未来》对综合决策的主张《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的分隔现象提出批评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改革的方向。

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其提出了如下主张:a.在总体上,强调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国际的和各国的有关政策。

b.在核心上,强调把环境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的关键层次是决策层。

c.在方法上,强调了根本性政策变革的必要性。

②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a.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8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44/228号)。

b.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基本论调。

(2)中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①根据中国加入的联合国《21世纪议程》,1994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走向21世纪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②2000年,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于2003年初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建立(1)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理解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平衡关系。

②综合决策的需求来自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③综合决策是一种以和谐的方式缓解或消除冲突的方法。

④综合决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2)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决策的关系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法。

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桥梁。

③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化。

(3)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近年来,国家在立法方面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观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两个方面:①重视法律制定中的综合协调问题,除了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外,最近几年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如《物权法》的制定、《刑法》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有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正在修改的几部诉讼法,等等;②主动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想的专门性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法复习资料吕忠梅主编

环境法复习资料吕忠梅主编

环境法复习资料《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1)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2)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3)人类必须正确的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2、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人类从自然界中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2)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对自然界排放的废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3、环境保护工作的两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和再生产。

4、可持续发展:既要使当代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构成危害。

5、生态意识: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6、生态智慧: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7、公害: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

8、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的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

9、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10、人为环境: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和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

11、自然环境:地球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

12、环境的特征:资源性、有限性、唯一性、生态性、物质性13、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14、环境科学与环境法的关系:(1)联系,科学是法学的基础,即环境科学必然是环境法建立的主要依据,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保护(2)区别,前者具有无限性和抽象性,后者具有有限性和具体性15、各国的环境立法与传统立法有何不同:(1)不再以单一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范综合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不再努力划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而是直接以“政策法”或“对策法”命名,表明其明显的法律政策化倾向。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物权法(草案)》经过数次修改,日趋成熟,成绩不可否认。

可是,从多次修改的情况看,对于回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虽然物权法不应也不能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法律,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世纪性问题也应做出积极的回应。

否则,将会使中国物权法的时代性、实效性大打折扣。

为此,针对《物权法(草案)》,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物权法应该而且可以在应对环境问题方面有所作为物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它所担负的使命是保障私的安全,不是解决诸如环境问题的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

但同时也要看到,物权法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着自己特有的弹性,以适应变迁了的社会的需求,它可以在其特有的弹性限度内和不改变物权法秉性的前提下对某些制度内容做出革新,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解释。

中国正在制定的是人类进入21世纪的物权法,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更是中国当代发展的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问题之一,处于这种历史条件下的物权法不能也不该对环境问题无动于衷,必须以自己的方式做出相应的回答。

1、物权法的核心制度——所有权制度对环境问题的形成有着直接的责任,没有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没有环境保护,物权法必须面对环境问题在传统物权法中,所有权是绝对权,其所包括的不可侵性、自由性、优越性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仍然是所有权在制度变迁中不变的信念。

直到现代,所有权仍是近乎“万能的权利”,是“实际上不受控制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置的支配权”,甚至包含了“滥用一件物品的权利”或“糟蹋物品的权利……”。

这意味着,“浪费”是当然的权利。

所有权虽然对保护财产权利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其弊病也非常明显。

这种绝对的权利造成的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所有权在整个权利体系内的空间过度膨胀,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物为所欲为,破坏所有物、挥霍所有物也成为所有权不容质疑的内容,而对于这些行为,其他人甚至国家都不得加以干预。

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_吕忠梅

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_吕忠梅

模式,无论生产方式如何改进,生态足迹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将成为必然,生态安全就难以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就会瓦解。

由于生态足迹并不必然与生活质量呈线性关系,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原则,追求健康、品质的生活方式,适度消费,可以有效约束生态需求,提升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序稳定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

〔责任编辑:梁 华 责任编审:许建康〕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吕忠梅文明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状态,包括文明的理念、文明的制度、文明的运行三个部分。

法治既是文明之果也是文明进步之因。

十八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总体方略的同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不仅将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提高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代高度,更为生态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确立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系统一般认为,人类文明发端于农耕社会。

较之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类必须更自觉地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规律。

法律和法治作为文明的产物和维护并推进文明的手段,①其变迁与文明的演进紧密相连。

在农耕社会,人类直接依赖生态系统生存,体验的是人世的恐怖和对自然界的束手无策,意识到人作为整体的存在,开始从自己身上寻找根源。

“人们殚精竭虑地寻求人类能最和睦地共同生活,实行最佳统治管理的方法。

”②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处理业已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适应君主·71·①②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55页。

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俞新天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1页。

政体的身份法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刑法,人与自然的关系尚不是法律调整的重点。

浅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构建

浅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构建

浅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构建【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我国应在完善生态立法、规范生态执法、严格生态司法、提高公民环境守法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推进生态文明的进程。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一、生态文明概念厘清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气候变暖、能源紧缺、土地沙化等生态危机问题变得日益严峻,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是当今世界性的发展难题,也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无疑是应时代需求而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持续发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生态文明已经作为战略目标提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崇高追求。

但是何谓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真正价值蕴含何在?1985年,德国著名学者胡伯提出了著名的生态现代化理论。

他认为生态现代化区别于其他的现代化理论,它是一种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中不断总结和发挥人类智慧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实现双赢,环境保护应当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竞争力工具。

①90年代初,哈佛大学学者米切尔·波特提出了所谓“波特假设”,他主张经济发展与环境注意是相互的,经济竞争力应该建立在两者的成功相融上。

②笔者认为不论胡伯教授的生态现代化理论还是米切尔的“波特假设”,都完善阐释了生态文明的价值蕴含。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环境权利的良序发展。

首先,生态文明强调以人为本原则,反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生态中心义,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

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其次,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工业化生产方式。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立场与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立场与内容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3070-307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38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立场与内容葛志严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收稿日期:2023年5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14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保障。

环境法法典化正是应映了这一社会历史发展的法治要求,环境法法典化也自然而然成为环境法学的研究热点话题。

梳理环境法法典化研究成果,论证了环境法法典化应该秉持的立场: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和定位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论述了环境法法典化包含的内容:“生态环境”基石概念的界定和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

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过程,需要智力支持与人才加持的合力,这也才能为环境法典编纂注入充足动力,助力编纂出我国第一部“绿色法典”。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环境法法典化,环境法典The Standpoint and Content of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Zhiyan Ge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May 30th , 2023; accepted: Jun. 14th , 2023; published: Jul. 26th , 2023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major project related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quires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and scientific legal protection.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葛志严reflects the rule of law requirement of this social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has naturally become a hot topic in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Comb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osition that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should uphold: based on the basic concept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nd the target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nts of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rnerstone concep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needs the joint efforts of in-tellectual support and talent blessing, which can also inject sufficient power into the compil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help compile the first “green code” in China.Keywords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nvironmental Cod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吕忠梅课题组: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基石的民法典,承担着促进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使命。

《民法总则》第9条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回应。

学界迫切需要厘清对“绿色原则”的基本认识,构建能够将“绿色原则”全面、充分地贯彻到民法典各分则中的制度管道。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一)民法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中演进近代民法基于平等性、互换性的基本判断,以形式正义为理念、法的安定性为价值取向,构筑了典型的民法模式。

这种民法模式下的核心原则和制度,没有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

环境问题引发了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变革,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了修正和发展。

属于民法领域的制度性问题最终还得由民法来解决。

进入20世纪后,许多国家在修订民法典或制定民法典时,都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作为重要议题,以民法体现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建立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中国环境问题对民法典绿化的需求1.为自然资源权属和监管体制改革奠定基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改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对此,十九大报告已作出全面部署。

民法典编纂亦应作出相应规定,为“推进绿色发展。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奠定民法基础。

2.为协调环境资源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指引我国已经有30多部环境资源方面的单行法,每部法律既赋予了不同行政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不同职权,亦包含大量民事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按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要求,对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恰当安排,妥善处理民法典与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关系。

(三)民法基本原则巧妙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1.民法基本原则的可实施性保证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在民法典中,环境保护原则可以也应该通过具体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环境法典中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与表达——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为视角

环境法典中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与表达——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为视角

2022年9月第24卷第5期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Sep.2022Vol 24No 5环境法典中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与表达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为视角张忠民1,2㊀侯志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 法学院;2 生态文明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0)㊀㊀[摘㊀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尚未在规范意义上推开式解构与体系化建构绿色发展理念,有待找寻切入点和突破口㊂作为环境法的子系统,‘循环经济促进法“集中承载了绿色发展理念,同时构成了环境法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面向,以其审视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法典中的定位是调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最佳观测点㊂确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生态化限度应当坚持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原则㊁总量控制下的经济优先的基本立场㊂由‘循环经济促进法“走向环境法典,绿色发展理念的制度设计应当明确以企业为义务主体的行为法规范为核心范畴,建构以 控制+防范 的二元系统构造为运行机制,实现以 双碳 政策话语的法制化为创新表达㊂[关键词]环境法典㊀绿色发展理念㊀可持续发展㊀循环经济㊀循环经济促进法[作者简介]张忠民(1979 ),男,河南方城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㊁生态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能源法㊁环境司法㊂①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页㊂②㊀陈金龙:‘五大发展理念的多维审视“,‘思想理论教育“2016年第1期㊂③㊀庄友刚:‘准确把握绿色发展理念的科学规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㊂④㊀谭晨:‘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释义:关联㊁定位及内涵“,‘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㊂⑤㊀徐祥民㊁姜渊:‘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绿色发展法“,‘法学“2017年第6期㊂一㊁问题的提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 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 的新发展理念①㊂新发展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对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和表达,深刻反映了社会系统性变革,构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指引㊂其中,绿色发展是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②,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生态动力③,成为我国各项事业建设的基本指针㊂ 经过多年的理解,绿色发展理念逐渐确立为国际和各国发展的重要理念,并在国际条约和各国环境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㊂④绿色发展理念已融入我国法治建设之中,并在宪法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得到具体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法学意蕴渐浓,规范意涵日渐明晰,也成为有些部门法的发展导向,如行政法生态化等㊂然在正值我国法典化浪潮㊁环境法律规范构造由单一化走向体系化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的在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深度落实尚需探讨㊂ 把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法律,倡行绿色发展法,用以纠正传统发展法之偏,推动绿色发展,已成为环境危机时代我国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任务㊂ ⑤于此背景下,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在规范意义上的推开式解构与体系化建构就成为必须深入回答的重大问题,而且‘循环经济促进法“迎来了大修订,这一承载绿色发展理念的代表性法律规范又该何去何从亦需做出探讨㊂本文尝试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突破口,从规范意义上解构绿色发展理念,探寻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环境法典的基本理路,建构体系性的绿色发展理念制度,强化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以期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㊂二㊁‘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对绿色发展理念的意义自2009年实施以来,‘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提高资源利用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的作用明显,实施效果良好,其作为 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法 的地位日渐清晰㊂然进入经济发展新阶段与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面临人与自然资源关系日趋紧张的新矛盾,肩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使命,‘循环经济促进法“须做出新的制度回应,以适应现实需求㊂而且在气候变化应对法尚未制定,而环境法典又提上日程的情况下,‘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性质定位不甚明了,这极大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㊂再加上‘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倡导性㊁宏观性㊁原则性所带来法律效果不足的缺陷,‘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已被提上日程㊂其中,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极大地挑战了传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我国应依据绿色发展理念系统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 ①,促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㊂作为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论支撑点和实践场域,‘循环经济促进法“极大程度地承载着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的 急先锋 ,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绿色发展理念意义重大㊂(一)有助于深化绿色发展理念的规范含义基于对 废物 等基础概念的澄清和对市场主体权益关系的重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有助于深化对绿色发展理念内涵的认知㊂‘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的法律规范,是绿色发展理念实践的集中体现㊂循环经济是以 资源 产品 再生资源 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能够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模式②㊂循环经济的内涵包括把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绿色化㊁生态化作为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途径③㊂也就是说,‘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而可持续发展理念具体到我国则主要体现为绿色发展理念,‘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绿色发展理念的集中承载者㊂促进清洁生产与资源循环利用等法律机制将生态作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完整阐释了绿色发展理念④㊂而且循环发展理念是与绿色发展理念内涵上相一致的概念,循环发展是绿色发展战略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实施㊂通过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循环经济促进法“最终以环境利益的底色和经济利益的外衣表达出来,为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规范支撑㊂然现有‘循环经济促进法“未能完全消化绿色发展理念的规范含义,亟须深化㊂绿色发展理念下的循环发展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其侧重点已由经济发展走向资源循环利用㊂循环利用 减量化㊁再利用和资源化 的本质特征充分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之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⑤㊂由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所构筑的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理念已难以解决绿色发展理念下的资源循环利用的现实需求,‘循环经济促进法“须从促进型法走向平衡型法㊂从内容上来看,生态设计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尚不完整,强制回收机制未能做到强制,绿色发展理念并未得到深入贯彻㊂而且为生产经营结果绿色创新提供的激励,也并未有效覆盖关键环节㊂此外,其所规制的 废物 生活垃圾 是不具有可利用价值的物质,难以从概念界定中看到深蕴的绿色发展理念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绿色发展理念的法规范含义应是融贯性和全面性的,而从价值到具体内容都呈现出碎片化,这一定程度上阻却了绿色发展理念的规范化进程㊂因此,当前亟须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不断深化绿色发展理念的规范内涵㊂(二)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法律化建构过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是对我国绿色发展战略成果的肯定,是绿色发展理念政策法律化的建构过程㊂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一项治国方略,是国家政策,其代表着政治话语,构成了‘循环经济促进29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4卷①②③④⑤翟巍:‘着力构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体系“,‘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8期㊂参见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㊂刘秋妹:‘循环经济法律政策研究:基于政策系统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7页㊂参见竺效㊁丁霖‘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㊂曹宇:‘循环利用机制纳入环境法典探索:理念㊁体系与制度构成“,‘政法论坛“2022年第2期㊂法“的政策话语来源之一㊂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的政策㊁党内法规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引并影响着相应的国家政策制定,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政策与法律关系,反映出政策与法律相互间的多元互动和紧密联系㊂ ①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 绿色发展㊁循环发展㊁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 到‘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的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 都指明了循环经济对绿色发展的重要性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上就是生态文明基本理念得以落实的过程②,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制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支撑,并成为理念落实的具体依归,若从两大 规则 性质出发,则可以转化为 政策法律化 这一命题㊂ 设立与维持绿色发展的制度系统并实现法律布局的合理化㊁程序化,是绿色发展获取合法性支持和保障的核心诉求㊂ ③绿色发展理念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更加稳定的落实,实现绿色发展理念提出的初衷㊂在法律体系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受到政策强烈影响,而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一项经济与环保政策,深刻影响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必定要吸纳相关政策话语㊂如若进行政策话语的吸收,绿色发展理念必定是首选㊂ 通过社会立法贯彻新发展理念,既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在发展中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㊂ ④作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同作用域,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绿色发展政策不断融入的过程,其中蕴含着政策话语向法律话语的转化,也是作为政策的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寻求合法性的过程,还是国家意志得到强化的过程㊂从这个过程的重要性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㊂政策法律化与法律政策化是相互促进的过程,这在‘循环经济促进法“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据此,也可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是保障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绿色发展理念得以持续保障的 不二法门 ㊂(三)为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提供重要的方向性保障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循环经济促进法“能够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生长,为其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㊂法律是最坚实的制度保障,是强有力的规则表达㊂理念融入立法一般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而制度得到适用时,其实就是理念得到了实践检验,这也造就了理念再生长的动力基础㊂ 绿色生产与消费㊁绿色供给与需求的良性互动循环不仅是经济的新动能和新引擎,也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内生条件,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㊂ ⑤绿色发展理念旨在统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助力经济发展,并进一步照顾到后代人的利益㊂绿色发展理念强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缓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推动发展方式生态化转向⑥㊂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固定和定型,绿色发展理念得到确认和落实,且立法层面落实的理念也将随着法律的实施而拓展至整个法治系统乃至整个治理体系,以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为管道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的扩散优势巨大,构筑了绿色发展理念生长的稳定支撑㊂另一方面,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对绿色发展理念的更新具有促进功能㊂通过融入‘循环经济促进法“,绿色发展理念确立了循环发展的新模式,而这最终又回馈到循环发展上,并体现为以法律促发展的格局㊂鼓励资源循环利用㊁促进技术创新㊁提倡绿色消费等制度都有助于绿色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而绿色发展则为绿色发展理念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源泉㊂绿色发展理念的内涵之一为经济 绿色化 ,即经济发展应依靠研发技术创新支撑的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实现经济绿色低碳循环39第5期张忠民,等㊀环境法典中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与表达①②③④⑤⑥陈海嵩:‘中国生态文明法治转型中的政策与法律关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2期㊂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㊂杨解君:‘论中国绿色发展的法律布局“,‘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第163页㊂叶静漪㊁李少文:‘新发展阶段中国社会法的转型与重点立法任务“,‘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1期㊂国合会 绿色转型与可持续社会治理专题政策研究 课题组,任勇㊁罗姆松㊁范必,等:‘绿色消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中国环境管理“2020年第1期㊂参见秦书生㊁胡楠‘中国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论意蕴与实践路径“,‘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㊂持续发展①㊂新时期产生了新的矛盾,作为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 调节器 ,‘循环经济促进法“所面临的矛盾也是日益增多,而因循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矛盾必须得到法律调整,这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的重要原因㊂于是这个过程逻辑就演化为通过修法调节社会关系,通过调和社会关系助力经济发展,最终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培育和增进绿色发展理念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变革和更新方向的重要方式㊂三㊁以‘循环经济促进法“审视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法典中的定位作为环境法的子系统,‘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构成了环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绿色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循环经济促进法“纳入环境法典实际上意味一定程度的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㊂从学界现有研究来看,循环经济促进在环境法典中的定位就是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的制度安排之一㊂该法绿色低碳发展编主要遵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绿色发展理念,以促进低碳发展㊁减污降碳为目标,着重以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物质的循环利用㊁节约利用和清洁生产为规制对象②㊂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所蕴含的绿色发展理念部分不足以支撑起整个环境法典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布局,但作为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代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绿色化程度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环境法典对发展影响的程度㊂以‘循环经济促进法“审视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法典中的定位能够见微知著,管窥环境法典对经济发展的态度,进而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做出有效调和㊂(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环境法属性要实现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准确把握,还需要明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定位㊂作为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承载与制度体现,‘循环经济促进法“事关绿色发展理念的存立,其功能目的的取向关涉着理念的落实程度㊂虽然学界对循环促进经济法的体系定位存在一定争议③,但其环境面向的是不容忽视的一面,‘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环境法的子系统㊂从目的上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于实现节约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㊂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就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㊂ ④物质循环管理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控制现代社会大量生产㊁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经济活动造成环境负荷增加的行为⑤㊂而手段往往决定于目的,目的决定了规范的建构意义,因为只有法实现其目的时,它才是有价值的⑥㊂因此,从立法目的考量能够为准确定位‘循环经济促进法“提供基本的观测视角㊂表面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对经济行为的规制,但增加相当比重的环境因素,看似在规制经济行为,但直接目的却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可持续发展㊂以制度目的来看,环境因素的比重是大于经济因素的,也就是说‘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侧重于环境保护的,这实际上与环境法的目的保持了一致性㊂从产生的基础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在对人与自然关系反思基础之上的产物㊂作为一种突破性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主要侧重于对资源属性的认知,即把资源对人的附属性转变为依附性,从而实现资源的新生㊂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的基础,对资源的循环利用是人类反思传统粗放式发展模式的理性决定,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科学认知的结果㊂从主体的角度来说,就是实现了经济发展上从 经济人 到 生态人 的转变㊂‘循环经济促进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有别于传统法律的生成原49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4卷①②③④⑤⑥朱东波:‘习近平绿色发展理念:思想基础㊁内涵体系与时代价值“,‘经济学家“2020年第3期㊂汪劲:‘论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和创新 以中国民法典框架体系为鉴“,‘当代法学“2021年第6期㊂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有属于经济法说,环境法说,综合说等多种认识,从诸多观点中可知循环经济法的多重属性㊂具体可参见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的新视野“,‘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1页;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王灿发㊁李丹‘循环经济法的建构与实证分析“,‘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㊂郑少华:‘人与自然和谐:循环经济法的意义“,‘法学“2007年第3期㊂汪劲:‘环境法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85页㊂参见陈泉生‘循环经济法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4页㊂因,亦不同于经济法所赖以建构的市场失灵的社会基础,而与环境法的基础存在同质性㊂ 环境资源法律的任务就是建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相对立和人与自然相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㊁人与自然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实现环境与经济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㊂ ①对资源属性的改变实质上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知,是对人与自然统一关系的回归,这种建基于人与自然关系之上的制度安排契合了环境法的立法理念㊂从作用对象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注重多重利益的平衡㊂法律是利益的平衡器,于‘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不例外㊂从分层结构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调节着多重利益关系㊂首先,是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衡平㊂‘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侧重点在于经济的循环运作,以达到节约资源㊁保护环境㊁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②,所调整的利益既涉及环境利益又涉及经济利益,具有双重性特征③㊂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则为两大利益进行了统筹,是协调之法㊂其次,是对代际利益的平衡㊂‘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代际性④,它的基本内涵是循环往复㊁永续利用,把人类看作共时性的共同体,把资源看作共同的物质财富,这实际上是兼顾到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共同利益㊂最后,是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㊂从主体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所保护的经济利益其实是私人面向的,而所保护的环境利益则是社会面向的,而公益与私益的协调是法律运行系统中的核心,这决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是公益与私益平衡之法㊂综上,从立法目的㊁产生基础以及作用对象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契合了环境法的基本属性,其应当属于环境法的子系统,或者至少说环境保护构成了其主要面向㊂(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生态化限度确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定位之后,还需明确其功能定位,除去环境面向外,其还有经济面向,这也决定了其环境面向有其限度,也即需要处理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㊂1 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原则‘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的决定了其需以生态价值为首要的基本原则遵循㊂从内容上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强调的是保障资源承载力与保护环境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这与 先污后治 的立法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到功能定位上,其并不能被视为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的延伸,它有独特的制度价值㊂世界上有关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模式主有两种,即以德日为代表的 经济循环型 和以美国为代表的 污染预防型 ⑤㊂不难看出,我国采取了 经济循环型 的立法模式,明确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律制度的独立地位,从而形成与污染防治相并列的法律制度㊂ 循环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是简单地抛弃过去的污染治理模式,而是从本质上对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进行了扬弃㊂ ⑥某种意义上,可认为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修正,但是这种借助科技手段和运用新的社会观念形成的发展模式已发生本质性改变㊂形成循环经济体系的构建,就是要将过去的 污染预防 及 末端治理 的理念转变为 全过程治理 ⑦㊂体现在法律上主要为价值取向上的超越,‘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然具有了与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不同的价值追求㊂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核心价值是 生态文明 或 生态和谐 ,其他如 环境安全 生态效益 等价值服务于该核心价值㊂ ⑧生态效益和资源利用等暗含着经济发展中可以被量化的效益,本质上反映了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社会关系认知结构㊂推进高质量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分化与整合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多重矛盾与利益的过程㊂而把生态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作为先在的或者前提基础上的价值安排则是对人与自然统一59第5期张忠民,等㊀环境法典中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与表达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朱靖利:‘论主客一体化范式对环境法学的启示“,‘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S2期㊂王福波:‘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㊂参见俞金香㊁何文杰㊁武晓红‘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46页㊂参见陈泉生等‘循环经济法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3页㊂参见俞金香㊁何文杰㊁武晓红‘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02页㊂孙佑海㊁王凤春㊁李丹:‘ ‘循环经济促进法“⓪及其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2页㊂韩子燕:‘循环经济法中消费者责任之规制解构 现实定位与困境重释“,‘河北法学“2018年第11期㊂黄锡生㊁史玉成:‘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㊂。

新法“严”字当头,仍需提高其法律地位--对话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著名环境法学家吕忠梅

新法“严”字当头,仍需提高其法律地位--对话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著名环境法学家吕忠梅

新法“严”字当头,仍需提高其法律地位--对话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著名环境法学家吕忠梅李鹏辉【期刊名称】《世界环境》【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16-19)【作者】李鹏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对话历经4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较之前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新增了很多亮点,“史上最严厉”是否实至名归?在执行过程中又暴露出哪些缺陷?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将面临哪些新挑战?新法下的政府的作用如何凸显?就此,本刊编辑部分别对话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著名环境法学家吕忠梅,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处长姬钢。

记者:新《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实施了近5个月,效果怎么样?“史上最严”是否实至名归?吕忠梅: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已经正式实施,我作为这个法律制定的参与者之一,当时在设计的时候,就特别希望我们能够有一些落地的制度,针对过去在环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规定一些严格的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体系来保护环境”,新《环境保护法》出台时,媒体都称它是“史上最严”。

从这五个月来看,我觉得它的“严”体现出来了。

是否实至名归,我觉得下结论还为时过早,毕竟才有五个月。

另外,很多城市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纳入政绩考核。

不达标,就被环保部约谈。

另外其他部门也行动起来了,为给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做准备工作,如司法机关最近审判了一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案件。

从种种迹象来看,应该说新《环境保护法》让我们感受到了这部法律带来的压力,这是它严的体现。

所以我还是很希望新《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的态势能够很好地保持下去。

记者:新《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可拘留违法企业责任人”被公众给予了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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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的不可持续发展问题;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 入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全过程, 本质上是为了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 发展之间的关系。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发展过程中的许多惨痛教训告诉我们: 环境保护 “错综复杂” , 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只有两者之间达到了协调与平衡, 国家和地区发展 需要有合 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荣和强大③。而要协调与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理的法律制度安排, 更需要有运行顺畅的法律机制保障。这种理念与法律机制, 对于中 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一)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法被提出, 在多个国际法文件 , “是人口、 中得到了体现。所谓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资源、 环境与经济协调、 持续发展 这一基本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通过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领导 的决策内容、 程序和方式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 可以确保在决策的‘源头 ’ ( 即拟订阶段) 将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纳入到有关的发展政策、 规划和计划中去, 实现发 ” 展与环保的一体化④。 发现了 综合决策思想形成并得到迅速发展, 是因为人们在反思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时, 《我们共同的未来》 非综合决策的种种弊端。正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 1987 年发表的 :“ 所批评的 负责管理和保护环境的机构与负责经济的机构在组织上是分开的。……政府未 ” 能使那些政策行动损害环境的机构有责任保证其政策能防止环境遭受破坏⑤。 中央经济和专业部门的职能非常狭窄, 而且过于注重生产或增长的数量方 在许多国家, 面。工业各部门的职能只负责生产指标, 污染问题却留给其他机构去清除。环境问题的职 责放在环境部门, 但是环境部门常常很少和或根本不能控制由农业、 工业、 城市发展、 林业和 运输政策及活动所引起的破坏。社会没有把防止环境破坏的职责交给那些引起这种破坏的 “ 这种机构职能上的分隔造成了从根本上消除环境问题 专业部门” 和机构⑥。显而易见的是,
“美丽中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 的新愿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 以下简称《决定 》 ) 在提出推进国家治理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同时, 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制度安排, 建立了环境与发 展综合决策机制, 体现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全过程的整体性、 协调性思维。这种思维既对传统的法律机制提出了新挑战, 也为创新 法律理念带来了新机遇。如何将这种机制提升到法律层面,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的法律机制, 既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也是环境法的使命与责任。

: 《消除 “环境保护对抗环境保护” : 重金属污染人体健康危害的法律监管目标》 , 《世界环境 》 2012 年第 参见吕忠梅 载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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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制度、 生态红线制度、 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 流域综合治理制度、 资源绩效审计制 ……。这些制度, 对现有的环境法与资源法分立、 环境保护工作以污染防治为主, 法 度, 律制度偏重于工业、 城市和末端治理的状况提出了挑战。如何健全环境法制度, 消除生 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之间的隔阂, 是环境法自身必须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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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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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态产品成为了最为短缺的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尤其是环境立法迅速增长。1978 不可否定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年 将环境保护载入, 规定 防治污 《环境保护法 ( 试行) 》 。从 1979 年制定 染和其他公害” 至今, 共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法 律 30 余部, 行政法规 100 多部, 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近千部。仅从国家立法看, 环境立 法快于一些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定速度。 与此同时, 国家不仅建立了环境保 这些法律对于避 护管理部门而且一再升级, 不断被赋予更多更大的执法权力①。但是, “先污染后治理 ” 免中国走上 的道路成效不彰, 环境保护法因违反者众多而被诟病为 “软法” 。 ( 一) 生态文明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新思维 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表明对环境与发展关系问题的全新认识, 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标志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形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 会建设统筹协调进行了整体部署, 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 最严格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的总要求。基本逻辑是: 经过改革开放, 中国虽然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但这个体制没有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 因此, 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的新制 度, 其核心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首先, 过去的决策中没有统筹考虑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是导致资源浪费、 环境污染的 直接原因, 其深刻根源是市场没能很好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目前, 中国在 相当程度上、 许多领域中主要还是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或在政府不合理干预下配置资源。 一些政府为了发展经济, 采取土地优惠、 税收优惠、 先征后返、 财政补贴、 电价优惠、 降低 环保标准等进行招商引资, 带来产业转移的早熟, 加剧产能过剩, 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和环境破坏。税收和价格形成机制以有效抑制对资源极其资源性产品的过度需求, 因 为土地可以卖钱, 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 工业用地、 水资源、 能源等价格不能真实反映 生态价值和市场需求, 企业占用湖泊、 河道、 湿地、 林地的成本过低或基本无成本, 自然 。 “天然垃圾场” 环境成为了 未能形成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管理体制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 其次, 重要原因。比如,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 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多于其财力, 迫使其不得不圈地卖地融资, 导致耕地和生态空间被过多占用。以 GDP 论英雄的政绩 评价和干部任用办法, 导致政府不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不提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 反 — —群众受害— — —政府 “保护伞” , 而为排污企业充当 企业违法成本低, 导致“企业污染— — —生态破坏” 的恶性循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蔓延。 买单—

现在的环境保护部是由原城乡建设部下的环境保护局 、 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不断升级而来, 在上一轮的政府机构 调整中, 许多部委被合并或者撤销, 只有环境保护部升格, 曾被认为是中国加强环境保护的最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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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3 期
, 《决定》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以 推进国家治理 “五位一体 ”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总目标, 按照 的整体性思维, 构建了以资源产权 制度和生态空间制度为核心的源头控制、 以排污总量控制和严格监管为核心的过程控 制、 以生态损害官员终身追责和环境损害赔偿为核心的事后责任追究的全过程控制体 系。 ( 二) 生态文明建设理路提出法治新课题 2013 年 11 月, , 中共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 出台工作规则, 分解工作 :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任务, 表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与决心。特别有意义的是 “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 , 组” 下设 该专项小组的名称与工作范围都 直接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纳入同等、 同时考虑, 是对建立综合决策的最好诠释。 这表明: “五位一体” 的顶层设计已经进入实质性推进状态,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部分 的法律, 如何在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发挥作用, 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 综合决策要求从源头上遏止资源浪费和过度开发问题, 完善提高资源利用效 。《决定》 从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入手, 明确规定要健 率、 减少浪费的体制机制 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这些制度, 既涉及到传统私法领域的所有权、 使用权以及市场交易等制度, 也涉及到公 法领域的资源开发利用许可、 财政税收、 金融等制度。 但在法律二元结构理念下, 这些 制度间的整合几乎没有可能。如何打破二元结构, 是法律在面对生态环境问题时必须 突破的理念障碍。 其次, 综合决策要求把生态空间与产业结构、 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进行整体布局, 将 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并与人民福祉一并安排, 要求建立权力沟通顺畅、 运行协调的体 , 《决定 》 制机制, 加强权力制约, 消除“以环境保护对抗环境保护 ” 的监管怪象②。 为此 提出, 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取消生态脆弱地区 生产总值 考 核,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制,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 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权力调整。 制。……。这些制度涉及部门间、 地方利益的束缚, 而“部门立 表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突破部门利益、 、 “部门利益法律化 ” ” 的现状, 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如何破除部门分割障碍, 是 法 针对中国现实所必须解决的法律机制问题。 最后, 综合决策要求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同时考虑, 做到节约优先、 保护优先、 自 然恢复为主, 绿色发展、 循环发展、 低碳发展共同推进。 改变了将环境保护单纯看做污 、 “优良环境优先保护” , “做减法” 高度重视环境与发 染防治的片面思维, 强调环境保护 , 《决定》 展的共时性关系。为此 提出要建立资源税制度、 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生态环境问题, 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面临的重大生存危机。 中国作为地球家 。 解决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发展 族的成员, 不可能实际上也没有做到“独善其身 ” 是执政党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探索中国发展道路的过程中, 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 问题, 之间的关系, 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今天的中国, 在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奇迹, 迅速发展 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 让生态差距成为了自己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 生
③ ④ ⑤ ⑥
: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 , 《金融博览》 2013 年第 7 期。 参见马中 载 :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 , 《经济界》 2003 年第 5 期。 王曦 载 : 《我们共同的未来》 ,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王之佳等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1 页。 前引⑤, 第 11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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